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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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篇1:省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每个考场应按照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每个考场(5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增加配备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考场考试秩序,并处理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进行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各考点在考前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培训内容的考核,并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录试题。

第五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六条考试开始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并开展以下事项:

(一) 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文字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关闭状态)、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 向考生发放验算草稿纸;

(三) 向考生宣读《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宣布开始考试。

第八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监考机上核对考生现场采集的照片与其报名照片是否相符,其他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试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答题操作的问题应耐心解答,但不能解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应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验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统一回收验算草稿纸,组织考生有序离开并清理考场。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根据考场情况,在监考机上填写违纪违规行为记录,详细记录违纪事实,并将有关证据附《考场情况报告单》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初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场。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开启考生考试用机,检查运行状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条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六条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开考前5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考试系统界面、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录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指定的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篇3: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第四季度考试

关于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第四季度考试的通知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第四季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第四季度考试报名时间为年10月12日至10月18日。考试时间定为12月份中下旬,参考人员的具体考试时间、场次以各自准考证上打印时间、场次为准。(特别提示:报名后不受理考试场次调整及考试费用退还,请考生慎重报名)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请登录厦门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窗”,在界面左侧点击进入“会计从业资格(电算化)考试报名”,参照系统操作说明及步骤进行报名,报名须使用简体字版操作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必须是证件照),另若姓名中有生僻字,请按以下模式拆解申报(例:E字拆字申报为(王)廷,以2个字申报);相关信息必须如实填报,若有虚假、错误输入,责任自负。

网上报名48小时后,需再次登录查看报名照片是否通过审核,若未通过请按信息提示重新上传照片。已参加过第二季度以后考试的考生免审照片可直接通过审核。

二、缴费时间方式

20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

(1)缴费时间:10月26日━━11月1日(注:网络缴费周末及节假日仍正常开通)

(2)网络缴费请在报名系统内按照指引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支持各银行银联标准卡。若网络缴费发生错缴、多缴,请联系持卡银行或厦门银联,在缴费工作结束后统一核对处理。如需打印发票,请于11月7日至11月11日,凭缴款号或本人身份证到市会计服务中心现场打印。

地点:厦门市故宫路98号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乘车至“嘉美花园站”或“眼科医院站”下车)。

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3:00-5:00

(3)考试时间预约:

1、成功缴费的考生,可在11月9日上午8点至11月15日下午5点期间,登入厦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平台,通过网上报名模块进行考试时间预约(具体操作可在报名演示中观看);

2.考试时间预约成功后,将不可变更,请考生慎重选择考试时间;

3.对于考试时间预约成功的考生,系统将根据考生所预约的考试时间随机编排考试场地,对于预约失败或未进行预约的考生,系统将随机编排考场。

(4)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18日起至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打印。凭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打印准考证(要求用白色A4纸打印),并按准考证虚线裁剪整齐,考试时作为进入考场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通知

(1)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不再设置现场缴费及培训点集中缴费,请参考人员各自进行网络缴费,若由他人或其它机构代缴所发生差错,其责任自负。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规定,从207月1日起,取消会计专业毕业生免试政策,所有考生均统一参加会计从业三科联考。

(3)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

考试范围:今年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出题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办会[]13号)。我局不指定参考教材或培训单位。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启用身份证识别设备,届时考前将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除护照、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及派出所开具的配有个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外,其余证件将不再使用,今后会计从业资格证所使用信息将与身份证信息相一致。请考生相互转告。

(5)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科联考150元。

(6)请考生及时关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www.xmcz.gov.cn)的有关事项通知。

(7)联系及咨询电话: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2229601 厦门银联 95516

篇4: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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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苏南通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通知

下半年江苏南通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25日至208月29日,考生可于2014年10月15日起,登陆报名时网站,自行打印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不需盖章。珠算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生应该注意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关于2014年下半年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4〕4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访问方式

所有考生网上报名须访问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统一入口,包括考生报名后期的所有操作。访问方式有三种:

(一)访问江苏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点击首页飘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或首页右侧【在线申报】栏目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即可进入报名网站。

(二)访问报名网址:kj.jscz.gov.cn/cityaccount/city.jsp

(三)登陆南通市财政局网站(www.ntcz.gov.cn/),点击首页“会计知讯公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考生在以上三个网址中任选其一登录报名,登录报名网址首页后,请在首页中选择具体考区,并按照网上报考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自行完成选定考点和考试日期等工作,考生应在网上报名信息填报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网上缴费,网上报名方为成功有效,否则网上报名信息自行失效。

