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生劳动卫生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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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劳动卫生检查办法

篇1:教育学院学生劳动卫生检查办法

教育学院学生劳动卫生检查办法

为加强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学风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成才,以良好精神面貌迎接我校本科教学评估,根据学校有关精神,贯彻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卫生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

目的贯彻环境育人的要求,使学生学习休息的场所能保持整洁舒适的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展现我院大学生良好的素质。

二、检查范围

1、教室卫生

2、学生宿舍卫生

3、卫生区卫生

三、检查标准、内容:

学校、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卫生管理条例所列卫生打扫标准要求为检查标准和内容。

四、检查的组织机构

各班推选劳卫委员等男女各1名学生干部,参加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社区委员会,由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分工,领导各小组检查。

五、检查时间、次数

在强化建设“讲卫生,倡文明,共建大学新秩序”期间,保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具体检查时间每天上午或下午由各小组确定。

六、具体检查方式、方法

1、根据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卫生管理条例、所定标准实行打分制。

2、实行检查人员签名制,每位检查员在自己所查结果上签名。

3、各检查员每个人的检查结果,由各检查小组长上交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统计结果,对检查人员个人具体打分情况,对外实行保密制,

4、实行先进奖励,末位缴纳卫生保证金制。

(1)每位检查员在检查中均按我院宿舍、教室数3%—8%评出特优宿舍、教室或较差教室、宿舍。具体数额:教室至少为1—2个;男生宿舍至少3—9个;女生宿舍为5—12个。

(2)较差教室通报该班班长、劳卫委员姓名、该天值日生须交纳卫生保证金:值日生为学生党员20元/人次,学生干部15元/人次,普通学生10元/人次;较差宿舍成员须缴纳卫生保证金:党员20元/人次、学生干部15元/人次、舍长15元/人次、值日生20元/人次、普通成员10元/人次;较差责任个人20元/人次。

(3)较差或优秀教室、宿舍在检查单上须标明具体原因。

(4)教室、宿舍卫生在学校检查中成绩突出,受到表扬;教室、宿舍卫生整体水平全部达到院校要求,可免予通报免收卫生保证金。

5、实行一票否决制。

(1)凡被院校领导、检查组表扬或通报批评的`,一律视为优秀或较差情况,接受奖励或处罚。

(2)教室、宿舍门、玻璃上贴纸,影响检查的,一律为较差情况。

(3)非休息时间(如上课、自习时间)检查时未叠被、卫生未打扫整理或无正当理由(伤病假除外)未起床的一律视为较差,个人缴纳保证金:党员20元/人次、学生干部15元/人次、普通学生10元/人次。

七、结果处理

(1)检查结果由劳卫宿管部统计、公示、留存并写入诚信档案,作为量化考核及各班评先树优的依据。

(2)卫生保证金在接到缴纳通知的当日内必须主动交给各辅导员再转交学生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先进。

(3)缴纳情况,下周公示。未及时缴纳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通知家长前来交纳,家长代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罚款。

篇2: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班级的规章制度,客观、公正的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学生品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品行评价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品行评价工作小组,各班辅导员和品行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班品行评价工作。各班品行评价小组由班长、团支书、纪检委员、劳卫委员、值日组长代表、寝室长代表等6-8人组成。评价根据其内容由相关班委负责平时记录,品行评价小组负责每周汇总一次,在班内公示,并报辅导员审核、存档。辅导员会同各班品行评价小组每学期汇总排名一次,并在班内公示后,报学院团学办公室存档。

在品行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取消;已获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收回奖学金和撤销荣誉称号。

二、评价细则

(一)评价等级

学生品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期学生品行基础分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加、减分标准累计。每学期品行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加分标准

1、职务加分

(1)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值日组长、学生代表)加5—10分;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加10—15分,干事加5—10分。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代表在辅导员的协调下,根据其工作态度及工作成绩予以民主评议(或投票打分,取其平均值)赋分;校、院级学生干部(含干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组织民主评议赋分。同时是校、院或班级学生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2)各类社团骨干、广播室工作人员(每学期必须完成4篇校级以上稿件方可加分)等,视其工作成绩加2-5分。校、院、班级干部又是各类社团骨干的不重复加分。

