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传操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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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操纵技术

篇1:电传操纵技术

电传操纵(Flying By Wire)技术是将飞行员的操纵信号,经过变换器变成电信号,通过电缆直接传输到自主式舵机的一种系统。

目录简介历史原理作用收缩展开简介

从飞机发明直到现在,飞机的操纵系统仍然主要是机械式的操纵系统。机械操纵系统在操纵装置(操纵杆、脚蹬)和飞机的舵机之间存在着一套相当复杂的机械联动装置和液压管路,飞行员操纵操纵杆和脚蹬,通过上述联动装置控制舵机位置,从而使飞机达到希望的姿态和航向。 早期的飞机只是直接人工机械操纵。随着飞机的尺寸和速度的增加,驾驶员再直接通过钢索去拉动舵面感到困难,于是作为驾驶员辅助操纵装置的液压助力器安装在操纵系统中。它由一个并联的液压作动器来增大驾驶员施加在操纵钢索上的作用力,目前液压助力器仍在许多飞机上使用。

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出现了全助力操纵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操纵钢 索从驾驶杆直接连到作动器的伺服阀上,不再与操纵面发生直接机械联系。使用全助力操纵的主要原因是在跨音速飞行时,作用在操纵面上的力变化很大而且非线性很厉害。这样,操纵时从操纵面反传到驾驶杆上的力从操纵品质的观点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全助力操纵系统本身是不可逆的,因此不受跨音速飞行中非线性力的影响,由于这种操纵方法不再需要飞行员的体力去改变舵面状态,使得飞行员无法直观地感受到飞机所处的状态,于是就借助一些力反馈装置来提供人工杆力,这种人工杆力虽然在移动操纵面时不需要,但在操纵飞机时给飞行员提供适当的操纵品质还是必要的,人工杆力的设计可以使人的操纵感觉从亚音速飞行平滑地过渡到超音速飞行阶段。

原理

随着飞机尺寸的继续增加和性能的进一步提高,增加稳定性帮助飞行员操纵变得十分迫切,于是从全助力操纵系统发展到增稳系统,如偏航增稳系统、俯仰增稳系统和横滚 增稳系统。系统通过传感器反馈的'飞机状态,在程序控制下自动控制舵机偏转,以保证飞机静稳定性。这种增稳系统与驾驶杆或脚蹬是互相独立的,因而增稳系统的工作不影响驾驶员的操纵。 从增稳系统发展到电传操纵(FBW)系统只是很小的一步,通过加上一个离合器或其它使机械系统在不使用时断开的方法便可以实现,“协和”超音速客机上就装有这种系统。 把电传操纵系统中的机械备份完全去掉就变成了全电传操纵(FFBW)系统。 在这里我们已经能够给电传操纵系统下一个定义了:电传操纵(Flying By Wire)系统是将飞行员的操纵信号,经过变换器变成电信号,通过电缆直接传输到自主式舵机的 一种系统。它去掉了传统的飞机操纵系统中布满飞机内部的从操纵杆到舵机之间的机械传动装置和液压管路。电传操纵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运动传感器、中央计算机、作动器和电源,它相当于动物的感觉器官、大脑和肌肉。 由飞机操纵系统的发展我们可以体会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需要和可能这两个因素决定的,电传操纵系统的发展也是如此。它是随着飞机(包括某些飞行器)的飞行控制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作用

电传操纵的重要性在于打破了飞机设计中需要保持静稳定性的布局 ,设计师们可以为战斗任务选择和优化最有效的布局,然后由储存在飞行控制计算机软件中的相应控制律增加人工稳定性。现役战斗机中已经有多种飞机采用电传操纵系统,例如F-16、幻影、“狂风”战斗机、F-15、Su-27、F/A-18等等。

篇2:电传操纵系统可靠性分析及飞行安全评估

电传操纵系统可靠性分析及飞行安全评估

分析了电传操纵系统可靠性,介绍了可靠性设计的工程方法.建立了飞行员排除故障的数学模型,提出了确定驾驶员排除飞行危险的条件概率的.两种方法;在研究人-机闭环系统基础之上,建立了基于马尔可夫链的飞行安全评估模型,提出了由于飞行控制系统故障引起飞行危险的安全评估计算方法.最后以横向通道传感器故障为例对某型飞机进行安全评估.

