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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政策
钱贵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第三,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以下几点弊端。
一、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 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 200 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 136 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 CAC 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 395、489 和 1176种。
三、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着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种种弊端,管理工作并不协调。中国政府有 10 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这就给个别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
叙述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叙述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刘成江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在建国初期的发展是非常缓慢的,主要侧重于工业卫生和疾病预防。但是从总体角度来看,新中国初期的食品安全政策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58年1月中央人民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与第二届全国卫生会议的报告》一文正式提出了“卫生监管制度”,文中明确提出了“重点推行卫生监督调度”。1958年我国又实施了放射卫生监督等等,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卫生机关领导下的,分别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此阶段的食品安全政策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大都规定明确,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1966年――1976年间是新中国历史上比较艰难的岁月,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也没能逃过这一浩劫。因此,这段时间的`食品卫生立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检疫防疫工作也几乎全面停顿,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全党工作也由此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也由此迎来了它快速全面发展的春天。中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发展首先是进行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并实现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82年以来,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卫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得到充实和扩展,卫生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添了依法监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总的来说,卫生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系统化的发展时期。1981年9月,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食品卫生学术会议对《食品卫生法》的制定进行了专题讨论。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规定于1983年7月1日试行。《食品卫生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也是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
1985年12月1号颁布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1990年首次全国卫生监督会议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前奏,也是卫生监督史上的里程碑,当时提出了“强化行政法,监督检测合理分开,统一综合管理,建立新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正式作为国家标准颁布,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评价工作长久以来没有标准的局面,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同一年内国家还颁布了179个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等国家卫生标准。
1995年10月2日,卫生部组织召开国际卫生政策规划会议。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从卫生防疫站转变为卫生行政部门,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3月,卫生部为适应《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的转变,发布了《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这一文件旨在建立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为龙头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该项法律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并明确指出要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尽管政府力图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这种关系却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民之、集体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利益争夺。而现行的制度又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提供了空间。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社会保障、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艺家庭使用,并长期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逐渐形成的,了解整个过程,有助于理解土地承包中各种问题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土地占有极不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50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做到了耕者有其田,相对平均了地权。土地改革后开始了合作运动,到1956年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彻底消灭了农村土地的私有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政策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198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后,全国农村由此普遍推行了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1984年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以上。1993年又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的,再延长30年不变[2].最近特别是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势头。截止到20底,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这次流转势头迅猛,形式多样,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虽几经变迁,但政策目标始终在于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和允许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后期的政策的制定以纠正前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为起因,是这一时期政策的最大特点。政策的重点,在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格局,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
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决定于3月1日起施行。正如该法第一条所指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为以后农户能够以法律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武器,将对促进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温铁军指出,法律是稳定的制度形态,政策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几个方面内容都写进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权益。这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这部法律强化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对现存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新的解决办法。今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程度,将取决于现有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下面笔者将结合该法,着重谈一谈影响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几个主要因素。在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几个问题,以有利于接下来的分析。
