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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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被告答辩状(共含12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不变无趣打工人”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被告答辩状

篇1: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 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兴 厂长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

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

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

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

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4、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

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

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

5、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

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篇2:被告答辩状格式

被告答辩状格式

被告答辩状格式应该怎么写?大家要了解被告答辩状可以参考这份被告答辩状格式!

被告答辩状格式【1】

民事答辩状写作要求

(一)概述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

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某案进行答辩。

2 .正文

(1 )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这是答辩人在阐述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应写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

(1)本答辩状副本份数。

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其他当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其他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职务C T O

联系电话:13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XX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高XX对“张XY”提起诉讼,“张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请求。

1987年前,答辩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使用过“张XY”名字,大陆的许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XY”。

但本人的准确名字为“张XX”而非“张XY”。

被答辩人高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

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丰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朋友的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

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

三、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高XX,也从未向高XX有过民间借贷。

答辩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担任公司CTO, 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

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

20xx年3月,祁XX与其好友高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

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所以祁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厦找高XX取转帐支票。

见了被答辩人高XX后,祁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XX来京后,与高XX结清。

所以,答辩人临时以答辩人的名义,按照祁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

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2)。

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

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

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

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

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20xx年12月1日

篇3:被告如何写答辩状

如何书写答辩状?答辩状一般格式是怎么样的?答辩状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如何书写答辩状【二】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对答辩状的书写感到十分困难,不知要写什么,怎样写。

有时答辩状写的文不符题,没有针对性,使法院无法正确判断事实争执的焦点和答辩人的主要意见。

起诉答辩是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诉法规定,答辩状应如期(收到诉状副本十五日内)递交。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写答辩状时,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针对起诉的内容进行书写。

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

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起诉无理时,被告在答辩状中有权提出反诉,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

篇4: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吴某某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xxx6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 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xxx2]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 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5: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延展阅读: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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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范文之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被告答辩状范文之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_____运输队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B先生,被上诉人_____先生、_____公司_____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法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由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

1、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用数额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没有提到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被上诉人C先生和答辩人_____运输队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5000元,而一审法院却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1元在内的医疗费损失共计53115.44元+12000元=65115.44元,已经超出了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50000元。

2、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医疗费只是实际发生的数额,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后续治疗费的,应该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2000元,而一审原告根本就没有提出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根据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此条规定了医疗费的认定依据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规则,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均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医院的疫病诊断证明书中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只是“估计”后续治疗费用,不仅没有实际发生,而且也不确定必然会产生,因此后续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一审法院不应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答辩状范文之离婚诉讼被告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面对原告起诉与我离婚,面对我与原告之所以今天走上法庭的地步有其不能忽视的原因,以及我不能不面对现实而表明我的观点和态度。

第一、我从没有思考我会主动走这一步,也不会走这一步。

因为我不愿意为此而干扰我从事我所追求的事业。

第二、我与原告不属于感情破裂范畴而是属于双方对待家庭如何健康发展的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分歧。

从长期的相处中双方都承认在近30年的婚姻生活中不管出现怎样的情况双方都在为这个家庭而努力营造,从白手起家走到今天的基本小康双方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也是我们的孩子都反复的与我们双方所表达的心声。而我也绝不会改变这个正确的信念。这也是婚姻关系得以能长期保持的根本原因。再加之双方均无不良嗜好和行为如:赌博、酗酒、三者插足以及性生活的不和谐

第三、原告为什麽会起诉:

1、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原告文化素养思维素质和处理能力与我有很大的差距且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之生活的琐事矛盾的激化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造成“两口子打架”的局面而原告再一次处于劣势而产生对我的积重难返的怨恨所为。为此我完全能够理解原告想急于解脱的的心情。

2、我所坚持的原则是:我的收入【近两千元】用于家庭的重大开支和再“创业”积累如:为孩子购置房产等,而原告的收入【近1千元】用于家庭生活的开支,为此原告执意不同意双方又互不让步而造成。

第四、双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告方:

1、勤俭持家的过分表现限制了我生活的某些自由而近似于“苛刻”使我不能接受;

2、对娘家的过分依赖不考虑我的感受;

3、在明知矛盾已开始激化并不分场合的“那壶不开提哪壶”“不给面子”还用挑衅性的语言而激怒了被告至使其矛盾升级;

4、不从长远观点看待家庭的发展而只顾眼前利益甚至“存私房钱”;

5、娘家的某些人的极不理智的干预和渗透是造成矛盾升级而不可忽视的外部原因而原告不能正确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6、对待孩子的某些重大问题上屡次背着我造成极大的被动而执迷不悟;

