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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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篇1: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行政答辩状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答辩状【1】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伊某和李某某是一家,1986年从汉寿迁来常德市xx乡某村1组,至今未承包土地,后该村变更为居民委员会,1组变更为居民小组。

20**年,李某一家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所在村组未给其家庭分配土地补偿款,李某不服,以户口在本村组为由,以该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第1小组为被告,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32800元,第一被告居委会没有出庭.

我作为第二被告居民小组的代理人出席庭审,以下是我参加庭审时发表的答辩词和代理词,其审理结果如何?

看客可根据答辩词和代理词去判断。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常德市xx1组,负责人:许某某,组长。

答辩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武陵区x郊某居民委员会第一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系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其实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解有误。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本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注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是户口,也是形式标准。

第二个是看是否需要该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实质标准。

而从原告的情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生意经商,以经商为生存保障,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

所以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只是一个空挂户,并没承包土地,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一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农田的权利,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村民平等的缴纳了农业税”,首先,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包土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平等缴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第二,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原告应该先行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或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

原告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不应该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因为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的,没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等取得了承包土地权利,自然就享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利,其他村民那时也就无话可说了。

三、原告起诉的二个被告主体资格仍然是错误的。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没有土地经营管理的职责,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这一职责,这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授权,而没有法律将土地经营管理的权利授予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四、xx阁六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95%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程序,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鼓励村民自治,维持所作决议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如果要享受土地补偿款,应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有资格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武陵区xx郊某居民委员会x组

20**年2月8日

征地拆迁文书之行政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篇2:土地行政答辩状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篇3: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

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

土地确权行政答辩状【1】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0栋。

电话:0731-xx45800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x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xx,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xx区新港xx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xx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0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

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

《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

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xx月10日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

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1)、被申请人自己承认该争议林地原属于保田组,见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第2页第一4段“经保田组、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表述能证明一个事实:该争议林地一直以来归保田组所有;

(2)、官和乡新田村保田村民委员会于8月26日作出的《山林纠纷调解书》第2页王某某陈述“屋后头原属保田组林地”,群众证实“板栗山属保田组的……”;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1)、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地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长期不变”,证明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集体成员有权使用,所有权归集体;

(2)、林业三定时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

”明确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成员使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

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

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

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1、申请人杨某某是保田组的村民,争议林地属于保田组,依法对村集体的山林享有使用权;

2、被申请人王光全不是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土地无权使用,虽提供了山林证、承包证,但与杨某某的相应证件相冲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1)、从证据形式来说,杨某某的所有证件均来自某某县人民政府,盖有某某县人民委、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2)、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土地的四至情况,载明的四至等情况与使用现状、地貌、地形、类型等完全相符,其土地四至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

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

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

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

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

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杨某某

行政答辩状【3】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6月编制完成,20*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

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篇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2月22日

篇5:征收土地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60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复〔2014〕131号文批准信宜市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社区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尚文社区居委会、尚文社区红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06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

篇6:土地征收公告

因实施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需要对该项目范围内41家非住宅所涉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于12月22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锡政征〔〕1号)。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xx)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xx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xx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xx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xx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xx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xx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xx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

八、公示地点:江溪街道拆迁办公室(叙丰家园102-30)、旺庄街道拆迁办公室(春潮花园二期352-1)。

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doc

篇7:土地征收公告

因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东至江河路、西至水电路、南至315国道、北至滨河大道)。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项欠华旦 联系电话:0977-8268652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成

联系电话:0977-8268183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9 月18 日-年12月18日。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天峻县第一幼儿园操场、江河路、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篇8:土地征收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市政府要求,甲方经实地考察并与乙方协商,决定征收乙方所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行统一征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乙方在甲方的园区内,在创业路 ( 号)地块,约为亩(以土管局实际测量为准)价格为30万元/亩,含土管局办证所有费用和政府土地契税。签订合同后交15万元/亩预付款,该宗土地挂牌前一次性交清(三个月内)。

二、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入园,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不低于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1,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在单独供地。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双方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单方终止合同,如有发生,乙方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未能三个月内付清土地挂牌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土地征收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家庭成员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城市规划法》按照新国土资发19号文件的征收标准,甲方依法征收乙方使用的集体土地,用于XX县改善民生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安置补偿费用标准

(一)甲方依法征收乙方耕地 亩,根据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资费标准,每亩标准 元,共计补偿费 元,大写( )。

第二条:乙方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今后保证不再提出异议。甲方承诺在 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补偿费用给乙方当面付清,乙方自愿签写收据。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树木等搬迁完毕,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权益自行注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交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乙方取得合同约定的补偿费用后,今后不得在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就征地问题向任何部门提出其他要求。如今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只能向法院申请裁决。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 依法使用土地,乙方无权干涉,今后乙方也不得在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收取本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后,今后不再向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要求。

第七条: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土地征收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同意乙方公司一次性征用本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四至界线:该地块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土地面积:该地块长 米,宽 米,合计面积 亩,作为乙方生产、建设、经营场地用途。

三、土地征用费:征用土地每亩价格元,合计人民币万仠 )。

四、付款方式:土地征用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事项:

1、合同生效后,该地块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2、土地征用后,甲方村民不得阻挡乙方的改造、装修、修建等正常施工,也不能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土地征用后,不因乙方的转让、拍卖、承包、合资、扩建而改变或终止本合同;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征地费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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