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我国实践表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国家赋予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的土地权利,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体制,把农民的努力程度与所获报酬联系起来,把农民的生产投入与经济收益联系起来,使农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提高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业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机制和高管理成本,克服了集体共同使用土地产生的外部性,降低了监督成本。那么,农业家庭经营制作为现代农业典型的组织形式,是否会成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呢?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家庭经营制已成为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经营主体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只是在规模上有所差异。小规模经营的日本农业和大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已经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认为农户经营制度妨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没有充分证据的。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但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有前提必有其结论的直接因果关系;土地规模小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种不利因素之一,但是这个不利影响是能够被其他因素代替的,如果资本供给充足的话,土地规模小的不利因素就能被替代,日本就是一例。小农经营同样能够接收很多现代农业技术,走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技术为主的现代农业的道路。因此,发展我国的现代农业应当走节省资本和土地,而多用劳力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小农经营在采用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的技术,比如说良种和多熟制,有充分的主动性。因此,家庭经营制对于农业生产这一类特殊而复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各国的实践表明,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解决激励问题比实现规模经济更为重要。
其实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并不明显,所以指望通过“土改”来集中土地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理想”恐难实现。我国学者万广华、程恩江的分析则说明。我国的谷物生产几平没有规模效益,他们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农业的规模效益是有限的,至少它不如工业的规模效益那样明显。而且有关规模经营的研究证明,在我国目前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南方水田地区的适度规模是20-30亩,北方旱作区为60-70亩,大约为现在的家庭经营规模的4-5倍,如要搞规模经营,这4-5倍的数据也较好地表明了土地的集中度,而要使得规模化的土地能保持稳产高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亩需800-1000元,这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能够有上述条件的地方,在我国农村只是一部分地区,即东部沿海省市区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一项对江、浙、鲁3省5县(市、区)83户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的规模经营仍然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罗
必良经过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即使大农比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可以肯定大农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比小农低”,而且,“大农”倾向于吸纳资本、排斥劳动,而“小农”倾向于吸纳劳动、排斥资本;劳动力过剩而资本不足正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大农”和“小农”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上的差异,使得家庭经营的存在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3].就对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创造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问题。对中国而言,这种转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农地集中经营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为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寻找一个替代物,很显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单纯是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是没有意义的。
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由土地在中国现阶段的功能所决定的。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土地具有不可移动的。要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只能设法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这种投资,不仅数量大而且回收期长。如果土地的承包期短了,农民就缺乏意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生产条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不可能改变的,只有不断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土地,才能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以满足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因此,保证农民有一份稳定的承包地,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有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在外就业,但他们的就业还是不稳定的,真正能够在城镇定居下来、不再回乡的还是少数。多数在外流动就业的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找不到其他就业机会,农民有可能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手段产生之前,农户的承包地就必须长期保持稳定。
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几个主要要素
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为什么这个政策却总在变动?现在国家通过了法律,试图减少政策的自由度,并通过司法的强制力量把政策稳定下来,这个目的能不能达到?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找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才能找到答案。土地承包格局变化的最终结果,是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主要是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某些情况下,国家(政府)也会通过重点农村土地的方式,加入到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竞争队伍中来,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而现行的制度又为这此变化提供了空间,正面将就此作一些分析。
农村人口变化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又未规定集体所有的方式,就可以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人人有份,而且应该是均等的。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就包括“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人口与土地是一对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数或人口数是变动的。变动的人口对应基本不变的土地资源总量,其分配格局变化是自然的。当人口增减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必然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要求,以保证平等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原则上禁止调整承包关系,但毕竟还是可以进行“小调整”。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但小调整与稳定家庭承包制度仍然是有矛盾的。因为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或迁移的,由于农户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从另一方面讲,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有其经济上的理由和合理性的。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他们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来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承包费并不是土地的全部租金,而是比正常租金少。更多的土地承包权意味着更多的地租差额、更充分的就业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这对于非农就业机会不多、人均耕地很少且投资能力较低的农民来说,是有很大的经济意义的。
