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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会上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在全国掀起学习问责条例的高潮,通过学习从内心受到很大触动,也思考了一些问题。通过问责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把问责条例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不良行为侵蚀自己的头脑。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巩固发展全党动手的局面。共产党员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向来都是社会群众热议的话题。今年1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对党员干部追求的高标准和全面管党治党有了更强的明确。现今对中共问责条例征求意见,更是对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全面深化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是对时下正在全党如火如荼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效契合。党的责任重如泰山。落实政治责任,一把手是关键,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有责,决不能把自己当旁观者,坐在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不能领“职务”时都跃跃欲试、当仁不让,而发现干部有问题却不去管、不报告、不批评;等到干部被审查了还跟没事人儿似的,说“感到很惊讶”。难不成这里面就没有你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平日里真的一点反映都没有听到?党内正常的政治关系都跑到哪里去了?领导干部不担当,就是对党不忠诚!当年革命先烈前赴后继、不怕牺牲。今天我们的干部不需要天天经历生与死的考验,无非是为党的事业得罪点人,难道连这都担当不起来?“四个意识”不能光表态,讲政治、讲大局、讲核心、讲看齐,要向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态度看齐,找到差距、发现问题。领导就得真“领”真“导”,既要自身正、敢担当、言传身教;又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敢红脸敢瞪眼,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以来,党中央紧紧牵住“牛鼻子”,有力推动了“两个责任”的落实。过去那种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只是纪委的事、事不关己的思想,已经有所转变。但是,还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委书记没有认清形势,全面从严治党还存在说的多、做的少,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的状况。有些领导干部身边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都只说别人,却不谈自己的责任。对这种态度和行为,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委书记不能不管不问,否则就等于姑息放纵。只有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党的纪律才能真正严肃起来,责任才能压下去,不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这个问题上,党中央已经是言出纪随。从彻底调查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到严肃问责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体现了以强力问责推进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中央作出了表率,各级党组织就要紧紧跟上,高悬问责利剑,对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要黑下脸来找典型,或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释放出强烈信号,不管是党委还是纪委,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只要条件够了,就要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这样才能发挥震慑效应,警醒一大片。要研究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完善和规范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共问责条例的即将出炉,是继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员及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而党的强大力量也是在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带头人,是社会群众的身边人,其一言一行都关乎着党的形象,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成效,所以我们的党员合格且优秀,才能使党的基层组织坚强有力,才能积聚人心,党的根基才能稳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而现实中,有不少党员干部对党的意识薄弱、组织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存在信念动摇和缺失,导致精神“缺钙”,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党的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加强了对党的权力运行监督和纪律建设,真正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道路上而努力。而制定党的问责条例,就是要把责任这把利剑高悬起来,剑指为官乱象,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实实在在刻画出为官底线。做合格党员,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政治规矩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以净化党的政治生态,严防不作为、乱走为的腐败现象,真正让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成为一名合格并且优秀的共产党员。
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为居民办事的能力,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此条例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工作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问责贵在鞭策问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发挥好“利器”作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问责条例,是继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失责就必须被问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应该说,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打造更廉洁、更高效、更主动的党员干部队伍。但是笔者觉得,要想使问责条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并改进党的工作,更好服务身边百姓的重要力量,关键还是要强化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指导思想,以强有力的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锤炼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人民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从市纪委获悉,20xx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采取集中督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开展了打击“两违”专项治理,依法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1300余宗,面积10万多平米,拆除违建面积4万多平米;开展了民生资金专项监督检查,查纠违规资金1549.9万元;开展了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查处乱收费问题4起49.8万元;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4个部门、32名责任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继续开展了房地产专项检查,收缴违纪款2788万元;开展了“吃空饷”专项清理,清理吃空饷人员684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的问题,开展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党员干部参赌涉赌、收送“红包”、“为官不为”、“小金库”等9项专项治理,查纠问题421个,查处案件62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6人,收缴违纪款2200余万元。加大了问责力度,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服务发展等工作中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183人进行了问责,其中县级干部10人,科级干部30人。
各市县、xx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xx市工商局在开展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海鲜大排档欺客宰客违法行为整治中,由于监管和督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海鲜大排档欺客宰客事件频发,游客投诉不断,并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严重损害了工商形象。
xx市工商局河西分局、河东分局在整治旅游市场环境中,对辖区内海鲜排档、购物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当,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工作责任不落实。
xx市工商局河西分局凤凰工商所和河东分局大东海工商所在辖区海鲜大排档的监管中,巡查工作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对辖区内海鲜排档落实规范经营制度督查不力。
xx市工商局崖城工商所、xx县工商局英州工商所和xx县工商局九所工商所在农药市场监管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药经营户实行一卡一帐的监管和对省局制定的“五个不放过”执行不到位,在监管上出现漏洞,给高剧毒农药流入市场造成可乘之机,“毒豇豆事件”反映出工商部门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力,教训是深刻的。