作 者:葛志浩 徐浩军 胡飞 GE Zhi-Hao XU Hao-Jun HU Fei  作者单位: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38 刊 名:火力与指挥控制  ISTIC PKU英文刊名:FIRE CONTROL & COMMAND CONTROL 年,卷(期): 31(3) 分类号:V328.5 关键词:电传操纵系统   马尔可夫链   飞行安全  

篇3:操纵

操纵

操纵cāo zòng[释义]

①(动)基本义:控制或开动机械、仪器等。

②(动)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

[构成]  并列式:操+纵[例句]  ~飞机。(作谓语)幕后~人。(作定语)

篇4:某电传操纵飞机的Ⅱ型PIO预测和抑制对策研究

某电传操纵飞机的Ⅱ型PIO预测和抑制对策研究

由伺服作动器速率限制引起的PIO被称为Ⅱ型PIO.采用描述函数方法分析了带有速率限制环节的某机人机系统特性, 分析表明,当速率限制发生后,在Nichols图上,系统幅相特性将出现突跃现象,相位滞后增加、幅值减小, 此时系统可能出现极限环振荡,即PIO. 用突跃点的.频率及其响应的幅值和相角来预测Ⅱ型PIO, 在飞控系统中引入了软件限制环节来减弱速率限制的不利影响.

作 者:吴蔚 方振平 作者单位:吴蔚(中国航空信息中心,北京,100029)

方振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509教研室,北京,100083)

刊 名:航空学报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ACTA AERONAUTICA ET ASTRONAUTICA SINICA 年,卷(期): 23(3) 分类号:V212.12 关键词:驾驶员诱发振荡   速率限制   描述函数   Ⅱ型PIO准则   软件限制  

篇5: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稳定裕度实时监控技术

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稳定裕度实时监控技术

介绍了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稳定裕度的实时监控技术,论述了该技术的应用方法和使用目的,给出了一种基于快速傅立叶变换算法的稳定裕度分析方法,指出了激励信号的'选取原则,并对两种激励方案进行了比较,然后介绍了实时监控系统的组成,最后结合该技术在某型飞机定型试飞中的应用,阐述了该系统在包线扩展试飞中的重要作用.

作 者:王诚华 杨挺健 宋博性 王万友 WANG Cheng-hua YANG Ting-jian SONG Bo-xing WANG Wan-you  作者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飞机所,陕西,西安,710089 刊 名:飞行力学  ISTIC PKU英文刊名:FLIGHT DYNAMICS 年,卷(期): 24(3) 分类号:V249 关键词:电传飞行控制系统   稳定裕度   实时监控  

篇6: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岑剑平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家的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无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发展的初期,存在着过度投机、内幕交易等欺诈违法现象,本文拟就证券市场的主要欺诈形式――操纵行为,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颁布并将于今年七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

“操纵”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我国多数学者在民商法书籍中,援用现成法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精神来确定证券操纵定义,即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美、日等证券立法较为发达国家的典型解释为:“意图造成不真实或是以令人误解其买卖处于活跃状态;或者抬高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进行涉及买卖某一证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操纵是指:“为抬高、压低、稳定某种证券价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故意干扰证券市场供求的自由运行”的行为。

综观上述三种概念表述的内涵及外延,笔者认为均有欠妥之处:第三种表述概念过于简约,以致没有将操纵行为包涵无遗。第二种解释在对操纵行为涵盖方面同样有重大遗漏之处。首先,操纵行为虽一般表现为入市交易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操纵行为都需要入市交易才能实现。例如,为影响证券的发行、交易而故意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就是一种比较古老且十分典型的操纵行为。其次,也未能包括违反证券交易的自由运作精神而作故意稳定某种证券或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即作所谓的安定操作。第一种定义除概念描述稍显冗长、繁琐外,倒还差强人意。

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二、证券操纵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操纵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使自己从中得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我国及其他国家证券立法所禁止的。其主要危害有:

(一)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可引发金融**和经济危机。

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体系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等组成,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门,牵一发动全身。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丧失或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二)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价格,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格是发行公司赢利情况及资本利率的集中体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行为利用了市场调节证券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压低等手段人为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业、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

