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急诊科院前急救管理制度(共含1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香芋派”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目的
院前急救设备齐备,人员装备办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进步医疗效劳量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和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企业管理、司机。
(三).由企业管理长、护理责任企业管理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经常使用急救器材残缺率必须保证到达100%,并常常保持救护车厢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职员实行院前抢救工作,并做好记实。
(五).救护车司秘密熟习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优良,做好车辆的维护、调养和年审。
四、工作顺序:
(一).救护车设施谋划及配置:
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救护车设施要求配置所需设施及通信器材,由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申请、领用。
(二).值班人员定时企业管理,认识领会上一班的救护情况,据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大致缘由,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企业管理和司机(必要时派出护工)在5分钟内出诊,
不得谢尽出车。有关救护车的工作程序详见《救护车的管理制度》。
4.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举措迅速,处理武断,根据病情面况可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固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删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拯救和维持根本生命,加轻途中疾苦和并发症,夸大对症治疗。
①保持呼吸系统功效(包孕吸氧、吸除痰及排泄物,呼吸镇静剂,心对口野生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吸吸等)。
②维持轮回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体外起搏器的使用,有生命伤害的心率企业管理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节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⑤脑、胸、腹、脊柱、四肢以及其他部位外伤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⑥止痛、止吐、止喘、止血等对症处理。
2、途中救护:
①合理转运分流患者,但对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
②为避免忽然刹车时造成车内伤病员和医护人员受伤,患者的担架应该很好固定,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或抓牢扶手,患者在车内应根据病情采纳座位、平卧位或头低足高位。
③四肢骨折的患者,给予外固定防止平稳;脊柱骨折的患者卧硬板,以防止脊髓毁伤;苏醒呕吐病人,将头侧向一边,避免呕吐时窒息;疑有颈椎骨折的病人,以颈领固定之,避免加重或造成高位截瘫。
3、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后,如患者已殒命,应具体询问患者家眷或在场人员,理解病发情况及既往病史,做好记录,并明白通知其眷属或在场人员。死亡缘故原由证实由企业管理门出具。
4.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时要遵从急救指挥中心、企业管理、公安人员的调度安排,珍爱有执法纠纷的现场。
5.出诊医护人员详细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及已完成急救处理的措施,送转医院急诊室后作详细交接,完成院前急救任务后向急救指挥中心报告,返回后及时检查、补充抢救药物和更换物品等工作。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
炮竹声声辞旧岁,春意暖暖迎新春。随着xxxx年元旦的到来,充实而忙碌的xxxx年已渐行渐远。过去的一年,全市院前急救工作人员为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做出了不懈地努力,继续为州城人民创造出良好的急救就医环境。全年共调度急救车辆82955余车次,救治急危重症病人76071余人次,受理重大事件61起。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通过全市院前急救站地积极配合,我市院前急救工作成绩斐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抓调度工作不放松,促进院前急救调度工作上新水平。调度工作日考核日评价制度的执行,进一步保证了每一调度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新一轮大规模的全员调度人员实地培训再掀人人争做德州市“活地图”高潮;
二是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圆满完成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经过系统培训、抽查、考试三步走,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这项工作必将对规范院前急救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积极准备,严格值班,全力做好第四届世界太阳能大会应急保障工作;
四是认真整改,狠抓落实,打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战;
五是夏津县中医院急救站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进一步缩短了院前急救半径及急救反应时间,改善了夏津县只有一家急救站的现状。
新的一年,希望25家急救站与指挥中心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继续开创我市院前急救工作的良好局面,为营造温馨、快捷的院前急救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院前急救是指在医院外对危重病人的急救。院前急救作为医疗和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急救医疗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院前急救的目的是挽救生命,而危及生命的心跳呼吸骤停、急性脑血管病、癫痫等,在急救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就地立即院前救护【1】。
心跳呼吸骤停临床上表现主要是: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面色青紫或苍白,脉搏消失,血压测不出。心跳呼吸骤停要求争分夺秒,3-7分钟内开始抢救,主要用心肺复苏术(CPR)。我国每年有54.4万人心脏性猝死,心肺复苏术CPR国内成功率是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4—40%【2】。本报告所涉及的5例突发心脏病,发病昏倒时,意识丧失、面无表情、疑似心跳呼吸骤停。可惜义工情急之下,不曾测脉搏和呼吸确认,故不敢断定必属心跳呼吸骤停,其有效率与CPR方法无可比性。虽然如此,依照原始点医学诊断,应属突发心脏病,亦及危险,故报告在此,也有相当意义。
急性脑血管病,又称之为“中风”或“卒中”,包括出血性和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病人突然晕倒、迅速出现昏迷、面色潮红,口眼歪斜、呆滞、言语不利、偏瘫、小便失禁等,部分病人还会出现喷射状呕吐。大多起病急,发展快,病情重,若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当,可能会延误最佳治疗机会致残;甚至会因病情快速进展,危及生命【3】。
癫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疾病之一,俗称“羊角疯”或“羊癫疯”,是一种反复突然性发作的脑功能短暂异常的疾病,发作时突然昏倒,全身痉挛,有的口吐白沫。发病率高,仅次于急性脑血管病,据统计我国约有600万人次。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若不及时治疗,可因生命功能衰竭而死亡,造成脑持久性损害。