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农药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其他市县(区)工商局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与当前开展的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和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与省局对干部队伍严格管理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为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和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省工商局决定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上述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1、责成xx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仁武同志、副局长冯强同志分别向省工商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2、责成xx市工商局河西分局局长邓可贵同志、河东分局局长符利同志分别向xx市工商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3、给予xx市工商局崖城工商所所长王裕州免职处分;
4、对xx市工商局凤凰工商所所长苏良军做出责令辞职处分;
5、对xx市工商局大东海工商所所长叶春雄进行诫免谈话;并责令向xx市工商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
6、对xx市工商局凤凰工商所副所长何军、大东海工商所副所长罗开奇进行诫免谈话;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7、对大东海工商所片区监管负责人陈儒、李铭坤进行诫免谈话;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8、对xx市工商局凤凰工商所片区监管负责人董开贵、大东海工商所片区监管负责人孙少华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9、责令xx县工商局副局长林明、xx县工商局副局长容行启向省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10、分别给予xx县工商局英州工商所所长黄才明、xx县工商局九所工商所所长刘福禄停职检查六个月的责任追究。
省局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队伍全面建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全系统队伍教育管理活动,以良好的队伍形象和优异的监管成果向党和人民汇报。
201x年x月xx日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现将近期部分市州问责处理的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金昌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兴华因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问责。4月,金昌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宇、会计包红亮等人因违反财经纪律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虚开考察费用发票冲减单位超预算接待费问题受到查处。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监管不到位,石兴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兰州市榆中县小康营乡党委书记高斌因对反映所辖村问题线索调查审核把关不严被问责。5月,小康营乡彭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李家霖等人套取、私分村民危房改造补助款3.68万元受到查处。之前,榆中县纪委就将反映李家霖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转交小康营乡纪委调查,乡纪委经过调查后认为反映问题失实。203月,榆中县纪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复查,反映问题被查实。高斌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小康营乡纪委原专职副书记王宾霞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酒泉市敦煌市住建局党委原书记、局长马军,纪委原书记张存等人因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7月至月,敦煌市住建局原会计李磊因多次挪用安全措施费受到查处,涉案金额达1005.59万元。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马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敦煌市住建局局长职务,副局长曾伟、王丽、胡金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副局长东明亮(已退休)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张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对分管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力,时任敦煌市分管住建局工作的副市长韩兆斌被诫勉谈话。
4.张掖市甘州区畜牧兽医局局长王正荣等人因下辖乡镇畜牧站套取村级防疫员补助资金问题被问责。20至,甘州区畜牧兽医局下辖的2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套取村级防疫员补助资金共计51.78万元。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王正荣和区畜牧兽医局党总支原书记张生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武威市天祝县石门镇党委原书记冯军、镇纪委原书记赵忠英等人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20至年,石门镇党委原副书记、镇长冯志鸿因涉嫌贪污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此外,冯志鸿还存在违反生活纪律与某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冯志鸿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冯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石门镇党委书记职务;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赵忠英被诫勉谈话。
6.甘南州卓尼县洮砚乡党委原书记赵永新、乡纪委原书记康海平等人因下属人员严重违纪问题被问责。年,洮砚乡古路坪村古路坪组包组干部郭聚财因挪用、克扣、滞留灾民生活补助资金5.564万元以及违规确定精准扶贫对象受到查处。2016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赵永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洮砚乡原任党委副书记、乡长童永红及原任党委副书记、乡长李春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洮砚乡党委副书记张彩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洮砚乡原副乡长何国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康海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充分说明,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落实主体责任思想认识不到位,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还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时时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把自己摆进去,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以责任担当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严肃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要全面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和“866”检查考核机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健全压力传导机制,切实把责任压到县乡,把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同实际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切实把落实责任担当变为行动自觉。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把握问责重点,紧盯“关键少数”,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要敢“唱黑脸”,敢“叫板”、“较真”,敢“啃硬骨头”,对不敢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肃追责,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贯彻落实。
原来我们是党纪政纪处分,官员犯事了才追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事故增加,我们引进了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开始关注问责。过去,官员权力很大,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出了问题了,才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则是即便你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你的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问责是个大的概念,具体来说,有四个层次。
第一是引咎辞职。比如,这个领导因官僚主义导致未深入调研,或者重大隐患没有防范,就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引咎辞职。
第二种是停职。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先停掉工作等待调查。
第三是免职。事情已经比较清楚了,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被停职和免职不是终点,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权钱交易现象,将会进一步追究司法责任。
第四种就是撤职。撤职已经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了,是指在事态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直接给的行政处分,表明要追究官员责任了。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那么,要抓住“四个突出”,严格问责。