(三)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合法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申言之,操纵者谋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四)损害银行信用、加剧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

证券操纵造成股市、债市的行情大起大落,尤其是股市暴涨时,会吸纳大量银行存款流入股市,尤其是大机构规避法律,从银行融资炒股,更是增加银行风险,损害银行信用;另外,以证券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关系中,因为证券交易的多变性和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本来就是一种不很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操纵行情者不时地兴风作浪,使证券市价暴涨暴跌,就会使这种关系更不稳定,增加了许多风险系数。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暂行办法》以及新近出台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操纵行为的民法要件,主要是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二大部分,即目的(动机)和行为。

(一)目的和动机。

操纵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目的和动机,目的与动机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借用以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目的与动机的区分,可以认为,操纵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行为人的最终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获取暴利或避免重大损失;操纵行为的目的,则是故意人为抬高、压低、稳定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买卖证券。要确认某证券交易是否属于操纵行情的违规行为,必须搞清参与者进行这一证券交易的动机是否为了人为地影响该证券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搞清楚其目的是否为了诱使他人参与该种证券买卖。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该种目的和动机的存在呢?对此,欧美、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于我们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上述有关国家判例认为,只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价格变化或为引起价格变化而人为地采取措施,表面上看来建立了操纵的目的,即可推定目的存在,除非此时被告能够提出不成立的有力反证。美国证券委员会主张,既然深查人类的心灵是不可能的,因此通常在被告没有招认的情况下,认定操纵目的的结论是基于环境的证据推理出来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有关的异常行为后又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合法、合理的目的`时,便可确认其具有操纵的目的。

(二)行为。

行为人操纵证券的行为,可以表现为语言,比如散布谣言,也可以是行动,例如哄抬证券价格。1814年首例由英国伦敦法院判决的股票市场操纵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散布谣言来干涉股市行情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表现为行动的,则更是繁多,主要有:串通某些证券分析家,通过他们撰文、评股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介绍、建议购买某种股票;散布有关上市公司的假消息;制造某一股票交投活跃或者清淡的假象;勾结大机构,垄断市场等等;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根本特征就是欺诈。操纵行为属于智慧型的业务违法活动,随着交易方式的发展及时代的推移,更有繁衍扩张之态势。下面就《证券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讨论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这类手法在理论上被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具体地说,是由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主要是大机构)先筹足一大笔炒作资金,选定某种具有炒作潜力且易于操作的个股,暗中利用不同的帐户在市场上吸足该股,尔后结合各式炒作题材连续进场拉抬股价,制造上涨行情,从而引诱广大投资者追涨跟进,使股价一路攀高,待股价涨到一定高度,暗中出货,甚至融券卖空,此时交易量明显放大,股价呈剧烈振荡,等股价回跌再逢低补吃,以备下次炒作。如此循环炒作方式操纵价格,从上涨及下跌中,两面获利。此种情况的其它表现形式还有:其一,行为人连续以低进高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频繁买卖,以达到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价格的目的。其二,以拉锯的方式反复作价。即操纵者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开设帐户,以同一笔或数笔证券反复地通过某个证券商处买进,然后通过另一证券商卖出,造成交投活跃假象,引诱中小投资者盲目跟进。其三,以冲销转帐的方式反复作价。即由一个集团或公司利用其不同身份开设两个以上户头,以冲销转帐方式反复作价,操纵者仅实际支出部分手续费用,将证券价格抬高或压低。

对于此种操作手法,世界各国均明确立法禁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通过以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股票……”,禁止“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第1款第4、5、7、8项规定,禁止为促进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单独或与一个或更多的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作一个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或抬高、压低证券价格的行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2)项亦有如此规定。

案例一: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6月,证监查字20号)

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16个帐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至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同帐户对该只股票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帐户自买自卖量占42.4%。

