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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
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
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
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
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
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核心技术。
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达到强势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仅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
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
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与一家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合资。然而,该外方公司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由于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通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终于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如今的21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自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买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耗费巨资重新打造品牌,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都十分艰难。
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同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所以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同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很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忧这个问题。当然,这与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关系。其实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可以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估折价后归一方所有,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如果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很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
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
这在我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容易发生,如“景泰蓝”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由于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即使不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同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员工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员工事后检索发现,公司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
十、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少信心。
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鼓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与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规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中方却不可以免费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建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定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细化的、强制性的规定。
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估。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估,等支付了费用后,根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时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 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因此,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希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现,除部分企业(特别是专利试点企业),由于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较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人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如何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员工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具体数额和奖励的时间都没有明确,因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措施,必然会挫伤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也必然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员工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薄弱,县(市)区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备了一个同志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是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六是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少,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专利法宣传普及,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才,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保护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今年举办一到三期共XXX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重点由企事业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参加,三年共为企事业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个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研究和实施。三年内帮助指导XXX个企事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XXXX申请专利XXXX件,三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争取达到前XX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
八、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净化专利技术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纠纷调处,提高案件结案率,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实年青的技术骨干力量,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增加、落实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执行扬州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
十、培养高素质专利工作人才,加快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全市再组建X—X家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运用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政府没有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用于扶持和资助贫困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激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以及优秀专利的推广和产业化的专利资金缺口较大(省级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仅用于资助科技含量高、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苏北多数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个别省辖市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世纪恒程资讯:据知识产权行业调查报告显示,随着工作负荷压力的持续增加,知识产权队伍工作效率面临威胁;77% 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和 64% 的律师事务所从业者强调,工作负荷压力是主要难题;59% 企业受访者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与业务战略的配合对其工作发挥有显著的影响;75% 律师事务所受访者认为,吸引新客户是其面临的主要挑战。
中国深圳20xx年10月28日电 -- 由于知识产权战略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负荷压力日趋增加,因而全球各地知识产权专家工作效率所面临的威胁也日益严重。目前,各企业知识产权团队正努力应对日渐增加的预算和资源压力,而各律师事务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则是吸引新客户和提升盈利能力。
以下是思保环球今天发布的《20xx 年知识产权行业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来自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的 1,600 多名知识产权专家接受由全球顶尖知识产权管理软件与服务供应商思保环球进行的此次调查。
调查显示,77% 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和 64% 的律师事务所从业者认为,工作负荷的不断增加是其知识产权团队提高工作效率面临的'主要威胁。其他威胁工作效率的挑战包括:“过度管理”(企业受访者占64%,律师事务所受访者占47%)和“公司规模调整大小的能力”(企业受访者占58%,律师事务所受访者占55%)。63%企业受访者认为,预算和资源的压力增加是影响其知识产权队伍工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这得到律师事务所调查对象的认同,62% 的调查对象强调,这些压力对客户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有着重大影响。
许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都在日益增加。对企业受访者而言,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增长的三大领域包括:专利检索(52%)、专利审查(45%)和国内专利申请(44%);而对律师事务所受访者中,三大领域包括:专利审查(48%)、国内专利申请(46%)和专利诉讼(42%)。
鉴于知识产权价值在全球获得更大的认可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日趋战略化的发展趋势,企业调查对象称,(除预算或资源压力外)对其工作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改善知识产权工作与业务战略的配合(59%)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组合优化/货币化的压力(49%)。
52% 的企业受访者还指出,知识产权工作无法与公司广大业务战略配合是公司知识产权资产面临的主要威胁,这明了知识产权工作配合公司广大业务战略的重要性。企业受访者认为其他主要风险包括竞争对手诉讼(50%)和有限的预算(48%)。
律师事务所调查对象认为,知识产权工作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吸引新客户(75%)、提高盈利能力(67%)和固定费用申报带来的压力(53%)。固定费用申报问题棘手之处主要体现在律所的对策。在被要求指出哪些是客户要求收取固定费用的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受访者特别指出几个最常见的服务领域,包括国内专利申请和审查(58%)、境内外专利申请和审查(54%)、商标续展(53%)和专利续展(51%)。
思保环球业务开发总监Simon Webster表示:“知识产权市场持续升温,全球范围内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继续加快。市场环境竞争如此激烈就愈发要求知识产权专家将工作中提高到战略层面,致力于帮助公司或客户充分实现其知识产权组合的价值,并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能配合企业广大的业务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队伍专利检索工作的增加表明,这项工作越来越被视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关键部分,同时也成为建立高质量专利组合的关键环节。专利检索工作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其身处的技术格局,从而能决定如何更好地建立和部署其知识产权资产。”
Webster 还表示,“调查结果也显示,资源配置仍旧是主要问题,客户要求少花钱、多办事的压力也日趋增加。来自律所受访者的认为,在吸引和留住客户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备感压力。解决这类问题需要提升自身在价值链上的地位,为客户提供更富有战略意义的咨询建议,为客户投资组合管理及优化提供更深入的见解。这对于强化客户关系以及为律师事务所增加收入都是同等重要的。”
关于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在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宜昌中院在去年调研我市部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我市食品、化工、医药、机械等多个重点产业的数十家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就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技术研发与保护、知名品牌创建与维护、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打击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度调研。此次调研既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需要,也是宜昌中院突出能动司法,实施“进百村访百企”实践活动,加强与辖区企业沟通联络,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宜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水平显著增强,核心技术与品牌效应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
(一)全市知识产权情况的概述
截止底,全市累计注册商标达4838件,其中农产品商标达1858件,集体商标3件,地理标志商标10件,占全省26件的38.5%;全市注册商标中,被认定为宜昌市知名商标的达65件,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达73件,占全省704件的10.4%,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达13件,占全省63件的20.64%,其中行政认定11件,占全省45件的24.4%。
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13803件,全市专利授权量累计达7256件。申请国外专利实现零的突破,宜化、安琪、三新磷酸向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被评为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第三届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20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上,我市的黑旋风锯业、妙奇照明、五峰檀木、湖北新桥、五峰小江炉业5家企业揽获湖北省全部6项专利金奖。
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547.3亿,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135.5亿。12月,我市继成都、武汉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也是全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城市。2010年6月1日,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之一(市州级城市20个)。2010年8月26日,我市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的32个城市之一,也是湖北省唯一入选的地级市。
2010年,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处理商标案件121件,罚没83万元;查处冒充专利案件21件,立案受理3件专利侵权案件。自去年11月全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侵犯商标权案件81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54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684件。2010年,宜昌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5件,其中知识产权特别程序9件,刑事案件1件。
宜昌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表
企业名称 年销售
收入 年利税
总额 专利授予 发明专利 注册
商标 驰名
商标 著名
商标 知识产权年投入 研发
人员
湖北宜化集团 410亿 31亿 74项 74项 115件 1件 15件 9.8亿 436人
三峡全通涂镀板 100亿 5亿 6项 0 6件 0 0 万 35人
湖北兴发集团 84.3亿 6.22亿 20项 5项 11件 1件 1件 1.2亿 35人
湖北稻花
香集团 73.16亿 7.1亿 109项 5项 200件 1件 2件 1500万 26人
湖北枝江酒业 50亿 4.3亿 99项 4项 81件 1件 1件 800万 20人
安琪酵母
公司 21亿 6.2亿 266项 39项 911件 1件 4件 8041万 71人
宜昌萧氏
集团 11亿 0.3亿 11项 4项 30件 1件 2件 1000万 50人
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 9.3亿 0.48亿 2项 1项 2件 0 1件 1000万 45人
宜昌人福
药业 8亿 3.9亿 6项 4项 80件 0 3件 3300万 50人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 1.9亿 0.37亿 4项 1项 3件 0 0 2860万 109人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商业品牌打造、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战场。近年来,我市企业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制日趋完善,知名品牌与核心技术拥有量大幅上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1、知识产权创新意识普遍提高。近年来,我市企业规模快速扩张,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工作越加重视,许多企业已将品牌的打造与维护,核心技术的研发、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的打击等工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我市重点企业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建立了集团领导挂帅、技术开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员三级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商标专利的申请、商标的监测、打假维权等工作。目前,该集团已投入资金近亿元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302件,获准注册200件,申请专利120件,获准注册109件,“稻花香”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连续七年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0年该商标品牌价值达83.65亿元。“十二五”期间,该公司力争再创建4件中国驰名商标。