7、不能正确认识应尽义务而以“优点”自居也伤害了被告的感情。

被告方:

1、以“义务”的过分强调而忽视了自己事业的成功而原告为此所付出的代价;

2、以过分的原则强调忽视了原告的接受能力;

3、自己应承担矛盾激化的主要责任,因此而造成对原告身心的极大伤害【为此向原告表示歉意】;

4、不拘小节的生活方式和处理方法忽视了原告的感受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5、没有正确地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的关系,这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6、很少与原告沟通意见使其双方矛盾积压;

7、大男子主义忽视了原告人格和自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综上分析可见,双方都应吸取教训以沟通为上和为贵才是明智的选择。

第五、我的最后表态:

1、离婚条件并不成熟;

2、原告所指控的所谓“家庭暴力”不具法定意义,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3、我在尊重原告选择的同时更尊重法庭的调解和判决。

最后补充:本人想听一听孩子的意见。

谢谢法庭!

答辩人:+++

++年 + 月 + 日

篇7: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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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被告答辩状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约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_______元而未写大写_______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篇9:共同被告答辩状

张**诉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审理过程中张**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将**追加为被告,并被贵院准许,**答辩以下:

一、**为转账协议中乙方,在本案中应当列为原告,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张**与**为同学关系,本案诉讼之前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借用其它公司的名义为生意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张**和**与****股份物资供应总公司达成一笔生意,并作为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转账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即**公司负责保证在乙方货款到账叁日之内转至乙方指定卡上。为确保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王**的欠款,经**公司要求,三方商定由**作为担保人在转账协议书上签字,张**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基于以上事实,**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更不是张**所主张的连带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在该转账协义中的地位为乙方,如硬要扯到本案中的话其诉讼地位应当为原告,而非被告。

二、张**与**之间为合伙关系,二人共同与**公司签订的转账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追加**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向法院提交一份印证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是二人合伙经营期间共同向**借款300000元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合伙生意,不可能共同向第三人借如此高额的借款。本案关健证据转账协议也是一例,张**与**合伙生意期间,共同向王**借款130000元,王**多次找到张**和**要求还钱,并请求本案被告**公司中间说和,因此,帮开发票的转账协议中才出现了“乙方**、**”、“此笔款项用于归还王**欠款。归还壹拾叁万元整”、“担保人:**”等从字面无法解释清楚的约定条款,这也正好印证**所说的二人为合伙关系的主张,

本案转账协议生效后,**公司收到货款并如约进行转账,发现转账协议中写明的银行卡号并非王**本人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女人的卡号,**公司随联系**求问原由,经向辉了解,该卡号为张**妻子的账号,为防止该资金误入第三人账号内,无法履行向王**的还款义务,**与张**沟通后,向***公司提出变更转账申请,请求现金支付给乙方担保人**,**公司同意并已经支付完毕,以**所写收到条为证。

张**持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书起诉,并将其生意合伙人**追加为被告纯属滥诉,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三、张**与**合伙生意期间账目不清,双方存在矛盾,张**尚欠**240000余元的货款,**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准许,否则**将保留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称,二人合伙期间曾与平煤**供货,其中240000货款到账后应分给**,该款打入***公司帮开发票,后货款到账后张**一直没有向**提起此事,更没有将货款支付给**。目前该纠纷仍未解决,**保留诉权。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参考。谢谢。

答辩人:**

11月5日

篇10:共同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年12月22日和20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贷款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

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贷款,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篇11:行政案件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xx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

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

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

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

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

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xx]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

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xx年3月1日

篇12:行政案件被告答辩状

答辨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XX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刘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答辩人于20XX年6月13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XX乡XX村二组李XX起诉XX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诉讼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答辩如下:

被告20XX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决定[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有效的。

一、案件来源: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XX派出所接到XX乡XX村三组李XX的报警,称其在XX村二组其妹李XX家被原告打伤,请求处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报后,XX派出所汪XX、刘XX、段XX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当日派出所所长汪XX批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将其传唤到XX派出所进行了讯问。

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原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予以了告知。

20XX年5月26日,本着消除姐妹之间的矛盾,XX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案件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0XX年6月2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依法将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送达了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XX县公安局便于2005年6月2日据此对原告作出了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XX年6月7日刘XX、段XX向原告送达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原告与李XX之女潘XX发生口角,路过的李XX加入与原告对骂,在对骂中,原告手持约两米长的竹棒挥动,将李XX左手背打伤,继而,两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发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长约1米余的类似拐棍的树根将李XX打伤。

李XX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三、我局认定原告构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违法行为的证据情况:

1、原告的口供:

