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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我市各地公办普通高中立足于本县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允许适度跨县招生,但民办普高跨县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40%。各普通高中必须按核准的计划组织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
今年鹿城区、龙湾区(含经开区)的普高最低控制线为495分,瓯海区普高最低控制线为482分,洞头区普高最低控制线为465分。根据规定全市所有普通高中不能招收生源地普高最低控制线下考生,否则不能建立普高学籍。
例如:平阳县的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县域内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480分;若去永嘉县招生,可招收448分及以上的考生;若去鹿城区、龙湾区(含经开区)招生,只能招495分及以上的考生。
市区各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市区范围内本行政区外的考生,不计入跨县招生计划。今年,温州中学、温州二高、瓯海中学、龙湾中学、洞头中学共安排248个招生计划,面向本行政区外的市区范围统筹招生,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择优录取。
需要提醒各位家长注意的是,普高最低控制线不等于普高录取分数线,各普通高中是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择优录取。全市普高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可选择职高类学校就读。
(一)第一批次:省一级重点高中共5所学校,即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瓯海中学、龙湾中学、洞头中学。
报考上述5所学校统招生可填报5个平行志愿。
(二)第二批次:共9所学校,即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温州市英才学校、温州东瓯中学。
其中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3所学校统招生实行联合招生,同一志愿、同一录取分数线,设1个志愿。
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特色实验班招生及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中韩国际班招生,各设1个志愿。
报考上述学校可填报15个平行志愿。
[温州市中考分数线]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XXX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XXX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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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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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_____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_____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_____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_____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_____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_____、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_____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_____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_____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_____、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瓯网讯 (记者 潘舒畅) 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我市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各县中学恢复招收保送生。其中,温州中学今年计划面向全市招收保送生160人(其中面向鹿城区 和市直属初中招收40人),温州第二高级中学面向市直属和鹿城区属初中招收保送生90人,瑞安中学、乐清中学、苍南中学各招保送生160人,平阳中学招 80人。详情可向各地教育部门或学校咨询。
据了解,我市省一级重点普高取消招收保送生,将招生名额相应释放至定向生的招生计划,当年各县(市、区)将其所属的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没有省 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区、县可以选一所省、市级重点高中)50%以上的招生计划(不含“三限生”)以招收定向生的方式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生名额原则上按初 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
温州中学
计划面向全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保送生160人(其中面向鹿城区和市直属初中学校招收40人),各地招收人数原则上按九年级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县 (市、区)。温州市数学家摇篮工程基地初中学校、省市级示范初中学校按推荐指标数推荐。其他学校学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可通过所在学校推荐,推荐材料由学校 送交温州中学,经温州中学审核认定后,参加温州中学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
参加测试的考生3月1日8:00至3月2日24:00登录温州中学招生网(zs.wzms.cn)按要求注册,实行网上报名。温州中学将于 3月3日完成对考生资格审查,3月5日举行综合素质测试。根据测试成绩,按分配名额择优确定160名拟录取学生、38名预备取学生,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 核。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参加测试学生前160名平均分30分以下的不予预录取,空余名额与有关县(市、区)协商后在备取学生中确定。
温州二高
招收对象为思想品德优良,具有创新潜质,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学业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市 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就读,并且已取得市教育局或鹿城区教育局统一注册电子学籍的20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学生经就读学校推荐参加测试);具有 鹿城区户籍、在外地就读,要求回鹿城区参加高中录取且经教育局批准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该类学生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获得考试资格)。
温二高将推荐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按下达的推荐名额择优确定参加保送生招生测试的对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毕业生,登录温州第 二高级中学校园网(www.wzeg.net),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该校将于3月12日举行综合素质测试,随后根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拟录 取名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被录取的学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到该校报到。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学校将根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补 录。
2003温州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
走进网络,拥抱自然,关注特点,研究课题,参加竞赛,服务社会,善待他人,学做家务……生活处处是课堂,这些多姿多彩的课堂能开阔视野,增长才干;能锻炼体魄,磨练意志,能使心灵得到净化,智能得到开发……
请以“这也是课堂”为题,写一篇文章。
《这也是课堂》
我一直以一个学生的严谨的态度审视着自然,看着它不断变化并从中领悟。我想人这一辈子都是个学生,而自然,便是课堂。
我喜欢在离家不远的一座石桥上看日落。每个黄昏,夕阳以一种沉静、美好的姿态下落,我沉溺在它的余晖里面,安静地呼吸。它象征着一种终结。无数个日落、无数个黄昏,我感到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地过去了,以一种无声的方式。我开始变得惜时,因为时光是看不见的,而夕阳是看得见的。每天我坐在石桥上听到河水流动的声音,我想,那就是时光流走了。是日落让我懂得惜时。
我也喜欢草。它们顽强、蓬勃、生生不息。我看着它们神情坚定的在高大乔木的阴影下挣扎着向上的样子,我会想到那些在前辈制造的宏伟阴影里仍能创造出自己的事业的拼搏者。那是一种让人敬佩的勇敢与执着。当小草终于破土而出展现出它鲜嫩的绿色时,我发现了它们小小躯体里蕴藏着的不为人知的力量,那是像一座休眠火山一样沉默着却巨大无比的力量。是那些草告诉我:要勇敢,要坚强!