第二,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操纵参与者经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数量、价格,在相近时间内,向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买进、卖出的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实质是人为造市,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当跟风者纷纷光顾由造市者操纵的证券时,操纵者趁机获取巨额利润。因为相对委托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通过两个(或以上)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只要严密掩饰事先串通、共谋事实,仅仅凭交易记录一般很难证实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如《暂行办法》及《证券法》对此规定却至为概括、原则。美、日等国法律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一下。按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节关于相对委托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为:(1)客观上交易双方有同谋行为,即要求双方的委托行为在时间、价格、数量上有相似性即可。例如,第9节(b)项、(c)项规定:“知道由相同或不同的当事人,或为了相同或不同的当事人已经或将要在实际上相同的时间以实际相同的价格卖出(买入)该项证券的实际相同类型的指令,而发出买入(卖出)该项证券的指令。(2)允许两个相反的委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价格上落或数量差异,不要求绝对一致。该类操纵行为发展到极致,便是相互要约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这种情况中的行为人,是在并不持有该种证券的前提下,实施所谓出售或要约出售证券,在排除了误操作的情况下,操纵者的目的必然是企图制造某种证券或证券市场的虚假行情从中渔利。此种行为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很容易对证券价格状况产生误解而蒙受损失,为害尤烈。

案例二,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

1995年2月23日,这是中国证券业难忘的一天。该天,上海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8539.93亿元,6800多亿集中在“327”品种(它是92年发行的三年期100元国库券),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空方盟友陡然抛出700万口(合1760亿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价位迅速从152元跌落到147.5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入市现货不到200亿,万国证券公司及空方盟友下单量高于市场流量的20倍,他们是拿并不持有的证券空单游戏投资大众。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裁管金生,在他亲手制造的金额为10亿人民币之巨的证券操纵**中,结束了其辉煌的证券王子生涯。

第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我国证券业界称之为“对倒”。

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证券市场操纵方式,国外证券理论称为“洗售”,或叫虚买虚卖。它是由同一投资人,分别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依照一定的价格作相反的买和卖,以撮合成交。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纪录,操纵者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并没有增减,行为人是在“左手买进,右手卖出”。这种虚假买卖,既包括同一公司或个人范围内的买卖,也包括不同公司或个人之间的交易,双方商定不以交易现实而转移证券所有权,一方将买得另一方的证券,事后暗地里返还给另一方。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前者,这种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对倒交易,数量大、次数频繁,显然要影响到证券市场行情,制造出证券价格的虚假纪录。比如,某操纵者想高价卖出手中证券,而当时价位又不理想,便会利用在证券经营机构分设的不同帐户,也有的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串通约定,以同样的价格或比较接近的价格,同时购买和售出某种证券,逐步拉高反复操作,使该证券价格不断上扬,吸引别人参与买卖,在一定价位时,逐步将手中证券抛出。上述前一段的虚假买卖情况,若发生在不同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则比较难以查证,且对广大投资者更具迷惑性,被证券交易监察部门发现、查明的绝大多数在同一公司或个人范围内的对倒交易。

案例三,广发证券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6月,证监查字(1997)16号)

广发证券公司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价。据统计自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该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相对委托南油物业14324982股,相当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

第四,用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等方法,影响证券交易。

所谓谣言,一般是指行为人就某种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及其过去将来发表的虚假或能使人产生误解的陈述。谣言的内容是自己或他人的操作正在或即将要进行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内容可以是完全不真实或有几分真实。所谓不实资料,是指对事实真相作虚伪不实或以令人误解的书面资讯,也就是关于该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就重要事项作虚伪表示或故意作招致误解的材料。谣言的内容是其主观上认知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不实资料的内容则是散布时主观认识可确定已经不真实的情况,任何操纵市场行为都要通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构成误导才能达到目的,与真实的消息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一样,虚假消息也是影响证券市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许多消息直接影响到个别证券价格甚至价格指数的变化。因此,为确保消息、资讯的真实、正确,各国立法均禁止不通过交易行为而借助散布谣言、传播不实资料方式进行的操纵行为。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a)(3)(4)和(5)项,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5条第2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对防止造谣欺诈行为,予以法律规范。我国《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禁止:“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的操纵行为”。

案例四,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已经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要求公布,《深圳证券报》11月6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在深交所,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第五,安定操作等其它违法操纵行为。