“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4].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平均分配土地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一旦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与没有土地的农民相比,这种选择的存在可能会提高有地农民工的索取工资,原因在于他们有更高的保留收入。但是,拥有土地降低了有地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利弊相较,拥有土地可能降低雇佣农民工的成本。因为外来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为这些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
而且实行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不一定要搞行政性土地调整。许多村子预留了机动地,以在必要的时候分给那些人口增加的家庭。目前,留出的土地占村子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在10%左右。这样的安排本身使村子可以在若干年内无须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另外,人口减少的家庭交回的土地可以补充到机动地之中去。如果流入的土地量比分出的土地多,这个“蓄水池”便可以维持下去。而且,机动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给农户耕种,不会荒弃。执行“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的政策,不失为解决人地矛盾的一种可行办法,可以抑制土地调整。但在延长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使政策的正面功效大打折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二者可以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外它还担负着其它众多的职能。这些职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村干部的补贴或报酬一般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在现行制度下乡镇一般只是向村组布置任务。而很少有对村组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论是是为了完成乡镇布置的工作或者发放干部的工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收的动机,更不用说少数干部可以借机谋取自己的私利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
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乡村集体不仅是农地所有者,也是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经济和组织资源,在与农户家庭利益博弈中,乡村集体拥有明显的优势,农户处于不利地位,时有可能发生乡村集体侵占农户利益事件。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村提留、乡统筹之中是对农民收费项目的合称,其收入由乡镇和村级共享。由于土地承包费是纳入到村提留、乡统筹之中的,限额的存在决定了乡村不可能把土地承包费定得过高。但实践中对招标承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这就为集体通过调整承包地,获取尽可能多的土地承包费开了方便之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向家庭承包的农民索要更高的承包费,还可以通过招标逃避政策对承包费限额的限制,并得到与正常租金接近的土地承包费。
组织土地流转是增加集体收益的另一个途径。根据政策如今“两田制”已不再允许,“机动地”的比例也有严格的限制,其余的土地大多已经分到农户手中,只剩下“土地流转”以增加集体收入这一合法的政策口子了。而且由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原因,土地收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地租也随之上涨。用地方有相当多是企业,他们一般都有要求有一定的土地规模。由于涉及众多的农户,他们一般不愿意直接与农户单独协商,而是希望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也乐于出面。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政绩;而且通过发挥土地流转中间人的作用,可以赚取用地方支付的地租与付给农民的地租之间的减价,增加了可供自己支配的集体收入。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不论制度如何制定,只要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就难以保证不发生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承包土地谋取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乡村集体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层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预见的将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在当前各级地方财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成为弥补工资缺口的重要来源,和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据农业部的统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务共计3259亿,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5].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
利用土地流转侵占农民的利益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有的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收益缺乏监督管理”,“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人为地推行农村土地流转”[6].
政府用地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
目前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19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收益与占地补偿是有区别的。土地收益是指国家把征用、占用的集体土地出让后所带来的收入,而占地补偿是国家因重用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代价。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额,是国家人为土地转让的中间人的收益。
国家从土地转让中得到的收益是很大的。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而目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转让的一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将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这种制度不仅导致农民权益缺乏保障,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近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政府占用农村土地也是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政府占用土地,是指政府以各种手段或理由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并不办理这些土地的征用手续,因而支付给农民少量的补贴或补助。占地往往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有时甚至是永久性的。于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被无形中剥夺了。征占地补偿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为主安排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没有规定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实际上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是安排土地补偿费用收支的主体。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具体的限定,因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基本上都称为征地,政府进行的各种土地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首先征用补偿不尽合理。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同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构成是否与土地原用途价格相当是存在问题的。其次,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同时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第三,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