还有蚂蚁。一种以团结协作的精神而为人所知的微小生物。蚂蚁搬家,真是一个让人为之震撼的举动!它们用纤细的触角彼此沟通,用纤细的足挪动着庞然大物。我想起百威啤酒的广告,那群生动的蚂蚁,它们扛着啤酒瓶子,彼此合作,互相配合。团结从一个个细节中得到体现。这群生动的蚂蚁,让我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团结。
自然,是最精彩的课堂,只要你拥有一个学生应有的谦虚求教的态度,你所学到的,将渗透你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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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业主大会收入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二)根据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大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根据业主大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方式和业主共有收益使用方式的决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管理具体的经营和使用事项;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六)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 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并将审议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三)定期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发现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形,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并将调查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水电分摊等费用且未改正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在举行业主表决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报告、拟定的新收费标准和表决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九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物业企业的退出和进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退出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核查和报送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背诚信义务的处置]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五)泄露业主信息的;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义务]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未安置和交付使用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的诚信义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出租情况,或者物业产权转移情况、受让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交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临时停车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合法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合理费用。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拟订,报请业主大会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共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剩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五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宅;
(四)用于销售的其他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一个业主因依法分割物业形成二个以上业主的,原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五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业主拒绝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 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维修单位。禁止拆分维修项目,规避招标投标。
第五十五条[应急维修更新改造]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应急使用方案》与审核决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三日。
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决算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七日。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和保修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少于八年。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和物业保修期限均届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物业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但是,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的,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本金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予以退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保修责任,不及时履行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出物业保修书面催告通知书;建设单位自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组织物业维修。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和退还,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费审计]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是否进行年度审计、是否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对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法律转致]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二)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或者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附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应交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物业保修金的,自根据该款确定的应交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或者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经依法委托从事专项服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的;