2、知识产权投入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投入是指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投入的人员、资金等总支出。近年来,我市企业在核心技术的研发、商标注册和维护,知名品牌的打造、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行为打击等方面的投入在不断增加。如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就高达数亿元,,该公司研发投入资金为6亿元,2010年,该公司的研发投入达到9.8亿元,同比增加63%。2010年,其销售收入达到410亿元,同比20提高34.4%。在其年销售收入有200亿元由其含有专有技术的产品所创造。目前,该集团公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多元醇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化肥制造商和中国最大的联碱、氯碱化工生产企业,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80位。
3、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上升。知识产权拥有数量是衡量企业规模实力与竞争优势的重要标准。近几年,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已初显成效,专利、商标拥有量呈逐年递增的良好态势。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或单一注册的方式,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1083件,已获准注册商标453件,涉及20余个商标图样,4大类产品;在国内注册商标800余件,其中拥有“安琪”驰名商标一件,“安琪纽特”、“康普力星”、“福邦”、“喜旺”4件湖北省著名商标。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安琪”商标为核心的商标圈。该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212件,其中国内94件,国际108件,其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专利“一种适合于酒精浓醪发酵的复合酵母”及“一种富硒酿酒酵母、富硒酵母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分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第十届及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4、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激发员工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自主产权创造,降低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经济效益重要因素。它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内容。此次调研的企业中,已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的企业达18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有13家,具备省级以上设计研发机构的企业也达到8家。如湖北兴发集团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和技术中心,分别负责公司的商标管理与专利研发事宜。同时成立了由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法律事务部、质量管理部、市场部、总经办、销售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为组成成员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维权打假等相关事务。为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公司成立了一个国家级实验室,一个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该公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不断优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其自主研发的二甲基亚砜废盐和六偏磷酸钠聚合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公司荣获中国化工行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加优化。企业不仅要强化自主研发、形成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更要通过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成果加以保护,使已形成的技术成果和品牌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此次调研了解,我市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对企业知识产权加以保护:(1)及时申报专利,通过专利法赋予的专有权利和救济手段保护各项技术成果。(2)在技术研发与合作中,以协议形式界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争议。(3)与技术人员和其它核心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避免重要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漏。(4)积极开展对驰名商标的行政和司法认定,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5)通过有效使用行政、司法和中介机构力量,主动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湖北枝江酒业公司,采取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构筑由公司知识产权办、打假办、售后服务部、销售商家共同配合的严密打假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假冒伪劣公司产品等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还长期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战略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偏少、创新成果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如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将影响到企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以及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实现形成制约。
(一)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它是企业从长期发展目标出发,结合生产、营销等各环节,对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与保护等问题进行的统筹考虑与谋划。此次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在此方面做的还不够。许多企业虽然已意识到品牌建设、自主技术研发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大投入、设立机构、制定制度等措施予以努力,但真正将知识产权发展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与生产经营环节统筹策划考虑的企业并不多见。大部分企业都未能从自身实际出发,针对品牌建设、核心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问题,制定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二)自主核心技术总体偏少
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占据行业领域制高点,取得竞争力优势的关键;企业能否独立发展进步,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此次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的核心技术数量总体偏少,不少企业的专利拥有量不足十件,且在已授予的专利当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占比例较大,而真正反映专利水平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部分企业的发明专利经济价值不高,专利的产业化程度较低,专利资源的浪费与闲置现象严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部分企业热衷品牌建设,忽视技术研发,核心技术创新的投入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因为已经在该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掌握部分关键技术,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三是部分企业因产品生产技术成熟,产品效益可观,不愿在技术改进和创新上努力。四是部分企业出于对核心技术保密的考虑,不愿将研发的技术申报为专利。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运营,而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只有建立起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此次调研的企业中,许多企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大多数机构的设置或者依附于公司办公室,或者横跨公司多个部门,不仅组成人员的专业性较差管理效率不高,而且由于机构的层级太低,其权威性和协调性也大打折扣,不能起到相应的管理效果;部分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还有不少企业的技术研发、专利申报、产品推广等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致使研发的新技术不能进行及时申报专利保护,形成的专利又不能迅速转化为产品,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比较低下。
(四)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也是此次调研发现的重要问题。有企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后,无视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或到其它他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创办同类型企业,并将原企业关键技术或秘密私自使用或带给新企业;部分企业的相关研究人员或合作单位人员,在发表论文和会议讲话等过程中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还有企业对科技创新成果未能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结果被其他后来企业捷足先登,造成企业科研投入的巨大浪费;另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未评估或低估那些已创造效益的专利权、商标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权。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缺陷因素,也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还与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不高有着深刻的联系。
(五)知识产权救济手段不够
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救济有三种途径: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此次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重重困难。一是企业自身维权取证难、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当前,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案时间短、地点隐蔽且反复变换,即便被发现,企业也很难掌握上述侵权行为的有价值线索。二是部分执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对于受害企业反映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提出很多限制条件,致使部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三是部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因诉讼时间长,经济赔偿数额少,受害企业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事赔偿更是很难落实。四是由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在立案管辖、定罪标准等问题方面存在争议,个别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难以被追究责任。
三、相关建议与措施
针对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强烈持久的创新责任感和自主创新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和价值的首要前提。建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将创新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来建设,深入到企业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环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将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统筹考虑。通过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召开高层次知识产权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各项有效的激励制度来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二)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
只有在关键技术领域不断有新突破,拥有更多高技术含量的核心技术,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持续竞争的优势。建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核心技术的攻关,创造出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产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的企业,可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技术研发。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设立科研中心,引进高水平研究人员,加大奖励力度等措施,来提升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议政府部门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
(三)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合理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企业形成创造—发展—再创造的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粗放的问题,建议设立由公司高层领导专门负责的管理机构,机构分设包括技术研发、专利申报,商标管理、维权诉讼等部门,组成人员由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建议与相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形成定期沟通的长效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上寻求及时有效的行政司法指导。建议加大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既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也弥补自身专业技术的不足。
(四)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行政保护职责主要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承担司法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行使。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好两种保护方式。对于侵权范围广、涉及行为人多、时间紧迫的情况,可选择通过行政保护手段进行维权。反之,可选择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同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起来,主动为企业维权排忧解难。真正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标准统一、公正高效”的联合保护新局面。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疑难侵权案件的研究,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因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对企业维权带来困难。
核心提示: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为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专项调研。
一、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现状
(一)案件增长快、影响广
本课题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标准界定为,原告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关联案件。以湖北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至上半年,年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196件、4758件、5982件、2560件,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68起4161件、36起1845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比例分别占到该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6.58%、68.34%、69.56%和72.07%(见图一),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二)诉讼规模大、被告多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权利人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般采取批量起诉的诉讼策略,一次性地起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以湖北法院受理的若干系列案件为例:20,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25起案件中起诉1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71起案件中起诉75个被告侵害其著作权;,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30个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并且将每款被控侵权商品上的3个商标分别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总数达697件。据统计,年至20上半年,湖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至49个的有36起,被告人数在50至99个的有9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见图二)。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往往矛盾较为尖锐,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情绪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上诉率高,如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汉正街等小商品市场经营者侵害其商标权的697件系列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有586件之多,上诉率达到84.07%;二是调解难度大,如部分地区的卡拉OK经营者持“抱团”态度拒绝调解,既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也拒绝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三是文书送达难,相当一部分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四是被告的对抗情绪严重,众多被告基本上是作品的终端使用者或产品的终端零售商,往往认为自己也是侵权作品或产品的受害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有意选择经营获利最少且诉讼能力最弱的终端使用者或零售商起诉,却不追究侵权源头的责任,有悖情理。
二、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特点
(一)被告人数的群体性
传统的群体性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类型。这些群体性诉讼一般是原告为数众多而被控侵权或违约的被告只有一个(或是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故而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但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来说,一般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告只有一个,被控侵权的被告则为数众多,但因被告侵权行为各自独立,人民法院只能分别立案、分案审理。