2、表彰、表扬加分

(1)个人获荣誉称号的(不含奖学金),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20、15、10、8、4分。根据品行评价而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加分。

(2)获通报表扬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8、6、4、2分。集体受表扬的,加分减半。

(3)寝室获荣誉称号的,校、院级分别给寝室全体成员加4、2分。

3、科技创新、学术活动加分

(1)学生每参加一次正规的科技培训活动加1分。

(2)学生每参加一项科研活动(立项)加3分。个人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4分;个人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3分;个人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2分,

集体奖加分减半。

(3)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的,国家、省、市、校、院级每次分别加10、8、6、4、2分。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技竞赛一等奖的,每次分别加20、10、8、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2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1分。集体奖加分减半。

(4)在国家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加 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其他加5分。

(5)积极参加寒暑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种社会考察活动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0.5-4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4、3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3、2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10、6、4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4、文体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每次加1分。

(2)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每次加2分。获国家、省、市、校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 分。集体获奖减半加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3)积极训练、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4分。在田径比赛中个人取得前六名的,按名次分别再加10、9、8、7、6、5分,集体奖加分减半;个人破纪录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集体破纪录加分减半;球类比赛前3名,参赛队员分别加5、4、3分。院内组织的比赛按名次或等次以1—3分加分。

(4)在校报发表文章、专题报道、文学艺术作品的,根据社会效益和字数多少每篇记1—3分;在校团学信息简报、团学网站发表信息的,每篇记1分;被录用的广播稿,每篇记1分,在院工作简报、网站、院内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记1分;字数很少的信息记0.5分。

(5)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每篇分别加15、10、6分。字数较少的加分减半。

5、日常行为加分

(1)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2)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每次加10分。

(3)在宿舍内务、教室卫生检查中,整学期未出现纰漏的,加5分。

(4)整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不文明行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加5分。

6、其他加分

(1)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在竞赛中获奖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6、4、3、2分;未获奖的,国家、省、市、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篇3: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办法

一、组织领导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高级管理岗辅导员、团学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学生品行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办法的制定、修改和部署;成立以团学办公室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品行评价的落实工作。

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每班2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年级(班级)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学生的品行评价工作。

二、指导思想

1、力求客观、公正、规范、科学的进行评价。

2、主要采取“记实”的.原则进行。

三、评价内容及操作办法

学生发展性素质内容包括:科技创新能力(30);技能操作能力(50);组织管理能力(5);社会实践能力(10);文体特长能力(20)。

1、科技创新能力30分

①学术论文10分

级别

标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含院级)3000字以上10751000-3000字以内864参编学术著作753参与科研立项1075 A、2人以上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按80%记分;其他作者依次降低20%记分。

B、在非学术性刊物或非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记分。

C、经常在校报、团学信息、以及学工处网站上发表通讯等,视工作情况每次加0.5分,最高得分不的超过本项分数。

D、被学校录用的广播稿,每篇计0.2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此项以报刊原件和宣传部在广播站的统计数据为准。

②科技成果10分

经专家教授推荐并经学校科技处审定推荐上报的学生科研成果和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评比,并获得证书或在文件上张榜公布的,可参照以下标准记分。

等级

级别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科研成果8643国家级10987省级8765校、市级6543院级4321 A、同一作品限加最高分1次,

B、学术论文并获奖(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可在①、②中重复得分。

③参加各种学习竞赛活动10分

参加各级、各类学习竞赛活动获奖可按以下标准得分。

等级

级别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国家级10987省级8765校、市级6543院级4321 A、以获奖证书为准。

B、同一项活动按最高得分,仅限1次。

2、技能操作能力50分

技能操作能力包括外语四、六级过关;计算机考试过级;普通话水平测试。

①外语等级考试得分标准10分

四级六级合格优秀合格优秀57810 A、外语等级考试以教务处公布结果为准;之前不加分;之后可持续加分。

B、参加外语学习,并考试合格,虽然没有考级过关;在年终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时可按3分记。其他情况不记分

C、专科学生参照以上标准记分。

②计算机等级得分标准(10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合格优秀合格优秀合格优秀合格优秀4567891010 A、计算机等级考试以教务处公布结果为准;之前不加分;之后可持续加分。

B、参加计算机学习,并考试合格,虽然没有考级过关;在年终学生发展性素质评价时可按3分记。其他情况不记分

③普通话水平测试(10分)

