《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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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文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务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区

中国有动物10.45万种,是世界野生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仅脊椎动物达4400多种,占世界种类总数的10%以上。其中,两栖类210种,爬行类320种,鸟类1186种,兽类500多种,鱼类2200种。中国特有或主要分布在中国的珍稀动物达100多种。中国有高等植物32800种,占世界总数的12%,居世界第三位。

1988年,中国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相继制订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等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国从50年代开始建立自然保护区。到1994年,全国已建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518处,面积达512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34%.其中69处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有长白山等7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自然保护区建设,使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野生动物拯救工程

中国有重点、有组织地实施对大熊猫、朱鹮、扬子鳄、海南坡鹿、高鼻羚羊、野马等濒危野生动物的“七大拯救工程”。

大熊猫保护工程:从1992年至,新建14处大熊猫保护区,总面积4242平方公里,其中大熊猫栖息地2479平方公里。完善原有13处、总面积5380平方公里的大熊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17条保护区走廊带,在32个县建设大熊猫栖息地管理站。工程涉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的34个县。目前,野外大熊猫数量稳定在1000多只,并已人工繁殖成活大熊猫54只。

朱鹮拯救工程:从1993年至20,在陕西、北京等地建立13处、总面积4130公顷的朱鹮保护地,朱鹮的人工饲养繁殖和科学研究。

扬子鳄保护和发展工程:从1983年开始,在安徽省建立100公顷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建立440平方公里的扬子鳄自然保护区。

海南坡鹿拯救工程:从1984年至1988年,将自然保护区从400公顷扩大到1366公顷,建立稳定的人工驯养种群。

野马拯救工程:从1995年开始,在新疆吉木萨尔建立野马繁育中心,在甘肃武威建立荒漠动物繁育中心,进行野马的野化试验。

麋鹿拯救工程:从1986年开始在江苏大丰县建立麋鹿保护区,面积1000公顷,进行麋鹿圈养自然繁殖。

高鼻羚羊拯救工程:从1988年开始在甘肃建立了濒危动物中心。

3.珍稀野生植物保护

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到第四纪冰川覆盖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北半球其他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子遗种类和特有种,约有200属、1万余种。

中国已经建立400余处珍稀植物迁地保护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100多处植物园和树木园以及1.3万公顷种子园,使1000多种珍稀植物得到保护与繁殖。国家第一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已有80%被迁地保存。

中国特有的金花茶、银杉、水杉、珙桐、普陀鹅耳栎、天目铁木等的人工培育已获成功。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中国项目介绍

,FFI开始在中国青藏高原开展保护项目,在北京设立办公室。之后在四川、广西、重庆建立了办公室。FFI的工作重点也逐渐确认为支持开展野生动植物的野外调查、多方参与式保护、保护能力建设等。

由于FFI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来寻找长久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FFI时至今日都维持着较小的机构规模。我们为地方合作伙伴提供技术、资金、建议和指导,并通过建立网络,让他们有能力实施自己的优先保护行动。我们支持创新性的保护活动,并致力于让所有利益相关的群体——从政府、NGO、企业到社区——都参与到保护中来,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目前FFI中国项目的主要项目示范地在广西、云南、海南、贵州、四川、青海、重庆等中国生物多样性丰富,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重点开展了濒危灵长类保护项目、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和草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根据自身的特长和保护的需求,FFI正在增强对中国濒危植物保护的关注,以及对喀斯特生态系统的保护。FFI在拯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受威胁物种评估与救援——弥补物种野外信息空缺,进行快速物种现状的调查,和保护现状的评估。目前已经在海南、广西、云南等地开展多次调查,十几位名科学家参与,收集一手信息,并提出保护的对策;推动濒危物种的野外保护的紧急措施。

