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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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篇1: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组建,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三人的单数,由两院院士代表、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系)、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推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再兼任校内其他主要学术组织成员及校内其他学术权力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5月9日印发

篇2: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核学会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专业委员会 。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xx核学会的下设专业委员会,是由xx地区从事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的教学、研究、生产、临床应用、服务咨询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广泛团结xx从事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相关工作的同仁为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发展我国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事业,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xx核学会,注册登记机关为xx市社团办。本会接受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xx市西城区礼士路167号。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1、组织广大会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的学术交流;2、承担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相关的咨询与研究课题,出版书籍会刊,定期开展学术评价,组织会员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工作;3、做好发展会员的组织工作;4、负责处理会员来信来电,并向会员提供技术指导;5、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的工作,培养、挖掘和本领域的尖端人才,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核医学和分子影像学事业的发展;6、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献计献策,反映会员心声;7接受并完成会员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并选派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代表出任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本会相关学科的工作中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专委会讨论通过;3、由专委会或专委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遵守会员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订章程;2、选举和罢免委员;3、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表决通过,报xx核学会审查,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不少于35名。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顾问、名誉主任委员聘请有关领导和在相关学科有很高声望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专委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副主任及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决定;5、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决定;3、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4、负责发展会员工作;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及其秘书处办事机构设置在本会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得无故不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专委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学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xxx年11月10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xx核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篇5: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篇6: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长委员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关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指导家长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教师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纽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崔家坝镇民族中学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

篇7: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篇8: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9: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和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组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与物业服务公司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协商制订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审议物业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3、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

6、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账目。

8、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9、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

8、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议

第十条 本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秘书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人单数。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本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设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开发商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1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10: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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