所谓安定操作,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固定或者稳定有价证券的市场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实施的一联串的买卖交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在募集或者销售、发行、抵押某种有价证券时实施。比如,某券商承销新发行的某项证券后,因大量的新证券进入二级市场,必然会发生暂时性的供过于求现象,该种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从而使交易价格低于承销价格,承销券商会蒙受重大损失,进而影响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所以,承销券商为维持证券价格,往往采取特定价格买进所有低于该价卖出的该种证券,使之止跌趋稳。

但是,安定操作往往被无度地运用于市场操纵,那么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性就会增大,因为,安定操作增加了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这种人为增加的买卖行为,影响广大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理性交易。对安定操作的评价,证券理论研究者认识不一。持否定说者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安定操作本身也是一种操纵行为,干扰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必须绝对禁止;持肯定说者则从保护发行人、承销商利益,从保持资本流入的确定性的角度,认为安定操作可以平衡大量的新证券流入市场所发生的供过于求现象,有重大存在价值,应不予立法禁止。

美、日证券立法肯定安定操作的正面作用,允许有限的安定操作,并制定特别的规则防止滥用,如果行为人违法规则实施的安定操作,则视为违法。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5条第3款规定:“如何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谋,违反政令规定,以固定或稳定有价证券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不断的进行买卖交易,或者委托或受托行为”。与日本一样,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6)项对安定操作从立法角度予以多重约束,反观我国证券立法,对安定操作却持绝对肯定说,未加任何规范约束。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操纵行为频繁发生,为了减少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在允许安定操作的前提下,有必要增设规则予以规范、界定。窃以为,安定操作规则至少应包含如下精神:(一)实施安定操作之前行为人需向中国证监会和实施安定操作所在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如《要求安定操作报告书》等;(二)安定操作的当事人,买入正在安定操作的证券价格,不得高于实施安定操作前日的收盘价;(三)有义务在交易前向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告知该种证券正在实施安定操作。

案例五,日本热学工业公司股票安定操作案。(大坂地方法院1977年6月28日判决)

1974年5月15日期间,日本热学工业公司的常务董事长和该公司总经理商量后,()以安定本公司的股票价格为目的,暗中通过某证券公司等四家单位,在大坂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上,持续买进本公司股票23.7万股,并进行了一连串的买卖交易。

四、我国对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处理。

1993年国务院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9月颁发的《暂行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的《证券法》,是处理证券操纵行为的行政法规和法律。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前两个行政法规,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处理、制裁了大量的操纵证券交易案件。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暂行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在重申上述处罚手段外,针对证券经营机构(证交所、券商、证券公司和其他券商)一般机构和个人三种主体,分别增加规定可处以,限制暂定、撤销证券经营业务;暂定、取消上市资格;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184条综合上述两者处理措施,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篇7: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家的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无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发展的初期,存在着过度投机、内幕交易等欺诈违法现象,本文拟就证券市场的主要欺诈形式-操纵行为,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颁布并将于今年七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

“操纵”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我国多数学者在民商法书籍中,援用现成法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精神来确定证券操纵定义,即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美、日等证券立法较为发达国家的典型解释为:“意图造成不真实或是以令人误解其买卖处于活跃状态;或者抬高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进行涉及买卖某一证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操纵是指:“为抬高、压低、稳定某种证券价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故意干扰证券市场供求的自由运行”的行为。

综观上述三种概念表述的内涵及外延,笔者认为均有欠妥之处:第三种表述概念过于简约,以致没有将操纵行为包涵无遗。第二种解释在对操纵行为涵盖方面同样有重大遗漏之处。首先,操纵行为虽一般表现为入市交易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操纵行为都需要入市交易才能实现。例如,为影响证券的发行、交易而故意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就是一种比较古老且十分典型的操纵行为。其次,也未能包括违反证券交易的自由运作精神而作故意稳定某种证券或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即作所谓的安定操作。第一种定义除概念描述稍显冗长、繁琐外,倒还差强人意。

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二、证券操纵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操纵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使自己从中得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我国及其他国家证券立法所禁止的。其主要危害有:

(一)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可引发金融**和经济危机。

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体系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等组成,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门,牵一发动全身。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丧失或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二)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价格,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格是发行公司赢利情况及资本利率的集中体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行为利用了市场调节证券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压低等手段人为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业、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

(三)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合法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申言之,操纵者谋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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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启蒙与操纵

