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共含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szjunliang138”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注意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怎么算?从什么时候起算,有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自5月1日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改为一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我是临汾的,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本来仲裁委已定了开庭时间,但是由于我生病了,所以错过了仲裁开庭时间,请问有没有补救办法?
答:根据新法第35条、36条的规定,自205月1日起,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如本人生病,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当时我和单位由于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了一些纠纷。去年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说不能受理,问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60天。也就是说,你应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而你在几年之后才提出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时效。
问:我在太原市的一个企业已经工作了,但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单位突然把我辞退了,现在没工资也没养老保险,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对于单位辞退你未支付经济补偿和未交纳过社会保险的事,应自月被辞退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仲裁时效。你可以在年10月之前,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依法补缴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建议先行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卡、工资单、证人证言。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风险提示: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该条款规定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该时效可中止或中断,即符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时,即便过了一年时间仍可以申请仲裁。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时效范围内及时行使权利,申请劳动仲裁。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一、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重点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27条第4款作出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二、可以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重点注意事项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三、撤诉劳动仲裁案件时效的起算时间、重点注意事项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实践中,一些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之前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的时效计算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7月29日起施行)。
案例
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诉求被驳回
黄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工厂工作。12月该企业转制为&&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公司。4月××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20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对该款项××公司要求案外人&&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期间黄某未向××公司索要该补偿金,××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4月黄某以××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1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于204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7月29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年7月29日起施行)。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实践中,一些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之前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实践中,一些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之前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实践中,一些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之前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直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案例
诉求被驳回
黄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工厂工作。月该企业转制为&&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公司。年4月××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2009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对该款项××公司要求案外人&&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公
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解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和时间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在一年之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的申请,超过一年,当事人就因超过时效而失去了这一权利,不能再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时效中止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本款规定了两种能够引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
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者一方的请求是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基于各自利益的角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该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笔者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发现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中,“裁”“审”两机构在法律理解和适用应该保持协调一致,这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下面笔者就该条款的适用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生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作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