1)受威胁灵长类现状评估

2)受威胁树种现状评估

3)青藏高原野生动物现状调查

4)喀斯特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

保护行动与能力建设——在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现状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行动来降低受威胁的程度。比如在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内支持开展长期的野生动植物巡护和监测;协助建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以及在当地通过培训等方式协助保护能力建设。

1)受威胁灵长类监测与巡护

2)受威胁树种保护行动

3)高原野生动植物监测与巡护

4)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

5)青藏高原草地可持续管理

保护与可持续社区——促进政府、企业、民间机构、社区、科研团体等在保护和发展层面的合作,协助发展资金的投入和保护行动的启动,努力的实践保护与发展和谐的可持续社区;

1)以社区为基础的野生动植物保护

2)青藏高原可持续社区发展

3)管理导向型的参与式保护区区划

4)保护区周边以保护为基础的发展计划

保护政策倡导——利用实地实践积累的经验,积极参与自然保护与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通过主题活动等参与式活动,增加人们对自然的兴趣、对保护的支持。

1)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生态影响评价(EcIA)指南

3)野生动植物保护主题活动

4)长臂猿保护学习中心系列环教活动

5)野生动植物野外观察指南系列

篇3: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使命和愿景

生物多样性,地球上形形色色的生物体,在驱动着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然而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无数的而且是日渐增加的威胁。在全世界,生态系统正在遭到破坏和退化,许多物种被推向灭绝的边缘。

在过去的150年内,大约80%的原始森林已经支离破碎或者退化甚至消失了。科学界最乐观的推测:目前物种灭绝的速度是地球历史上通常速度的10倍,目前地球上50%的生命形式可能最终会消失。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Fauna&FloraInternational简称FFI)正在参与解决这些威胁地球生命的问题。FFI致力于在科学基础上,充分考虑人类的需求,选择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法保护全球的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希望在全球获得支持,与自然为邻的人们能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成就一个可持续的未来。

植物春小麦的小知识

长城以北,岷山、大雪山以西为春小麦区。这一地区冬季严寒,无霜期短促,冬小麦不易安全越冬,因而除部分冬季积雪保温条件较好的地区兼种冬、春麦外,大部分地区以种植春小麦为主。随着品种和栽培技术的改进,不少原来只种春小麦以及冬、春麦兼种的地区,不断改种了冬小麦。现在,新疆天山以南,辽宁锦州地区沿海一带以及辽东半岛南部等地,都已经以冬小麦为主;新疆天山以北、甘肃河西走廊以及青海柴达木盆地等地,则冬、春麦兼种;西藏高原冬小麦也试种成功,并得到较快发展。因此,春小麦区又可分为东北春麦区,北方春麦区,西北春、冬麦区和西藏高原冬麦区等四个麦区。

在春小麦地区,无论春小麦或冬小麦,一般都是一年一熟,小麦和秋粮在用地上有直接矛盾。但由于小麦具有栽培管理省工和比较早熟的特点,因而在人少地多、生长季节较紧的春小麦地区,在粮食生产中仍占有相当比重,全区麦田面积约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左右。但分布很不平衡,大致上有由南向北、由东到西,随着人均占有耕地的增多和无霜期的变短而增加的趋势。如东北的辽宁省麦田面积不到耕地的2%,而黑龙江省则占耕地的20%以上,西北的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达耕地的40%以上,成为当地的.主要粮食作物。

春小麦区属半湿润地带的东北春麦区,以旱地小麦为主;在半干旱、干旱地带的西北麦区,则大都种在灌溉地上。后一类地区光照条件好,昼夜温差小,小麦在水浇条件下,常能取得较高产量,这也是春麦区西部较东部种麦多的原因之一。小麦的耕作制度亦由东向西而变化。自东部的半湿润地带到西部甘、新半干旱和干旱地带,从东北的寒温带到青藏高寒地带,有小麦和玉米、大豆轮作,小麦、莜麦、马铃薯轮作,小麦和谷、糜轮作,以及小麦、青稞、豌豆轮作等不同形式。目前东北有些地区,大量扩种了玉米,压缩了大豆和小麦的种植面积;西北有些地区,则大量扩种小麦,麦田面积有的达耕地的60%以上,均影响合理轮作,不利于地力培养和调节季节、劳力,应因地制宜加以调整,逐步建立利于全面高产、稳产的合理的耕作制度。