(二)发现侵权的主动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度分散,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往往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而主动发现侵权,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群体性诉讼基于被动发现侵权或违约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
(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四)商业维权的普遍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不再亲自从事维权和诉讼活动,而是以各种授权的方式将权利许可、转让或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职业律师行使。商业化维权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其消极作用则在于诉讼牟利的动机较强,少数权利人会采取“放水养鱼”甚至不惜采取引诱侵权的手段,这也是被告对抗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主要问题
(一)权利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可以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流转,其权利并不必然归属创造者,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与认定。例如,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权利归属和权利来源的分歧较大,在单独的个案审理中,这一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一旦涉及到群体性诉讼,各地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矛盾就立即凸显出来。如台湾著名音乐人叶佳修在全国各地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其《外婆的澎湖湾》等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系列案件,有的法院支持了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放映权、署名权中的一项或是几项权利,有的法院则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于叶佳修作词作曲的部分歌曲,因各地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度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有的法院则认为其未举证证明享有著作权。此类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及众多被告的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也容易成为引发不满的导火索。
(二)调判难以结合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要求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有一个清楚明确的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院为避免案件被改判,权利归属争议越大反而越加强调解的现象,以至于部分案件在原告并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以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为避免颠覆性判决而将错就错,在后续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明知原告不享有权利却仍然判决其胜诉;二是在同一批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以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而其他案件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利益难以平衡
在商业维权的诉讼模式下,维权有时不仅仅意味着制止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网吧、卡拉OK等多个行业的案件中,维权本身就是迫使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手段,部分原告甚至坚持将案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涉案的侵权赔偿款捆绑在一起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脱离基本国情盲目地拔高经济赔偿标准,必将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水涨船高,进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价值的难以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侵权人的获利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均难以确定,这需要人民法院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信
1.统一裁判尺度。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是一批各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案件的集合,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的一致性,对于分属不同被告但侵权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应避免出现重大差异,防止因“同案不同判”激化社会矛盾。
2.加强案例指导。典型案件的裁判往往会产生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具有规范引导的重要功能,比起个案的调解更加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的不足,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具有规范导向意义的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裁判,避免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出现大面积颠覆性的改判。
3.完善陪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考虑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由专利技术、信息网络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对专业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又可以体现出司法民主的价值。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解决合力
1.引导被告合法经营。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要解决个案的纠纷矛盾,而且还要积极创新调解方法,引导被告合法经营,预防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避免群体性诉讼的再次发生。例如,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玛姬尔”压缩纸面膜生产厂家浙江临安中正无纺制品厂系列案件中,引导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变“侵权赔偿款”为“进货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今后合法经营,实现了双赢。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距较大,原告基本上是由专业维权人员或职业律师代理,而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零售商店店主等小本经营者,诉讼能力较弱,且部分被告无法负担律师费用。加强对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弥补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寻求纠纷解决方式。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这类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纠纷,充分发挥网吧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疏导被告一方的对抗情绪,促进群体性诉讼的顺利解决。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源头治理
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形成,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主管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疏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具有加强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
2.建立信息报备制度。及时和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的信息,可以为预防矛盾激化、控制冲突升级、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必要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逐级上报的信息备案制度,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动态,实现对群体性诉讼的动态跟踪、及时反馈和提前预判,及早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3.制订应急反应预案。群体性案件经常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连锁反应。在审理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案件时,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制订相应的应急反应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纠纷复杂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近三年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近三年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展会(博览会)知识产权案件133件,受理50件,受理40件,受理36件,截至209月受理7件,其中一审案件93件,占69.93%;二审案件35件,占26.32%;诉前证据保全5件,占3.76%。截止至年9月,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件,不予受理的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92件,不构成侵权的为27件,权利人的胜诉率较高,达77.31%。
从审理情况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从案件来源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权利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进而主张被控侵权人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以展会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来建立管辖,此类案件占总数的72.18%。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等地。
2.从案件涉及的主体看,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参展商之间,但也有案件权利人将展会组织者和参展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些案件的权利人多为企业法人,有111件,占总数的83.46%,其中权利人为涉外当事人的案件22件,占16.54%。
3.从案件涉及的类型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主要集中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既有因展会软件开发产生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也有因申请证据保全措施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但主要集中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案件总量的94.74%。其中主要表现为参展产品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有因擅自使用展会自身的名称、设计等知识产权资源产生的侵权纠纷。
4.从侵权行为的种类看,展会涉及的侵权行为涵盖了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各种类型,但主要集中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共有82件案件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占61.65%。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3件,占52.4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7件,占32.9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4件,占17.07%。
二、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相关的权利人,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虽然总量不大,案件数量亦较为稳定,但从案件的审理看,展会涉及的各方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一)展会主办方层面
1.展会主办方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展会知识产权总体上分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对展会本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会的设计理念(项目创意),展台搭建设计,展会的LOGO及展会域名、网页、展会名称等。在实践中,展会名称相似,展会创意、展会内容雷同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主办方未能及时对展会LOGO和名称进行有效保护而导致展会LOGO和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展会主办方对参展方知识产权审核有待强化
在展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的主要精力多用于招揽更多参展商,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缺位。此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审核、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客观上亦无法对参展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已经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明确的侵权通知和警告,但展会主办方处于展会顺利开展的需要,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而是对侵权通知置之不理。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基本相同,但仍出现在相同的展会中,主办方亦没有进行任何的审核。还有的案件中,展会主办方甚至未对参展方进行实名登记,导致展会结束后,权利人无法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信息,最终不得不撤回起诉。
3.展会主办方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不明确
虽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但对于参展商在展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展会主办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作为或难作为”的部分原因。一方面,展会主办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事先审核义务,但如果展会主办方没有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展会主办方的侵权责任,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只有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向展会主办方发出了侵权通知,展会主办方应当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权利人的权利通知错误,展会主办方是否应当对其采取的合理措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规定都未进行明确。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层面
1.权利人取证意识有待加强
展会是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获得侵权人信息,收集侵权证据的重要场所,现有法律也已经通过证据保全等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为有效、完善的取证方式和手段。现有案件中虽然权利人大多能够通过公证取证、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但是仍然有案件反映出部分权利人尚未意识到公证保全、证据保全等在固定侵权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仅仅通过在展会过程中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侵权产品进行固定,导致在诉讼中只能通过产品照片进行比对,进而使得有的产品特征无法通过照片进行准确认定,从而承担担败诉的风险。此外,有些商标权的权利人未能充分利用参加展会的机会固定商标使用的证据,从而丧失了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商标知名度的有效方式。
2.权利人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
从权利人维权的胜诉率看,权利人虽然在77.31%的判决结案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但在权利人败诉的案件中仍然反映出权利人存在草率维权、盲目维权等非理性维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在进行维权前,未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真比对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检索,导致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明显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权利人仍然提起诉讼。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明显与权利人的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上述非理性维权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因此承担维权不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雍兴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欧某因为在展会中申请诉前保全原告的参展产品错误,而被法院判令承担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3.权利人据以维权的知识产权质量有待提升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宣传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意识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均积极主动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权利人据以维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质量有待提高,继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有的专利权属于已经在市场中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有的权利涉及抢注国外权利人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上述现象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权利人维权失败,甚至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参展方层面
1.自主创新的意识有待加强
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大多数侵权案件都反映出,部分参展商参加展会的目的不在于展示自身的创新成果,而是为了打探行业内其他竞争者有何最新的产品、技术,进而进行模仿、借鉴。例如,有的被告发现权利人的产品比较畅销,便故意登记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生产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市场混淆的目的,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被告发现其他参展商品的外观、装潢较为新颖,便稍加改进,生产类似的产品,继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的参展商以征集展台设计方案为名,擅自将征集的设计方案予以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或著作权。