首先,突出主体责任。《问责条例》条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 其次,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找准责任边界,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再次,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
最后,突出凝心聚力。《问责条例》的导向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
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让从严治党快马加鞭“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是向全体党员干部再次表明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再次回应了公众对于反腐倡廉的期盼。
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本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但一些党员干部逐渐安于现状,不求上进,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退化,思想认识腐化,甚至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这些现象都给我了们警示。常言道:“法不明则不治,令不行则不严”,问责条例就是以“明”的制度维护党的权威,以“严”的问责唤醒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从而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压力的层层传导下和制度的鞭策下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好职、尽好责。
一个没有铁的纪律的政党,必定是没有前途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全国57名党员,发展到今天拥有8700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政党,靠的是铁的纪律;从19建党到建党95周年,经得起一路的风风雨雨的考验,靠的是铁的纪律;从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到 “十三五”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的是铁的纪律。实践证明,只有把严明的纪律摆在重要位置,不断自我净化,不断清除毒瘤,才能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可以说,问责条例为严明党的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担当落实在行动上,梦想才能触手可及。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唯有动真碰硬,才能治病救人。相信在通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快车道上,问责条例一定会让全党快马加鞭,打出担当作为好风气,开创奋发有为新局面, 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笔者认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这些党内问责方面丰硕的工作成果为制定《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推动问责制度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失责就必须被问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问责条例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检查,让履责必尽成为自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回顾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每一关键阶段,共产党人无不充分展现了担当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以来,始终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对党忠诚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这个忠诚,必须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虚假、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决不能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坚守对党忠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个人干净是最起码的为官底线。这个干净,核心要义是清正廉洁,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坦坦荡荡为官。保持个人干净,必须从廉洁自律开始,做到始终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戒贪戒欲,虑于微,防于小,从小事、小节做起,时刻凛然警觉、防微杜渐,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从政准则。这个担当,要求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到敢于担当,必须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勇于作为,在矛盾面前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关头挺身而出,坚决拒绝做“老好人”“太平官”“推诿官”“圆滑官”。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有责任的!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当前,党的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但受成长经历、社会环境、政治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在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为官避事平生耻。”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按照的要求,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党的干部的失责行为设置了高压线。全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有以问责条例为戒律的自觉,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促改革,凝神聚力谋发展,真心诚意为人民,确保广东改革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3月15日xxx市政府将正式实施《xx行政问责则规定》,通过对行政问责的不断学习,我的感触颇深,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市对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反腐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行政问责的实施不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对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个很好的阶梯。作为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认真学习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并对照自身的工作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
1、思想观念要进一步更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的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逐步改变以前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要积极主动,善于创新,争取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不断精益求精。
2、学好、学懂、学透所负责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程序的原则性。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使自己的理论素养不断提高,跟上新形势的发展。
3、在工作中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
4、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5、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组织性、原则性很强,需要认真审核每位要求进步的入党人员的手续、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并严格按照时间的规定,限时办结。对于调转、调入党员要进行认真登记,对于区委布置的工作按要求时限准时完成,对于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媒体的重要性,与上级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与沟通,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承诺:
1、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履行党员义务。
2、结合自己的岗位实际,继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扎扎实实地搞好各项工作。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干有损于党员形象、有损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
4、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以创先争优为契机,心系群众,力行服务。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总结有以下几点。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
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