旺家的风水植物小知识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一:富贵竹

富贵竹代表花开富贵、竹报平安、大吉大利、富贵一生。富贵竹与风水中的`开运竹、富贵塔、竹塔、塔竹等意义相同,其层次错落有致,造形高贵典雅,节节高升,层层吐绿,形似宝塔。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二:鸿运当头

鸿运当头是凤梨科的花卉,花在株顶或中部开放。鸿运当头花叶繁盛,花色红艳,很有喜庆的气息。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三:仙客来

仙客来别名兔子花,是紫金牛科仙客来属多年生草本植物。仙客来是一种普遍种植的鲜花,适合种植于室内花盆,冬季则需温室种植。仙客来的某些栽培种有浓郁的香气,而有些香气淡或无香气。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四:君子兰

君子兰是著名的温室花卉。我国有从欧洲和日本传入的二个种。前者花小而下垂,称垂笑君子兰;后者花大而向上,称大花君子兰,是目前栽培最普遍的一个种。君子兰叶色苍翠有光泽,花朵向上形似火炬,花色橙红,端庄大方,是美化环境的理想盆花,垂笑君子兰花朵下垂,含蓄深沉,高雅肃穆,另有一番韵味。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五:发财树

发财树是常绿乔木,树高8-15米,种於盆栽多不超过2米。掌状复叶,小叶5-7枚,枝条多轮生。花大,长达22.5cm,花瓣条裂,花色有红、白或淡黄色,色泽艳丽。室内观赏多作桩景式盆栽。

旺家的家居风水植物六:元宝树

元宝树是富贵树中之一,很多家庭都选择元宝树的盆栽,无论是在名字上,还是植物所带来的室内效果,元宝树都是旺家的首选植物之一。

篇4: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规范植物保护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植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农林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将公益性的植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建立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划定监测区域,设立标准观测场地,配备监测预报设备和监测预报技术力量。

第八条 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其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或者破坏。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占用监测预报站(点)或者影响监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或者补偿费用。

第九条 因监测和防治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植物保护人员进入农业、林业生产场所开展工作时,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因开展前款活动给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预测预报工作。

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负责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市和区县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并及时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趋势作出预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全市及跨区县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市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

区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区县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向同级植物保护机构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基本气象观测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由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和治理有害生物。

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

在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并对被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残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在一定区域或者时段内禁用、限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使用农业(营林)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和治理农业、林业有害生物。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的义务。

本市需要保护的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目录,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灾情、疫情向本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保护机构报告,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灾情、疫情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区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疫区的划定及撤销,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备资金,储备物资。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专用资金和物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抗灾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物资消耗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科研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不得推广。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因教学、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引进的,应当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

成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破坏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或者监测环境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监测预报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或者警报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推广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的,由植物保护机构予以封存、没收、责令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进行试验研究而未采取严密措施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验;造成有害生物扩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林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有害微生物)、虫(害虫、害螨)、草、鼠及其他有害动物和植物。

(二)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业、林业植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三)农业、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是指某种有害生物由本市以外经自然的或者人为的途径侵入到本市,并对农林生产、生物多样性、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植物保护工作中的植物检疫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林木等植物,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植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植物保护也叫植物医学。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和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植物保护属于农学学科门类之中的其中一个一级学科,下设3个二级学科,分别是: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可授农学、理学学位)。植物保护学科作为农学门类中四个与种植业有关的一级学科之一,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色。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生物科学、农业生态科学、农业病虫草鼠生物学及其致害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各类病虫草鼠鉴定、识别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植物病虫草鼠监测和防治方面的基本能力。