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尽管国家支付的征占地补偿公占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总和超过土地被征用前辈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在多数情况下,这笔钱或被用于集体的各种开支、福利,可兴办不能赢利的企业,或化公为么,数年后就于无形中消失了。现行征地制度下,非公益性质的征地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用地单位和政府则分享了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据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有上万亿元”[7].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应当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将农民纳入到土地征用谈判中来,给其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才是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进的关键所在。农民直接参与谈判,减少了集体代理人对原属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攫取,有助于对集体代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消除产权歧视带来的财富外溢,增加农民的资产化收入;完善征用的法律建设,重构征用程序,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转用渠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在政策的执行上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另外,改革征占地补偿方式也是必要的。可以将农户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和目前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与社会保障挂钩。由于考虑到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家购买赎回农民的土地年期使用权,还是农民与企业和其他个人之间进行耕地、“四荒”和宅地交易,其中一部分收入要强制地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最近,上海青浦区在建设境内50公里沪青平高速公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所需多亩土地涉及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市政投资方与土地公司联合成立股份合作的项目公司,合作期限为25年。其间项目公司按每年11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合作回报。”[8]此举改变了过去一次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按这样的思路,为今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望不再实行一次性补偿,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是20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土地承包政策方面的主要工作。由于在二轮延包结束时的土地承包格局,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格局作为强制握的规定,法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该对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各地土地承包中与法律不一致的做法。这样部分未将土地承包权确立到户的地方可能“返工”,承包期不足30年的地方可能处长到30年,农民将得到一定的好处。
其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包括承包、占有、经营、收益、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各种权利的法律涵义,以及如何在集体与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
再次,要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地租、地价是调节土地流转的经济杠杆,其评估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地租、地价形式的确立,直接解决了实际操作中价值尺度的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不同的社区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让报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流转活动中利益补偿的准则,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地租在区分土地资产收益和合理经营收益上总的原则应该是绝对地租归国家,级差地租I归集体,级差地租II归经营投资者。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或者是级差地租I,或者级差地租II,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有的地方还可能出现“地租负值”现象,土地转让,非但得不到收益,还要“倒贴”。确定地价的方法很多,较易操作的是土地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评价法,在实践中,这两种方法是结合运用的。以地力评价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理论价格,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起到调节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流转时,根据地力的增减给予补偿和处罚,由此建立起培肥地力的机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地力下降这一难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地租实现其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9].另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双边垄断的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农村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因此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缺乏信息中介。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发布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咨询,勾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承担提供信贷、技术、物质服务,从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切要严格遵循“有条件、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很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部分已经转移。二、三产业发达或者本地产生了经济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有充分的资金、人才、市场等条件支撑,农民又自觉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地方。
又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最后,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过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转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发情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
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可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精简县级机构、实行乡镇自治以及减少村级管理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配套进行。
参考文献:
[1] [8]王修达:《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相对稳定》《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第73、97页。
[2]参见农业部农村经济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农村经营暨土地承包历史回顾及几点思考》,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第11期。
[3] 参见张德元、钱海燕:《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年第1期。
[4]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 第2期。
[5]《中外专家对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中国农网联盟,206月6日。
[6] 据6月8日新华社报道。
[7] 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年第1期。
[9] 张雪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对策》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
中国保税区的政策架构及其限度分析
保税区是中国政府实行一系列特殊经济政策的产物,是中国经济最为开放的区域.它在海关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外汇管理、以及税收管理等主要政策维度都享有非保税区难以比拟的政策待遇.然而,与国际上较为规范的自由区相比,保税区的.政策架构依旧存在很大的限度.
