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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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刑事诉讼书范文(共含20篇),希望大家喜欢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阿月”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刑事诉讼书范文

篇1: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本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姓名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众多授权委托书中的一种,授权委托书一旦叫给被委托人,委托人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反悔,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对于授权委托书的交付一定要小心谨慎。

篇2:刑事诉讼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刑事诉讼起诉状【2】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

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徒刑。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篇3:刑事诉讼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篇4:刑事诉讼上诉状

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19××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篇5: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是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冲突时,是否应向民事那样,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意见不一致。

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点,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服从于刑事诉讼,应当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相同之处,但有许多质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在诉讼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被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先刑后行,否则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后刑。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均有偏颇。

笔者认为是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到人权保护林的案件,则不宜先刑后行,而应当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因交通肇事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象这类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惯例,而应当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 ,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只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审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

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全国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写入我国的宪法,这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先刑后行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途径,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途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权。

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即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等问题。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先刑后行,这样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2】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你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篇6:刑事诉讼各种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2】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

根据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

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定位【3】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于3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熓孕校牎罚熞韵录虺啤兑饧》犞泄娑ǎ憾杂诒桓嫒俗栽溉献锏牡谝簧蠊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方式上进行简化,从而通过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已经进行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改革予以了肯定。

考虑到公正与正义的要求,对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笔者认为必须与下列的制度配套使用:

1、赋予被告人以选择权。

根据《意见》,有权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被告人实质上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选择权。

赋予被告人简化审的选择权,实际上来源于被告人有权选择按正常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权利,这种权利直接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即当事人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权利。

因为适用简化审是一种会使被告人权利受到限制,并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的特殊程序。

对于这样一种使自己明显不利的程序,如果不是被告人自己选择的,而是被迫承受的,那么被告人会认为诉讼的结果也不是在正当的程序中作出的。

而一旦赋予被告人选择权,那么无论该程序会给被告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可能都会对这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心甘情愿。

2、规定必须要有律师参加。

当一个人被刑事指控的时候,他可能根本就判断不出指控的性质、指控的事实,只有律师才可能对事实与证据、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以及裁判时定罪的.可能性有全面的了解。

没有律师的参与,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律应规定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

3、在诉讼证明标准上,实行法律真实标准。

我国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立法所倡导的带有对抗制因素的庭审方式,因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存在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推行,因而应改变为法律真实标准。

4、对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

在那些坚持按照普通程序审判的被告人和通过有罪答辩来消除审判风险的被告人之间,量刑应有所差别,而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能节省国家进行审判的开支和费用,所以法院在量刑上应体现出一定的“优惠”,这也是许多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的重要缘由之一。

篇7:刑事诉讼 鉴定

刑事诉讼 鉴定

刑事诉讼 鉴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做好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精神并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

第三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办案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

省政府指定的监狱系统医院,只承担监狱已经收监的罪犯的.常见性疾病的保外就医鉴定。

第四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刑事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要求鉴定方)。

要求鉴定方只能向1所医院提出鉴定要求。

第五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七条 医院成立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

第八条 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职工;

(二)5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九条 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具有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职工;

(二)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人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并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委托鉴定时应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要求鉴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况;

(二)案情及经过;

(三)鉴定目的和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要求鉴定方名称;

(二)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三)鉴定的要求和目的;

(四)鉴定日期、场所;

(五)以往鉴定结论;

(六)分析说明;

(七)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专用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从受理医学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在14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征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

第十八条 对精神病人进行留院鉴定,须设单人观察房间,要求鉴定方应当派人日夜监护。

第十九条 对被鉴定人一般不进行疾病治疗。确因鉴定需要作治疗的,医院应征求要求鉴定方意见。

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在医学鉴定期间,除要求鉴定方和鉴定人员外,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所需费用由要求鉴定方垫付。

第二十四条 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医学鉴定书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三种。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开始的时和日都不算,因而这两种计量单位之问不能互相换算,例如,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可以用1日代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个月1日、本月15日收案至下个月15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

如果期满月相当于开始月的某日实际不存在时,应当将期满日向前移,也即以期满月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而不得向后顺延到再下1个月。

例如,人民检察院1月31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满之日本应是“2月31日”,但是由于2月份没有31日,所以此时的期满之日应是当年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或者29日。

