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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摘录(中国青年报 -12-22)
首页->>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专家建议摘录12月22日
近年来,青年失业率呈现逐渐上升态势,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应该大力加强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有关制度建设。建议国家考虑把过去几年专门针对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的促进就业措施用于青年失业群体,通过制定《促进就业法》等途径,形成一种推动就业的长效机制。在社会保障方面,也需要考虑失业青年的具体需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中国社科院 沈杰
随着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维权等方面进一步重视,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问题正在得到改观。但必须看到,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依然严峻,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克扣和拖欠工资,强制加班加点,劳动和卫生条件恶劣,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调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人数占农民工总数的28.7%,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13.8%,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占10%,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12.9%。解决这方面问题,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莫荣
“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以及医疗保障覆盖的不公平,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中国医疗体制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其关键在于政府正确行使其职责,对医疗体制实施有效的干预。政府充当保险者,建立普遍覆盖的医疗保证体系。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于他不仅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社会问题,还能极大促进医疗卫生公平性的实现。
―――北京师范大学 顾昕
教育是影响未来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只有促进教育机会的公平,才能使未来的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政府首先应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为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义务教育奠定基础。其次应加快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能够顺利从高等院校毕业。
―――中国人民大学 顾严
政府投入水平过低,促使医疗机构向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转变,形成了市场化导向的运行机制,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日益强化,致使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服务的属性弱化乃至完全丧失。同时,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结构单一、覆盖面狭窄、保障功能低的问题日益凸显。中国医疗卫生保障政策应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重大调整。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史寒冰
(边集摘编自20经济社会蓝皮书)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仅靠几个媒体巨头来垄断整个信息市场的历史已经灰飞烟灭了!传媒业间的竞争早已从一省之内,一国之内的争斗上升到了整个世界内,不同传播方式间的大乱斗。在这场新一轮的惨烈的淘汰赛中,作为昔日传媒龙头老大的平面媒体,更是显得江河日下。一方面,在实力雄厚、市场广阔的电视媒体面前,它不得不交出传媒业的皇冠;另一方面,在生机勃勃,锐意进取的新兴网络媒体的冲击下,它的生存空间更是大打折扣。即使剔除掉来自不同媒体行业间的竞争,面对本行业中种类繁多的同质性产品,一份报纸恐怕也无法保证自身持续而长久的生命力,更不用说始终处在盈利状态了。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任何投资都必须考虑到回报,那种不记回报的运营方式已经不可能再保证一份报纸生的活力了。当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极具特色的。许多以意识形态宣传为第一要务的报纸会依然干净整洁地摆放在各个报刊亭内最偏僻的位置。只是,如果整个报纸行业都走这条路子,那么报纸这块传播信息,教育民众的地位就真的彻底沦陷了。那么,既要根正苗红,又要具有新意,不落俗套,还要考虑市场的需求,维持稳定的受众。这样的报纸应该怎样操作呢?《中国青年报》是一个不错的例子。
创刊于1950年的《中国青年报》作为团中央的机关报,从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地镀了层红色。这决定了它今后所有的报道中都必须带上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眼镜去观察这个世界。但毫无疑问的是,那种陈旧,呆板,意识形态浓厚的写作风格在今天这个追求“Idea”的时代中绝对是见光死的代言。很显然,青年报的编辑们很清楚这一点,于是,在与“高大全”语调彻底说再见的1980年后,青年报复苏后的第一轮改革明显走对了路子。
