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女性纠结要不要离婚的原因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茉沫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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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女性纠结要不要离婚的原因

篇1:感情破裂?女性纠结要不要离婚的原因

1、目前婚姻的痛苦是谁造成的?

如果你觉得非离不可,是真的无法解决了吗?还是说就是不想解决了,连办法和原因都不值得去考虑了?这一点是你要仔细思考的。

因为任何事情都是有原因的,现在解决不了的问题,放在今后也会成为一个大麻烦。你离婚确实是轻易斩断了这一切,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啊。

2、再婚后你会找到合适的吗?

很多的女人大多在自己三、四十岁的时候想要去离婚,但是那个时候的你已经有了孩子,再找到一个相对合适的已然很难,就算是你想要去选择更好的,但是考虑到孩子,你的选择相对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

3、当初自己为什么要结婚?

你在当初当义无反顾的选择了对方成为自己的爱人,一定是有你的理由的,为什么现在那么轻易的就要放弃对方呢?是你们的感情已经到了无药可救的地步了吗?

我想并不是,因为很多的感情都是在没有及时沟通和好好相处中才发生了间隙,为什么只想着处理后果,而忘记最初的决定呢?我想这些都需要你要仔细思考,而不是在离婚和再婚中继续烦恼。

篇2:感情破裂离婚起诉状

原告:何X,女,汉族,xxx年8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址:xx市越秀区XXXXXXXX

被告:陈X,男, 汉族,xxx年3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成年;

3、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购买的位于xx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西XXX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房屋市场价款补偿一半给被告;

4、请求判令双方各自名下所拥有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因工作关系于xxx年初相识并相恋,xxx年4月在xx市xx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xx年8月7日生育儿子陈XX。婚前双方感觉尚可,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各自忙于工作,夫妻双方性格及思维方式差异很大,无法找到任何共同语言。原告也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经常是说到几句就不欢而散,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xxx年11月5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xxx年12月25日做出(xxx)天法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在领取判决书之后,被告对于这段感情没有做任何改进,也无法进一步沟通,双方也分居至今,最终还是发现无和好可能。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就离婚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之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4月 日

篇3:感情破裂离婚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汉族,xxx年8月11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49号 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年1月15日出生,住址:xx省X县XX乡X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XX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xxx年12月17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xxx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男孩,现年六岁半。被告短婚未生育。双方结婚后于xxx年2月份生育一子陈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并且被告也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上网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石家庄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长此以往,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希望将作为原告婚前财产的一套房子(原告与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房屋产权人仍为原告前夫)平均分割,这样无理的要求原告自然无法答应,因此被告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因此为了婚生子陈XX的健康成长,原告同意婚生子陈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积累起太多的共同财产,现有的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依法判决。

此致

xx省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12月20日

篇4:纠结要不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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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不建议离职,去哪里都一样,你在这里处理不好,别的地方一样处理不好,别人都是欺软怕硬,照样给你压力。

当事人可以理性分析一下自己的职业规划和岗位分析:

1. 本单位,本行业是否具有高增长性,是否是朝阳行业,还是夕阳行业;

2. 本岗位的岗位价值评估和当事人的能力是否匹配,如果当事人能力已超出本岗位的要求,公司又没有好的平台,那么当事人可以寻找更大的平台;

3. 市场平均薪酬是否和本岗位差距甚大,如果没什么差距,去新单位还是有融入不了新公司的风险;

4. 当事人自己的职业规划,从技术到管理,或者从管理到技术再到管理,有一个比较好的晋升通道。

[纠结要不要辞职?]

篇5:离婚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xx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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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女性纠结要不要离婚的原因(集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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