参加学校语委统一考试并获取有关证书以后按以下标准记分,以前不得分。

一级甲等一级一等二级甲等其他10864 ④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每得1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篇4: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竞争力的人才,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内容:以班级创优内容为核心,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实践创新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三条 考评总分及计分方法。

考评总分为综合素质基础分以及加(减)奖(惩)分。综合素质考评基础分为80分,奖惩分累计计算。

第四条 考评时间和程序

(一) 考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进行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二) 考评程序

1、系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担任成员,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由各系指派监督员负责监督整个考评过程。

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考评表,并附依据材料上交班级。

3、班级考评小组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初评,考评结果(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上报所在系。

4、系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上报学工处。

第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将作为在校本专科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政治思想素质表现及党团建设(基础分16分)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者均可获得此项基础分。奖惩分如下:

1、向组织提出入党、人团申请的加2分;入党积极分子加3分;党员(含预备党员)加4分。

2、学生党团员发挥带头作用的.(被评为优秀党团员、无补考、无违纪、所在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宿舍)加5分。

3、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团员考试挂科扣5分;不遵守校纪校规扣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最差寝室扣5分。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每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劳动不积极者扣1分,恶意拖欠学费者扣5分。

(二)学习态度(基础分32分)

1、凡学习认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者均可获得此项基础分。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值90分以上者加10分、学期平均学分值80分以上者加6分、平均学分值70分以上者加3分;每补考或重修一门扣2分。

2)、上课、自习出满勤,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加5分、无故缺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不遵守课堂纪律者,每发生一次扣2分。

3)、英语,计算机期末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加4分,70分以上者加2分。

2、大学英语四、六级及应用英语能力A级(英语三级)考试

1)、本学院非英语专业专科生和本科艺术类学生通过应用英语能力A级考试加4分;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4级考试加4分;英语专业本专科生通过英语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加4分。

2)、非英语专业本专科学生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加6分

3、计算机等级考试奖励分

级别

分值

类别

国家级

6

8

10

省级

4

6

8

4、第二课堂奖励分

等级

分值

类别

院级

4

3

2

1

5、院级以上竞赛奖励分

部门级别

分值标准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备注

特等

15

10

8

按项计分

一等

10

8

6

按项(篇)

计分

二等

8

6

4

按篇计分

三等

6

4

2

按篇计分

(三)遵守校规校纪(基础分32分)

凡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处分者均可获得此项基础分。

1、凡因违纪而受处分者

类别

分值标准

系通报批评

-4

学院通报批评

-5

警告处分

-6

严重警告处分

-8

记过处分

-12

留校察看处分

-16

一学期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时,其处罚分-律累加计分。

2、违纪而处分未及时下达的,按学工处提供的违纪名单,参照违纪处分类别进行扣分。

3、其它各种违反校纪或班规而未受处分者,各班可视本班实际情况相应扣分。

第七条 其他奖惩分的内容及分值。

(一)奖励分

1、创优活动奖励分

1)、院班级建设优秀班级成员及获得其它院级表彰称号者奖励3分;五星级寝室成员奖励3分。

2)、在创优活动中,凡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参照院级相应的奖励标准*2得分。

2、社会工作奖励分

学生干部依据学工处统一印发的《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经所在班级、学生会或学生组织考核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下辖学生组织中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最高可加8分;班级其他学生干部、院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下辖学生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最高可加5分;寝室长最高可加8分(寝室长所在寝室被评为优秀党员寝室和星级寝室及寝室成员无补考或重修情况给予最高分),如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一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被评为最差寝室,考核不合格,不给奖励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3、社会实践活动奖励分

1)、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励6分。

2)、院级先进个人奖5分。

4、校园文体活动奖励分

名次

分值

类别

鼓励

国家级

10

8

6

4

省级

8

6

4

2

院级

4

3

2

1

系里活动第一名得分不超过3分。

5、好人好事奖励分

表彰、表扬

分值 部门级别

标准

类别

国家级

省级

院级

单位(表扬、感谢信)

个人(表扬、感谢信)