2.恶意竞争时有发生
展会往往是行业内竞争者集中进行产品竞争、实力展示的舞台,行业关注度、曝光度等成为参展商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重要原因。但有的案件中反映出展会亦成为竞争者开展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时机。有的被告故意利用展会关注度高、曝光率高的特点,在参加展会期间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恶意排挤、诋毁竞争对手,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参展方在参加展会时,主要就是通过推出新品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创新成果都是在展会中首次亮相。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很多参展商忽视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未在参展前及时申请专利登记,导致创新成果因展出而公开,沦为现有技术,不但丧失了竞争优势,研发心血也付诸东流。例如,有的案件中,权利人在第一次参加展会前并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事后其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在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能成功的援引现有设计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于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等全过程。因此应当对展会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主要体现为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立法层级不高;另一方面,关于展会主办方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不全面。为此,我们认为考虑到展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或者专门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体系化的规定。具体内容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现有立法以及《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明确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期间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负有展前、展中以及展后的注意义务,对于展会期间发现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展会主办方对于展会参展商的知识产权状况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会主办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展方展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情况,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参展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展会主办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在展会结束后,对于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参展方可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参展方的身份信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完善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有效审理机制
探索完善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与展会周期短、时间紧、影响大等特点相适应的审理程序和机制。对于展会期间的证据保全申请,建立审理执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实现当天受理、快速执行。对于侵权行为明显或重复侵权、多次侵权的参展商,可裁定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专门利用展会实施假冒、模仿、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侵权行为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适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切实提升展会参与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组织者,主办方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商招展时,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对存在侵权嫌疑的产品,应让参展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格限制展会准入门槛,对于确有侵权问题的展品和单位,应停止其参展资格。
其次,参展方在参展前,应确保自己在展会举办国家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展出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同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检索,通过检索等方式来确保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参展中,参展方要对自己展示的物品作好历史记录;如果发现被侵权,可先通过拍照、索取产品宣传册或购买等方式先行固定侵权线索,及时通过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发现竞争对手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等方式先行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加强涉展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全方位宣传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方面的作用。通过公开庭审、典型案例宣讲、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展会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直观感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提高参展商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借助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以大数据的产权、模式和伦理为视角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1、引言
2、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交叉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大数据的促进意义
二、大数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1、民事案件
(1)隐私权纠纷
(2)名誉权纠纷
2、知产案件
(1)著作权纠纷
(2)不正当竞争纠纷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
1、数据采集与预处理阶段的保护
2、数据存储和管理阶段的保护
3、数据处理与分析阶段的保护
4、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阶段的保护
四、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一)著作权的保护
1、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2、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二)方法专利在大数据保护的构成要素分析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
1、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业秘密的保护
(四)数据的垄断和排他
五、大数据司法保护的价值性判断
1、应当遵循人本原则
2、应当遵循适度采集,隔离使用原则
(1)适度采集
(2)隔离使用
3、应当遵循合理避让的原则
4、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5、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
6、遵守法律伦理的原则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1、引言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本和一项重要的经济投入,可以为人类创造出新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数据(Big data)作为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需要通过新处理模式才能成为具有更强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俨然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信息革命,人类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与社会模式也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美国麦肯锡公司发布的报告中显示,各国政府已经逐渐将大数据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包括美国政府的“大数据研究发展创新计划”(Big Data R&D Initiative)、欧盟“欧盟数字化议程和挑战”(The 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 and Challenges for )、日本发布的“活跃ICT日本”综合战略以及澳大利亚和韩国发布的“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等各种大数据国家战略,这标志着大数据的研发及产业应用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全球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全球领先的咨询分析机构Wikibon于2月发布的《大数据企业营收和市场预测(-)》报告显示,全球大数据企业(软件、硬件及服务)营业收入为186亿美元,同比增长58%;20全球大数据市场增长速度达到53%,总体规模为285亿美元;到20,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将达到500亿美元,这意味着从20起连续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38%。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同比增长40.6%。到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亿元。
209月,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力图全面推进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将我国建设成为数据强国。2017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以强化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核心,明确了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深化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促进行业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主体培育、推进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大数据产业支撑体系、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7项任务,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思路、原则和目标,将引导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3]。
大数据系统和大数据产业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益处,但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创新,数据也呈现出日益庞大、类型愈加复杂的趋势。知识产权领域呈现资源急速增长且数据量庞大的特点,在此种情境下,为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保护大数据集合表现形式及其实质内容的价值,究竟该如何基于法自身的价值追求扮演社会规范的角色,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来为大数据提供恰当的司法保护,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平衡,探究出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交叉
基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等特点,致使其客观上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知识产权法域内而言,其应当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排他性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虽然有些大数据产业中的原始数据并是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保护的客体有待厘清,但是如经过相关主体利用技术开发或智力创造加工后转化成为一种新的分析数据或者汇编集合,赋予其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视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具体而言,与大数据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应当包括数据信息的著作权、相关商业模式及操控分析数据的专利权、经由数据转化成为数据产品的商标权以及含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等。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数据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地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鉴于大数据集合的复制成本低廉的特征,围绕着大数据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以及运用和维护的过程,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着其明确创新权属、协调大数据创新成果各主体利益分配机制的作用。
就数据本身而言,因其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而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数据”的集合往往在其选择或者编排中具有独创性,由此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议都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对于大数据信息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经营者获得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潜在商业利益的信息可以归入属于该公司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4]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采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举例加概括的形式,因此有些难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例进行保护。
大数据产业和技术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本身,更体现在对具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处理,从而实现数据的赋值、增值和价值显现。大数据通过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进行加工之后形成的特定算法或是计算机软件工具,以及通过软硬件与网络结合的系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此类具备鲜明技术属性的可以通过申请方法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5]。
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大数据的促进意义
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保护模式,即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主张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作为一种私权以及司法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决定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相关权益重要的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作为能够广泛带动各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的力量,已然成了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模式,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障数据产业的发展,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产业生态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大数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大数据的案例按照案由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民事案件
(1)隐私权纠纷
①原告王刃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6]本案中,原告的手机号被被告的360手机卫士安卓版标记为“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被人怀疑为骗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号码已经在企业黄页被公开披露,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企业信息时亦将该手机号码予以登记,以备信息查阅,被告通过大数据比对功能,确定该手机号码与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对应并进行标记,其信息并无错误,且软件标记的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且庭审过程中显示原告手机号已再无此标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②原告朱烨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7]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技术,未经原告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原告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原告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原告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和利用原告搜索信息,并根据原告的上网信息在被告合作网站上展示与原告上网信息有一定关联的推广内容,进一步利用了他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且该利用并非cookie技术使用的必然结果,已经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被告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被告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库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没有任何的公开行为,不构成侵权。
(2)名誉权纠纷
原告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8]本案中,被告根据其收集整理的P2P网络借贷企业信用数据在大公资信上发布有关原告携银网的相关不利信息,原告认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大公数据对原告平台的持续跟踪监测,发布的报告涉及的事实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
2、知产案件
(1)著作权纠纷