(二)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组织成立、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受理、登记、处理投诉、举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其他物业管理形式的法律适用]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或者选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xx年12月10日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州市市长发言稿!
-04-23温州市市长发言稿!关于温州建设有关的或经济之类的。有称呼、个人优点(我能让温州。)、我会实施。(会实施什么措施)急急!快快快,各位大虾帮个忙!听了上面的报告受益匪浅,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路,对我们温州今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多的帮助。今天我们报告会的主题是“中国河口城市暨温州瓯范德江口资源综合开发”。温州瓯江口资源,确实非常丰富,有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等等,但是在这些资源中,我认为非常重要的是瓯江口的港口资源。我要谈的问题是,港口建设与温州经济发展。一、港口与城市、经济的关系河口城市的形成,我认为最基本的因素有三点:第一个是土地资单方面源,因为河口大多是冲积平原,所以它有非常丰富的土地资源,可以承载城市建设,满足农耕的需要。第二个是淡水资源,因为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淡水,更何况城市是人口稠密的地区。我们温州老百姓把塘河称为母亲河,它的意义就在于为温州城区提供淡水资源。第三个是交通条件,特别是便捷的水上交通。我想1680年之前,先人郭璞提出在此建立白鹿城(现温州城),可能考虑的比我现在说的多,但是刚才说的三点,一定是最基本的,没有这三点,就成不了河口城市。综观当今世界的主要城市,我们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的城市都是港口城市,港兴城兴、港衰城衰,不乏其例。发展到现代,港口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船舶的大型化,现代港口发展出现了两大趋势。一个趋势就是从内河港到河口港到海港,港口城市绝大多数都走过这样一条路。国际上非常出名的港口城市、航运中心--伦敦,从泰晤士河的内河港到泰晤士河的河口港,现在发展到深水港,走的也是这一条路。我们国内的上海等城市,情况也是如此。另一个趋势,是从港口的功能来说的,港口从开始的运输功能,逐步延伸到仓储功能,然后是商贸功能、临港工业、旅游,它的功能越来越向综合化发展。总之,现代港口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成为带动城市、带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沿海城市,大部分都把以港兴市作为发展战略,十四大提出要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的经济、贸易、金融中心,当时有专家研究以后提出,上海要建设三大中心,需要以航运中心为支撑。可见港口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我们温州,很多有识之士也看到了这一点。今天的半岛工程,过去被称为美丽的童话,当时为什么提出这个设想,非常重要的就在于洞头有非常好的港口资源,这个资源需要得到开发,需要建一个半岛工程,把港口与陆域、与城市联结起来。可以说,港口是我们温州的潜力、优势、希望之所在。二、明确温州港定位,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城市、运输都是相互联系的,港口也是有分工的,需要相互配合,所以明确港口的定位,对港口的发展非常重要。港口的定位主要应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港口的经济腹地,包括直接腹地、间接腹地,也包括转运。比如说新加坡,一个面积只有600多平方公里的国家,自己的腹地非常小,但是它所处的位置非常好,大量到欧洲的货物在那里中转,所以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枢纽港。二是港口的自然资源,有与港口相匹配的岸线、航道。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条件可以人工创造,如挖掘式港池、航道浚深等,但是基本的条件要具备。三是与主要的海上运输线之间的联系。不管是集装箱,还是原油、矿石等大宗的运输,都有一定的海上运输线,与这个运输线的关系,对港口的定位也是非常重要的。温州位处我国黄金海岸线的中部,海岸线长达339公里,港口的自然资源非常丰富,集内河、河口、深水港于一体,可以靠泊30万吨油轮,可以靠泊国际上最大的集装箱船(集装箱船其实吃水不是很深,国际上最大的集装箱船吃水才15米多)。可以说,温州港口基本上能满足所有海上运输船舶的靠泊要求。在这方面,无论是码头条件、航道条件,我们温州都是具备的。对温州港的定位,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温州港应成为浙西南、闽西北的重要枢纽港。它是一个区域性的枢纽港,这个区域包括浙西南、闽西北。浙江省十一五规划当中,非常明确提出,我省要建设以杭州、宁波、温州为中心的三大城市群。温州要形成大城市的格局,需要有大的港口来支撑。而且从建设温州都市经济圈的规划来看,与温州港腹地的.范围也是一致的。温州港的直接经济腹地,应该包括温州、丽水、衢州、金华,以及台州南部的部分地区,面积有4万多平方公里,人口大概要超过万,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腹地。间接腹地包括浙西南、闽西北、赣东、皖南等地区,大概有16万平方公里,4000万人口。当然腹地是有交叉的,不同的货种对港口的依赖性也是不一样的。总之,温州港的腹地是非常广阔的,完全有条件成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枢纽港。第二,温州港应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支线港。这里主要谈的是集装箱。交通部牵头编制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长江三角洲地区要重点发展以上海为中心、浙江宁波和江苏苏州为两翼的集装箱干线港,连云港、南通、南京、镇江、温州为支线港,其它港口发展喂给运输的集装箱运输体系。我们国家的大陆港口,主要是三大港口群,北方是渤海湾港口,有三个大港口组成,大连、青岛、天津;中部在长江三角洲,主要是上海、苏州、宁波;南部在珠江三角洲,主要是香港、深圳、广州。从宁波到福州海岸线绵延1000多公里,温州处于中间位置,从区位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温州的集装箱生成量也非常大,去年我们温州市的进出口总额达到78.6亿美元,其中出口达到61.8亿美元。前几年我对浙江的集装箱货物的价值做过一个大致的分析,一般平均是2.5万美元/TEU,温州60多亿的出口货物,我估计重箱就在20万箱以上,集装箱的吞吐量可能会超过70万,而且我们温州的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这几年增幅都在30%以上,周边地区的集装箱生成量增长也很快。所以,集装箱运输在温州是大有希望的,当然我们不指望在很短的时间里面,能够成为干线港。第三,温州港应成为大宗货物的集散地。现在的温州实际上也有很多的大宗货物,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优势,比如说煤炭、钢铁,运输量非常大。港务集团公司去年钢铁和煤炭就占三分之一,有200万吨钢铁、80万吨煤炭,完全有信心在今明两年,煤炭、钢铁的运输量比去年翻一番,前景非常好。另一个是建筑材料。浙南包括温州在内,那么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我们现在利用乐清电厂,建一个大的水泥厂,把他们的煤灰吃掉,建立一个现代建材厂,把脱硫的石灰石吃掉,搞循环经济,仅水泥厂规模就达360万吨。又比如粮食的运输,现在铁路关内、关外不平衡,如果能够通过北方大连港,走水路,把粮食运到温州,国家是非常支持。温州是缺粮地区,现在约60亿斤的粮食消费量,自己能够平衡的也就20来亿斤,丽水、宁德、台州南部等周边地区也是缺粮地区,如果我们把粮食的码头搞好,也是非常有前景的。再比如,油品的集散地,现在有大公司跟我们谈原油,包括汽柴油的集散,这些都非常有前景。所以,温州应该成为大宗货物的集散地。第四,温州港应成为区域性的商贸旅游港。大宗货物的运输会带来贸易,很多运输集散都是同市场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粮食的集散,肯定会相应地形成粮食市场。