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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
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
第3章加班程序
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
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
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
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
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
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
第三章加班程序
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
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
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
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
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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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包括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工和返聘干部。
二、时间:双休日加班,平时下班后加班。上报天数每人每月不超过六天。
三、程序:科长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综合科汇总填写《加班月统计表》,报处长审核。
四、加班补贴每天按捌拾元(80元)计。
五、各科科长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加班任务,个人要有原始记录;五月份以前尽快统计上报,六月份以后按季度上报。
六、寒署假加班,如实上报,依程序审批发放补贴。
七、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为做好对加班的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以达到有效加班、有效休息和统一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要提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凡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不要加班。确需加班,要保证加班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
二、凡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须由处室主任填报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附后),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班。
三、因时间紧、事情急,未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者,必须在事后立即按上述要求补办加班申请。否则视为未发生加班。
四、如遇到大型活动需多人加班,由组织该项活动的处室主任办理全部加班人员申请手续。
五、办公室对加班情况每月统计清算一次,学校视情况确定加班补助或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处室主任安排加班人员调休。
六、各处室所报的加班人员、起止时间、事由等内容要具体真实,处室主任和分管校长要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督查和核实。
七、办公室每月对上个月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八、严格责任追究,如有虚报加班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回加班费,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关于机关加班审批制度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
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
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及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同意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向社会公布,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125号)废止。
机关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的礼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礼品在对外业务交往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指:经****主管领导批准,直接购置或定制的专门用于对外公关工作或业务交往,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的物品。
第三条 ****机关的礼品管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
第四条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要根据****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应当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原则上应由总经理办公室专管人员进行。
确因工作急需,经****主管领导指派购置的礼品,各部门可直接进行购置,但必须向总经理办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礼品的保管
第七条 原则上各类礼品均应由总经理办公室专管人员进行保管。
第八条 专管人员在礼品入库前应按合同验货,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同时填制礼品入库单。
第九条 专管人员要建立礼品专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专管人员要每月定期对礼品进行清点,年底时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章 礼品的发送
第十一条 礼品的`领取和发送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认真填写礼品领取登记表。
第十二条 凡领取礼品单价在50元以下或一次性领取礼品价格总计不超过200元的,由经办人填表,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凡领取礼品单价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一次性领取礼品价格总计不超过500元的,由经办人填表,本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字。
凡领取礼品单价在200元以上或一次性领取礼品价格总计超过500元的,由经办人填表,本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领取后因故未送出的礼品,应及时退回总经理办公室,由专管人员重新进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 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 关于公司加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