①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图表所表达的内容能体现制表人员独自的判断则该图表就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带有主观性的差值填补、季节调整才使图表中某些“点&”的位置的安排体现了与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图表的区别。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会相似,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使整个图表的形态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区别。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图表的美感所做的选择。因而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故而被告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构成著作权侵权。
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9]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众点评网以及《北京餐馆指南》、《上海餐馆指南》二书所载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中的引号内文字系由原告选摘自网友上传于大众点评网的关于各地餐馆的评论,引号内文字均系简单的日常用语,因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因而原告将该些文字融入到对餐馆的简介中不需要获得用户的许可,原告对涉案餐馆所做的商户简介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对涉案11家餐馆商户简介享有著作权。
③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10]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国家商标局商标公告中的商标信息内容进行提取、分类和整理,并对商标标志中所含的文字、数字等进行进一步提取和整理,同时还对商标信息后续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加入自定义的字段信息等。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和整理体现出独创性,涉案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被告数据库中存在多个含有原告暗记的商标标志,在被告不能证明前述数据来源于其他地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复制原告数据库多个商标的数据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纠纷
①原告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1]法院经审理认为,《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原告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对《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数据信息的即时性,原告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获取收益,原告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原告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2]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原告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原告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虽然被告爱帮网注有“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和链接标识,但爱帮网已对全部商户简介内容和绝大部分点评内容进行了充分展示,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原告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清、北京青稞厚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数据系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表现为通过网络技术无差异地收集网络用户上网信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用途。原告与青稞公司均从事大数据服务,向客户提供精准广告服务,二者间具有竞争关系,刘国清将其技术资历作为公司的业绩向投资人进行广告宣传,故刘国清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其对原告应负的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青稞公司在知晓刘国清的竞业禁止义务情况下,接受刘国清出资并聘任其担任公司的首席技术官,从事与原告相同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原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违背了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API的运行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⑤原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纵横今日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组建资讯团队形成的钢铁行业内完整的钢材、特钢、炉料等各项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系原告付出大量劳动所获得,该数据信息能够为原告带来利益,体现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故原告对其数据信息享有合法权益。两被告关于原告的数据信息是市场公开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⑥原告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6]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且该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不易为相关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7]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在此过程中被告虽未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被告根据这些实时股票行情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12种实时股票行情编制了动态的、即时的中国A50指数,故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
表一:涉大数据案件的类型分布图[18]
上述案件涉及到民事和知识产权领域,我们之所以将民事案件纳入到案例中,是因为这类案件对我们研究大数据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重要作用,有助于理清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大数据目前仍属于一种新兴事物,IBM对大数据给出了4V特征即:大数据量(Volume)、快速变化(Velocity)、内容庞杂(Variety)和(不)精确性(Veracity)。也正因为大数据拥有的该些属性,导致大数据作为一个事物目前在我国法上找不到对应的权利类型。大数据从其产生、收集到整合、利用,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大数据的案例除却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案件外,知产领域主要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服务合同领域。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
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包括采集、存储、分析和结果呈现等环节。采集到的数据对存在语义模糊、数据缺失等问题而无法直接使用,所以该环节还应包括数据的预处理。[19]存储数据的同时亦进行着数据管理,经分析和处理所得数据成果需通过应用而发挥其最终价值。因此,可以将数据的处理流程大概划分为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数据存储和管理、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四个阶段。[20]在当下现实语境下谈及大数据并非仅是数据本身,而是指数据和大数据技术的综合。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框架内,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大数据及其成果进行保护。根据数据处理流程和阶段的不同,对数据以及数据成果的保护路径又各有所偏重。
1、数据采集与预处理阶段的保护
该阶段涉及数据的取得、汇总以及初步的筛选工作,该阶段中采集到的数据内容大多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其中包含的一些来源于客观的信息或是用户的网络留痕数据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要件,因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该阶段数据中的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态呈现的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三类:第一类,软硬件服务商自行收集、整理后上传至自有平台的数据,比如某门户网站房产频道中关于某楼盘的介绍性文字和图片;[21]第二类,网络媒体自行或委托创作以及经授权可以使用的资讯类内容,比如新闻资讯类网站中资讯新闻;第三类,网络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的内容,比如社交平台中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电商网站中的用户评价、旅游网站中旅友的游记。[22]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这三类数据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即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类的资讯类内容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难度不大,但是第一类和第三类数据类型想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不仅要满足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还需要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尤其是在第三种数据类型中,数据内容的产生基于用户自行制作和提供,平台商对该部分数据享有何种权利或者权益,在数据赋权仍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平台商以何种身份维权、主张对该种数据内容享有何种权利,仍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另一方面而言,采集数据同样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仅包括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违反网络爬虫类“君子协定”。其中商业秘密以及“君子协定”所涉及的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原则将在下文加以详细阐述。
2、数据存储和管理阶段的保护
对于收集来的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需要运用手段和技术对其进行存储和管理,在该阶段中多涉及数据的集合和汇总,比如数据库、数据仓库、云数据库等。[23]该部分内容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伯尔尼公约》明确将数据信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该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数据的存储和管理阶段中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即可以将该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前述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即认定了原告对商标数据的编排构成汇编作品。
大数据要在著作权法上获得保护,首先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但现实中多数数据来源于客观事实,数据的收集也多来自公开领域,基于某些用户的使用习惯或是行业惯例,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可能无法给予数据采集者太多的个人创作空间,对于那些缺乏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则无法通过著作权给予保护。由此,如何界定某一数据集合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成为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的一个难点。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法,而非数据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对于大数据而言他人可轻易改变编排方法,但实质性内容可能一致,该种情况下对于大数据本身的保护也是一个难题。
3、数据处理与分析阶段的保护
对庞大数据集合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到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或者数据产品。在此阶段数据的价值得到了巨大程度的提升,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
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获得的数据成果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由此该类数据成果的实用性要件不难满足,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数据成果的秘密性和保密性是论证其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前述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与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及了两种常见的与数据资产相关的商业模式——租售数据模式与租售信息模式。租售数据模式是指售卖或者出租广泛收集、精心过滤、时效性强的数据。[24]。而信息与数据不同,是指经过加工处理,承载一定行业特征数据集合。[25]
上述案例中,阳光公司的上游权利人——向其有偿出售行情数据的商品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采用的就是租售数据的模式。该种模式中,经营者通常掌握大量的客户数据,而这类数据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实时性,经营者在租售数据前通常已经完成对数据的预处理。租售数据模式的另一种形式表现为掌握数据的公司利用数据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如销售导航仪的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即时交通信息服务。[26]租售数据的商业模式同时催生出专业的数据交易平台,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由于经营者尚未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权利人也通常不会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此时的数据无法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若数据本身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著作权法寻求保护。故而,对此类数据往往只能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加以保护,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一般的诚实信用或商业道德加以约束。与实时性的数据不同,法院认定阳光公司将从交易所处获取的单个的、分散的行情信息源进行统一编排、加工整理,形成了再生信息源性质的综合行情信息,并认为此类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价值性。[27]阳光公司所采用的即为租售信息模式,其特点是权利人对收集而来的数据进行深度整合萃取,并通过庞大的数据中心及专用渠道加以传播。[28]与原始数据不同,此时的信息往往经过深入的整合和处理,因而更容易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而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专业化处理实现使数据“赋值”和“增值”,专业化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挖掘、整理、计算等方式方法可以形成特定的算法,甚至是计算机软件工具,再通过软硬件以及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这些都具备鲜明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其划归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之列,通过申请方法专利予以保护。但是,专利权产生不同于著作权的自动产生,要求具有相当的新颖性且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才能取得,所以作为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前提即为专利权的获得。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审查取得专利权亦成为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先决性条件。
4、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阶段的保护
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是数据处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数据“赋值”后数据价值的变现阶段,该阶段不仅会将较为抽象的数据转化为相对具象的成果,更会将该具象成果与具体的商业活动相结合,促使数据成果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从数据处理与分析到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其中离不开开发人员的大量智力性投入。从现有情况来看,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多以应用软件的形式出现,而该种类型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均依托于大量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这一点有别于传统的应用软件。现阶段开发的一些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软件即属于这种类型,比如微软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软硬件“小冰”、亚马逊开发的智能音箱以及还在研发完善阶段的无人驾驶技术。该类数据成果的具象化如果以软件的形式存在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涉软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软件的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大量开源软件的存在,如何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自由再发布原则与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性权利予以保护之间进行平衡,这对通过软件著作权保护数据成果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
在数据呈现与应用阶段还可能将数据成果通过构架运营某种商业模式的方式进行应用。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商业模式暂时还无法在整体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将该商业模式内的某些构成要素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四个数据处理阶段中还会产生一些无法通过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内容,例如违反爬虫协议的君子协定或者开放接口协议等采集数据等行为,该部分内容的保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予以保护。前述上海汉涛公司诉被告爱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即通过认定爱帮公司的经营模式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予以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四、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其他案件更加全面,在大数据采集、应用、交易、保护等多个阶段均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含软件著作权保护)、方法专利的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等,有时更是多个问题的融合。其中个人信息由于属于《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不在本章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内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某一客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客体的方法,因此,有观点认为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提供的内容,如某些评价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9],但某一用户提供的单一内容并不能构成“大数据”,认识此类数据时,应全面考虑用户提供的内容,因在平台获取相关数据时无法确认其创作者的真实性,故整体去认知相关内容能否成为大数据还应有所区分。此类问题在实践中较易区分,基本的著作权法理论即可成为指导。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保护的大数据内容,疑难问题体现在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使用软件进行数据采集时,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