报名成功后考生可自行打印报名信息,并请认真核对报名信息表上的相关内容,准考证生成以后考生信息不予修改。

二、考生注册

2014年8月20日开始,考生可进行网上注册。

三、报名日期

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9日。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14年10月15日起,登陆报名时网站,自行打印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不需盖章。珠算考试时间为10月26日。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生应该注意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五、考试收费标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考试费为每科50元,《珠算》考试费为30元。

六、报考人员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报名系统中相关文件,报名后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规定。

南通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2日

篇6:广西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桂会考〔〕8号

各市财政局,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厅《关于广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会〔2016〕1号),我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从开始,实行一年四次考试。现将20广西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下称:第二次考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第二次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至6月30日。但对于报考人数较多,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安排完成考试的考区,报经财政厅(广西会计考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以每位考生准考证上打印的时间为准。

二、考试报名时间及要求

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注册的网站中文网名为:广西财政会计网,网址为:www.gxczkj.gov.cn/。

(二)第二次考试开通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8:30至5月5日17:00。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上述网址完成全部报名程序(报名成功以完成缴费为准),逾期不再办理,不设补报名时间。

(三)网上缴费。考生在登录网站报名注册时,根据所属考区选择相应的缴费方式完成考试费的缴纳,成功缴费方视为完成本次报名。

(四)第二次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至6月20日。考生应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2016年广西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五)报名注意事项:

1.2016年广西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按属地组织实施,全区在区直和14个地级市共设15个考区。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在职人员、待业人员、在校学生)遵循属地原则,正确选择所属考区进行报名,并到所选择的报名考区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在所报考的考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特别提醒: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请选择南宁考区。除上述6所学院以外的其他在邕在校学生请选择区直考区。

2.网上报名实行承诺制。考生要承诺所注册的个人信息资料真实、正确,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不存在报名条件中提到的违法犯罪行为。考试之前,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资格不再进行现场审查。如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又报考的,考试后无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本次考试不接受团体报名,报考人员必须个人独立完成自己的报名工作。

特别提醒:考生姓名和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在网上缴费成功以后不能再修改。因此,考生在缴费之前,请认真仔细核对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在确保正确的前提下再进行缴费。如因委托他人报名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等报名信息错误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考试考务具体日程安排

(一)2016年6月10日前,各市财政局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组织完成本考区网上报名注册和网上缴费对账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厅(广西会计考办)报送本考区2016年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编排情况表。

(二)2016年6月16日前,各市财政局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财政厅(广西会计考办)。

(三)2016年6月19日前,各市财政局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完成考场布置及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四)2016年6月21日至30日进行集中考试。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

(五)2016年7月5日前,各地上报考试工作总结。

(六)2016年7月15日后,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四、其余事项按照桂财会〔2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篇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考试简介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光里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仍有人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习惯的称为“会计证” ,或者视后者是前者的简称。

会计从业证中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目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考试取得,一种是通过申请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部门

从业证资格管理办法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

考试费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时一次交付。

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

篇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版)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重新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根据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篇9:会计从业资格取消

3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证的取消已是箭在弦上,迟早的事情,但对于广大财务人来说,仍有不少疑问需要一一弄清,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

一、会从取消后,原有证书还能不能用

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作为入门级证书,仅仅作为上岗的证明,对财务人来说谈不上有多高的含金量。2017年初级考试需要拥有会计从业证,但中高级则不需要了,这可能是目前会计证的唯一作用了。

二、会从取消,还需继续教育吗

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但文件中也明确说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会从取消,会计人该怎么办

近年来,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每年增加160万人左右,增长速度达到10%左右,我国传统会计人员已达到2000多万,而管理会计人才缺口达300万,未来十年,管理会计是中国的蓝海人才,财务会计将削减2/3,大量传统财务人面临转型或者淘汰。

即使如此,每年仍有数以百万计的持证者涌入这一行业,而含金量和市场认可度却在急剧下滑。面对“互联网+”和财务信息化前所未有的挑战,财务人未来的路将何去何从?自己的市场价值及含金量将如何体现?

万变不离其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还是回到国家政策上来,问题就会比较清晰了:那就是向管理会计这片“蓝海”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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