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交通肇事刑事起诉书范文(共含1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xeixei”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被告人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贺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贺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贺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贺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贺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贺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贺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贺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贺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贺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贺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贺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贺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贺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贺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贺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贺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贺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贺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贺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贺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贺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贺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贺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x月x日
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XXX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XXX。
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XX伤,并经XXX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X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鉴定费 XXX元等,共计XXX元。
上述损失因被告的XXX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X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刑事起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起字(XX)第1号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XX,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年至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7月31日
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扩展阅读
刑事起诉书怎么写?
(1)首部。
①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还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②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公诉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如“京朝检公诉刑诉〔〕1038号”“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
文号应写在该行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2)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①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②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③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
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未成年人,必须注明出生日期)
④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⑤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⑥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⑦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
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⑧写强制措施,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
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写。
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4)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
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②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③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
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当注意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写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④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5)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
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①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手段、危害后果、事后认罪态度等提出量刑轻重的倾向性意见,并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②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A.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B.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7)尾部。
①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②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x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 X 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 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X X 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 X X人民检察院于X XX 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 X 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日 (院印)
XX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XX]XX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被告人郭XX,男,31岁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被告人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册各一份
被告人:张X,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___年___月___日下午,被告人张X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另1张票号为02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
后被告人张X以票号为022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8.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被告人:_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
因本案,于20___年___月___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_____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___年___月___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
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1把:
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向华
二O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随案移送剪刀l把。
被告人杨____,别名杨____,男,19___年___月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____县____乡____村。
20___年___月___因涉嫌抢劫被___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___月___经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__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____县____乡____村。
20___年___月___因涉嫌抢劫被___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___月___日经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__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____,男,19___年___月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____县____乡____村。
20___年___月___因涉嫌抢劫被___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___月___日经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__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____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___年____月____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_月____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____的辩护人沈____、被告人熊____的'辩护人于____、被告人李____的辩护人包____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___年___月___晚,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聚集在____市____招待所202室内,杨____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
___月___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____带领,三被告人潜入____市____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____为作案目标。
当晚10时30分,杨____让李____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____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____望风,杨____、熊____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____喉咙,逼迫张____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
赃款除分给熊____、李____每人人民币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____支配。
20___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碰到一起后,熊____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____作为作案的对象。
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____路____号郑____租住房,熊____把门叫开,李____望风、杨____、熊____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____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____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____、熊____各得赃款400元,李____得200元。
19___年___月___晚12时许,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在____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____、纪____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____、郑____、蓝____、纪____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____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___年___月___晚8时许,被告人杨____、熊____窜至本市____居民区1幢1单元l___室周____家,趁周____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____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
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____支配。
l9___年___月___晚10时许,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窜至本市____路____号柳____杂货店,由李____望风。
杨____、熊____撬锁入店,窃得____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____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
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____证言;
2.从杨____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____牌香烟,____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____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____、熊____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____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____
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____、熊____、李____现押于____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上诉人:廖xx,男, xxxx年4月10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页倒数第11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的事情,与伍海玲证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烫伤的证言相矛盾,且伍海玲与廖xx是同居关系,与廖xx有利害关系,因而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责任推定,是遗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参与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矛盾情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程度。
上诉人认为尽管公诉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出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责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一审判决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而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第53条、第1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xx年 ) 第455条等有关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和重新开庭,也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只能宣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上诉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根据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8行)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怎么处理?
答: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驶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行: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没有住院治疗。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来接受羁押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5行)答: ......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十分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xx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胸部烫伤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经向xx市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证据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三个事实:
首先,廖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
其次:不是被告人当时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所造成!
问题出现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伤(烫伤)、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廖xx的身上的烫伤不是这次事故造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明显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在荒唐至极!
3、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xx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而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第FW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廖xx驾驶合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瑞萍,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显然与《检验鉴定意见书》“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存在的严重矛盾!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说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说明本案确实事实不清。
三、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能力亲自抓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伤确实是此肇事车造成,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连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证据,而对于一切无罪、罪轻证据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此种判决是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我们呼吁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地查明案件事实,还上诉人一个清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12日
上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1月30日出生于xx省内乡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xx省内乡县赤眉镇陈湾村前和25号。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渭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21日20xx渭刑初字第xxxxx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是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年计算,结合具体案情上诉人的宣告刑期应为24个月—{(自首24×40%)+(退赔24×0)+(受害人有过错24×15%)}=3.6个月。原审量刑确实过重。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年。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三、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
本案发生后,上诉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王静贤老人今年72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为15695元×8年=125560元,丧葬费应为17149.5元,合计142709.5元。按照主次责任上诉人承担90%应该赔偿128438.55元。上诉人即其家属完全愿意全面赔偿。但是,受害人家属至今仍索要21.5万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额赔偿金。正是这种高额索取行为致使民事赔偿未得到解决。但是,因事故车辆在礼泉县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没有任何问题,加上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5200元,实质上受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赔偿。一审简单的认定上诉人没有进行民事赔偿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26日
刑事起诉书说明
1.写作知识。
刑事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腐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首部。
①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还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②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公诉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如“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038号”“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
文号应写在该行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2)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①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②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③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
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未成年人,必须注明出生日期)
④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⑤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⑥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⑦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
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⑧写强制措施,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
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写。
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4)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
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②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③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
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当注意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写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④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5)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
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①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手段、危害后果、事后认罪态度等提出量刑轻重的倾向性意见,并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②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A.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B.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7)尾部。
①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②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2.范本。
(适用于自然人犯罪)
××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户籍所在地、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对于单位犯罪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 刑事起诉书格式
★ 交通肇事答辩状
★ 刑事授权委托书
★ 刑事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