1、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目前两种主要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选择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案例相对较多,数据库的保护在国际上法律依据已经明确:《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也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是基于汇编作品产生的,其独创性体现应在于数据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等,而不是对数据本身的保护。
2、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大数据软件可能遭受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一是抄袭行为,即大数据软件作品源代码直接雷同,二是第三方恶意修改大数据软件作品,对大数据软件服务进行屏蔽、修改界面等。此类案件中,通常涉及如下问题:
一是技术中立抗辩,即软件提供了某种技术,技术不侵权,从而软件不侵权的抗辩逻辑。而该问题的实质是软件是提供数据还是提供技术,目前,多数情况下,提供行为指向的客体是混同的,因此能够使用技术中立进行抗辩的情况愈来愈少,只有单纯的技术才可能不被苛责。
二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司法实践中两款软件的比对常成为案件难点。从我国法院关于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包括其他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决,基本上是参照作品架构、语言风格、表达形式等要素,综合性地考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30]具体操作方法借鉴了美国法院三步检验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法。
(二)方法专利在大数据保护的构成要素分析
方法专利对于大数据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种是数据挖掘中,数据挖掘专利就是指对数据挖掘开发者或委托开发人对数据挖掘技术,或对数据挖掘获取的信息向国家审批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获取的专有权;或者说,数据挖掘专利是指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获取有益知识的计算机技术的专用权。[31]其本质是一种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发明,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其实质是对于算法能否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争论。美国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即使申请涉及的系统包含了计算机程序,只要该程序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产生了实用和有形的技术效果,仍然可被授予专利权。[32]我国目前对此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仅仅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了某种数学计算方法和规则,无法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在对数据进行挖掘之时,只是利用数据编写了一套体现某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程序,不能构成方法发明;如果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是一种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例如通过数据规律的概括使某种程序可以自然读取某人的身份信息,则该程序属于技术方案或其组成部分,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另一种方法专利是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例如收集、统计用户信息的方法、金融机构交易数据分析方法等等,此类方法究竟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还是属于可授权的专利,存在较大争议,美国等国家已承认商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判断标准尚未统一。[33]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对于随着网络发展不断创新出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
1、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上文讨论了对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理论仅仅对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保护,并非针对数据库中的具体内容,而数据库中的内容确是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产物,因此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同时,对于难以成为“汇编作品”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达到使“智力投入”得到保护的效果。制作人对数据库投入了大量资金、劳动,只要竞争者利用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认定竞争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竞争原则,构成第2条第2款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4]同时,如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也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类数据不包含为公众可见的用户点评等数据信息。调研中多数企业对自己的数据采取了技术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而第三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大量存在,在寻求法律保护此类数据时难点是举证,原告不仅要对哪些数据构成其商业秘密进行举证,还应对其使用了某种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进行举证,同时要对侵权方的不当手段进行举证。
上述对于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的保护,主要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竞争者之间地位平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知识产权促进竞争的反面为限制不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数据的垄断和排他
对于无形的数据进行权利界定,其规制对象智力成果均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单个数据本身的价值难以通过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规制,但是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价值却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方方面面的规制。那么某一数据主体通过数据采集得到的数据能否成为其垄断资源。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已经出现的数据寡头与数据联盟之间的矛盾已渐现端倪。数据寡头利用其多平台的特点,收集大量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在数据的采集、运用上享有了当然的话语权,但这种垄断地位不应是数据本身的性质,大数据的技术本身应当具有非排他性,即任何一个经过投入的主体,在对数据的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均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对数据加以一定形式的利用。
五、大数据司法保护的价值性判断
由于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复制,多借助于互联网的分发和获得,在此过程中存在包括提供电信接入服务、支付服务、浏览器服务,内容服务和平台服务等多个环节,围绕不同时期和环节形成多维数据,企业间争夺产权将会形成争议,而且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广告分成也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假造数据的情况。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应当遵循人本原则
人本法律观是相对于神本法律观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曾指出“人是法律的出发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5]。无论是科技还是法律,其发展和完善都应当为人类服务,脱离了这个本质,就会损害到人类自身整体的利益。
(1)法律是因人而生,因人而存的。[36]大数据的发展和完善应当遵循保护基本人类的自由、平等、安全、尊严价值,促进社会的福祉发展,在数据采集和使用过过程中,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方面信息的数据应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大数据行业进行立法规范,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数据采集和交易过程中损害个人自由、尊严、隐私等信息。
(2)一种观念认为,基于大数据行业发展前景,使用人工智能制作出各种形式的图文,充其量只能是一种逻辑的表达,其表达方式是非常有限的,不应当被视为作品,如果我们能够设置人工智能让他像人类一样“思考”,也只是在感官上更甚于常人,而不会产生感觉,这样的工作成果一般不应视为作品,不能通过作品的形式去获得保护,可以视为一种财产,人类使用工具劳动获得收益。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人工智能根据预置在程序架构中的逻辑以及使用人工智能的命令,随机组合各种图文创作了作品,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程序开发者及使用者,但双方已经根据协议进行约定除外。我们倾向于前者。
2、应当遵循适度采集,隔离使用原则
(1)适度采集
大数据企业存在不同的样态,不同的主体对于数据的兴趣和癖好也不一样,初始采集过程中,企业对于原始数据收集往往是兼收并蓄,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类数据,但是往往有些数据涉及到敏感信息,如个人的账户、密码、身份等等,如果这类数据被买卖,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对于这类涉及到特定的信息,应当慎重采集,采集后还应对数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将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交易,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2)隔离使用
从法律层面来说,应当加大对数据采集的必要性管理,对于特定信息禁止收集、存储和使用。采集和使用的环节应当进行隔离,在企业间,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离管理,采集和使用应当分开进行,这样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采集和使用行为分离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特定的主体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利益,另外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防止信息外泄的恶性事件。
3、应当遵循合理避让的原则
大数据基本形成或存储于服务器或者云端上,有些企业的数据是原始状态存储的,有些企业则是采取模型式存储,传输和存储环节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为其他企业抓取。在互联网环境下,即便数据保护已经逐步完善,如通过https的方式加密传输,但是由于分享和传播的需要,他人仍然可以接触到并加以破解,会导致数据外泄。
(1)通过爬虫或者其他方式,对于企业数据的抓取会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不仅会导致数据财产的丢失,泄密,还有可能引起服务器运行的紊乱。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产进而进行售卖,会存在恶性竞争的问题。
(2)在企业竞争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矛盾,但竞争对手之间应当避免对于大数据的计算结果采取过度解读,从而形成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恶意解读,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即便这种解读是客观真实的,竞争企业间也应当避免类似情形。
(3)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开放协议,或者通过线下方式单独订立协议,对于加密或者开放的数据及数据统计结论,应当采取合理避让的方式,在竞争对手之间避免出现恶性竞争,防止利用大数据做出对竞争对手的侵权。
4、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在数据采集、收据挖掘和数据交易等环节,数据本身并不产生价值,而是基于其二次开发和深度加工形成的分析报告存在显著价值,虽然有些公司开放了数据接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取用,需遵守一定的协议。整个数据加工的流程产业链中,存在多种情况,数据采集和挖掘以及交易都有可能被第三方干扰,甚至可能人员流失导致技术和客户资源外泄,基于大数据产业链的整体比较复杂的情况,对于数据的保护应当遵守利益平衡的原则,特别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种平衡。[37]在数据的生产交易环节加强保护,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方式方法保护创新。
(1)在采集时,应当平衡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数据采集者和用户之间是对立统一体,用户可以基于大数据获得更多的有用信息或服务,而采集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但如果用户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进行数据进行收集,为自己“画像”,目前还存在争议,理论上来说数据采集者可以根据用户行为进行客观记录,但应当保证这种记录不被用于非法用途。而采集者也可以根据用户的癖好和习惯,向用户推荐更多关心的信息,方便用户快捷精准获得资源。
(2)在加工时,应当平衡数据采集者和数据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对于数据的整理、存储、挖掘,也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安全的需求、统一性的需求和便利性的需求,各方应当在数据加工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按照行业或者国家标准来进行,目前上缺乏有效的规范。
(3)在数据交易中,还应当防止各种敏感数据,包括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涉及到法律权益的数据在市面流通,为交易双方提供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
5、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
大数据本质上是一个数据拼图,尽管他是多维的,如果企业将大数据作为企业经营的版图,引起行业恶性竞争或者数据垄断,必然损害整体的数据行业发展,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大数据的垄断与大数据的本质背道而驰,最终毁掉的是大数据的价值。[38]
(1)鼓励企业将其经营的数据在脱敏以后加工进行交易,则会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甚至于可以免费进行分享,但是这种机制必须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进行。
(2)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大量的运营信息可数据化,及数据化成果采集、挖掘和使用将会是未来的行业发展的重点,有价值的数据将会被逐步垄断,导致需方和售方博弈,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数据化将会导致技术、人才竞争的加剧。
(3)数据版图之争成为下一个纠纷的热点,围绕传统行业数据加工和挖掘,和新兴市场主体的数据采集都会引发激烈的竞争。整体互联网法依赖于分享机制的形成,公开的技术分享将会大大促进行业整体进步。
6、遵守法律伦理的原则
人工智能(AI)是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技术。人工智能研究的创始人之一的明斯基(Marvin Minsky)在1968年说过一句话,集中概括了人工智能研究的实质:“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学”。[39]人工智能容易引发伦理困境,如前文所述,技术虽然具有中立性,但是使用技术的人却具有一定的意图,对于人工智能模仿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缺乏评估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慎重认定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所遵循的是设备预先内置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就意味着这种规则的是由人类创作的,而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二次学习的过程中会产生下一阶段的活动,但由于无法预先评估机器在学习后会具备哪些能力,如果不加以评估,将会导致产生法律问题。例如高速行驶的无人智能汽车,在极端情况下,可能要面临着杀死乘车人还是行人的问题,具体决策都是根据计算机自动识别和评估来完成的,如果通过事先预置的智能系统进行决策,将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开发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将这种情形下的决策权移交给驾驶者,就能相对缓解法律伦理困境。
大数据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与以往的涉互联网案件存在显著不同,以往案件的多以“信息”为载体,而大数据模式下以“全息”为载体。采用全息的多维度,多样态来解读数据,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产权、数据成果等问题上争议非常复杂,我们通过提炼一定规则方法,希望能够在大数据产业起步阶段,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培育和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创新的氛围。
渔业资源保护调研报告
嫩江是松花江最大的支流,嫩江全长1371千米,流域面积28.3万平方千米。嫩江古名称难水,明代称脑温江,清初名诺尼江,蒙语的意思为“碧绿的江”。嫩江源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支脉伊勒呼里山,南流在嫩江县以上接纳大兴安岭东坡和小兴安岭西坡流出的许多支流,出山后,流入松嫩平原,在扶馀县三岔河附近与第二松花江汇合后,东流入松花江。支流主要有甘河、讷谟尔河、诺敏河、绰尔河、洮儿河等,30多条大小河流形成了典型的羽状水系,同时,还包括420平方公里的湿地——扎龙自然保护区。为了全面了解和反映嫩江流域渔业资源及渔业管理情况,我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掌握了总体资源情况和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嫩江流域的水文、渔业资源概况
嫩江流域属于半湿润地区,年降水量370-500毫米,上游多于下游,年均流量723立方米/秒,年均径流量228亿立方米;嫩江洪水期江面宽1-2千米,水深8-13米。每年11月中旬河流结冰,11月下旬封冻,翌年4月初解冻,4月中旬终冰,结冰期160天左右,冰厚1米左右。经过那场百年一遇的大洪水,齐齐哈尔市加大了水利工程投入力度,已建成大型水库5座,中型蓄水工程28座、小型蓄水工程174座,近年又在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建设了大型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库,防洪效益将十分显著,我市现在的城市堤防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的洪峰流量为每秒钟1XX立方米,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了1XX年一遇。为了进一步改善嫩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从70年代初开始,投资建设了北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引嫩工程,统称“三引”,“三引”控制区域已使退化的草原、减少的芦苇、消失的泡沼又恢复了生机,鸟类来此栖息,渔业得到大发展,粮食产量得到提高。目前,嫩江的鱼类资源十分丰富,共有鱼类15科,58属,88种,以鲤科鱼类为最多,共有55种,占鱼类总数的62.5%,“三花”、“五罗”就是我们嫩江独有的特产。