作 者:陈雷 Chen Lei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 刊 名:特区经济 PKU英文刊名:SPECIAL ZONE ECONOMY 年,卷(期):2003 “”(8) 分类号:F2 关键词:中国政策科学发展分析论文的内容
摘要:政策科学作为一门以端正社会发展方向、引导社会全面进步为己任的新兴学科,
在我国已走过了10 多年的光辉历程。然而,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中国政策科学尚处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深化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所提出的现实要求,使中国政策科学既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又受到十分严峻的挑战。怎样把握机遇、如何应对挑战,以推动和促进中国公共政策学科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已成为学界和政界普遍关心的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政策科学,发展,问题与对策
公共政策研究由来已久,中国自古至今更是不乏安邦治国的政策思想,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均涌现了不少政策研究的成果。但客观地讲,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政策科学在中国则更多地属于“舶来品”, 它之所以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在中国兴起并得以快速发展,绝非偶然, 从根本上源于人们对改革开放前公共政策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政策失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的深刻反思, 和对改革开放后现代化建设实践对政府公共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及政策执行规范化和高效化的迫切需求。
回眸中国公共政策学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公共政策学科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无论是对西方政策科学研究成果的引介还是对中国政策科学理论体系的探索, 无论是对学科基础理论的建设还是对现实公共政策问题的研究,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框架基本确立
一门学科能否在科学之林和现实世界中获得其独立的地位, 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建构起自己完备的理论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他们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以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实践为研究基点, 并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政策科学的理论成果, 逐步确立了一个以公共政策及政策问题、政策功能、政策类型、政策结构、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环境、政策系统、政策价值等基本概念为基础的,以由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采纳、政策执行、政策监控、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环节构成的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为中轴, 以政策科学方法论为重要内容的政策科学理论框架, 为中国公共政策学科的理论体系勾勒出了一个大体的轮廓, 为中国政策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二)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目前, 中国公共政策学界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也日趋活跃。迄今为止, 中国公共政策学界除了在译介国外政策科学研究成果方面取得了大批成果之外, 许多公共政策研究者还从自己的学术背景出发, 通过对中国公共政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颇有成效的研究, 发表了大量的专业学术论文, 出版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方面的教材与专著, 其中有不少论著具有相当高的学术质量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教学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在我国,不仅许多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开设了政策科学课程, 而且绝大部分普通高校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及其相关专业院系中都开设了公共政策及其相关的课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公共政策学界的强烈呼吁和政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 国家教育部在其于 年3 月1 日发布的教高函(2002)5 号《教育部关于公布 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中,已正式批准在中山大学和西北大学(试)开办公共政策学本科专业, 北京大学等享有设置本科专业自主权的学校也在考虑设置公共政策学专业。至此,公共政策作为一门学科已经逐步进入到我国高等学校各个层次的学历教育之中。
(四)实践价值日益显现
可以说,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每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到农村改革、企业改制、政府重塑、社会转型等领域的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 几乎每一
项公共政策都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公共政策学科的研究成果, 凝聚了公共政策学者的智慧和心血。不难发现,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公共政策学科正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重要实践价值。
尽管我国政策科学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有不少薄弱环节亟待加强,不能过高估计我国政策科学学科的发展水平。有学者指出: 公共政策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研究,本土化研究与独创性成果的缺乏,对国外公共政策研究成果消化吸收的不足,是目前中国公共政策研究面临的最大困境。具体来说,目前中国政策科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在学术研究方面,政策科学的总体研究水平不高,学科的基础不牢,成熟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学术创新与学科理论构建任重道远。
2,在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成规模的、相对独立运作的.公共政策的教学与研究机构的数量有限,设置独立的公共政策本科专业的学校并不多,已开设的MPP 专业与MPA 专业的区分度不大; 公共政策的学会或研究会的建设相对滞后,跟不上学科发展步伐。
3,在知识应用方面,公共政策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研究,知识应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政策科学正面临着新发展与新突破的良好的机遇。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公共政策的创新研究。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当代国外公共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产生了大量亟待解决的关于公共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共政策学科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领域。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推进政治、行政、社会和文化的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及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新形势要求我们迅速改变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与教学还比较落后、水平不高的局面,努力克服目前学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寻求中国政策科学发展的新的、更大的突破,以适应迅速变化着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实践的需要。
食品安全经济学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经济学释义
一般来说,食品的质量涉及多个方面,如营养性、经济性、便利性、安全性等。经济性与便利性是食品外在考虑因素,而营养性与安全性是食品的内在考虑因素。大多数消费者优先食品的营养性、安全性等内在因素,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像木桶的最短板,起决定性作用。一种食品再怎么美味、营养价值再高,只要它是不安全的,消费者都会果断地做出“一票否决”。作为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做“饮鸩止渴”这样短浅、愚蠢的选择。食品安全涵盖三层含义:一是基本达到相应的营养要求;二是无毒、无害;三是不存在对人体任何慢性、潜在的伤害。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加工食品连第一层含义都不符合,如有的商家大量注入食品添加剂,破坏食品的营养均衡。还有一些黑心商家肆意制造“假冒伪劣”食品让人心寒。无毒、无害一般与农产品挂钩,由于农产品往往容易受寄生虫、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入侵;或者是农药使用不当,如新鲜蔬菜残留农药,这些食品吃了之后马上出现食物中毒现象。所谓的慢性、潜在的伤害如辐射食品、疫苗食品以及备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这一类食品是否有安全隐患,值得研究考证,消费者对此也是将信将疑。