此外,遇有以半月为期的,不分大、小月,均以15天计,不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即应当以此为限适时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不应顺延;但是,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则应顺延至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首先,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其次,这也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例如,缉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从外地押解回侦查机关所在地需要2天时间,则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应当扣除2天,但路途时间仍然应当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此外,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问,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二)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期间的计算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期限不计人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2】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期间的计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本章重点:期间和送达的概念;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方式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一)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区别 (二)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篇9: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以法释[]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篇10: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主要内容: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公开审理;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核心考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外国人的范围: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

①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②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③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①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

①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②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①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②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③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④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高法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①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②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③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篇11: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除了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涉外国素”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

(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国家主权原则,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其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作为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正常国际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则所决定的。

其二,依法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其三,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协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的,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效力。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公开明确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从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长期坚持的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应贯彻。

在司法实践中,既不应盲目排外,给予歧视性待遇,随意剥夺或限制外国诉讼参与人应享的诉讼权利,也不应盲目崇外,给予特殊待遇,赋予外国诉讼参与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内国不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而实行歧视或限制的,则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取对等原则,对该外国所属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时相应地要予以歧视或限制。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我国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给予司法协助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为方便外国人参与诉讼,利于查明案情,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根据外国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翻译。

其中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而我国司法机关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供或送达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并附有其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诉讼文书的理解与执行,以中文本为准。

翻译费用一般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但如其无力承担翻译费用,则应免费为其提供译员帮助。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

-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执行律师职务。

1981年10月20日我国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利益的活动。

而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指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范围包括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华境内的法律事务,并再次明令禁止外国律师事务及其成员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根据司法解释,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篇1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篇13: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篇14: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参见“比较速记”中的八)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

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篇15: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

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

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

审限为2+1+3+∞,法院在手里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即+1)个月,对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156条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的审限要视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审限与一审公诉案件一致。

如未羁押,审限为六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20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到1.5个月。

五、上诉期。

10天,接到判决书起第二天起,10日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六、二审受理。

二审受理后审限为2+2+∞,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156条规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可以经过省高院批准延长2个月,如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终结的标志即为做出终审判决。

篇16: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

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

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

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

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

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

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

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

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

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

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

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

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

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

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

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

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

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

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

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

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

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

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

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

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

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篇17:刑事诉讼办案期限

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后提请逮捕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日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日

检察

机关

批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日

检察

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日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

20日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日

检规则105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检规则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刑诉124条

公安

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2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刑诉125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刑诉138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刑诉140条

检察

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

刑诉178条

人民

法院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68条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刑诉166条

人民

法院

人民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168条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日

刑诉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日

             

人民

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96条

人民

法院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194条

二审

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规定

刑诉200条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刑诉211条

最高

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

刑诉207条

 
延长期限

六个月

篇18: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

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

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

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

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

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的上诉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从初审法庭到中级上诉法庭,从中级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

通常打输官司一方自动有权利上诉到中级法院,而高级法院只有在审慎判断后才会听取上诉。

(一旦要求调阅案卷的命令状的请求抵达,上诉请求就会送到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权并非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有无上诉权,属于各州裁量的范围,若规定为宪法权利,恐引起滥诉,耗费各州司法资源。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

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

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维持原判。

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原判决。

一罪不能二判的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中的表述是:“任何人都不应以相同的罪名而宣判二次”。

此原则无论在联邦法庭还是州法庭均得以运用,除非第一次是错判,否则不能第二次审判,除非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宣布以前的宣判无效,或者是被告对定罪提出上诉。

一罪不能二判也能防止二次惩罚,以及在二次审判中由于更仔细地审查而加重惩罚。

因此,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重审法院如果加重被告的刑罚,将被推定为恶意加刑,除非量刑法官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推翻这种推定。

篇19: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研究摘要【1】

现行刑事诉讼法学融合了国内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是多种类型的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结果。

新媒体的到来,对各个行业都有重要影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甚至波及到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

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指的是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并且保证无罪之人不会受到刑事追求的所有活动。

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的深入应用,带来了信息化技术支持,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文章基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阐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

(一)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经济与政治在不断适应的同时也不断发生改变。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更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数字媒体以及以家庭为代表的组织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变革,改变了旧的刑事诉讼格局,促使其更加讲究法治与民主。

在新媒体时代下,开展的刑事诉讼活动要注意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有助于完善社会结构,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方式。

