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的受理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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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的受理如何进行

篇1:仲裁申请的受理如何进行

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申请的受理有以下程序:

1、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是5日。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要在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

受理仲裁申请即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许诺,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解决谊纠纷进行一切工作。

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预交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法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仲裁员名册后从中选择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并告之仲裁委员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该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申请的受理期限是多长时间?【2】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我国仲裁法第24条对比作了明确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协议。

当事人弥补仲裁申请书的欠缺或者补充仲裁协议后,仲裁委员会自其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有哪些?【3】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篇2: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受理通知书(送被申请人)

×××农仲案[×××]

第×××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你纠纷一案,本委已受理。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送你。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将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本委,并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如委托代理人,应填写由你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选定仲裁员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相关规定:

1.我方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仲裁员;

选定 为首席仲裁员。

2.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年 月 日

仲裁员回避通知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8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经审查,仲裁员确有必须回避的情形,本委决定其回避。

请(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于工作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决定不予回避的.,修改为:

(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你提交的回避申请书收到。经审查,仲裁员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的必须回避情形,本委决定其继续参加该案的审理和裁决。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篇3: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受理情况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受理情况

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篇4:人事仲裁申请

申请人:鄂贵京,男,49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

电话:13704756876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 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1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80年8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年5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年8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年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年6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年8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申请人。

从1994年8月至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5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任校党委书记期间,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到,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月14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09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99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994年8月至年,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篇5:人事仲裁申请

申请人:阮**,汉族, 年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住湖北省**县**镇 号,身份证编号: ,**县教育局第*中学教师;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县教育局,住所:**县**镇**大道,法定代表人余**,**县教育局局长,电话:0715-******4。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并补发9月至3月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中学毕业后,自1975年8月起先后一直在被申请人下属的**县**铺镇小学、中学和**县第*中学从事教师职业,此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努力工作,取得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年下半年,身为中教一级职称教师的申请人结核病复发,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申请人回家治病、休养;20初,申请人在身体病情相对好转后回到了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县第**中学要求继续上班,原**县第**中学校长等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为申请人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期间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单位领导要求继续上班,被申请人总是要求申请人与其下属单位**县第*中学领导沟通好;由于申请人性情耿直,一直住在学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领导的威望,没有做出任何过激的行为;年8月,申请人多次要求参加“师训”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申请人也不予理睬,只是承诺工资不会减少。由于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其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从1975年至2000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二十多年,因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恢复工作,继续履行人事聘用合同;2001年9月至今申请人就无法领到基本的工资,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总是以财政困难等为各种理由推诿。此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被申请人总是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申请人自1975年8月起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几十年,申请人的所有人事档案都由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被申请人**县教育局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现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人特此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四月 日

篇6:人事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柏祥,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组23号,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员工。联系电话:13660241713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杨佛来,工厂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45号工业综合楼2楼自编209房。

1.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8月1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1103.4

元[(1600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5元,合共1378.4元。

2.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4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10368.08元。

3.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5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因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3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53.46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76.73元,合共3230.19元。

上述四项请求金额总计26676.4元。

事实经过:

2010年4月1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车位”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月薪为1600元,每月的20号被申请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申请人上个月的工资;申请人的工资按计件计算,双方没有对申请人的计件定额进行约定,计件单价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制定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被申请人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上、下班均以纸质考勤卡打卡进行考勤记录,每月的`月底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对。自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每个周六、周日各加班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82小时,每月安排申请人休息3天(即每月工作27-28天)。201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现金支付申请人4月份工资1243元;6月21日、7月20日、8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了5月份工资2162元、6月份工资1484元、7月份工资1326元;但被申请人却从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加点的报酬,对此申请人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均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但被申请人均未予改正。申请人于2010年8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共四个月,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306.93元(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

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在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后,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8月份的工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向申请人加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报酬。我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在工作日延长我工作时间累计352个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4854.08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52小时×150%);被申请人在休息日安排我加班累计300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5514.00 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00小时×200%),两项加班费合共10368.08元。被申请人在每次向我支付工资时均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92.02元(10368.08元×25%)。

申请人2010年4月14日至8月20日加班明细: 4月份:14号、15号、16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共十二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17号、18号、24号、2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个小时。 5月份: 4号、5号、6号、7号、10号、12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31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2号、3号、8号、9号、15号、16号、22号、23号、29号、30号十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6月份: 2号、3号、4号、7号、8号、9号、10号、14号、15号、17号、18号、22号、23号、24号、25号、28号、29号、30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5号、6号、12号、13号、19号、20号、26号、27号八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7月份: 2号、5号、6号、7号、8号、9号、12号、13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十七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3号、4号、10号、17号、18号、24号、25号、31号八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8月份: 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0号、12号、13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十四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7号、8号、14号、1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我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我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0年 8月20日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12300元(其中5月份 2712.52元、6月份3861.16 元、7月份3971.40元、8月份2592.40元)。 关于第四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由于被申请人长期克扣申请人的加班加点报酬,不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导致申请人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153.46元;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离职时及时支付该项经济补偿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76.73元(2153.46元×50%)。

由于被申请人在劳动用工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态度强硬,毫无悔改之意,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

2010 年 月 日

篇7:如何申请仲裁附

一、仲裁受案范围:

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投资合同、证劵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资产重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协议、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合同等纠纷。

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纠纷属于仲裁的范围,二是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成都仲裁委员会。

二、提交材料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 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仲裁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增加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在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请求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以上所述时间,不包括案件的鉴定、公告期间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的期间。

四、能否委托律师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五、能否进行调解?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裁决作出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仲裁的费用?

包括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如有)。

八、仲裁流程

劳动仲裁申请如何写

申请仲裁裁决申请书

个人申请仲裁申请书

个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怎么写申请劳动仲裁

个人劳动仲裁申请协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报告书

人事争议仲裁怎么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的受理如何进行(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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