二、食品安全的经济学成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食品如同其他商品一样,都需要经历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安全祸患,容易被黑心商人“下手”。所以,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四个环节都不能粗心大意,只有政府各个部门严防死守、层层把控,加以社会公众的配合,才能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生产环节是食品供应链的源头,食品安全需要从源头抓起。这主要表现在农作物的种植与动物的养殖过程之中,如菜农使用过量的农药,饲养主用问题饲料等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当这些食品进入人体之后,轻者腹泻、重者死亡。前几年海南的毒甄豆事件,由于种植农使用高度农药水胺硫磷,结果进入市场的大量甄豆被销毁,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河南瘦肉精事件,饲养主给鸡群食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消费者吃了这些鸡之后出现食物中毒,造成许多人员无辜伤亡。关于源头的食品安全,不得不引起人们重视。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环节,这主要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方面,加工商为了节省成本,大幅度减少加工的设备、管理投入,加工出来的食品根本达不到卫生标准。更有甚者,为了避免政府部门的检查,进行地下加工,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加工商为了使食品看起来色泽鲜艳、美观,吃起来口感好、美味,便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入大量的添加物,如色素、防腐剂、保脆剂、香味剂等,这些人工添加剂或多或少对人体产生危害。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的一环,也是容易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众所周知,流通过程如储藏、包装、配送、装卸等不可避免地造成食品的毁坏或变质。不少商家相应地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想出一些“明智”的做法。如使用含塑化剂制品的塑料容器引发白酒塑化剂事件;为了延长食品保质期,超量添加防腐剂事件;为了对水果、蔬菜保鲜,滥用甲醛溶液导致甲醛事件,商家的各种花招让人匪夷所思。消费环节是食品供应链的最终环节,也是直接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环。这主要是出现在餐饮业,臭名昭著的“小肥羊”餐饮、“一滴香”火锅调味剂;就连声誉较好、消费者经常光顾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餐饮营业店都被报道过使用劣质肉等问题。一些餐饮业的商家为了节省开支,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劣质的调味料,最骇人听闻的是地沟油的使用,简直是登峰造极之作。
三、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对策
(一)增强食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食品参与者包括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等人,他们直接介入食品,肩负着把控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任。食品参与者的相关企业要牢记社会责任,所谓“小胜靠智,大胜靠德”;一家企业只有靠诚信经营才会发展壮大,仅凭一时的投机取巧,迟早会倒闭。一些企业目光短浅,不惜以牺牲诚信的代价牟取暴利,最明显的例子是“三鹿”集团,赫赫有名的“三鹿”集团以破产告终,这是血淋淋的教训。食品参与者之间要相互监督,共同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例如生产者与加工者之间的监督,前些年的肉类食品加工巨头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假如双汇集团在加工之前,运用检测技术手段对养殖户的猪肉进行细致检验,就可以制止“瘦肉精”进入下一环节,这正是生产者与加工者之间缺乏监督酿成的悲剧。
(二)发挥政府应尽的职能作用
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固有的弊端,市场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无形之手”难以调控方方面面,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弥补单凭市场调节的缺陷。政府一要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能。食品的生产涉及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要划定界限,明确自身监管职责,避免“谁都管或谁都不管”的窘境。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要依法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政府二要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如“市场准入条例”,能从源头制止一些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进入;还有“食品添加剂准则”,能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与数量,遏制不良商人随意添加的乱象。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大部分得益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没有舆论强有力的监督,不知还有多少黑心商人逍遥法外。监督体系应该包括事前举报与事后曝光,两个环节都不可或缺。事前举报即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个环节,只要存在安全隐患都要及时举报,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火苗”熄灭。事后曝光即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相关者报道、追根溯源,查找问题的来源给受害者真相,且依法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性、安全性等方面的知情权。同时,拓宽、畅通食品安全的监督渠道,如提供电话、网络、报刊等多方面方便快捷的举报途径;另外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形成有人敢举报、举报有保障的良好局面。
浅谈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王胜宇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美国作家辛克莱于1906 年发表的纪实小说《丛林》就曾对资本家工厂里令人毛骨悚然的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过生动的描述,该书一经出版就在当时引起轰动,美国第 26 届总统西德?罗斯福收到了全国各地寄来的许多本《丛林》,各界人士都希望总统关注美国食品卫生。
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众的食物消费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升级时期,随之而来的食品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食品种类,刺激着人们的消费,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是“有啥吃啥”,那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吃啥有啥”。
但是,我们在过嘴瘾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疾病相继爆发和传播,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最近几年,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双汇瘦肉精、地沟油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现状堪忧,更加凸显了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的食品因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及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各种不良的化学反应,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而影响终身。
其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食品是人们维持日常生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连日常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那么必然会使人们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对生活质量的满意度降低,消费信心下降,甚至会引起人们对整个社会安全的恐慌。
最后,食品安全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受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与某些已经成为我们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满足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也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 2007年韩国因为在我国的水产品中发现了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禁止我国多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样的现实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又一个新的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食品的竞争力,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来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 食品安全
★ 廉政政策承诺书
★ 教育政策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