(二)创新了基础理论与刑事诉讼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交流更为方便,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增加信息交流的共享性与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视角,理论与理念都得到了更新与挖掘。

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上更重视司法公平与人权保障,改变了单纯惩治犯罪的目的,表明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优化,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理论上的创新能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擅长运用分析法、推理法,但缺乏社会理论、数据的支撑。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沟通交流更为方便,也创新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凭借互联网平台、移动媒体等的便利性,可以征集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形式来诉讼立法焦点性问题,进一步扩展公民参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与公平,激发社会活力。

根据社会大众的调研方式来获取所需的数据信息。

因为有了数据支持,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更科学化、规范化。

(三)宪法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支持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就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宪法。

宪法条款中可以找到刑事诉讼法的对应条款支持。

这样的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说服力、权威性。

这也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

(四)刑事诉讼法研究体系更加健全

传统媒体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不足之处凸显,例如研究具有反复性、热点关注度过高、交叉性学科缺乏独立性间接、不了解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等。

新媒体时代,这些问题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互联网的高效办事效率为广大刑事诉讼法学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国际性资料,促进交叉学科、单学科的研究,分享国内外焦点热点。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思维碰撞,给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研究也提供了新想法和新思维,影响着立法体系的研究。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宪法性和社会性加强

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发展的明显趋势就是宪法化。

宪法化,即宪法中有刑事司法制度的条文规定。

调查结果表明,在宪法中,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发达国家中,在公民权利中,刑事程序权利会受到高度重视,在宪法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社会化,也是指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的互动,通过角色知识的学习、社会文化的内化,渐渐的适应社会生活。

该过程延续和积累了社会文化,整合了现有社会结构,健全和完善了人的个性。

新媒体突破了以往的形式诉讼格局,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法治化和民主化

刑事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法治化与民主化,严格落实刑事诉讼程序,健全诉讼机制。

同时还需要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建设社会公众参与平台,让刑事诉讼充分体现出法治化与民主化。

(三)刑事司法制度

逐渐走上国际轨道联合国对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文件,最具代表的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囊括了刑事司法标准,这也反映出了国际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虽然各个国家有地域、文化、制度的差异,但在刑事司法上却有类似的认识,说明各国均拥有追求法治的目标。

各个国家在刑事司法上的交流沟通会更多,借鉴他国中的精髓部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深化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强,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还应该具有保障人权的目的。

新媒体时代要求刑事刑诉中要以强大媒体规范和法制法规的公共权力,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要通过公平的程序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这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也是检验诉讼程序正当性、公平性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工具法或者附属法,而是成为了实体法,成了国家宪法的测震仪。

(二)调节社会和谐度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矛盾的缓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始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程度。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事先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健全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基础功能,拓展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范围。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就是调节人和社会、人和人的冲突。

想要维护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合法性,就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诺言,利用刑事诉讼法的'社会调节器本质,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捍卫公平正义,缓解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崩溃、社会动荡。

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利用新媒体推出刑事诉讼超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公平公正的保障体系包括了公平的生存规则、生存权利的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中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以新媒体视角完善多元素、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发展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践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元素之一。

(三)将理论实际统一化

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了突破,可以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能够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成熟程度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在正确理论方向的引导下,要结合具体情况,让理论更具应用型。

结合数字化资源、互联网资源进行理论研究和推进实践化发展。

用理论联系实际,并作用于实际。

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融合,理论服务于实际,才能发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作用于实际,并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实践,就能够反作用于理论研究。

(四)重视社会大众意见

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群众的言论更为自由,出现了众说纷纭的情况,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执行都起到了督促作用,尤其是群众参与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的保障既包括了受害人人权,也包括了嫌疑人的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公正性。

网络上社会大众的呼声比较嘈杂,政治立场不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处理态度,听取具有积极性的声音,追究恶意煽动是非、不怀好意声音的责任。

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性与公平性,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推动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密切相关,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核心要点,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

因为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应该做到严谨无误,确保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相互促进。

理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人权保障。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在应用刑事诉讼法学时,更应追求精确性和无误性,还应具有接纳性、包容性,合理运用网络声音。

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时,也要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两者具有辩证统一性。

(六)提高民众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度

新媒体环境中,刑事诉讼法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共享性、开放性与便捷性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

社会大众也更重视刑事诉讼法内容与标准,关系诉讼法在立法、实践、理论和程序上的问题,并给出意见。

通过网络新媒体线上线下的沟通,自由发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观点与建议,对社会大众学习法律常识、建立刑事诉讼法学意识有重要意义。

同时,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宣传作用,对维护公平公正、增加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性作用;对具有违法犯罪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更加的健全完善。

信息技术的透明化、便捷化让刑事诉讼法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结合社会化、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征,既要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重视人权保障。

这不仅能促进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也能和世界接轨,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平.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法制与社会,,16:114-115.

