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图书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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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图书馆学会章程

篇1:广东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广东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Library Society,缩写为GDLS。广东图书馆学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东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广东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广东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广东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广东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广东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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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社会群众团体,是xx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是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同时隶属于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

学会的性质:学会由全市公共、教育、科研、卫生、工会等系统图书馆工作者组成。学会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文化”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图书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会地址:xx市新华大街6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普及图书馆学的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开展对会员的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发扬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会员

团体会员

拥护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学会的愿望。

有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支持学会工作和科研、教育、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在其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图书馆事业,承认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和本会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取得管理员或相应职称及以上者。

在专业大专院校毕业一年,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对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热心于学会工作,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并取得成绩者。

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取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学会的活动。

对学会工作的`评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学会的决议。

遵守学会的章程。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推迟。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罢免理事会成员。

决定中心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中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执行机构,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

主持召开学术讨论年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会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社联拨款。

有关部门资助。

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每人每年5.00元。团体会费自愿捐款。

第六章 附则

学会章程经2xxx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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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缩写L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内,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我国图书馆事业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7月8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邢台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XingTai City Library Academe,缩写XTCLA。

第二条: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并经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纳的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领导图书馆工作的助手,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宏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我市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邢台市文化局、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邢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邢台市图书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场所在邢台市育才路38号邢台市图书馆院内,邮政编码:05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人才。

3、编辑图书馆业务通讯或资料。

4、对我市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工作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5、与本省内各地、市图书馆学会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学会章程,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

1、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图书馆学研究具有成绩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经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学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

3、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对图书馆事业和发展向学会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学会今后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学会工作;

5、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所规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对本学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知名人士,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及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学者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学会在业务上受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领导。学会负责按《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的会员条件向省学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挂靠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补助;

2、社会赞助;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4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佛山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文化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9号佛山市图书馆五楼。

篇6:图书馆学会章程师本

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xx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篇7: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区大良德民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五)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会设立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学术研究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由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xxx年12 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篇8: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xx图书馆(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ibrary)。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xx区xx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xx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xx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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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一般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的履职行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x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意见》(安办发[xxxx]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区兴安西路10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6万元。

篇10:广东嘉应学院章程

序 言

嘉应学院(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13年的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几经合并与更名。

1949年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广东省省立梅州师范学校(1937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广东梅州师范学校,1970年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学校;198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梅县地区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嘉应师范专科学校;198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应师范专科学校与嘉应大学(1924年创办、1985年复办)合并,1990年定名为嘉应大学;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嘉应大学与嘉应教育学院(1980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嘉应学院。

2001年梅州师范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2003年梅州市卫生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医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梅州、面向基层、服务广东、辐射全国、延伸海外”的办学宗旨,树立“育人为本、服务为荣、特色为魂”的办学理念,具有“植根侨乡,服务地方,弘扬客家文化”的办学特色。学校办学目标是办好应用型优秀本科教育,建成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嘉应学院;英文名称:Jiay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设江北、江南、梅州师范分院、医学院四个校区。

江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

江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华南大道19号;

梅州师范分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师范路10号;

医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黄塘路146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2000年教育部批准学校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梅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嘉应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兼有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根据学校师资及专业情况,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的评判标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标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依法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受教育者、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保证举办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评估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会确定。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嘉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权力、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相关事务和职责。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荣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申请各类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四)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的`院长组成,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职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1至2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等问题;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及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和调整其职能。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招生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学生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等各类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及机构经学校授权,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管理规章及制度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一)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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