20xx年5月4日18时18分至19时30分,原告在派出所出所接受讯问时供述:当日潘XX误以为原告在骂她而与原告在原告家门口发生口角,发生口角过程中,李XX不知道什么原因也来了,加入到她与潘XX的口角中,在双方的对骂中李XX朝原告家窜去,并一掌将原告打得倒在原告家的堂屋内,原告便将堂屋内的竹棒抓起来攉,丁XX进来将她手中的竹棒夺去后将竹棒又放在她家大门口。

然后她朝后屋跑去,李XX坐在她家堂屋里哭闹,称原告打了她。

原告的供词可有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为口角引起,且原告存在在与李XX的斗殴中曾手持竹棒与李XX交手的事实。

并能证实事发当时李XX在原告家中就已称自己被原告打了。

2、被害人李XX(女,60岁,住XX乡XX村三组,系原告同胞姐姐)的陈述:

20xx年5月4日李XX在派出所陈述:当日她准备到XX集镇买白糖,路过原告家时,看到原告正在与潘XX对骂,便上前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打她,第一棒打在左手上臂,第二棒打在左手手背,在原告打第三棒时被她用手抓住,然后两人拉扯进原告家堂屋,将她摁在地上,用门后的拐棍状树根打她,把她右手手背、左手下臂打伤,然后又到后屋去拿了把猪草刀出来,但没有用此刀砍她。

询问其材料时可检见李XX右手手背的肿块。

李XX的陈述可以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是因为原告与其女潘XX的口角偶然引起的,而非事先商量好来找原告茬;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来殴打李XX,并详细叙述了被打的部位,及当晚在XX的X光片结果完全对应,因此,其关于被原告殴打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

并且在询问其材料时办案人员已经证实当时她被殴打所造成的部分伤害。

同时李XX的材料也证实了原告曾拿猪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3、证人潘XX证言:

证人潘XX(女,33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李XX女儿,原告侄女。

20xx年5月4日潘XX在XX派出所作证情况如下:当日下午,她从幺姨原告家口门经过时,原告叫住她,并对她进行辱骂,潘XX与原告发生争执,这时,李XX从此经过,听见她们在争吵,便上来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殴打李XX,打了李XX四下,她准备上前将原告手中的竹棒夺走,但被原告扔到堂屋里去了,原告又用一根拐棍状树根殴打李XX,潘XX回去准备叫来父亲潘XX,走了一段在学校门口(距原告家约五十米,中间为直线公路)时,看见原告又从屋里拿了一把猪草刀出来到她家门口。

潘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是原告与潘XX的口角引起的,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及在室内用树根殴打李XX的事实,也能证实原告曾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她的证言与李XX的材料相互验证。

4、证人丁XX证言:

证人丁XX(男,30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原告侄女婿,李XX女婿。

20xx5年5月4日下午五时许,丁XX送潘XX回家后,又到XX村修摩托车,修好车后回大XX三组,路过原告家时,看到李XX与原告在打架,上前劝阻,但未生效。

丁XX证实,原告在家门口用竹棒打了李XX的手两棒,由于他未能劝止,原告与李XX两人打到堂屋里,原告用一根拐棍状树根将李XX打了几下,将李XX打倒在地,原告还进后屋去拿了一把猪草刀,但未用此刀砍人。

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到现场并非为事先与李XX等策划好,而是偶然遇见原告与李XX的斗殴行为的。

也详细叙述了原告用竹棒及树根殴打李XX的经过,他的证词与李XX、潘XX及卫生院的光片相验证,同时也证实了原告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因此,他的证词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5、证人肖XX证言:

证人肖XX(男,41岁,XX乡中心学校校长)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但相互都认识。

证人肖XX证实:当日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哭闹,说她的手被打得不行了,原告在门口向周围人说是李XX撵到她家来闹而发生矛盾。

由此可见当时李XX在被殴打的当时就称手被打坏了,加上证实原告当时与周围人讲的内容,可以基本证实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所为。

6、证人方XX证言:

证人方XX(男,39岁,XX中心学校教师)与双方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方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他在他家与原告家相距约五十米的阳台上看见原告手拿约两米长的竹杆在身前攉,口称:“你来啥!”她家门口站着李XX及潘XX,双方发生对骂,过了一会,李XX朝原告跟前走。

他又下来到中心学校(教育站,与原告家隔公路斜对面,相距区二十米)门口,看见原告还在攉竹杆,李XX又朝原告面前走。

等他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里哭,说她的手被打伤了。

原告在向周围人解释,说是李XX追到她家发生的事。

他还听有人说过原告拿了菜刀出来的。

方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与李XX斗殴时曾用竹棒:“攉”,攉这个字就是挥舞的意思,李XX朝原告身前走,当然其伤是原告造成是符合逻辑推理的;还证实李XX被殴打后即在原告家中声称手被原告打伤了,因此,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相验证,是能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致伤的事实的。