原始点疗法,是近年来临床上新兴的治疗方法,是台湾张钊汉医师研发并推广应用,逐渐获得广大患者和临床医生的关注的新疗法。原始点疗法认为体伤是产生疾病症状的原因,体伤的实质是组织器官运作失调。原始点全身分布具有很强的规律性,每一处疾病的症状,都有相对应的原始痛点;按推温敷原始点并补充温热药食,可以修复体伤,用非医疗手段达到医疗目的,对很多慢性病效果显著,在心、脑血管疾病、癫痫病的急救中也非常快速有效【4】。
广西贵港市原始点公益推广中心,从11月—5月,收集了学员用原始点急救突发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疾病、癫痫发作16例案例,现简述如下。
一.临床资料
16例案例,其中急性脑血管疾病3例(都有高血压病史),癫痫8例,其余5例按原始点医学诊断为突发心脏病(因陪伴意识丧失,疑似心跳呼吸骤停)。多在1—8分钟内苏醒。其中15例预后良好,没有后遗症;一例为癌末恶病质病人,急救苏醒后三小时再次昏迷,心跳呼吸停止,判断为热能耗竭,只给补充热源,没有再按推急救,病人安然逝去。严格而言,原始点设定的急救是心脑血管病突发的急症患者,而非经慢性病消耗的虚弱衰竭患者,故将此癌末恶病质患者排除,则本中心学员使用原始点急救所有15个案例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
这16个案例都是院前(即是在家中或街头)突然发病,多数患者在街头发病,围观路人没有医学背景,往往惊慌失措,用手推搡呼喊患者,无反应,大多案例是路人先用掐按人中、合谷、百会等穴位的方法无效,才交给懂原始点的义工或学员学员用原始点按推。少数患者直接用原始点按推。所有按推者都是学习过原始点基本理论和手法,根据张钊汉医师的原始点急救原则争分夺秒,先判断是哪个部位的问题,再决定按推部位的先后。从面部表情判断,有表情的属头部问题,如急性脑血管疾病或癫痫发作,先按推头部原始点,补充热源体力回复后,再按推上背部原始点;无表情的,属心脏问题,先按推上背部原始点,补充热源体力回复后,再按推头部原始点。按推原始点一般每个点3秒,来回两到三次,以患者能承受的力度为宜。急救时按推上背部一般用拳头法,先按推左侧再按推右侧,用时一分多钟;按推头部原始点多用食指法,用时3分多钟【4】。4例突发心脏病患者往往在3分钟内苏醒,1例在4小时后内苏醒;急性脑血管疾病或是癫痫发作多在5-8分钟苏醒。因为是院前急救,现场各种因素使急救时间变长,如能立即按照正确的原始点急救流程处理,约在1—3分钟内患者就可以苏醒,苏醒后温敷补充外热源。患者苏醒后都觉得疲倦,多数无其它特别不适。
心跳呼吸骤停的正统急救法心肺复苏术(CPR)在我国普及率不高,急性脑血管病和癫痫病,在院前急救方面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只能保持合适的体位和呼吸道通畅,等待救护车的到来,也多耽误了抢救时机【2】。
急性脑血管病与冠心病并列为危害当代人健康和生命的两大杀手,并具有发病率高、复发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高、治愈率低,“四高一低”的特点。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我国脑血管病的发生率正以每年8.7%的速度上升,比美国高出一倍。中国脑血管病的死亡率是心肌梗死的4-6倍,3/4的病人不同程度的丧失了生活和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负担是心肌梗死的10倍,给我国每年带来的社会经济负担达400多亿。【3】
癫痫病是一种慢性病,可迁延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婚姻及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巨大影响。
原始点疗法是从根本上调节身体,调动人的自愈能力,使得身体回归健康状态。原始点急救法处理的不是传统医学常常处理的患处,而处理的是他处,即病因所在之处——原始点【4】。比如心肺复苏术按压的是心脏,原始点疗法按推的是心脏对应的原始点,即是上背部原始点;急性脑血管病特别是出血性脑血管疾病,通常要绝对静卧,头部更不许移动或摇动,理论上是避免更大的出血或加重脑部症状等。原始点对所有的急性脑血管病,不管是出血性还是缺血性,都是按推头部原始点,就会有所移动头部。事实证明这种按推所引起的头部移动的影响,相对于按推头部原始点,修复体伤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上述所有案例用原始点院前急救苏醒后,及时补充热能,一般很快恢复如常人,用原始点急救苏醒后送到医院的少数几个患者,查体状况良好,也都证明原始点的急救,没有后遗症。但遗憾的是,本研究中突发心脏病、意识丧失的一组案例,在施救前未探测其心跳呼吸是否停止,虽然从原始点医学角度,按推上背部后随即苏醒可判断其为突发心脏病,但尚不足以断定其心脏是否停跳。
原始点急救法,判断和操作都简单易学、无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无医疗垃圾、安全环保、高效、重复性强、适用范围广、患者满意度高。从理论到实践都证明,它对突发心脏病有很好的效果,对尚无有效院前急救措施的急性脑血管病、癫痫病等的施救,一样效果显著。不用选择时间、地点、仪器、只用双手立刻可以进行急救,简单易行,安全有效,无后遗症,值得在临床和民间推广和应用。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
《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 四分钟派出车辆
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第24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四、“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救治
《条例》规定,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三无”病人可申请救助。
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据淄博市卫纪委党委副书记、调研员宋晓东介绍,通过院前急救住院或者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不包括出车费用。下一步,将把院前急救的费用纳入到医保中。
五、搬抬服务 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务,《条例》规定,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22条规定:“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第16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六、鼓励有能力公民现场抢救 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主动让行“120“ 否则将受到处罚
给“120”急救车让行,就是给生命让路。《条例》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故意不让行的应予处罚,同时还规定因主动让行而违章的情形免于处罚。
第42条规定:“‘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3日报告
《条例》对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的预案制定、物资储备、报告制度、社会参与救助,以及大型活动的报备和急救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三日报告相关部门。
第11条规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负责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组织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等。”
第36条规定:“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九、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条例》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出院回家、复诊)有偿服务;鼓励在公众场所和重点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时抢救。