启蒙与操纵

内容摘要: 电子时代的降临为文化生产开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阶段。一系列电子产品的意义突破了技术范畴而进入了政治、经济、文化的运作。本文试图从双重视域分析电子传播媒介产生的后果:一方面,电子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启蒙意义;另一方面,电子传播媒介又形成了一个隐蔽的文化权力中心。本文具体地论述了这两方面的后果如何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环境之中展开和运行。

1

现今,人们已经有理由断言,电子时代的降临同时为文化生产开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阶段。电影,电视,收音机,计算机联网,这些神奇的电子产品相继问世,为这个世界制造了一阵又一阵的惊喜。呕心沥血的构思,持续不断的实验,不无偶然的幸运发现,人们可以在每一个技术奇迹的背后追溯到种种曲折的故事。然而,现在的情况是DD这些技术奇迹已经到了联结为一个整体的时候了。它们不再是某种别出心裁的发明提供一些舒适与快乐;人们必须意识到,这些电子产品联结为一个整体之后正在深刻地改造社会结构。当然,这并不是轻率地附和种种技术决定论。人们有必要描述的是,这些电子产品的意义如何突破技术进步的范畴而进入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运作。对于文化生产说来,这些电子产品不仅提供了种种崭新的表意系统,同时,这些电子产品还为经济、政治与美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崭新的形式。

不论是否将电子产品形成的传播媒介体系视为后现代社会的重要因素,人们都必须承认,电子时代的符号制作规模是印刷时代所无法比拟的。机械与电子技术的合作终于使文化生产具有了工业社会的节奏。如今,人们甚至用“爆炸”一词形容电子传播媒介体系提供的信息数量。或许可以说,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所谓的“文化工业”只有在电子时代才名至实归。在我看来,文化工业的另一个涵义是,文化生产终于汇入了工业生产的逻辑,遵循工业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循环轨迹,成为日常性社会生产的一个有机部分。某些历史时期,文化生产是日常现实的一个“他者”DD文化生产意味了指向日常现实之外的另一个维度。按照雷蒙德・威廉斯的观点,19世纪某一个时期的“文化”或者“艺术”曾经扮演市场以及工业文明的对立面;文化或者艺术被遵为物欲横流之世的“人性”守护神。(1)现在,如同工业生产一样,文化生产终于和商品、利润互相认同了。事实上,恰恰是商品和利润维持了电子传播媒介的庞大开支,维持了电子时代不断扩大的符号制作规模。当然,这些文化产品已经进入日常的消费领域。如同种种生活用品那样,电子传播媒介体系之中的源源而来的.符号业己全面地镶嵌于社会的所有方面。可以说,电子传播媒介的社会组织意义正在逐渐显露。这个意义上,鲍德里拉激进地认为,现今的符号制作规模已经足以让历史发生另一次断裂:以工业生产为组织核心的社会开始向符号社会回归。社会的凝聚力不是源于经济生活,而是来自传播媒介的控制。于是,在他看来,革命不再是活跃的生产力摧毁传统的生产关系;颠覆种族或者性别的传统符号代码才是他真正醉心的文化革命。(2)

尽管鲍德里拉的设想之中包含了过多的符号崇拜,但是,无论如何,人们没有理由低估电子时代符号制作的意义。如果说,印刷时代的文字符号与日常现实保持了某种距离DD如果说,积淀于文字符号之中的神圣意味顽强地击穿了庸常的世俗气氛,那么,这种距离正在电子时代的符号制作之中消失。许多时候人们可以说,符号就是现实生活。电子时代的符号丧失了抽象的文字符号之中隐含的指代性、凝聚性与概括性。回溯种种古老的传说可以发现,文字符号曾经被想象为法力无边的天授之物。文字符号的诞生如同一个惊心动魄的事件。“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DD这种神话记载无不暗示了文字符号的非凡魔力。尽管理性社会的“脱魅”解除了种种神秘的权威,但是,许多时刻,文字符号仍然保持了异乎寻常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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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操纵的意思是什么

操纵的意思:

控制、开动机器或仪器等。

英文解释

operate;control;rig;manipulate;manoeuvre ;