备注

勇于举报违法行为

10

8

4

3

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

14

10

6

4

见义勇为

20

12

5

4

2

救死扶伤

14

10

6

3

1

拾金不昧

6

4

3

2

0.5

助人为乐

4

2

1

1

0.5

其 它

另定

在以上奖(惩)计分中,一学期内如某学生多次获得同类奖励时,除巳注明计分办法的项目外,均按最高奖励级别记分一次。

6、其他奖励分由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考评工作组织领导

1、考评工作以系为单位进行,在系党政领导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各系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为各班学生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统筹协调并抓落实。

2、考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系反映(逾期可不受理),各系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系考评结果经系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

3、考评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学工处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5: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

(六)国有资本金管理;

(七)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八)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税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二)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三)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帐外设帐、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对象已作出检查结论,并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能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帐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款项的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资产评估、股权管理、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一般应于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经负责人批准,也可于进点检查时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检查组通过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检查组可聘请专门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应当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

第十四条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办结的财政监督检查的全部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依法行政,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并追回违法支出。对有财政拨款的,应当暂停拨付与该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款项,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6:药监检查办法

药监检查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务督办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三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并结合肇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 局机关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督办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运转和落实。

第三条 局机关办公室是督办检查工作机构,设督办人员(兼)1名,负责督办检查工作。局内各股配合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督办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1、年内确定的“上三级”局及局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部门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执行情况;

4、局内确定的重要事项;

5、上级局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6、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督办检查时限要求

1、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限、进度、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2、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提出的落实时间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3、其它办理事项。特急件办理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件办理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普通件办理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特殊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确定督办检查事项,并加挂督办单。督办人员按“督办单”“承办联”标注“特急件”或“急件”,普通件不做标识。“留存联”“督办联”与被督办文件,按公文程序传递,并做好督办记录。全部工作完成后,交回局办公室。并对督办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月一汇总。

第七条 年末对各部门督办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做为各股(室)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完成不好的批评和追究责任直追领导责任。

篇7:局机关卫生检查办法

局机关卫生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爱国卫生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全局环境卫生质量,为机关办公和家属院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的发生,同时,根据“一申四创”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全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市“一申四创”工作,认真落实《某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夺取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检查的范围及标准

(一)检查范围:局机关办公楼、局家属院、公共场所等。

(二)检查的标准:

(1)办公楼

卫生要求: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宿舍等,做到门窗、墙壁、开花板无积尘、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判分标准:①门窗、墙壁、开花板有积尘和蛛网者每处扣2分;②地面有垃圾、纸屑、烟头、痰迹者每处扣2分;③室内物品摆放零乱每处扣2分。

(2)环境卫生

卫生要求:环境规划合理,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路面硬化,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杂物,无卫生死角,垃圾箱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3)公厕卫生

为水冲式或其它无害化厕所,经常洗刷消毒,做到无积粪、无污垢,基本无蝇、无臭,地面无污物,四壁整洁,无乱贴乱画册,有防蝇及通风设备,贮粪池密闭,经常清掏。

四、检查评比的时间和方法

1、检查评比时间每周五进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的流动红旗评比。

2、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站有关人员参加。

3、卫生检查评比每次检查将分别评出3名最好的和1名最差的科室给予表扬和批评。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领导。各科室站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好卫生检查活动,各尽其责,加大工作的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卫生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2、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实行各科室负责制,各科室要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3、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各科室站要积极参与卫生检查活动,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加强自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推动我局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篇8:药监检查办法

第五条  督办检查时限要求

1、上级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限、进度、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2、上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提出的落实时间要求进行督办检查;

3、其它办理事项。特急件办理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件办理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普通件办理7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特殊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确定督办检查事项,并加挂督办单。督办人员按“督办单”“承办联”标注“特急件”或“急件”,普通件不做标识。“留存联”“督办联”与被督办文件,按公文程序传递,并做好督办记录。全部工作完成后,交回局办公室。并对督办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月一汇总。

第七条  年末对各部门督办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做为各股(室)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完成不好的批评和追究责任直追领导责任。

篇9: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3号)和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129号)同时废止。

篇10:安全检查管理相关办法全文

最新安全检查管理相关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机关卫生检查办法

教育学院学生工作研讨制度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学院学生的请假条

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报告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荐信

学院学生校外实习信

学院学生行政会发言稿

学院学生旷课的检讨书

教育随笔检查评语

教育学院学生劳动卫生检查办法(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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