第14条规定:“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第17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2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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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管理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 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 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 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 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 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 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 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 ,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高值耗材)、医用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配件及软件。
1、医疗器械的计划管理
(1)凡医院由国家无偿调拨、拨款购置、租赁、奖励、院资金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医疗设备均属于此管理范围。
(2)医院所有医疗设备一律由医疗设备科有计划地统一购入。各使用科室应本着先急后缓、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临床和科研工作需要,在做好可行性预算的前提下,向医疗设备科做出每月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医疗设备科统一汇总,经有关部门及医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订购任何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使用科室有责任推荐欲订购物资的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供购置时参考。
(4)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须经使用科室论证小组成员签字,报设备科统一制定计划,经医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5)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准后的购置计划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系特殊情况需调整时,也应书面呈报设备科并由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动。
2、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
(1)医疗设备科所购医疗器械严格执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查验索取必要的证件,审查招标医疗器械公司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一票否决,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医院任何形式的招标)、是否为进口二手大型医疗设备、是否为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并备档。
(2)一般医疗设备的购置,使用科室要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医疗设备科长审核后再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由设备科组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除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外,还需要填写“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论证报告”。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购买。50万元以上设备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委托招标公司招标购入。
(3)新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标(成交)产品采购手册进行采购。
(4)所有购置的医疗器械必须与供货商签订购置合同。
3、医疗器械的出入库管理
(1)所购医疗设备到货后必须填写《医疗设备验收登记卡片》,包括设备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经销单位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编号、验收人等内容;所购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配件到货后需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期、送货人、验货人、发票号、报关单、检测报告、追踪号;检查医疗器械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由专人下送使用科室。
(2)严禁包装破损、失效及有明显问题的物品进入库房。
(3)医疗器械需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货架上,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使用科室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院内感染科、设备科及当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4)对于所购医疗器械,招标文书、档案、出入库登记必须统一由专人管理,做到每件医疗器械可追溯。
4、医疗器械的档案管理
(1)凡购入的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必须建立档案,整理后交院档案室保存。
(2)凡购入耗材,一次性用品、低值易耗品、消杀用品、设备、配件的出入库记录及登记记录必须存档,并由设备科专人管理,以上物资使用后其档案需保存。
(3)凡医疗器械招标资料由设备科专人整理,建档并保管留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10年。
5、医疗设备的运行管理
(1)医疗设备领回到使用科室后,应及时由医疗设备科工程技术人员协同厂家及使用人员安装、调试,操作人员使用正常后,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由使用科室主任级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2)医疗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操作人员应保证其有足够的工作时数,以便一些质量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尽可能在保修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3)对大型医疗设备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制成卡片挂在医疗设备上或醒目地贴在操作者便于看到的位置,使用时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
(4)大型医疗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和交接手续。使用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进修,实习人员和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科室申请、论证报告、招标文书、合同、装箱单、合格证、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维修记录等,由设备科专人建档后交医院档案室统一保存。
(6)各使用科室于医疗设备科每年清点医疗设备财产一次,如遇账目不符,及时查找,并报告设备科长及医院领导,研究处理。
(7)使用科室的医疗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申请表,写明故障所在,通知医疗设备科负责维修。如遇外修时,需由设备科专人联系,如使用科室擅自请外单位人员维修,设备科有权拒绝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并追究使用科室责任。
