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申请司法鉴定人(共含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cszzzz”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申请司法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一)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和机构。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七)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申报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相关文件(如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资金证明是指申请设立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需提交以申请单位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的需提交申请单位保证用于鉴定机构登记的资金数额的证明;单项业务范围至少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原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六)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
对应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提供目录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使用状态)及所有权凭证(如发票等)。仪器设备依法应通过计量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明。
(七)申请的业务必需具备实验室条件的,应提供相适应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检验实验室相关证明资料。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仪器设备管理程序、鉴定/检验材料管理程序、质量监督与控制程序、投诉处理程序、内部审核程序、内部流程管理、司法鉴定人聘用、内部责任、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详见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部分)。
(十)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由申请单位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申请单位盖章,并由拟执业鉴定人同意并签名;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关材料正式申报前,由申请单位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报核鉴定机构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2份(审核后,复印件省厅留存1份、省辖市司法局留存1份)。
(二)申报材料中的表格填写均要求具体、翔实、完整,不得出现漏填、空白的情况,如确实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填“无”;表格需贴照片处,均需贴本人近期两寸证件彩照1张。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先由拟设机构的申请单位(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送所在地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厅在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名称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名称核准后,再由申请单位按程序正式申报相关材料。核准后的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管理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也不得以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在2个月的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局在受理材料时,如发现材料不齐,原则上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待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受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将全部材料及本局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省厅接到申报材料及市局审核意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省厅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在期限内办理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省厅将该鉴定机构录入江苏司法行政网予以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备注:
1、以上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2、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须经省司法厅或省辖市司法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应上墙公示的内容、执业鉴定人和行政人员到位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独立法人机构需办理)等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
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本文约三万余言,共分四章。 第一章: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要因,本部分主要介绍了鉴 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资格及其认定并未制度化,缺 乏法律层面的规制,鉴定人的资格处于可审可不审的随意状态,鉴定人分散于 各鉴定机构、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形成各自为政诸侯割据的局面,缺乏统一的 管理。鉴于此现状,本章继而论述了建立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主要 是以此为起点提出问题,旨在为后面的有关鉴定人资格认证的论述作铺垫。 第二章:介绍了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及其认证的情况,并对鉴定人 主义原则、鉴定权主义原则下的鉴定人资格进行了比较、分析、评价,以期从 国外的鉴定制度及鉴定实践中对构建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启发。 第三章:分析了构建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影响因素,并围绕鉴定人内涵、外延、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专门性问题与专门知识等因素对鉴定人资格的影响 加以论述,是本论文的核心。 第四章:为制度拟制,也是本论文的结论部分,本章旨在综合前面数章的 分析论述,首先对这一制度的构成要素,即认证主体、认证方式、认证内容进 行了分析,之后设计了这一制度涉及的具体内容,最终实现建立我国鉴定人资 格认证制度这一构想。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
【分类号】:D918
【目录】:引言5-6
第一章 建立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要因6-18
第一节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现状及评述6-12
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概况6-7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现状评述7-12
第二节 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12-18
一、对鉴定人资格进行认证是不同鉴定制度下选任鉴定人的共同需要12-14
二、鉴定人适格与否是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的必要条件14-15
三、建立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是鉴定工作本身的需要15-16
四、建立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是法律职业和现代社会专门技术行业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16-18
第二章 不同诉讼制度下的鉴定人资格及其认证18-24
第一节 鉴定人主义与鉴定权主义原则下的鉴定人资格18-20
一、鉴定人主义原则下的鉴定人资格18-19
二、鉴定权主义原则下的鉴定人资格19-20
第二节 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制度20-22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的审查20-21
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资格审查21-22
第三节 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及其认证之评价22-24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及认证之评价22-23
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下鉴定人资格及其认证之评价23-24
第三章 构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影响因素24-39
第一节 鉴定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认证24-29
一、鉴定人的内涵24-26
二、鉴定人的外延26-29
第二节 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鉴定人资格认证29-33
一、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诉讼地位29-30
二、关于鉴定人诉讼地位之评价30-31
三、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对其资格的影响31-33
第三节 专门性问题、专门知识与鉴定人资格33-39
一、专门性问题与专门知识33-35
二、专门知识的科学性认定35-37
三、与专门知识相关的鉴定人资格授予类别37-39
第四章 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拟制39-47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构成要素分析39-41
一、主体要素―双重主体39-40
二、认证方式40
三、审查内容实行双轨制40-41