旅游方面,那天去看龙湾,看七里港,我当时就提出来,现在必须考虑保留生活岸线,老百姓生活好了,要发展游艇等项目。瓯江里面的四个岛屿,晚上的温州景色,坐在船上就可以观赏,所以需要码头。城市之间的水路交通,需求也是非常多。比如从大连、青岛,乘船到上海、宁波,到温州,再到厦门、广州,在船上舒舒服服,有各种各样的娱乐设施,这是国际上时兴的旅游方式。还要预留接纳国际大型游轮的条件,与温州的旅游发展结合起来,这些都要考虑。温州一定能够成为区域性的商贸旅游港口。三、加强港口设施建设,完善保障体系港口本身就是一个系统,需要作系统考虑。一个码头不能成为港口。港口是以码头为主体的,但要成为港口,还需要有航道,有锚地,有防浪设施。下一步加快温州深水港的开发,不但要重视状元岙深水码头、龙湾、七里码头改建,还要加强对航道、锚地的开发。光有一个码头,没有航道,船不可能飞进来的。而且从温州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岸线资源比航道资源要好,航道有些地方对我们还是有一点制约,瓯江口外面的航道,原来水深是负4米,现在到负6米,我们希望南片围垦之后,能够使航道浚深。另外,港口还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外围配套支撑系统,比如说港口的集疏运网络。光有港口,没有铁路、高速公路相衔接,港口发展就会碰到困难。当然温州这个条件很好,现在温福、甬台温铁路紧贴港口,沿海高速公路二线离港口更近,下一步是重点做好港口与高速公路、铁路的进一步衔接,加强港口同航空的联系。温州机场的建设,不但要看到客流,还要看到随着温州产业结构的优化,附加值高的产品增加,会有一些产品走航空。去年温州的航空货运量是4万吨,如果航空能够走到10万、15万,就表明我市的产业结构有提升。除了这些配套设施以外,港口还需要有强大的服务系统支撑,需要口岸单位、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需要领航、助泊、理货,需要揽货、代理,等等。港口发展起来就有很多的就业机会。据测算,一只集装箱带来的附加收入是6000元人民币,这不包括箱内的东西和码头起吊的收入,主要是运输、港外堆区、餐饮、金融等服务性收入。四、围绕港口建设,加快瓯江口综合开发一是要统筹规划。包括瓯江口新的围垦,今后可以开发的土地有100多平方公里,相当于现在的温州城区,这是温州城区的重大拓展。如何开发,先要统筹规划,搞好功能分区,与港口功能的综合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还要充分考虑与现温州城区的互动、互补,充分考虑对乐清、瑞安等县市沿海的带动。二是要抓重点突破。要搞好重大项目的布局,加快浅滩一期等围垦工程建设,加强灵昆滩涂区的开发,推进深水港的建设和状元岙码头区延伸,这些都是现在要加快实施的重点工程。三是要为瓯江口的综合开发提供配套条件的保障。要加强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我相信,随着半岛工程的建成通车,温州港口的开发建设一定会进入一个新的时期。随着温州港口的开发建设,必将大大促进温州城市和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我报告就讲这些,谢谢!不是吧,这也行?找市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 业主人数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
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根据业主的授权事项行使业主权利。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撤销对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列入议程。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成立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解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备案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出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书面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财物、报酬,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
(四)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阻挠、抗拒业主组织行使职权;
(六)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业主组织改选后或者业主组织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换届小组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终止等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出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在举行业主表决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报告、拟定的新收费标准和表决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四)新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中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六条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报送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的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七)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九)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十)泄露业主信息的;
(十一)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相关业主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仍拒不交纳的,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合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应当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收取费用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有关程序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可以申请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四)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备用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核实;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核实。
申请人应当提出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后,报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维修工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审核决定和工程结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备用维修资金按本条例规定列支后的差额部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予以补足。
第四十六条 需要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审计报告应当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档案馆简介
温州市档案馆是集中统一保管温州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市级文明机关、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一级档案馆.