7、证人丁X证言:

证人丁X(男,51岁,XX乡中心学校教师)为原告邻居,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证人丁X证言:20xX年5月4日下午,看见潘XX在原告家门口,李X8从学校方向朝下走。

走到原告门口时,潘XX将李XX朝原告屋里推,在推的过程中,听见母子俩与原告在激烈的争吵,丁XX站在原告家门口的阶沿上,但没有动,李XX后进了原告的屋,丁X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到原告手持猪草刀出来站在门口给在场的人讲事情经过,还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间,脚前有一根长约两米的竹棒倒在地上,丁XX在堂屋内劝说李XX,李XX说原告将她的手打疼了。

丁X的证言可以证实李XX与潘XX并非同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的,而是见原告与潘XX的口角后发生的。

也证实丁XX没有参与打架。

丁X的证言还证实事发当时李XX就在原告堂屋中称其手被原告打了,并有一根竹棒在李XX的附近,原告手持菜刀(与猪草刀非常相似,只大小略有不同)在与周围人讲与李XX的矛盾也能证实李XX所称手的伤只能是原告所致。

8、证人张XX证言:

证人张XX(女,58岁,XX供销社退休职工,住XX中心学校)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张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在自己家中听见对面在闹,便出来到阳台上,看见斜对面二十多米远的原告家,原告站在自己家门口的阶沿上,与站在门口公路上的潘XX在对骂,李XX从学校方向过来,也加入了对骂,这时,丁XX骑摩托车过来停在一边。

李XX与潘XX用手指边指边骂朝原告面前走,原告从门后拿了根约两米长的竹棒在地上敲,说“有本事你们上来”。

在地上攉了几下,攉的姿势是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自己肩同高朝后地上敲,敲了几分钟,在攉的过程中被李XX用手抓住,两人各拉一头,相互拉扯,原告松手了,自己倒进堂屋里,李XX也持竹棒进屋。

在俩人扯竹棒过程中,丁XX也去扯过竹棒,像是在解交,但是没有参加打原告,潘XX也没有参与打架。

李XX与原告进屋后,过了一会,听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地上哭闹。

张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与潘XX发生口角在前,与李XX的口角在后,也能证实原告用竹棒在李XX身前“攉”的事实,并详细证明了“攉”的姿势为“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肩同朝地主敲”,时间上证实“敲了几分钟”,还证实在攉时被李XX抓住,及两人进屋后就听见李XX的哭闹。

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基本验证,也从客观上证实了李XX的伤与两人抢夺竹棒的必然联系。

她还证实,潘XX、丁XX没有参加斗殴,也从一方面证实了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造成的,而非其他人能造成。

9、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所作的《XX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绘图,证实现场概况及在原告家大门门框上及堂屋内现场提取的竹棒、树根(见照片)物证。

这些证据证实现场上存在斗殴的证明,也证明了李XX所受伤完全能由此竹棒及树根形成。

与双方当事人证词验证。

10、李XX向派出所提交的两手手背受伤及右手臂受伤的照片。

照片内容与李XX、丁XX等证据相互验证,证明李XX身上所受伤的部位,也与卫生院的X光片一致。

从另人方面证实了李XX、丁XX、潘XX及其他证据。

11、XX县公安局法医田XX、黄XX2005年5月5日出具的“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证实李XX“XX卫院X片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检查见“头顶部肿胀,左上臂处侧见6X3CM皮肤青紫,左前臂外侧见3.5X3CM皮肤青紫,右手掌背侧青紫肿胀”,得出“被鉴定人李XX全身见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区,左手掌骨骨折,据其损伤特点推断系他人钝器打击所致”,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此法医鉴定完全证实了李XX身上多处受到钝器伤害,和自己不能形成这种伤害的事实。

此证据与李XX、丁XX、潘XX等人证言及照片、现场提取物证和XX卫生院X光片相互验证,对证实原告的违法行为有极强的证明力。

12、法医田XX、黄XX2005年6月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证实2005年5月5日原法医鉴定存在的笔误,因此送达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骨折为笔误,应为“左手”骨折。

13、2005年5月4日XX乡中心卫生院作出的“X线号1525”的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李XX左手第四掌骨骨折。

此证据的时间是2005年5月4日,原告与李XX的斗殴发生在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也就是斗殴发生后几个小时,所以,它充分证实了李XX的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与原告的殴打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证实了法医鉴定中“右”手掌骨骨折为笔误。