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全市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哈尔滨行政问责规定》已经在20xx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5日起施行。通过学习对〈规定〉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本〈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下面就本〈规定〉谈一下我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规定〉是对我市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它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和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在本责任体系中,公众也同样有权利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这样确保了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作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所以,本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对公众没有交代的官员同样是不负责任的官员。本问责制度让掌握公共权力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简而言之,本〈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规定〉有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不能确定谁承担什么责任,又如何追究责任?本〈规定〉不仅确定责任,而且确定了谁来追究责任,有了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规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范围,无论从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方面,还是从执行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更加有利于政府的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规定〉使政府更加透明,政务更加公开。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必须让人民知道政府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本〈规定〉第二章,
第七条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那些事项必须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情,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说本〈规定〉也是对〈人大监督法〉在细小环节的一个好的补充。
四、〈规定〉的问责方式更加具体和严格。过去的一些制度在承担责任方面总是存在避重就轻的缺陷,本〈规定〉在这方面更加严厉。其实作为党和政府制度应就当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约束力,否则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连吓唬人的作用都起不到,谁还会去遵守制度,制度规章还有什么用呢?本〈规定〉第七、
八、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如何问责和问责的责任,使得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都有了紧迫感和危机感,更加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五、〈规定〉的问责程序严谨。严谨的运行程序是办一切事务的最根本保障,离开严谨的办事程序,必然导致混乱和无头绪,使本来一件很简单的事变的复杂。问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明确的负责机关和问责程序,就势必造成都管都不管的现象,最后不了了之,一大堆问题没人负责。〈规定〉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明确规定了问责的责任机关、问责程序和办结时限,真正地做到了问责工作有的放矢。
本〈规定〉的出台不仅保障了政府的各项政令顺畅执行和落实,还保障了公众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答复,提高了政府的可信度,使政府的工作在全面的监督下高效运行,更加主动有效的防范行政过错,减少损失。因此,学习〈规定〉,就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不断推进我哈尔滨市又好、又快的发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总之,学习〈规定〉的根本目的,我认为就是: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 防范行政过错。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盛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盛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娶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4、新闻媒体的报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行政问责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行政问责适用范围
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区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规范服务细则》中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办公制度等。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
1、首问责任人不为服务对象提供本职责范围内服务,或不为服务对象提供应该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首问责任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
1、外来人员到市中交通局办事时,具体工作承办人未一次性向办事人员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清单及要求,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对外来人员已提供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或对不能马上办好的又未告知其原因,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群众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办公制度的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每违反一次扣发出勤奖50元;全年累计旷工1天,扣1个季度目标奖;累计旷工两天扣2个季度目标奖;累计旷工3天扣全年目标奖。
2、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者,发现一次作书面检查;发现两次,全局通报批评;发现三次,诫勉谈话。
(四)对于违反行政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对于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凡是违反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四、组织机构
为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成立执行行政问责制度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对违反行政问责制度,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年三月七日
王聪
近日广播支部开展组织生活,认真学习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入体会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作为一个党员,要勇于承担责任,有所担当,尤其是遇到问题、面临问责的时候,不能推卸责任、置身事外,应该拥有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再次回应了公众对于反腐倡廉的期盼。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问责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我们党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定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在履职尽责的同时,更要严肃问责,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条例唤醒了每个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让每个党员头上多了一道箍,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学习并贯彻条例,我们身为党的一份子,人人有责,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旁观者。
问责条例是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员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学习,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不仅仅是学习理解问责条例,还有问责条例的宣传也需要我们落到实处,通过学习与宣传,我们全体党员才能全面深刻的把握问责条例的本真要义。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三):《问责条例》责任大于“权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四大问责坚持原则,以及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时限等。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问责条例》的出炉,是继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施行,是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问责条例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俗话说:权责是把“双刃剑”,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有担当,不能存有畏难情绪、碰到问题不敢抓,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好用,硬办法不能用,不想担责、不敢担责、不能担责,怕困难,做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其次要正确用好权,为民谋利,为民造福,权用得不好就会损害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做一个合格的好干部。最后要不忘本,谨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标准,为民办实事、好事。
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永弃非分之想,明白权力姓“公”不姓“私”的道理,跳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误区,把权力理解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一种考验,筑牢思想防线。
