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共含8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王艺瑾Rita”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
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第二,申诉权具有私权性质,申诉权的行使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申诉主体进行申诉应有先后顺序,不能同时申诉。第三,近亲属申诉的名义难以解释。如其以当事人名义申诉,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如其以自己名义申诉,则申诉的法律后果也理应由其自己承担,一旦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近亲属应当以自己名义参加再审诉讼,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和法理。第四,从国外立法看,大多规定近亲属在被判罪人死亡后才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第五,立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可能是考虑到有的当事人尤其是服刑罪犯申诉不便的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赋予其近亲属申诉代理权来解决。
三、疏漏了对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受聘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但对律师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能否代理申诉权人进行申诉未作明确规定。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在侦查、起诉和一、二审阶段享有的权利不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然适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但这种原则上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的会见、阅卷、调查等问题。尤其是刑诉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很严,如无明确规定,律师在代理申诉时根本不可能行使这项权利。故笔者认为,刑诉法有必要对律师的代理申诉权以及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享有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四、对单位作为申诉主体应作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单位能否作为申诉主体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可以作为申诉主体。首先,自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后,单位就与自然人一样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且都能参加刑事诉讼。允许自然人申诉而不允许单位申诉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其次,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位不享有申诉权,是否意味着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不享有申诉权呢?最后,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看,可以说是承认单位的。申诉主体中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这里规定的“代表”虽然是自然人,但其代表的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单位意志,实际就是指单位。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受有罪判决的单位申诉权作补充规定,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申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刑事申诉的客体
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排除在申诉对象之外,原因不得而知,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比,便显的很不公平。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可见,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调解书纳入申诉对象,并不是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有什么区别(调解书本身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现象。而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调解的情况在刑事审判中同样也会存在,况且,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没有提起的,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纠纷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申诉,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却不可以,从法理上也解释不通。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应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在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修改时,刑事诉讼法应将刑事调解书纳入刑事申诉的客体。
三、关于刑事申诉管辖权的划分
目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申诉的管辖范围完全相同。理论界对部门管辖权的划分有四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为被告人利益申诉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凡是为被害人利益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诉全部先由人民法院管辖,申诉人仍不服的再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四种观点认为,向谁申诉谁管辖。第五种观点认为,应统一由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基本上赞成第一种观点,被害人的申诉(仅指刑事部分)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其他申诉主体(含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诉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首先,自诉案件和单纯的附带民事申诉(涉及国家利益的除外)不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我国对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并可以作调解处理,国家公权一般不实行干预,如允许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则人民检察院一旦抗诉,势必要成为再审诉讼的主体,不仅会使原来自诉案件的性质转化为公诉案件,而且会导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角色前后发生错位,由此引起一系列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和审判程序的混乱,同时还会导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原本享有的调解权和对再审判决的上诉权丧失。第二,被害人一方的申诉不宜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既不享有起诉权,也不享有上诉权,其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这种规定推断,被害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时,也应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另外,被害人申诉的目的通常是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即使引起再审,受再审一般不加刑的限制,也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第三,被告人一方的申诉不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特有的追诉职能所决定,如被告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启动再审的可能性较小,自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即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又恢复到原有的控、辩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控诉职能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又形成了新的对立,让两者做到统一不符合诉讼规律。
四、关于刑事申诉的时效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作出裁判后多长时间内申诉人有权提起申诉,没有作任何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对申诉时效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规定申诉时效更具有合理性、积极性。它可使申诉人有一种紧迫感,发现错误,及时申诉。如果不规定申诉时效,申诉人对一些时隔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案件申诉,必然会给处理申诉工作带来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困难,对申诉人、司法机关和社会安定都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时效作出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该规定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从国外立法看,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日本)因只允许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因此对申请再审的时间未作限制,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利益;还有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对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对有利于受判决人的重新进行刑事诉讼的请求,即使在被告人死后,也可提出。但对不利于受判决人的重新进行刑事诉讼的请求,检察官或自诉人只有在该行为尚未失去追诉时效时方可请求重新进行刑事诉讼。可见,国外立法对申请再审的时间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前款规定指导思想则较为模糊,一方面对申诉时效未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一律规定为两年,另一方面又作了三项例外规定,其中第三项“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未明确为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只要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不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均可无期限地申诉,这样的规定显然有悖设立申诉时效的初衷。另外,所谓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都只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并无确切的区分标准,如此规定有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的随意性,为无期限地申诉再次敞开大门。
五、关于刑事申诉的审查范围
目前法院审查申诉,基本上采取的是全案复查的方法,即先调卷、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然后制作报告、评议。笔者认为全案复查弊端较多:一是司法资源浪费较大。在当前刑事申诉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实行全案复查势必牵扯人民法院大量精力,案件一旦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审判监督部门又要再次对此案进行全案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二是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界限。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程序的预备阶段,这个阶段决定了申诉复查的简便性特点,申诉复查的目的是确定原判错不错,再审目的是确定怎么错,错多少,怎么改。申诉复查不仅不搞全面审查,即是对当事人申诉主张也不一律搞全面复查,而只以确认原判有错为限,也不做实体如何改判结论,就是为了把全面复查申诉主张及实体改判的庭上活动,留给再审程序去履行法定再审职责,切忌把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相混淆。三是有违申诉的私权性质。申诉权具有私权性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明知而不主张的,即使原判存在问题,也无改判必要。故笔者认为应在当事人申诉理由范围内审查,不应搞全面审查。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
一、刑事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11月12日,法释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刑事申诉书
申诉状定义【1】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区分【2】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申诉书【3】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蕲春县漕河交警中队辅助警力,手机:13886447068,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7111130175。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一定的职责,也行驶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执行公务,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公务。另外从目前辅助警力的录用手续及人事关系上来看,申诉人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国启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何国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鄂J47218号拍萨特小车,同时使用盗抢车号牌、行驶在县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协查时突然加大油门冲闯申诉人,驾车顶着申诉人以70至80码的速度逃窜,途中将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致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驾车继续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撞申诉人与过路群众的肇事车换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隐蔽民房处,从以上事实分析被告何国启的犯罪行为可看出、被告人何国启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何国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中何国启无证驾驶报废的套牌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在看到有交警检查、驾车强行冲撞、并致交警撞击后倒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申请人多次大声要求被告人何国启停车; 何国启故意猛踩油门驾车拼命似的疯狂逃逸行驶5-6公里、何国启明知其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路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逃逸行驶、并在明知车前引擎盖上的交警面临时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继续疯狂逃逸行驶、何国启的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态的危险后果不顾、确持事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申诉人是绝对不会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这种想剥夺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尽管申诉人最后经法医鉴定伤情是轻微伤偏重。同时还有被撞的刘巧也是轻微伤偏重。申诉人在本案开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来谅解、该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天,法院并没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诉人到庭举张权利,该院剥夺了申诉人作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务罪,申诉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谅解书去谅解被告人何国启。因为被告人何国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顾及他人生命及财产、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可杀可剁的犯罪行为实在可恨、应从重判决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权益。蕲春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重罪轻判的行为。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具申诉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任一情形,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从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97)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2000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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