(8)大型甲类、乙类医疗设备必须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方可上机操作。
6、医疗设备的维护、计量、维修安全管理
(1)各使用科室应重视医疗设备的维护,每天开机前、关机后均应周密检查,并进行清洁、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使设备每天处于良好状态。
(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备,要根据其技术管理要求,分别采取恒温、防磁、防震、稳压、避光、润滑等维护措施。
(3)医疗设备须进行两级保养。一级保养系指前述第
1、2条,二级保养是指设备科技术人员对各医疗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检修,确保良好的机器性能。
(4)医疗设备科技术人员应每季度对1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性能指标、安全防护等进行检查。
(5)对于强检医疗设备需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时间定期计量、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6)医疗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科室应仔细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注明医疗设备的型号、故障原因、现象等,然后交设备科维修组,设备科维修技术人员在收到维修申请单后,应尽快对故障进行检查、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转。要确保常规抢救设备完好率100%。
(7)医疗设备需要外修时,使用科室应填写“医疗设备外修维修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设备科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医疗设备科专人联系外修,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外修,否则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使用科室自付并追究其责任。
(8)重视维修人员素质培养,定期选派技术人员外出培训。
(9)各科室医疗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7、医疗器械的应用分析、效益评估、更新报废
(1)医疗设备科应定期于财务科、经管会、病案室等职能科室联合到医疗设备使用科室了解设备性能、工作效率等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科室实际作出大型医疗设备应用分析、效益评估、更新计划报院领导参考。
(2)凡因使用磨损、老化等损坏的医疗设备,经设备科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无法维修的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由使用科室填写“医疗设备报废(调拨)审批表”,使用科室主任签字,经设备科核实,设备科长批准、院领导批准和财务科长批准后,方可报上级部门报废注销或降级使用。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设备应调整使用:①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者;②引进新医疗设备后原设备降级使用者。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设备应注销报废:①达不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危害而无法修复改造者;②超过使用年限,机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主要配件损坏无法修复者。
(5)医疗设备的报废与调整统一由设备科办理,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处理。
(6)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申请表”,使用科室主任签字后报设备科长和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废,报废物品由设备科按规定统一处理。
8、医疗器械的损坏赔偿
(1)凡使用医疗医疗设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妥、交接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当,造成医疗设备损坏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2)医疗设备丢失,要书面说明丢失情况并附检查,经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确认事实后,拿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及时销账。
(3)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医疗器械遗失、霉烂、虫蛀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1、各科室要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使用有专人,并定期维护保养,要求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懂性能会操作,非专门人员禁止操作。
2、医疗设备要落实专人保管,如因失职损坏、丢失,除及时报告外要按价赔偿损失,对使用年限已久,老化需报废者,需经使用科室、设备管理人员和院部讨论后填写报废单,经院部批准方可执行。
3、各类医疗设备出现故障需修理者,使用科室要及时向器械科报修,以免影响工作,需请厂家维修者,修理费科室要签字证实并做为各科室的支出。
4、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和器械不能转让和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填写申请,经业务院长审批方可执行。
5、院部有权根据全院情况调整各科医疗设备。
6、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操作程序及维修软件和硬盘格式化。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7、按照仪器设备的环境要求做到无尘,温度、湿度符合。保持仪器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污垢。
8、凡是进入医院的医疗器械(包括购买、试用、实验、赠送、借用及临床验证等),必须报设备处备案。
凡临床不能使用的,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应予以报废。
(一)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应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二)医疗仪器设备的报损条件
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其使用功能的,按报损处理。
(三)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处理原则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1、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必须建立档案,档案有医院设备科统一建立,并设专人专职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就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必须单独建档。
2、档案资料必须完整,不得外借、遗失;有关科室需借阅时,应事先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各科复印的资料应妥善保管,未征得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3、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科室申购报告、订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出入库凭证付联、验收记录、产品样本说明书、安装调试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零配件耗损及补充记录以及其它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