作 者:毛勇进 作者单位:温州市档案局 刊 名:浙江档案 PKU英文刊名:ZHEJIANG ARCHIVES 年,卷(期): “”(10) 分类号: 关键词:温州市旅游形象设计初探
本文对温州市的区位条件、山水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背景和产业经济等旅游形象要素深入分析,结合温州旅游形象市场调查,对温州旅游形象进行了明确的`旅游形象定位,提出了“民营温州,山水之城”的建设目标,并建议通过形象传播、公共关系、节事活动以及开发旅游形象纪念品等措施,加强温州旅游形象传播.
作 者:孙秀丽 SUN Xiuli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刊 名:温州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年,卷(期): 18(3) 分类号:F592.7 关键词:温州 旅游形象 定位温州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南端,是一座有16历史的文化名城,下辖11个县、市 、区,面积11784平方公里。人口705万。有25万x侨分布在62个国家和地区,有10万温籍港、澳、台同胞。
温州山清水秀,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是旅游度假胜地。温州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国家级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有雁荡山、楠溪江、南麂、乌岩岭等4个,省级风景、保护、旅游度假区有仙岩、洞头、百丈T、瑶溪、滨海--玉苍山、ze雅、寨寮溪、瓯江、氡泉等9个,市级风景区有天柱、南雁门、桐溪、茶山、岷岗、圣井、铜盘山、赤岩山等8个。有森林公园9个,县级风景名胜区5个。风景旅游区密度大、种类多、品位高、特色鲜明,集山、江、海、岛、湖、泉大成。风景旅游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23%,名列全国前茅。此外,还有2个国家级文保单位,44个省级单位,358个市县级文保单位。
温州是我国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为7848元和3658元,名列全省之首。乡镇经济发达。电器、服装、皮鞋、纽扣、灯具、、打火机、雨伞等产品名气国内,远销世界各地。
温州旅游基础设施日臻完善。海运四通八达,温州港为全国枢纽港之一。机场开辟了49条国内航线和香港、澳门2条地区声母。公路104和330国道线贯通温州。另外金温铁路已于6月11日开通。温州通讯发达,电力充沛,为旅游提供了可靠保证。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业主大会收入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二)根据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大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根据业主大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方式和业主共有收益使用方式的决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管理具体的经营和使用事项;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六)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 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并将审议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三)定期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发现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形,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并将调查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水电分摊等费用且未改正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在举行业主表决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报告、拟定的新收费标准和表决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龙坪镇解放西路49号三楼三室两厅,面积123米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14000元/年。连租三年,每年一次性付清租金。
3、租赁时间从5月25日止5月25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搬出。若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水、电费(依据表上数据)、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屋的使用安全,如需维修,维修费有甲方负责。乙方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无安全保障或直接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经常故意刁难乙方,造成乙方居住不安宁的。
9、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和化学药品或在出租屋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3)故意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
10、因自然灾害、拆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实施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计算,把多的租金退给乙方。
11、乙方交还房屋应保证各种设施及房屋完好无损,否则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条款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双方因某项事宜产生歧义,经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5月25日 20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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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宾馆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自营的位于 宾馆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合计: 元,大写(¥: 元)。 今收到现金宾馆转让费: 元。
三、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过户变更手续,费用甲方自付。
四、上述转让费用包括装修、装饰、设备及一切手续(证、照),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宾馆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由甲方协助办理过户(变更),经营范围为住宿,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宾馆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债权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应保证此宾馆没有抵押和转让。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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