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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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

篇1: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发挥信息化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港口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部决定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港口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港口发展新动能,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港口服务和监管的深度融合,深化政企间、部门间的信息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加快港口转型升级、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依托信息化,重点在港口智慧物流、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等方面,选取一批港口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着力创新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服务模式、安全监测监管方式,推动实现“货运一单制、信息一网通”的港口物流运作体系,逐步形成“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港口物流信息服务能力、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示范带动我国港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港口智慧物流建设。

1.创新港口物流运作模式。

建立全程“一单制”服务方式,推动港口作业无纸化,提高港口物流运作效率;完善港口智能感知和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进出闸口等港口作业智能化管理;加快货运信息采集交换、货物状态监控、作业自动化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应用,逐步实现货物实时追踪、全程监控和在线查询;推动“互联网+”港口应用,探索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推动北斗系统在港口生产和物流中的应用;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在港口物流上下游产业链有机结合、信息与技术业务融合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港口智慧物流创新。

2.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

完善基于云架构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拓展港口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完善基础数据库,丰富物流信息服务品类;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开展定制化信息服务,提升港口作业和物流效率。

3.促进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深化EDI技术应用,推广使用集装箱电子数据报文标准等基础信息交换共享标准,推进不同运输方式和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企业与物流企业间联运信息和物流信息的开放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区域港口物流信息平台,推进与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等系统的有效对接;与部级信息系统和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衔接,及时上报重点物资运输等信息,配合做好重点物资运输动态监测与组织协调,提升水运经济运行分析水平和行业运行监测能力。

(二)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智能化。

1.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港口企业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记录进出港危险货物基本信息、安全应急等信息,加强动态信息管理,实现企业自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重大危险源的“痕迹化”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储存等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动态可查、状态可控;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业务协同。

2.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模式。

港口企业建立危险货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和作业的在线动态管理;配备使用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运用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红外、测温等智能感知设备,增强预警预测功能;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对基础信息、动态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完善应急处置手段,提升风险预防控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现港口危险货物监管智能化。

1.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开发、建设、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供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使用,可供港口经营人使用,形成省级安全监管的统一门户;具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内容,使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建成基础数据库,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与部级系统和同级海事、公安、安监等管理部门的系统衔接,实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共用,促进联合监管。

2.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模式。

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线审批、在线监管执法、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在线闭环管理,实现履职的“痕迹化”;具备数据自动对比功能,对违法违规作业等异常作业进行预警或限制;结合本地实际,与企业动态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通过三维建模与GIS等技术,对储罐区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集中区域的储存场所、物料管线和重大设施进行可视化展现,关联和全方位掌握相关信息,辅助动态监管、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联动。

三、工作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示范工程组织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管理,推动示范工程建设、信息交换共享和相关协调合作机制建设。

(二)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示范工程的建设,落实建设制度、人员和经费等。

四、申报和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请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条件包括:港口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信息化基础条件好;实施方案明确,概念清晰,创新方向明确,符合管理需求;具有充足的配套资金保障。

(二)申报与实施。

1.项目申报。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根据示范任务编制申请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港口企业的实施方案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遴选后报部,每省(区、市)原则上推荐1个示范申请工程。

2.项目确定。部汇总各省(区、市)上报的示范申请工程后,组织有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对示范申请工程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筛选,择优确定最终的示范工程。

3.项目实施与验收。实施主体应做好示范工程建设条件、资金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计划开展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示范工程建设完成后组织验收。

(三)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工程申报、遴选,确定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及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部水运局。经组织评选后,205月底前公布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示范工程完成立项后,年8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划发〔〕171号)要求,向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实施阶段。示范工程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建设工作,认真组织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在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和支持工作。

3.验收和总结阶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09月底前完成示范工程验收,并将示范实效、经验总结报部。部将适时开展示范工作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将示范工程纳入信息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人员和措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对示范工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加强对示范工程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2017年底前和底前向部上报工作进展。

联系人:部水运局蔡涛,联系电话:010-65292627。

附件: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计划单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规划司、财审司、科技司。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

主要包括:示范项目名称、依托港口、示范特点;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规模和实力;概述智慧港口发展的基础条件、建设内容和重点任务、组织方案、资金投入及来源、计划进度、预期效果(考核指标)。

二、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

按照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重点论述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

1.与所选示范任务相关的港口基础设施、物流场站、网络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

2.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现状,港口物流运作模式和危险货物安全监测监控模式、港口物流信息系统和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港口物流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省级港口危险货物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3.实施主体近三年的业务规模(港口吞吐量、铁水联运量、危险货物操作量或监管量)、项目效益和资金保障等;

4.申报单位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探索实践,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及执行情况等。

三、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与示范性论证

围绕示范项目具备的优势和特点,重点论述选择该示范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示范性,包括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具备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等;与相关国家或区域战略的一致性;本示范工程的现状、特点、需求以及技术可行性;实施本工程产生的示范效应。

四、申报项目总体思路及建设方案

重点论述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及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1.项目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目标、功能、任务以及重点、亮点和创新点;

2.示范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围绕本通知的工作任务展开详细阐述;

3.示范项目在智慧港口概念框架、智慧物流运作流程与运作方案和港口危险货物智能管理方案、港口危险货物动态监测监控、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设计方案;

4.港口企业在硬件设施、监控监测设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资估算,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相关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的投资估算;