[control;command;operate]∶控制、开动机器或仪器等

操纵电气设备

[manipulate;maneurve;rig]∶把持;支配

操纵军阀打仗

立法机关操纵国家政策

详细解释

收与放。引申为控制、掌握。

宋 曾巩 《洪州新建厅壁记》:“凡县之政无小大,令主簿皆独任,而民事委曲,当有所操纵缓急,不能一断以法。”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九:“然将师之不用命,实由於朝廷驾御操纵之无法。” 明 归有光 《送嘉定县令序》:“侯能操纵有法,赋办而民不惊。” 老舍 《谈<茶馆>》:“洋人为卖军火和扩张侵略,操纵军阀,叫他们今天我打你,明天你打他。” 峻青 《海啸》第三章十三:“ 菊花 手里拿着桨,操纵前进的方向。”

驾驭机器。

杨朔 《戈壁滩上的春天》:“通宵通夜,工人们也要在露天地里操纵着钻机。” 碧野 《晓溪晨曲》:“年轻姑娘操纵着索铲,沉着,熟练。”

指取舍、开合等变化多样的写作方法。

宋 胡仔 《苕溪渔隐丛话前集·东坡四》:“《石林诗话》云:‘诗篇当有操纵,不可拘用一律。’” 清 陆以湉 《冷庐杂识·文家操纵之笔》:“文家操纵之笔, 太史公 最为擅长。”

处理,裁决。

明 吕天成 《齐东绝倒》第一出:“[小生惊状]瞽瞍杀人了!这怎么好?[末]奏请圣裁操纵。拿下狱怎容鬆!”

篇10:操纵的近义词

应用、把持、控制、摆布、安排、掌握、利用、把握、垄断、

掌管、专揽、独揽、左右、支配、独霸、使用、操作、驾御、运用、驾驭

篇11:操纵的近义词

放纵

操纵造句

1、他是一个善于操纵舆论的聪明人。

2、他们巧妙地操纵股票市场而大赚其钱。

3、从他们出生的那一刻起,父母就应该时刻准备把他们放回到这个世界上去,而不是紧紧的抓住他们,或是在您的有生之年操纵他们的生活。

4、但是在它的摘要里,政府说目前它认为仅仅是基因的分离,而没有进一步的改变或操纵,并没有改变它的性质。

5、然而,如果您交错并重叠多个演进,那么您可以有效地操纵这些阶段。

6、这是在一部好莱坞电影中发生的事,在那里梦境可以被随意操纵。

7、要执行这个程序化的操纵,您必须通过一个插件部署这个代码。

8、一旦入侵了网络、盗取了数据之后,下一步就是干扰或操纵数据。

9、这个部分将介绍如何在EFS文件系统中创建加密的文件和目录,并操纵它们的属性。

10、这都是因为那些国家操纵了货币吗?抑或是更有可能是我们作为国家所做出的重消费而轻投资和制造的根本选择的结果?

11、它为表示文档定义了一套标准的接口集,也为访问和操纵文档定义了一套标准的方法。

12、除了可以添加、删除或修改元素之外,您还可以通过操纵指向元素或节点的指针,将元素移动到该层次结构中的另一位置上。

13、例如,在驱动程序与硬件进行通信时,它操纵寄存器以便请求一些所需的设备操作。

14、很明显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操纵整个系统,而完全不顾自己是怎样对待这场买卖牵涉的关系人。

15、这些配置文件不是直接由用户操纵的,而是通过DB2GUI工具或命令行实用程序的方式进行更新。

16、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希望看到我们当我们不被卝操纵时将如何行卝事。

17、而且还有很好的理由:能够巧妙地操纵周围人的期望是像我们一样的社会性动物的一种主要特征。

18、即使数据不是敏感数据或个人数据,在云中传输和操纵数据时也应该用密码技术加以保护。

19、失眠症甚至操纵破坏我的性生活。

20、露宿街头可以将你置于被他人伤害或者操纵的危险当中。

21、它对操纵市场、欺诈和其它市场上的滥用行为规定了监管和强制手段。

22、当然,很多人允许自己被他人影响,甚至操纵,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放弃自主权的选择。

23、第二,她利用她的眼泪进行情感勒索,作为一种操纵方式,他讨厌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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