(作者: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刘超)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特意开辟《回复选登》栏目,精选网友关于问责条例的留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回复,此举无疑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一批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强化问责已经成为新时期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制定问责条例,就是在先前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让广大干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当前,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学习宣传问责条例,重点是统一认识、内化于心。问责条例字字千钧,但对于部分不熟悉党内制度的人来说,难免存在一些不理解、有疑问的地方。这就需要权威部门及时解疑释惑,让党员群众更加准确、更加清楚、更加深入地理解问责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回复选登》栏目,集中反映了网友的不解条文和官方的权威回复,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问责条例的重要平台和重要参考。比如,为什么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具体有哪些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能够找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答案。这一方法也为我们学习宣传问责条例提供了有益尝试,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学习宣传,既要原原本本学,又要联系实际学。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重点是落地生根、外化于行。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必须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言出纪随,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各级纪委必须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问责条例,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问责条例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的《中共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先有《中共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做出了“正面倡导”,后有《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为五大违反纪律行为开出了“负面清单”,现有《中共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行为做出了“制度化问责”的要求。这让我们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系统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
《问责条例》作为具体化的制度约束机制,提出了“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制度,自上而下地传递着强烈的“以责为先”信号,以上率下、高屋建瓴地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敲了一记重重的警钟。
对党员干部来说,怎么做才能回避《问责条例》的“高压线”,做到履职尽责呢?首先,要认真学习《问责条例》相关具体规定,以学解惑、以学明理;其次,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自觉遵守五大纪律;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认真考量工作、政策的成熟度,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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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杈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杈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以及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违背经济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盲目决定经济发展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推进政治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动依法治省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受到破坏,发生重大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事件的;
(四)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得不到有力弘扬、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文化管理缺位、文化阵地失守、文化服务严重缺失、文艺创作和文化产品严重偏离主旋律的;
(五)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顾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导致区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生态环境明显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七)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 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不经常开展党性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实不力,不按期进行换届,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渙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处不及时、不严肃,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人严重失察、“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听取汇报、支持保障等职责,没有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坚决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杈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徼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 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扶贫领域虛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摘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査,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 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 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査结果提出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尚、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8月11日起施行。
新京报:最近,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官员再度被起用,引发了争议,这方面有没有制度规范?
汪玉凯:《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太透明。
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应该说,一个官员承担的是领导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年龄上也不大,就应该考虑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官员被免职是因为官场斗争,一些领导通过问责打击异己,免职后就没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员被免职后,因为和组织部门关系好,又能轻易复出了,这也不规范。
新京报:问责风暴中频频出现免职,有人担心免职成了挡箭牌,本该撤职甚至开除的,却只给予免职,等风头过后再重新任命。
汪玉凯:一般来说,免职是中性的。从干部管理的程序看,一个官员的职务发生变动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这就必须把原来的职务免了。但当免职和责任事故联系时,与行政问责联系时,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辞职更严重的问责,这就是贬性了。
人大的质询也是问责手段
新京报:这次,山西溃坝导致了省长引咎辞职,结石奶粉导致了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大家有一个疑问,出现一个责任事故的时候,应该问责到哪个层级?
汪玉凯:问责行政级别的高度,和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有关。对直接责任人永远都应该严厉。同时,应该说,越到上直接问责就递减。整体来讲,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层层问责的,有时省长也要引咎辞职。这要看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关注度。现在,对问责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高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公务员法已经把行政问责写进去了,但有待完善,对具体操作办法要有完整的规范。随着问责制的深入,将来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明确实行范围等等。
新京报:就问责主体而言,现在的问责通常是自上而下的,问责主体好像只是相关政府。有没有其他的问责启动主体?
汪玉凯:上级监督下级,这是体制内的问责,监察系统就是行政体制内的,这次处理河南矿难事故,就是监察部门出面。纪委、人大和司法是体制外的。虽然行政问责仍是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但外力是公众的压力,因此问责的源头还是公众,还是社会。
新京报:这是公众间接问责,公众能不能直接问责?
汪玉凯:从法律上讲,老百姓可以监督政府,对政府有控告、揭发的权利。
新京报:人大也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来问责。
汪玉凯:人大代表对官员可以质询,可以要求官员就某件事情讲清楚,而且官员必须回答。质询本身就具有问责的性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这次问责风暴中,人大往往没有主动站出来,这是遗憾。
新京报:问责频繁会不会让官员认为,做官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新京报:官不好做,这是好事。权责对等,出了事故,官员就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如果真能使人认为做官是高风险行业,这也是正面的导向,能够激励公务员用好权力,善待权力。
★ 党内问责条例
★ 版问责条例出台
★ 治庸问责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