第二节 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41-47
一、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法律确认41-42
二、确立鉴定人资格的认证机构42-43
三、独立鉴定人名册制度43
四、明确鉴定人的资格条件43-45
五、确立固定资格型鉴定人资格的认证途径45-47
参考书目47-48
后记48。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和模拟实验;(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七)获得执业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二)依法主动回避;(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依法按时出庭;(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扩展阅读篇】
1、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身份证;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5、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6、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7、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格式见附件);
8、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免冠彩色便装照片2张;
10、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1、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
1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4、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5、满63周岁的,应提交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16、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年龄须70岁以下,鉴定机构内70岁以上的鉴定人不得超过机构司法鉴定人总数的30%;
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6、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
20XX年伊始之际,按照司法部、省厅、市局的文件要求和工作目标,立足我县实际,紧紧围绕民生工程为重点,积极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狠抓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落实,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20XX年第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位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法制宣传工作。一是举办形式各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元旦、春节等大型节日开展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律师们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群众解答咨询82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二是进一步推广法律进祠堂活动。在全县大大小小100多个祠堂内,陆续开展“六个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墙、设置一个法律图书柜、建立一个预警提示栏、配备一套多媒体设备、成立一个普法宣传队)进驻活动,丰富了群众的娱乐文化生活,让社会恶习得到改善,有力促进全县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宣传。联合县教育局配齐配强全县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由公安干警、律师及法律服务者担任,每学期为学生上1至2节法制课,做到经常性法制教育不放松,并积极参与到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当中,做好法制宣传。
2、平安建设工作。结合“六五”普法依法治县的工作经验以及“六六”普法依法治县的实施方案,紧扣“一学三讲”主题,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法治莲花”创建和“法律六进”活动,推进平安创建工作。
(二)基层工作扎实开展
1、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排查。第一季度恰逢春节前和“两会”召开时期,是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高发期,为进一步维护特殊时期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我局召开了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上强调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各地区的排查力度,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重点排查多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群体性矛盾、群体性上访纠纷的调解,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领导多次带队到各基层司法所、调委会进行检查和指导,有力的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一季度,全县各乡镇、社区共调解民间纠纷89宗、排查民间纠纷68宗、制止上访232人次,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始终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当作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加强司法所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全县十三个乡镇司法所都评为“规范化司法所”,并配齐配强司法所人员,选拔法律知识渊博、善于调解的人员安排到司法所工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3、安置帮教工作有序的开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下发了《县20XX年刑释解教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20XX年刑释解教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执行赣[20XX]13号文件精神,对刑释解教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无缝对接,做到出监有人接、回家有人管、生活困难有人帮,使刑释解教人回归社会平安过渡。春节期间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的高峰时期,为了做到无脱钩,年底三十基层司法所干部冒着寒冷的天气,将刑满人员接送回家。他们的真诚感动了刑满释放人员,感化了他们的良知,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找回了做人的希望。
(三)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
1、法律援助保持良好势头发展。
(一)为了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法律援助,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在元旦和春节期间上门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并利用电视台、广播等形式加大法律援助宣传。
(二)进一步扩宽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公益彩票基金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宽了法律援助范围,将刑事案件也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受益人数。
2、法律服务。今年我县律师事务所紧紧围绕效益与发展,深化律师改革,认真开展教育整顿,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开拓法律服务的领域,第一季度我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5家,承担刑事辩护5件,民事经济代理26件,非诉讼35件,为单位和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认真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到信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三)其它工作
1、司法鉴定。积极要求司法鉴定工作人员按职业道德规范作业,不做假案,坚持公平与正义
2、公证工作。为规范公证法律援助行为,我们从规范收费、办证程序,办证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入手,做好公证工作。一是集中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散发宣传单计1000余份。二是变被动为主动,开展便民公证服务。三是深化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更加注重提高办案质量,不断创优服务质量,确保公证法律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四是不断强化公证队伍建设,选派年轻干部进培训班学习。五是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委托、赠与、房地产买卖等民事公证,公证机关办理各类公证125件,充分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
(四)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责任制。要求从党组一把手到工作人员,实行人人定岗责任制,对工作目标、实施办法、考核。二是加强干部学习教育,打造学习型队伍。坚持周五集中学习制度,制定法律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和干部职工学习考核办法。三是扎实推进各项主题教育。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仰、执法为民”主题教育。要求全局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仰、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在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水平,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 司法建议书
★ 司法委托书
★ 司法建议书
★ 司法工作计划参考
★ 司法的工作计划
★ 司法实习报告
★ 司法实践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