5.项目组织与管理方案,包括组织机构、资金筹措、技术支撑、运行监管、管理制度、工作进度等方面的安排。

五、示范效果预估与考核指标

提出项目的考核指标,评估分析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配套保障措施

为推进项目实施拟给予的支持措施、资金保障及配套政策情况,本项目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地方补贴资金规模。

篇2: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体会

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体会

从我科今年成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试点病区以来,针对如何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全科利用上班及休息时间进行了多次讨论,在院领导、护理部、科主任大力支持,护士长带领下,全科护士积极响应。大家统一思想,改变传统排班模式,逐步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基础护理工作时间表,提升护理质量,护理服务更加规范,让我们的护理队伍从点点滴滴开始发生变化。病人开始感觉到护士的随时关心,健康教育贯穿于入园、住院、出院;晨、晚间护理较前细致周到;基础护理亦较前明显到位。从而使护理服务从被动逐步转变到主动。我们开始能够基本做到主动换位、主动察觉、主动沟通、主动介入、主动关怀。护士走在红灯呼叫之前、想在患者需要之前、做在患者开口之前;患者来有迎声、见面有称呼声、问有答声、答有笑声、操作前有解释声、操作中有问候声、操作失误有道歉声、操作完毕有应答声、节日到来有祝贺声、患者出院有送行声(不是单纯的七声服务)。

我们开始意识到,通过我们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在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的过程中,不但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同时可起到心理安慰的效果。我科老年病人较多,他们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生理变化会产生一些相应的心理问题的特点,对此就要求护士多与他们交谈,并尊重理解他们,以减轻其心理压力。慢慢的,病人开始反映,“花钱请护工家属还不放心,现在好了,有护士帮忙,只需打打电话就行。”几个月的工作下来,病房大部分的病人都说:“你们上班挺辛苦的,工作量大,可你们不但没有怨言,而且服务质量也是一流的。”这就是我们最好的奖励和最大的鼓舞和动力。

当然,工作中不可能只有正面没有负面。开展试点病区至今,我们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新排班模式的'不适应;工作力度加大;部分病人的不理解;同事之间出现的配合不够紧密;工作人员的相对不稳定……对于工作,我常常告诉自己,要有压力才有动力。但当压力大时,也会感到气馁,情绪不佳,我不是会带情绪上班的人,但是难免工作时就会感到多少有些力不从心。工作总是痛并快乐着的,无论如何,调整好自己的状态,开心工作每一天,是我的宗旨!希望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今后的实践途中,和我的护理姐妹们继续坚持、继续努力、继续加油,把工作做好,用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串连我们的工作,体现全程、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打造温馨病房的服务品牌!

篇3: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15号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按照《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的要求,现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中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三)项目须符合《20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中相应模式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

(三)请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申报书一式10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四)有关申请材料模板的电子文档及2015-20已确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查询。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影010-68205626

邮箱:zhuangbei@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100804)

附件:

1.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doc

2.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3.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doc

工信部

2017年04月21日

篇4:开展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宜市住建安〔2017〕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城区(西陵、点军、伍家岗)在建工程由市住建委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及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检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市住建委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个县市区抽查不少于2个在建工程项目。

三、时间安排

(一)3月27日前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结合节后复工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3月27日至5月31日为检查阶段。

四、检查内容

(一)节后复工管理。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及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7年春节后复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四到位”(人员到位、安全教育到位、隐患整改到位、扬尘治理工作到位)的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钢结构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及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情况。

(三)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市住建委《关于提高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文明施工标准加强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情况。

(四)人员到岗情况。现场检查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现场安全防护的`情况;

(六)现场消防及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负责人应亲自组织对本企业承建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好详细记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

(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于4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市住建委建管科。

检查结束后,市住建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篇5: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科字〔〕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的通知》(国发〔〕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3号),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林科发〔〕5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林木种苗、林竹藤制品、林化产品等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2.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4.关于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国家监督抽查检验、行业监测或地方抽查检验报告。

6.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标准奖励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数量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

2.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会同省级质监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08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 安鑫 段新芳

电 话:010—62889133 62888324

邮 箱:ax@caf.ac.cn xfduan@caf.ac.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1号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邮 编:100091

特此通知。

篇6:组织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软函[2017]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战略部署,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工作要求,持续探索以标准引领两化深度融合的发展新模式,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工作,遴选一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面向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遴选一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聚焦产品全生命周期创新与服务、供应链管控与服务、现代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和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四个方向开展示范(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从2017年4月15日前已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评定的企业中产生。优先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同等条件的达标企业成为贯标示范企业。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申报示范的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进行推荐(已通过评定企业名单可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gltxpd.cspiii.com查询)。

(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推荐名额:各地主管部门推荐的候选示范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家且不超过所辖区域内已通过评定企业数量的`1/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候选示范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候选示范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进度安排

2017年6月10日前,各推荐单位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篇7:组织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工作的通知

12月底前,开展示范工作年度检查与效果评估,全面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6月10日前将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和被推荐企业贯标示范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或EMS邮寄方式报送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纸质报送材料一式两份,有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可从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网站或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下载。请各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 元 010-68208273 窦克勤 010-88686075

邮 箱:gltx@cspiii.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718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邮 编:100846

篇8:财政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文旭

电 话:010-68552520

传 真:010-68552520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3月30日

工程通知

开展业务培训通知

智慧校园研讨会通知

工程开工通知

开展工程的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开展五一劳动节活动通知

开展元宵节活动通知

中国公休放假安排通知示范

工程清场通知范文

开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的通知(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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