4、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卡,作为建立管理帐的依据。一式二份,一份由使用科室保存,作为清点和管理本科室仪器设备的依据;一份存放在设备档案内。
5、保持档案的完整,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对于每一件贵重精密仪器均设立一本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每次换用新册时,应将旧册存入档案。
1、凡是有医疗设备的科室,要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帐、卡、物相符。
2、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设备科负责验收、调试、安装。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了解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仪器设备(包括说明书)必须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失灵配件,未经设备科检验不得任意丢弃。
4、凡属临床科室的仪器,科室间需调剂使用时,一定要经所属科室科主任批准。
5、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6、各种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按科技档案由设备科建立档案,并负责保管。各科室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有关科室如因操作、日常维护需经常使用的,可以复印副本。
7、仪器设备属于公用资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作为私有财产垄断使用。对于使用率低或使用不当,仪器设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设备科有权报告院长收回。
8、仪器用完后,应由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检查、关机。若发现仪器损坏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和设备科,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仪器损坏,尚能修复,不致影响工作者,按一般事故处理。
(2)责任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仪器损坏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损失费在万元以上者,按中的责任事故处理。
(4)无论何种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由医疗设备科组织使用者和维修等有关人员参加。重大责任事故分析由院领导主持。
(5)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制定防范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1、急诊科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负责急诊科的日常工作。各科参加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服从医教部和急诊科领导和指导。
2、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窜岗、迟到、早退。工作中做到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耐心解答、简化流程、尽心尽责地为群众服务,要熟练掌握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遇特殊情况医院传呼时,休假的医务人员也应及时到位,参加抢救工作。
3、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认真填写急诊日志和门诊病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记录要及时详细,处置要正确规范,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
4、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留观病历书写制度、急诊科病人入院护送制度和各种危重病人抢救流程等相关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5、抢救器械、药品齐全完备,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并做到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贮存。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一切抢救物品不得外借。
6、保持急诊手术室清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急诊手术室所有敷料、针筒及器械均应灭菌消毒,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7、加强观察病人的管理、观察病人留观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留观中发现可疑传染病,须做好床边隔离,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对疑难病员,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多科会诊。
8、急诊检验、影像等检查要做到迅速、及时、准确。
9、保持环境清洁、室内安静、秩序良好。做好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10、加强安全管理。遇重大问题:如重大伤亡事件、集体中毒、甲类传染病、重大事故纠纷等,需立即报请总值班、科主任、医教部、护理部及相关院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抢救治疗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规范、完整做好抢救记录,妥善保管好病历资料。
1、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室工作,轮换不应过勤。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2、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立即需行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3、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4、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
5、急诊室应设立若干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要写好病历,开好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6、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请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3月3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物价、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第二章 急救网络建设
第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120”急救医院组成。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八)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数量的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120”急救医院布点,满足当地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