〔2〕赵艳艳.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3:101-102.

〔3〕陈光中,罗海敏.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J〕.现代法学,,01:141-149.

〔4〕雷小政.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D〕.中国政法大学,.

论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论文【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金融领域也随之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目前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有效策略,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体制不断深化,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企业为了能够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应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偏向于为我国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实施金融支持,使得中小型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但是,民间借贷法律不够完备和健全,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

篇20: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的满足。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 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 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安全利益和自由利益。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通常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仅只是一种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作为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即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2 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 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这种独立的内在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概述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是指公正、平等。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正义价值都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关于刑事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结果本位主义” ?认为刑事程序只是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和手段?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

衡量法程序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的的实现程度。

另一种观点是“程序本位主义” ?该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

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本身的独立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根据罗尔斯 《正义论》 中对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定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3 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

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

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

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正义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

其中?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这种表现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真实表现?也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歪曲表现。

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 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法治注重程序?赋予它独立的意义?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用制度的理性来克制人的不确定性? 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均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往往是国家公权力与社会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弱小的个人权利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就达不到平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就不能够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 又同时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4 该享受的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

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民主法治社会?就不能够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就是要在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

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程序法的核心价值 一个民主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实体法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程序法也应该得到极大的重视。

但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理念长期得不到扭转。

根据犯罪控制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 “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 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 ?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就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那些将刑事诉讼程序看做是刑事实体的附属的观点? 没有看到程序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者丑化的独立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程序比刑事实体能够更直接地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平、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正义价值支撑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于程序问题的讨论?才具有足够的自信。

对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在刑事实体理论的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同时还可以弥补刑事实体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

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开放?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因而其价值取向也五花八门。

比如?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是违法还是犯罪。

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或利益的不同?很难达成一致。

一个实体问题的答案肯能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

及时依法判决了?也会有人持不同意见。

可能有人认为是正义的?而有人会认为是非正义的。

程序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5 的正义价值通常可以弥补实体法的这一缺陷?具体表现在? 1.控辩双方可以通过程序来消除纷争。

即通过平等的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证明。

这种辩论的机会是程序法赋予他们的且辩论双方主体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

2.他们即使不能在实体方面达成一致?但他们可以在程序方面达成一致?而且使他们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法能够保证程序的正义合理。

?三?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靠执法者的具体办案活动得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不仅仅是在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 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个体本身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个案惩治犯罪的满足。

这样?刑事诉讼通过自身独立的正义价值?培育起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也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该归咎于他们内心的法律理念的局限? 其中就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和信仰是相当欠缺的。

如果执法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的正义价值? 又何以能够教化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心? 三、如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要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除了从理论上对其目的、价值进行分析定位以外? 还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创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及其价值体现的主客观条件。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前提?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不仅无法实现法治? 而且根本谈不上法的价值的体现。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与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6 公正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至少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平等对抗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适应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需要?应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

最后?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上?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二?改善司法体制 所谓司法体制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将执行一定司法任务的司法机关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体系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

这种体制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极易导致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涉?第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第三?司法机关内部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第四?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与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是相矛盾的?实际上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而不是法官主导的控辩对抗的非线性结构。

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难以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因此必须按司法独立原则和抗辩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

?三?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素养 制定公正完善的法律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仅仅是实现刑事诉讼正义价值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主观条件。

观念不转变?再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走样。

只有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真正树立了法律至上、公正司法的法律价值观?不唯钱、不唯权、不唯上?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标准?才会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完美体现?不仅取决于良好的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7 律本身、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价值观?更需要有效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司法专横和专断。

司法的独立固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的独立运作并不意味着司法活动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同样要受到有权机关和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即人民的监督。

结论 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能够让我们对法律的内涵有更深的理解?法律的正义性不仅要体现在实体法中?也要体现在程序法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具体的刑事办案活动中来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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