二、我市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农业部确定的渔船检验机构4个,其中,地市级1个,县级3个,机构人员总数48人,验船师12人,验船员6人。XX年是全国“渔业水上安全年”,市渔业船舶检验处从XX年初以来始终注重渔业水上安全监管,定期深入实地,以现场登船检验、强化船舶信息管理、进入农户对渔民进行安全教育为重点,对辖区内的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船证不符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查处。目前的基本情况是,我市共有渔业船舶2111艘,其中,机动渔船1784艘,非机动船327艘。12m≤l≤24m的5艘,l≤12m的2106艘。钢质渔船2107艘,木质4艘,渔船登记总吨位2587吨,渔业船舶登记总功率13325.90千瓦。这些渔船已经全部检验完毕,全市共收取渔业船舶检验费10.49万元。其中齐市本级一万元,经过这次大规模检查,全处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全处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船检人员无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无行政败诉败议案件。
三、我市渔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航运从业人员对渔船载人、载货、超载以及风雨环境作业的'行为,心存侥幸心理。XX年5月23日绥化市庆安县呼兰河绿野山庄河段李贵渡口就曾发生过客车坠河事故,造成6人遇难,14人失踪,仅3人生还。这个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水上安全隐患已经成为美丽的江河上最不和谐的音符,加强水上安全教育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一个重点。二是上下游企业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认识不足,因违规排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我市一直是全国的重工业基地,钢铁、重机、纺织、造纸、化工等数十家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这些企业每年向嫩江中直接排放的废水已经超过1.5亿吨,其中的污染物超过10万吨,cod、bod、ss的含量99万吨以及氨氮、硫化物、重金属、砷等有害物质,使鱼类每年至少损失50万公斤,嫩江历史上大的污染就发生过两次:第一次是1958年齐齐哈尔钢厂排放了含有酚的废水,造成200余万公斤的鱼类死亡,经过多次治理,直到60年代才使鱼类资源得以恢复;第二次是2月,嫩江县糖厂因氧化糖排水管道发生故障,制糖的废水被直接排入嫩江,造成嫩江县至齐齐哈尔240公里长的江段大面积污染,我市的浏园水厂停水9天,12500户4300人、300家企业的用水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4.19万元。从9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看,高锰酸盐、溶解氧、氨氮严重超标,13000公斤以上的死鱼浮上江面,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三是受经济利益驱使,渔民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四是渔业管理投入不够、重视不足,历史欠账比较大。特别是各县市区在渔业管理的资金投入、执法服装设备购置方面还存在不小缺口。五是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力量不充实。相对于XX多艘渔业船只,仅有的40几个人根本无法做到全时段、全过程的监管。六是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处罚手段刚性不足。特别是在监测制度建设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生态保护调研报告
为促进**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推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近期,**保护区组织人员对**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分别到**乡的**村**屯、**河,**村,**村;**镇库区上游**河沿线的平腊村纳新等屯;**乡**村的**、**;**乡的**屯以及大山林场、**大峡谷野生珍稀植物园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查了解,走访群众代表,村组干部,听取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一)保护区范围及对象
**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季风常绿阔叶林为主体的原生性天然林及其生态系统;以南方红豆杉、黑颈长尾雉等为主体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林。总面积42848.4公顷,其中核心区14720.8公顷,缓冲区11101.3公顷,实验区17026.3公顷。
(二)保护区的生态效益和作用
**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独特、森林生态系统原生性好、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保护区的建设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标志性工程**水电站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生态保障作用,其保护价值非常重要。据统计有维管束植物2819种,大型真菌185种,陆生脊椎动物382种,昆虫105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种,植物27种。保护区有88种野生兰科植物且物种个体数量较多,是**野生兰科植物属种最多、系统发育最完善的自然保护区。
(三)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初见成效
近几年来,保护区致力于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及水资源涵养能力,妥善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境,不断加大科研力度,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逐步使保护区向设施基本完善、管理科学先进、环境优美良好方向迈进;保护区对淹没区内红水河流域珍稀野生植物及古树实施迁地保护,建立了**珍稀野生植物迁地保护示范基地—**大峡谷野生珍稀植物园、兰花园,园内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种4000多株,兰花75种2万多株(丛)。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为破坏严重。**自然保护区涉及109个自然屯,3438户,15583人。但由于移民搬迁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天然水源林大幅度减少,如**河沿线集体林地由于生态公益林补偿低,有的群众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乱砍、滥伐、毁林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景区**河右岸,群众搭棚,毁林开荒约200亩,森林植被被破坏严重,还存在蔓延的趋势。如不尽快处理,加强保护,后果不堪设想,对打造生态旅游景区景点影响很大。
(二)保护和利用矛盾突出。群众生产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一是保护区范围面积的划分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用地实际不够合理,据群众反映,保护区划界时,把不应划入保护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划入保护区,造成群众生产生活用地困难;二是自然保护区内有相当多集体林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32544.71公顷,占76%,且辖区内移民较多,移民生产开发用地紧张,河流的两旁大部分的天然林、水源林几乎被砍伐殆尽,据了解被毁面积约3万多亩,种植农作物和人工经济林,杉木、马尾松、速生桉等用材树种,涵养水源差,生态效益低下。加上近年来杉木价值增涨等因素,使得森林资源保护与群众的生产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三)破坏森林行为案件查处力度不够。原保护区派出所已划归到县森林公安,对破坏辖区森林资源行为案件的查处,保护区主要是向森林公安报告案件线索,存在沟通难、查处不及时等问题。以至一些案件查处不及时,甚至久拖不断,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河的毁林行为案件,多年来都有发生,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打击,造成当地群众有恃无恐,纷纷效仿,现**村部分群众已开路进至保护区**河山顶,欲继续开路到**河上游毁林开荒抢占林地。
(四)保护区与周边村屯的界限不够明确。由于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政府虽然已与周边村屯群众确定界限,但未埋定界碑,因此群众对辖区界限不是很清楚。同时因部分群众生产生活在保护区内,为了自身利益,也还存在对保护区界线不认可、不了解等情况,给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难度大。
三、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森林资源的行为。政府要做好统筹协调,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研究解决保护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推动保护区的各项工作。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保护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景区**河右岸毁林案件,久拖不决,政府应予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慢延。同时,大力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把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等,不断向社会、保护区周边群众作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保护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氛围并成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加大资金投入,抓好管理。政府要加大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抓好配套设施建设,在原已划定界线的范围内,根据有利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按照峨政发(1990)20号天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确认**河、穿洞河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的通知》的规定,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证书发放到位,以利于保护区界线的进一步明确,并在醒目的地方立好界碑和宣传牌,明确责任,签订共管协议和协调管理。
(三)因地制宜,调整林种结构,改善保护区生态环境。
首先是对保护区范围内的荒山和残次林进行封山育林,使森林植被逐步恢复。第二是对保护区水库周边的耕地要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以改善水资源涵养能力和水质。第三是在保护区内禁牧、禁伐,让森林植被得到休养生息,使保护区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第四是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采伐天然林种植食用菌,确保保护生态环境取得实效。第四是积极做好特色中草药在自然保护区辖区内培育、繁育和试点种植等工作。保护区主动适应新常态要求,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技术人员对保护区辖区内的原生中草药品种、环境进行调查,并与区内中医药材科研单位的专家联系,在科研专家指导下对一些具有特色又有市场前景的品种进行培育、繁育和推广研究,目前已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基金,除增加财政拨款外,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以及**电站的支持。利用森林资源优势,抓好生态旅游产业开发,打造生态旅游品牌。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议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提高库区上游保护区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五)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标本兼治。要重点支持保护区内的新农村建设,从项目、资金、技术和对口支援上优先安排,将移民安置、林业生态等工程建设与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与村庄的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相结合,与农家生态旅游等增收项目相结合,搞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畜分离,建设化粪池,发展沼气池,优化生活生态环境,从而达到标本兼治。
(六)多方协调,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一是上半年保护区开展的辖区内人工林调查结果:**河片区目前天然林呈零星散状不连片分布,自然林面积总数不足10万亩,从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河片区目前已失去了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同时,保护区**河片辖区内生活着7000多居民,大部分属于移民后靠安置,农民群众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很大;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林木砍伐之规定,位于保护区内的所有人工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都不予许可办理采伐证。为此,建议对**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必要调整,将保护区**河片区30多万亩林地调整为居民生产生活用地,不再作为自然保护区辖区范围。
一、未成年人自护能力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1、研究背景
自我保护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生理本能。它体现了未成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反应能力、主动行为能力等。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未成年人生长、教育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颠覆。相较以往,未成年人受到更多外界的冲击、影响,其成长环境日益复杂。食品安全、地震灾害、洪涝灾害、交通事故各种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对青少年的安全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近年来,未成年人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青少年工作当务之急。
2、研究意义
近年来,全社会都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而作为校外教育机构,对此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团xxxx区委始终把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作为青少年教育目标之一,加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能力培养,并在建立了相关的学生实践活动基地,对于在新时期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的暂时缺失和不完善的现状,立足校外教育的广阔平台,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具有良好推动作用。
二、研究对象、内容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xxxx区未成年人。具有xxxx户籍,年龄在6至16岁之间的青少年。
2、研究方法和内容
此次调研通过互动交流、我问你答、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常识、食品安全常识、生活常识、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为事故、非法侵害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年龄和认知限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避免侵害能力尚缺,集中表现在应对突发事件、非法侵害、人为事故等方面。在遇到突发事件,如同伴落水等一些威胁到生命安全时,不够机警,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够深刻等等。小学生们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实让人担忧,其中农村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的缺乏尤为严重。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1、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现状
目前,xxxx区未成年安全自护教育主要集中在学校,全区有公办中小学163所,其中村级完全小学137所;初中23所;高中3所。小学在校生52406人,初中在校生27873人,高中在校生6926人。
2、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阵地建设情况
一是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活动中心的建设,对增加广大青少年包括全区青少年参与安全自护活动实践,拓展青少年校外活动空间,丰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以及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校园活动阵地。学校建立有红领巾广播站、校园广播之声,开设黑板报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宣传安全自护教育知识。
3、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活动阵地发展很不平衡。从xxxx区现状看,目前全区现有的团属活动阵地,无论从数量、布局、规模乃至功能、设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二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社会筹措渠道有限,财政支持不多,严重制约事业发展。多数活动阵地项目建设都是靠自身的力量。大部分活动阵地,由于投入不足,年久失修,设施陈旧,设备老化,阵地本身特有的资源、文化教育软硬件配套匮乏,在教育、引导、服务、凝聚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方面捉襟见肘。
4、原因分析
(1)学生方面
一是年龄的限制,导致认知的不成熟。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处事能力增强;二是经历的少,导致只有认识、没有实践。未成年人对遇到侵害事件时,清楚的知道“寻求他人帮助”、“机警处理”,但具体到如何寻求他人、如何机警处理时,却不知如何做。三是处理能力有限。有些事件的处理远远超过了孩子的能力范围,必须借助家人和老师的帮助,才能得以解决。
(2)家庭教育方面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存在的安隐患较大的主要原因离不开家庭教育。小孩子的最初教育来自家庭,而在农村,家庭的教育状况依然存在较大的不足。大部分家长很少或者从来没有教育孩子怎么预测和防患安全隐患等安全知识。有些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不当的处理对孩子有了错误的引导,这样在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对孩子的认知起到了坏的榜样作用。
(3)学校教育方面
学校教育的方法存在误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我们在跟学生的谈话交流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老师讲的有关的知识,很多是千篇 一律,单调无味。所在学校除了每年安全疏散演练、法律进校园等活动以外,对于关于孩子自我保护、避免侵害方面的专题活动很少。
(4)社会方面
未成年人身边潜在侵害越来越多。比如:社会上存在销售含有暴力的、色情的等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现象影响青少年身心;生活环境中来自游戏机、网吧等场所的诱惑变多;地震、洪涝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安全等各种人为事故频发
四、建议和措施
1、学校方面
一是适时适度地开展安全自护教育。由于现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好动,对事物的接受性比较强的基础层面,同时又因为自身知识及实际经验的不足,造成其对事物的接受的一种叛逆选择性。如果教育选择的不当,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厌学反抗性的行为。不但教育的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产生一种对这类知识的抵抗情绪。他们的潜意识里就不会形成这种安全的保护意识,更是没有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及应对的知识。为此,学生应加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教育。这些安全自护教育应包括: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学生对事物安全度的判断,学生对突发事故作出的应急正确行动等。同时,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提前教育、及时提醒教育;找好切入点,有效地行进说教;采用适当的方式,比如图文并茂的解说、小品相声的演绎。通过这些途径,让学生在耳濡目染的同时,并进行模拟的文艺演习。逐渐引导学生将精力专注其中,慢慢将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护能力培养起来。