第十四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管理、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建立专业化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查询申请;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备“120”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六)采取措施,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七)定期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本院的医疗救治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急救医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
第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三)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急救指挥车、应急保障车。
“120”急救车辆按照常住人口每四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配备。
“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车辆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急救标志,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120”急救车辆标志的图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医院的急救标志,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及其医疗急救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持车况良好。“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的,应当及时更新。
“120”急救医院应当设立“120”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除“120”急救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第二十条 本市探索建立陆、空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鼓励有条件的“120”急救医院,探索实施陆、空一体化救援。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院前急救学科建设研究论文
院前急救作为患者救治过程中最前沿、最基础的重要环节,在提高救治成功率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对院前急救工作日益重视,各地120急救中心在其软硬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院前急救学科建设在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还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在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日渐深入的大背景下,如何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实现院前急救的跨越式发展,以应对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所带来的挑战,是摆在每一位院前急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而加强学科建设并作为院前急救内涵建设的重要抓手,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1-2]。
1充分认识院前急救学科建设的重要性
学科一般是指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整的科学分支,它是在一定研究领域生成的专门系统知识,与专业相比,学科更侧重于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及其在不同专业领域实际运用。对于一家医疗机构而言,学科建设是其业务发展的引领与核心,是提高学术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内涵建设最重要的抓手,是培养人才最有效的手段,是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体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3-4]。作为专业院前急救机构,应将提高患者救治成功率作为唯一的终极目标。如何更多、更快、更好、更省地救治患者应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纠正“重转运、轻救治”和“重硬件、轻技能”的错误观念,应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技术水平,加快人才培养,明确诊疗标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注重科学研究,这些要素都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科建设对于院前急救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5]。
2准确把握院前急救学科建设的特点与内涵
院前急救作为一个有别于院内急救的独立学科,具有许多院内急救所不具备的特点。首先,相对院内急救而言,院前急救要求反应时间更短,且现场情况也更为复杂多变,特别是有时可能面对的是重大突发性事件,因此,需要有更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其次,院前急救更多面对的是第一现场,尤其是一些灾难现场情况更为紧急、复杂,需要医务人员有更全面的检伤分类、应急处理、灾难医学等相关知识及其能力;其二,院前急救在第一现场对患者的诊断处置过程中,与院内急救相比,往往缺乏必要的药物、诊断仪器、治疗器械等的支持,因此,其诊疗规范与处置原则与院内急救也存在差异;其三,在患者随车转运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其观察、治疗均要在狭窄、移动、颠簸的外部环境中进行,但即便如此也必须对患者采取最为适宜的治疗手段;其四,由于院外急救是在紧急状态下且嘈杂的环境中进行,因此,其知情告知、风险防范、沟通协调乃至媒体应对均与院内急救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院前急救学科建设应包含几方面的基本内容。
2.1院前急救的网络建设与管理
院前急救的效率由时间效率和救治效率决定。如何科学、合理地建立急救网络以提升时间效率是每一个急救中心面临的重要问题。针对各个城市的不同特点其急救模式可有所不同,如可选择一点一车、一点多车的急救方式,急救点可依托综合医院设立,也可独立建造或是两者结合,此外应增设多少流动救护车,急救摩托化出警是否有益,海陆空立体化急救网络如何构建,急救中心与急救点之间是否需要增设急救站管理层级,急救站职能如何界定,主城区与区县院前急救网络如何整合,以及急救网络建设如何适应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与扩张等都是我们亟需探讨的问题。目前国内院前急救的方式主要是独立型、指挥型、依托型等多种模式并存,从现有发展情况看,非独立型院前急救模式由于无法实现对医务人员的完全一体化管理,因此,在学科发展、内涵建设等方面必然要受到掣肘。
2.2建立院前急救诊断、治疗、护理等技术应用规范
根据院前急救的特点,我们要通过研究各种疾病状况,特别是对心搏骤停、创伤、休克、各类中毒制定出其急症诊疗、护理的最优化方案,进而在此基础上制定院前急救各相关疾病诊疗规范,以推动院前急救诊疗与护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积极开展适宜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发适用于院前急救特点的诊疗技术;重视研究院前与院内紧急救治方面的衔接及其配合。要在制定诊疗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院前急救方面的质量控制标准,以提高院前急救的科学化质量管理水平。
2.3院前急救车辆及其装备配置
救护车是院前急救必不可少的救治工具,各个城市应针对自身服务半径的不同及特点,在其车型、装备配置、内部空间设计以及担架、氧气、随车设备等方面进一步开展适宜性优化研究,要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适合自身特点的装备设备方案。此外,还应针对院前急救的应急处置功能,开展对特种车辆,如信息指挥车、消毒杀菌车辆、移动ICU、婴幼儿专用抢救车、批量伤员抢救转送车辆以及应急物资配置车辆等的应用研究,以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此外,还应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其管理流程上,以及驾驶员准入及其技能培训、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性的研究。
