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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范文一: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范文二: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三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三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三:何xx,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xxx年十月二日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 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 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xxx年以后。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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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的母亲于去世,父亲于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原告在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主张
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父母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不分遗产。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并赡养。而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却要求分割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财产,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11月4 日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王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祖屋一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李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祖屋一栋。被告王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母亲遗留的租屋私自占有。
原告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自本人独自出社会工作后开始尽子女的义务开始赡养母亲。在哥车祸去世后更多的责任落在自己的身上。在结婚后的2年里,每年送给母亲生活费。不仅如此,在母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母亲买的食品、药物。在母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母亲家,伺候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被告一直不肯妥协,拒绝搬出祖屋。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王-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李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民事答辩状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二、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三、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状
答辩人:李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
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录制的李二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二),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钱也不要、股份也不要,是不是你这么应我的
原(李三):跟你没关系
被:我问你,你是不是这么应我的?
原:现在老大找你来了,现在还跟你没关系,到现在还跟你没关系,真正到了法院我还是这么说,跟你还是没关系,那就看你怎么办了,你就别言语,你要不言语就都成,你要言语……
被:你拍家门找我去了,这个,我应你
原:我承认,这些事我都承认,我都承认”。
三份录音资料中上诉人反复强调起诉只是因为与大哥李大关系不好出口气。
从这些录音资料中能够反映出李父亲在去世前曾经对财产进行过分配,而且在李父亲去世后李三曾经表示过放弃对股权和钱的继承。
从上述两点看,李三妻出具的证明与村委会证明能够有效衔接,可以形成李三与李三妻放弃对股权继承的证据链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上述证据链条属于上诉人书面放弃继承,是有效的。
而且录音资料证明上诉人曾经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股权和钱,上诉人对此直至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被上诉人李二找其协商时仍予以承认。
处理遗产时,上诉人均未表示过任何异议。
依据上述最高法院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遗产处理时隔近一年后,仅仅因为与大哥李大的不愉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已处理的遗产,其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无据。
况且,退一步讲答辩人认为李三妻代上诉人到村委会书写放弃股权继承书面证明,本身应属表见代理。
客观上讲李三妻与李三系夫妻,对外而言属一个经济共同体,作为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有理由认为李三妻已经取得李三的充分授权,这也是符合情理的、也符合农村及现实习惯的,众所周知夫或妻为任一行为不可能都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
而且李三妻在此份书面证明中不仅签下自己的名字也签下李三的名字,这本身就能说明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相信李三妻有李三充分授权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而实际情况是村委会已经依据此份证明做出股权变更手续,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庭审过程合法。
无论从权利义务告知还是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及调解均不存在上诉人所述的程序违法问题。
理由如下:
其一,针对上诉人第三条上诉理由第一款,答辩人认为证明不属证人证言,应属书证。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
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本案中,证明显然是书证。
对于书证自然不需要李三妻出庭作证。
其二,对于村委会证明亦属书证,原审法院不需通知该村派人出庭质证。
上诉人认为因未质证而否认证据效力于法无据。
其三,对于情况说明并非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况且李二、李大签名只是表明该份书证由我方提交法庭。
不能因此而否认证据的效力。
三、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二项,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对股权和钱放弃继承是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
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李三对钱的继承,是因为答辩人对上诉人放弃该部分财产继承负有举证责任且答辩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上诉人放弃股权继承,答辩人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支持答辩人的意见自然是依法做出的。
故,上诉理由认为原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是荒唐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是公平合法的.,上诉人的种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一、如果问的是格式,大致是这样的:
X X 答 辩 状【在中间位置】
一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二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三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1 请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xxxxxx[合情 合理 合法 ]
2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四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所提问题
提出答辩,反驳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证据复印件】
二、如果是问写答辩状技巧,
重点要注意的是: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 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 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房屋继承答辩状范例
继承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
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
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
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
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
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
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
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
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
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
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李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房屋继承答辩状二