二是教育工作者要加强自身修养。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从意识还是行为上都要清楚并时刻记住自身的义务与责任,还有自身知识的丰富渊博性。为了应对学校的交发任务,上级的要求,不少老师都是口头上略微带过又或强硬平白的说教。所以,教育工作者更应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以正确的方法,合理丰富的知识来指导学生。
三是扩大学生寻求安全自护知识的来源。定时举行全校性,或者班级性的讲座说教。由于年龄、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要适当行进集中与分散教育的调整。举办“安全教育知识”的黑板报,采用班与班的比赛形式,调动各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举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有奖抢答活动,实行知识的相互流动性。编办一些图文并茂的安全书籍,放在图书流动室里传阅,以此来补办说教的不足。开设“安全教育”的课程,正常教学计划与第二课堂相连合,加强对知识掌握的巩固性。
2、家长方面
一是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模式。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而且由于地理环境,生活环境的影响,造成他们知识的更新周期慢,对新知识、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低。他们以自己前几十年的'教育经验来管教自己的孩子,教育理念比较落后。并且,在现阶段考试制度的影响下,大部分家长认为学习成绩为最最主要,其他的都应靠后再讲;有的还认为,把孩子送来学校进行教育,就相当于把孩子全部交给了学校。这些,都是非常陈旧并错误的教育思想。在当今这个信息快速更新的时代,家长们要时刻清楚自身的义务与责任,尽快吸纳新的理念。同时还要转变旧的方式,以孩子的思维去教授知识。
二是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养育管教好孩子。而这种养育不只是将孩子抚养大,满足他们的物质需求,还得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这方面的教育要抓好落实,并做到全面的教育。虽然有很多自己也不明白,但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其弄清楚,尽量将好的、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孩子们。
3、学生方面
一是正视安全自护教育。小学生对于安全自护能力教育这一方面的知识往往会觉得枯燥厌烦,无心去留意接受这一方面的知识,形成一种错误去选择性学习的误区。又或许更多的同学会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安全事故离自己还远着呢,容易忽略周边的安全隐患。其实,生活的周围时刻有着一些不好的情况出现。所以,作为学生,必须正视安全教育,把它当作同样主要的知识来学习。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时刻重视安全。另外,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还要主动寻求老师家长们的帮助。
二是主动扩宽获取安全知识途径。明白自己正处于一个接受及培养各方面知识和意识的阶段,尤其是自身的安全的意识培养。现在在做事情的时候都注意一下,慢慢将这种意识转移为自己脑里的潜意识。而且,在媒体传播发达的今天,不应将所有的不明白都靠老师父母去解决,自己更应积极主动去寻找答案,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4、社会方面
一是加大安全自护项目扶持力度。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在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不足。应进一步加大活动阵地建设的财政支持资金投入,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集中力量、注重布局的原则。
二是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成长是一项战略任务。党委、政府应将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大、政协以及关工委有关领导可以在适当时机,对青少年特别是民族地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安全自护教育阵地的建设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要在党政关注、民族地区青少年急需、活动阵地能为的结合点上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和生长点
三是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它的渲染可以填补教育方面的不足。它的作用非常不可忽视,有时甚至可以解决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动能转、双招双引、营商工作思路,主动作为、主动担当,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x-x月份(上级业务单位只统计到此),申请专利xxxx件,增幅xx.xx%,发明申请xxx件,增幅xx%;实用新型申请xxx件,增幅x.xx%,外观设计xxx件,增幅xxx.xx%。力争全年专利授权达到xxx件以上。
20xx年工作总结:
一、找准切入点,深入企业宣传政策。
中心主要负责人带头与工作人员实行分组包靠制度,对乡镇街区进行包靠,挨个乡镇到企业进行摸底,并与企业经理和分管领导交流,让他们了解现在的知识产权政策情况,申请专利的好处,以及申报流程,同时我们也了解了企业的创新情况,为企业申请专利奠定基础。我们还对省、市、县知识产权政策重新进行整理,编印专利政策汇编成册,发放到各镇(街、区)宣传材料xxxx余份。
二、用足用活各级补贴补助,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按照县工业强基办的要求,审查核算了xx件发明专利县资金补助x.x万元,x家企业融资xxxx万县贴息xx余万元。同时,对xx余家企业和xx多个发明人落实发放省市专利补助、质押融资贴息、贯标配套资金、专利奖等资金xxx万余元。并对有融资需求有专利的企业,进行了摸底。xx月份,对xx有限公司、xx备有限公司质押融资额共计xxxx万元,申报了专利质押融资贴息xx.xx万元的申请;并对xx件发明专利分别向省、市申报发明专利补助x.x万元;从维持x年以上xxx件发明专利筛选xx件的申请专利补助x万元。
三、提高专利申请数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
结合县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的“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对xxx余家重点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并召开了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通过对各镇重点企业进行摸底,掌握了企业的创新情况,及时帮助企业挖掘技术创新点,分析专利保护方法,优化申请结构。
四、加大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做好“贯标”工作。
积极帮助xx供电公司等开展贯标培育工作的企业,联系服务公司,对企业知识产权架构进行诊断,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有序推进贯标工作的开展。今年,xx供电公司、xx有限公司x家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全县通过贯标的企业达到xx家。
五、抓实国家省市专利奖评选工作。
今年,我们推荐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x家企业积极参选“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其中,xx有限公司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同时,积极做好20xx年度xx市专利奖申报和推荐工作,推荐xx有限公司、矿机集团、xx佳诚数码、xx焦集团、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xx家企业x件发明专利、x件实用新型专利、x件外观设计专利,共xx件专利参与xx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外观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其中,xx有限公司一件专利获xx专利奖二等奖。
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验收。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实施:按计划推进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企业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根据上级新标准对重点规范进行规范提升。为明年x月份强县工程示范县验收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
联合xx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专利代理机构一起深入企业宣传、通过开展座谈会,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工作人员继续落实包靠镇(街区)、企业等制度,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明年专利授权量力争达到xxx件以上。
三是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一批贯标企业。
根据摸排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深入企业进行指导准备相关材料,申报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并积极与上级沟通,确保申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入围。明年力争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x家;省优势、示范企业x家。
四是落实质押融资政策。
组织企业、银行召开银企座谈会,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搭起桥梁。落实已到期融资企业的贴息手续,并跟进落实补贴资金到位。明年力争帮助企业质押融资额xxxx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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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标语(精选60句)
1、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
2、企业商海乘风破浪,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3、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4、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5、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6、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7、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勿忘要维权
8、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9、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
10、人民群众是发明创造的.主体
11、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14、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15、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16、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7、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18、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19、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20、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1、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3、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24、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25、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9、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0、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31、时代先锋青少年,抓住灵感搞发明!
32、申请专利不落后,你有我有全都有!
33、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34、亡羊补牢未晚,知识产权先行!
35、企业没有专利,年年为人嫁衣!
36、海信商标失而复得,中国企业海外受阻
37、“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38、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9、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0、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1、积极开展发明创新,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42、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4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44、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45、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46、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47、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48、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50、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51、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
52、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53、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54、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5、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假冒侵权
56、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57、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58、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59、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60、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我地区竞争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基础。
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是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有义务、有责任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共同携手,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掀起“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新高-潮。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加快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切实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确保不侵权,不制造、不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我们用创新的理论,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技术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
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在我区形成一种创新理论、一种创新文化、一种知识产权文化,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金贵、创造伟大”成为大家共同的追求。
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xx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20xx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从20xx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新型的权利种类层出不穷,珍惜智力成果、尊重知识产权,是推进现代文明的应有之义,更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践行的基本准则。
然而,知识产权传统法律观念已面临新技术浪潮前所未有的冲击。互联网和相关终端技术的发展,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侵权行为变得更加简单和隐蔽,甚至在很多时候,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及后果茫然无知。
律师职业“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营销观念已不再流行,互联网营销思维已经逐步渗透律师个人、律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官方微博、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APP平台等虚拟空间和社交领域。但当我们在官方微博里随手一篇他人原创文章的时候,是否注意到这篇文章的末尾注明着“未经本文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当我们在微信朋友圈里顺便转发一条消息的时候,是否意识到这条消息可能危及他人的权益侵犯或对公共秩序构成破坏?
网络和舆论的正能量是巨大的,但也是一把双刃剑,稍有不慎,便会伤及自身和社会。值此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们向全省律师倡议:
一、支持原创,在律师个人和律所机构的网络宣传中,多传播个人和律所员工原创的评论文章、案例分析、学术观点。
二、在律师个人和律所机构的网络宣传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论他人作品是否明确注明转载应注明作者和来源,均应在转载内容中体现作者信息和作品来源;他人作品明确注明转载应获得作者许可的,应在转载前联系作者,在获得许可后转载。
三、在律师个人和律所机构的网络宣传中,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包括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权益。
四、遵守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对转载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转载内容不应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特此倡议,希望全省律师遵守上述倡议内容,彰显法律人的法治精神。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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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 商业秘密的保护:
1.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 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 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 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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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 完善合同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等内容
(1) 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 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 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 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 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 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 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 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 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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