2.4通信调度与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通信调度系统是院前急救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与核心。一个平稳、高效的通信调度系统可以为急救中心的业务发展与学科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调度系统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逐步实现急救医疗优先分级调度管理,并实现通过电话对患者开展标准化的医学指导。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研发内部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实现系统与外部相关系统的信息整合,如与所辖各区县的调度系统、省市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各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消防等特服信息系统的整合等,以提高救治效率。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需要积极进行研究,以实现患者在救护车转送过程中的信息无线实时传输,从而缩短抢救时间,提高患者救治成功率。
2.5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
当患者出现危急状况时,第一目击者的救治往往对患者的预后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我国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率还很低,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内院前急救心肺复苏成功率低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院前急救系统在第一时间能给予目击者或患者准确、有效的电话医学指导外,进行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也非常重要。因此,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急救技能社会化普及培训体系,以迅速扩大普及受众,提升培训效率。
3多措并举以提升院前急救学科建设水平
3.1明确建设方向
院前急救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国内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紧紧围绕提高患者救治成功率这一终极目标,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及其需求,提出学科建设的主攻方向。要将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要重点突出,分层次推进;要正确把握主攻方向与非主攻方向之间的关系;要根据学科发展主攻方向的不同侧面,科学、合理地细分工作团队,各团队都应围绕着主攻方向开展工作,团队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有效合作,并要实现资源共享。
3.2完善组织制度
完善的组织制度是学科建设的有力保证。要建立起一把手负责的学科建设领导组织体系,指定职能管理科室并确立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以及业务骨干,建立完整的学科建设组织架构。要以目标责任制为主导,并建立起相应的监控机制、竞争机制、淘汰机制、激励机制以及动态管理机制。在资金投入、科研学术、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等各个层面要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学科建设的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确保学科建设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3.3打造人才队伍
在学科建设中,人是最关键的核心因素。我们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准确地把握人才培养、发展的关键环节,科学决策,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专业人员的业务提升及其发展,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建立以学分管理为手段的全员继续教育体系等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科研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引入竞争与考核机制,为优秀人才与业务骨干优先提供出国进修、高层次学历教育等自身业务发展提高的机会,同时通过目标考核等手段对人才进行动态化管理。在培养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注重对管理人才的培养,要对现有管理干部及业务骨干进行管理学知识培训,把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到管理队伍中来[6]。
3.4搭建学科平台
要加大投入,积极建设学科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软件、硬件平台。如信息检索平台、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临床技术和基础理论研究平台、院前急救临床信息数据库平台、病理标本数据库平台、管理数据处理平台等,为学科发展创造良好的软件、硬件条件。同时要积极拓展与国内外优秀临床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特别是与优秀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以及急救基础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搭建一体化的、院前院内相衔接的学科建设发展研究平台,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业务骨干融入国内外以及所在区域的主流学术组织。还要积极与所在区域高校开展合作,一方面培养院前急救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为院前急救人员搭建起教学平台。
3.5制定评价体系
要根据院前急救学科发展的特点,着眼于其路径和流程的持续优化和质量持续改进,制定院前急救学科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包括学科质量评价体系、个人质量评价体系,以形成目标导向的评价系统,从而提高学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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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兆斌.国内外院前急救现状与展望[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10,19(7):775-777.
[3]于德华,李建刚,杨震,等.临床医学学科建设策略与方法[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9):661-663.
[4]马晓伟.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做好医疗管理工作[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4,4(1):5-9.
[5]魏伟,张瑜.我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实践探讨[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4,4(1):39-42.
[6]王子姝.组织绩效导向的医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内涵和管理[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4,4(2):15-17.
★ 急救设备管理制度
★ 急救措施
★ 急诊科工作总结
★ 急诊科工作计划
★ 急诊科演讲稿
★ 急救培训口号
★ 学习急救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