答辩人王某,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 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977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986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986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7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原告提交1987年6月15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984年死亡,1987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984或者1985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7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 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984年9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8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987年10月17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98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通过,1985年
10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984年9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977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
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以后。
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5万元。
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
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
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
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
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
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
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
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
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继承案件答辩状(口头遗嘱、房产纠纷)
答辩人:
二〇**年一月五日
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 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
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
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
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
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郭×平
答辩人:宋庆某,男,56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宋进某,男,4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红门苗圃西里-号楼-门--室
被答辩人:宋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南里西区-楼-单元-号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遗赠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从遗嘱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求,从实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主要以下几点事实与理由:
(一)、该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1、该遗嘱上无见证人。
20XX年12月8日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但遗嘱上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本案被答辩人提交的遗嘱仅写明了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字样,虽然代书人有两人签名,但不能证明此二位代书人就是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作为公民处分生前财产的法律文书,对其形式上应是严格要求,而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否则代书的遗嘱形式要件违法,应属于无效遗嘱。
2、无相关诊断证明立遗嘱人王二某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达清楚。
鉴于本案中立遗嘱人王二某生前身患胃癌,并且扩散到大脑,其立遗嘱的时间距离其去世的时间仅3个月的时间,精神状态有严重的障碍,对一个身患重病的老人来说,作为代书遗嘱的人应有医疗机构的诊断以证明王二某是否精神状态良好,表达的意思是否清楚,但该遗嘱并没附有相关诊断证明,因此该代书遗嘱不能证明是一位身患重病的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遗嘱人王二某不识字,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是否向其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是确定该遗嘱效力不可缺少的内容,但至今没有看到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代书人向立遗嘱人王二某做过相关的工作。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4、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王二某没有身份证信息,此王二某到底是不是本案二答辩人的母亲,即被答辩人的奶奶,从遗嘱上无法确定王二某的真实身份。
公民处分其财产行为是重大事件,身份信息应是至关重要,中国公民重名重姓的很多,因此,就此一点而言,该遗嘱应属重大错误,不能据此认定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也就不能确定该遗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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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遗嘱人王二某1933年12月4日出生(见被告提交的证明信),去世时间是20X月22日,享年76岁,那么,王二某在20XX年12月8日,即所谓立遗嘱的时间,当时的年龄是75岁,而被告提交的遗嘱上书写的年龄是73岁,该年龄与王二某的真实年龄根本不符,不能证明该立遗嘱人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答辩人认为,立遗嘱人王二某如果连自己的年龄都记不清楚的状况下是不能立遗嘱的,因此,只能有一个解释,即此遗嘱不是王二某所立,或者此立遗嘱人王二某不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遗嘱在内容上与客观事实有明显的不符合。
1、立遗嘱人王二某所有的房屋应是2006年10月份交的购房款,实际的购买时间应是20XX年10月份,而不是20XX年底,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被答辩人提交的《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苗圃西里)危改回迁购房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是2007年4月16日,如依据该合同上的时间与代书遗嘱上所说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该份遗嘱的内容的真实性有重大错误。
国汉律师事务所
2、遗嘱上书写的房屋的位置不正确。
遗嘱上写的房屋位置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2号门704号”,但实际上该房屋的正确位置应是“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1号楼7层2单元704”,二者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立遗嘱人王二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其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健康是不可能把其房屋的位置说错的,老人只要身体上没有太大的疾病是不可能记不清楚自己的房屋位置及门牌号码的,因此唯一的解释就是该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由于该遗嘱内容事实的错误及不一致处不能反映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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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遗嘱内容上房屋位置不明确将直接导致不能确定立遗嘱人所处分房屋的真实性,而不能通过推理的房屋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表示,以及所处分财产的准确性的,特别是遗嘱这种要求严格的文书,更不能通过推理认定此房是彼房,否则将严重损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严重侵犯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的继承权利。
(三)、本案代书人是法律工作者,代书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应该出现上述错误的信息,该错误信息足以导致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即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是重大瑕疵,从而使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确定该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综上,被答辩人出示的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错误,不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此立遗嘱人王二某就是二被告的母亲王二某,该遗嘱是重大错误和重大瑕疵的遗嘱,因此该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被继承人王二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恳请贵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宋庆某
宋进某
20XX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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