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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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

篇1: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

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

外国常驻人员在这里指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各类组织在华长驻机构人员,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留学生、外国专家等。

外国常驻人员在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住证件以前,其入境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按对短期入境旅客所带物品验放规定办理。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住证后,可持居住证件、本人身份证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表”向所在地海关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书面申请。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可向主管机关中请。

外国常驻人员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物品应填报“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三份。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做关封交申请人在物品进口时,凭以向进口地海关申报。

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自用物品,只限一次。

准予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的品种范围,包括一般衣着等生活用品,家俱、厨房用品、盥洗用品、电机机、收录音机等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某些办公专用物品,如复印机,不能列入自用物品范围。

外国常驻人员申请进口的自用物品应和本人首次入境时携带以及分离运输进境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经海关审核,在规定限量内的,准予免税进口。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物品,经海关核准,准予征税进口。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的小轿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俩,准予征税进口。

经海关核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外国常驻人员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口所带的物品,海关按照对外国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免税放行旅途必需的生活用品,进出境时,常住人员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如出境时携带的是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需要复带入境,应当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回程时,海关凭以查核免税放行,如出境时尚未向海关报明,回程入境时需要照章纳税。

篇2:外籍人员的行李物品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外籍人员的行李物品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我国海关根据外籍旅客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短期旅客和长期旅客,并给予不同的海关待遇。

长期旅客,一般是指获准进境连续居住在一年以上的旅客,如外商常驻人员等。而短期旅客是指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旅客,如外国旅游者等。

海关区分长短期外国籍旅客的依据为我公安部门签定的民期居留证件。

外国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短期旅客申报进口的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香烟400支,酒2瓶(不超过1.5公升),可予以免税放行;对带进的旅行自用的重点管理物品,如9照像机,经海关核准的,准予暂时进境,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带出境。如经海关核准收取保证金或保函予以放行的,则需要事后补办进口手续结案或原物复带出境。外国短期旅客不得代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外国留学生、实习生携带进境处用的一般生活、学习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免税进口。获准来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准予免税进口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8mm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

凡来中国学习超过一年的外国留学生,在取得我主管机关签发的长期居住证件后,应持本人护照、长期居留证件、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到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进口物品登记证》,凡属于耐用消费品都应登记在《登记证》内,作为海关免税验放的依据。

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休假所携带的旅途自用物品,海关免税放行。如携带照相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出境,应向海关申报,以便返回时海关凭以免税放行;新购进的,应向海关申报,属免税范围的,海关在《进口物品登记证》上登记超出免税品种或限量的,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放行。

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海关准予免税进出境。带进的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按海关规定的品种每种限一件。进口超出免税范围的和限量的物品,如仍属自用,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进境的耐用消费品应与分离运输行李合并计算。

外国专家,临时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回程时携带入境的物品,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进口旅途需用物品。

外国专家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免税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还要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在申报单上申报,回程时,海关凭以核查放行。

外国专家托运、邮寄进口物品,要向海关申报。如进口物品(不包括食品)应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的,海关于以免税放行;超过100元,仅征超出部分。

外国专家接待单位,事先或在办理海关手时,要向海关提供外国专家证明书,海关凭该证明验放其行李物品。

外国专家托运、邮寄进口海关重点管理物品,海关凭外国专家持有的注有"专首次"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按规定核放。

外国专家带进的图书资料、工具、仪器等,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查验免税放行。物品进境时,要向海关申报,并交验外国专家证明。

持有长期居留证件或者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每人可以免税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篇3:携带文物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携带文物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历史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按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的或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并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

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运出。对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所谓珍贵文物指国家博物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有上不良影响的文物。除此之外的,为一般文物。

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和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等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目前国家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个口岸设有文物鉴定机构。

携带、邮寄、托运个人家存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铃盖的鉴定标志放行。

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带进的外汇购买的文物可以携带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铃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

篇4: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担保的手续

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担保的手续

如果报关人确有困难暂时不能履行海关法规赋予的义务,他可以采取向海关申请担保的方法,即在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后,先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然后补办有关手续。我国海关是从198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进出口货物担保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便利报关人,加速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海关接受的担保有保证函和保证金两种形式。保证金指向海关交付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来保证履行义务,而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海关文件。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接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行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经海关总置特准的其他情况。

在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和金银制品、文物、药品等进口控制货物时,不能交验也未申领到有关许可证件和其他批准证件,海关不接受受担保申请。

对要求减免税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前,报关人申请担保先期放行货物,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总和。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应向报关人出具《保证金收据》,报关人凭以向海关办理销案、退还保证金手续。在担保期限内如果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可在海关同意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凡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交由报关人留存,凭以办理销案手续。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应为中国境内法人。对应纳税货物如果要求用保证函缓缴税款,应由缓税单位的上级机构或开户银行担保。

担保人必须于担保期满前,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担保期由海关根据情况决定。对未能在担保期内办理销案手续者,海关可视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后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篇5:外地来京人员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张某在几年前离开家乡来到北京打工,其妻子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就在几天前身在北京的他突然受到家乡法院发来的传票。不久前他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要求他出庭参加诉讼。张某听他的朋友说我国的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张某的'妻子应当在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而不是在张某家乡的法院提出。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当地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审理。张某向海淀“148”来电咨询,问他朋友的说法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讲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以如果是夫妻中一方离开原籍到北京打工的,那么原籍一方希望离婚的,可以直接在原籍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双方都离开原籍外出打工的,一方想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看被告是不是有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有,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自己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张某的情形,由于是张某自己外出打工,其妻子一直在家乡,现在其妻子要提出离婚,是可以在张某家乡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篇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unjs网为您带来失业保险方面的内容。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篇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近日,部分从事灵活就业的群众来电咨询,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

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93号)规定,,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篇8:养老金参保人员怎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怎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呢?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转移的时候,自己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跟着走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转移接续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呢?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到时候能领多少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5、参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么转?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相关阅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篇9:出纳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

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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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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