从上面所列举证据可以看出,所有证据形成了以李XX、丁XX、潘XX的证言、法医鉴定和卫生院X光片检查报告单为核心,其他证据与核心证据相互验证,所有证据已形成了一个牢固而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李XX所受伤害及所受伤害为原告所造成的事实,具有极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法律上是完整的充分的。

四,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列举的事项,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1、原告诉称20xx年5月24日XX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以下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并非本案的必经程序,而是被告本着矛盾双方为同胞姐妹,想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过大,对同胞姐妹也没有任何的谅解和让步,缺乏起码的诚意而无法达成协议,此并非是因被告存在偏差或工作失误而无法达成协议,有当时的调解记录为证。

今天,虽然我局已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且已走上行政诉讼的程序,但我们仍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本是同根生”的同胞姐妹,从内心深处体谅对方,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相互让步,握手言和,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2)XX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6日10时34分至12时18分,有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丈夫签名。

而原告诉称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4日,不知是何用意?

(3)原告诉称调解时未见潘XX到场。

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而非将所有证人及其他人都通知到场,而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李XX及原告都已到场,所以此调解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而原告明知潘XX到场无益矛盾的解决,还一意孤行,要求潘XX到场,请问是想进一步激化矛盾还是故意使得调解不能成功?我们希望并不是如此!

(4)原告诉称派出所民警不许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

调解时,双方对事实认识存在巨大的差异,并已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且就事实部分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双方当时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因此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为避免再次发生争吵而激化矛盾,当天的调解就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立场入手,而未在案件事实上进行过多纠缠,此调解方式方法也完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且双方也纠缠不出什么结果,过多的纠缠只会更加激化矛盾,这种结果不知道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愿?我们也不得而知?

(5)原告诉称被告告知双方的矛盾由人民法院受理,又于20xx年6月7日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明显歪曲事实。

被告明知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殴打他人案件,此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不会也不可能如此告知。

就算是要求双方到法院起诉也只会告诉李XX方,在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当时真实告知内容是“一、都想一下自己的过错,二是如果有诚心,可以自己再到派出所来申请调解。

如果不能调解,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出去以后不得再互相挑起矛盾,不得激化矛盾。

”请问此告知有何不妥?何时何地告知原告此事被告不管了,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且此告知内容明确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在上面有亲笔签名,原告如此坚称公安机关已不应对此案作出处理结论,是否有其他的目的?

2、原告诉称被告违反法律程序,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明确指出被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告知,未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

我们有如下答辩:

第一,在20xx年5月4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在XX派出所已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告知笔录上明确写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此告知时间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为证。

因此其诉称被告没有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依法对被告进行告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20xx年5月4日,被告已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的申辩,20xx年5月26日进行调解时,又听取了原告的申辩,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卷宗调查记录为证。

因此,被告作出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

因此,我方于6月7日送达此决定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而原告诉称我方没有遵守基本的办案程序,请问原告是凭何依据认定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呢?还有原告诉称自己是弱女子,没有生存空间,请问本案受害人李XX也是年届六十、身体残积、体弱多病的女子,她的生存空间何在?她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谁又来保障她的合法权利呢?

3、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事实根据,凭空认定她用竹杆、木棍将李XX打成轻微伤的事实,并列举了部分证人。

我们已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但原告提出的“张泉琼”我们查无此人!我们调查的证人有名叫“张XX”的,如果是原告记忆错误,而张XX就住在原告家对面不足二十米的地方,双方交往多年,不可能发生记忆差错!不知道其有意把“张XX”说成是“张泉琼”到底是想把案件引向何方?

4、原告诉称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原法医鉴定中法医确实将李XX受作的“左”手误写为“右”手,在此,我们也为我们工作的失误向原告表示歉意。

但法医田XX、黄XX已于行政处罚作出前作出了书面说明,证此属笔误。

而且XX乡中心卫生院所作的X线号XXXX号《X线检查报告单》,也完全能证实李XX左手受伤的事实,不影响原告殴打李XX致轻微伤的事实真相。

所以说此法医鉴定经原作出此鉴定的法医之手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更正是合法的,也完全不影响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正确性。

原告以此笔误作出此法医鉴定系伪造是没有道理的。

原告称被告“草菅人命,不顾百姓死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作出的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公安局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答辩状

离婚被告答辩状

被告民事答辩状

被告离婚答辩状

离婚被告答辩状

民事诉讼案被告答辩状

被告不同意还钱答辩状

土地纠纷被告答辩状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

被告授权委托书

被告答辩状(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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