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科学和农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植物有害生物鉴定、识别、监测和控制的方法和技能;

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学科的科学前沿和发展趋势;

5.熟悉与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科技 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掌握农药的组成,并了解其危害与保护方法。

篇5: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

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植物保护行为,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农业植物检疫,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植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农业有害生物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组织制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及疫情应急预案,健全植物保护机构。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确定专职植物保护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

公益性植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治理方案的制订和防治技术的指导;

(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发布;

(三)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安全性、适用性的评价;

(四)组织对农作物新品种安全性、抗病虫性评定;

(五)农药使用和农药残留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农业植物检疫;

(七)植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植物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和监测预报设施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建设,设置观测圃、测报灯,完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和通信交通等设施,配备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健全监测预报工作制度和监测预报资料管理制度,保持植物保护工作队伍的稳定,保障监测预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加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工作,建立全省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保证信息畅通,运转高效。

第十条 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配备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 设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应当在平原、丘陵地区选择500亩以上、山区选择2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种植区作观测环境,按照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建立观测圃。

第十二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及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和损毁监测预报设施或者破坏观测环境。

确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拆迁县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农业部门的意见;需要占用或者拆迁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求省农业部门的意见。拆迁费用由占用或者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需要在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植物保护人员因监测和预报防治需要,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 因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监测和预报防治需要,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下,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

(二)传递预报防治信息;

(三)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四)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知识。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无偿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

第十七条 气象台站应当向当地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监测农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传播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结果和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危害。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抗药性,制定农药使用规划。

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提出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的具体措施,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有效防治。

第二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组织当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防治。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依据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或者发生情况,及时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

第二十一条 在防治农业有害生物过程中使用农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技术规范,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二十二条 跨县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与疫情控制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控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区和疫区的划定,由省农业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区和疫区的撤销,由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经省农业部门认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对灾区、疫区实施紧急救助,并通报毗邻地区。

灾区、疫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有关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的规定要求,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实施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采用化学防治与非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及时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抗灾物资实行紧急征用。调配和征用的物资必须用于抗灾救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抗灾结束后,应当将征用的物资及时返还被征用者。造成被征用物资消耗或者毁坏的,由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

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部门及时核实灾害和疫情,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重点支持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

第二十九条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

跨省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农业部门组织试验、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

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条 省农业部门在组织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审定时,应当对其安全性和抗病虫性进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门应当建立植物保护事故报告制度,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农业部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占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移动、损毁监测设施的;

(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进行扑灭,同时对引进的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入和销售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关责任人不进行扑灭、销毁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部门组织扑灭、销毁和除害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扩散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或者产品而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门以及植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植物保护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二)在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控制中未及时组织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包括害虫、害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二)公益性植物保护,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指导、植物保护技术推广、植物检疫等公共服务的植物保护行为。

(三)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经国家农业部门或者省农业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五)疫情,是指国家农业部门或者省农业部门规定的检疫性、危险性、毁灭性有害生物以及境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危害情况。

(六)植物保护事故,是指因推广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或者因实施植物保护措施,造成使用者或者他人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七)预报防治信息,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和抗性实况、预报、防治措施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植物保护的培养

植物保护也叫植物医学。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和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植物保护属于农学学科门类之中的其中一个一级学科,下设3个二级学科,分别是: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可授农学、理学学位)。植物保护学科作为农学门类中四个与种植业有关的一级学科之一,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色。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生物科学、农业生态科学、农业病虫草鼠生物学及其致害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各类病虫草鼠鉴定、识别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植物病虫草鼠监测和防治方面的基本能力。

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科学和农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植物有害生物鉴定、识别、监测和控制的方法和技能;

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学科的科学前沿和发展趋势;

5.熟悉与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科技 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掌握农药的组成,并了解其危害与保护方法。

篇6: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第四条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林区与非林区具体界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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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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