首先的,也是最正确最根本的一个决策,便是确定自身的受众群――中国广大的青年知识分子。因为青年永远是未来的核心,而核心便能被青年报所掌握。这就是最如意的一笔账。一旦对准了青年的口味,势必能在未来取得更加丰厚的回报,从而把这个蛋糕做大做强。之后,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决策,那就是确定了自身严肃性的方向。一份报纸的严肃性通常能用很多方式去表达,最常见的一种也是最为令人厌恶的一种就是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领导人的谈话及行程,稍作改变或是一成不变地展现在受众的面前。当然,如果真的有受众的话,各大政府机关部门每天清早办公桌上也不会多一份垫早餐的废纸了。而另一种方式,则会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那便是透析新闻。把民众真正关心的,好奇的,关注的东西告诉他们,把“新闻背后的新闻”告诉他们,把一切涉及民众根本利益的东西告诉他们。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将某一个新闻事件挖掘得越是深刻,民众就越容易把事件看得通透,看得清楚。那些原本无用的政策法律就会被认为是与之相关的,有用的东西。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证媒体生存的根本,更重要的是起到了整个新闻传播语态环境的改善作用。新闻传播者自身作品的档次提高了,思维深入了,老百姓的民主法律意识也自然会登上一个新的台阶,长此以往,整个国民素质就有可能取得较大的改观。做出这样的选择,做出这样的定位,无疑是一招绝妙的棋。
当然,我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每一份报纸都不可能离开党,离开政府的英明领导,尤其是像《中国青年报》这样旗帜鲜明的媒体。在当今体制下,极左是一定不可能了,极右也一定要防范。但是,如果要实行以上的举措,我们势必是要保持报纸整体的独立性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势必要做出一些牺牲了。怎么办呢?根要红,苗要正,又要敢于当“真的猛士”,那就让最显眼的位置大红大紫吧!只要把后面的几个版面都按我自己的风格走,那么报纸的独立性还是相对地完整的。于是我们能清晰地发现,《中国青年报》的头版永远是红得正正经经,规规矩矩的。而从第二版开始,风格就完全转变了,“索朗达杰之死”,“我们不是炒房团”,“通往大国之路”等等等等作品,纷纷将曾经阻隔着青年的屏障缓慢拨开,除去了阻碍着受众理解新闻事件本质的中间环节。这样一来,在保证原有后台老板的支持下,还能够使这份报纸所特有的理念更加容易地为广大受众所接受。获得固定的受众群体,保障一个媒体生存下去的根本。
最后,作为当代社会的主流大报,与时俱进是必不可少的一门功课。特别是面对这样的一个信息时代,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就更显得必要了。可是《中国青年报》似乎在这方面显然是做得很不够的。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这份报纸能够借助它的独特视角和深入的见解在当今这个纷繁复杂的媒体市场上获得更加长久的生命力,更希望将来或许有一天解开报禁了,能够出现更多地像《中国青年报》这样体制内的虽有所保留,但观点犀利的报纸!
11 月,或许对于所有中国人来说都是不平凡的一个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已于11 月8 号成功召开,不仅于国家政要,或许对于每一个中国老百姓而言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十八的召开将会成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转折点。
每当历史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都会集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指明前进方向。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殷切期待,肩负着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党和国家的奋斗历程将会由此翻看崭新的一页。十八大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国家走过了很不平凡的路,十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改革发展任务繁重。经济总量跃升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稳步提高。
身为一名中国青年我感觉责任重大,身兼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重任。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转折点上,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承担大学生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培养能力、全面发展。为祖国美好的明天做出自己的努力。
《中国青年报》作文大赛部分作文
作文大赛 该你出牌啦
我不想再顺着回忆往下写了,因为我不能再写下去了
牛仔裤面包枕头和她
广西南宁三中 赵鹏
又经过那家“仙柏”了,我总有种再去试一试那条牛仔裤的冲动。高弹的,穿在我身上真的很好看。店员说的。已经打过折了,64块不算贵的。我想也是。
今天的面包店只有沙拉包和比萨包了,加送一只肉松卷吧。回家。
铁门锈得一震就掉漆了,无所谓,我住学校的。厕所门又开了,怎么老是不锁好!镜中的自己有怒气冲冲的感觉。电饭锅里又没有饭又没有饭!我煮。我算是很能干的了。洗米的时候想。内衣掉在地上了,我来捡吧,那是我初一时候用的,海绵垫被拆了,肩带没有,我看到她穿好衣服以后往下一摆,在胸部乱搞几下,背后就扣上了。哈,真是后挂式啊!她竟然也跟着我笑,不是我那种胡笑,是抿着嘴,眯着眼那种笑。
收好东西了,我打开衣柜,从最下层拿了红色的一百元。然后,抓在手里,气喘吁吁地下楼,看见扶手和阶梯都在剧烈地动。眼睛望着地面来到那家仙柏,把那条牛仔裤带走。
她和我同时回来。“我买了条牛仔裤。”我说。她用那种眯眼笑望着我。“哟,给我看一下。”递给她。裤子在她手中翻了两下。“怎么好像油油的,别人穿过吗?”我说没有,不可能的,这是新的,喏,牌子在上边。她声调高了些,“不行,染病的,拿去退算了。”我竟然夺过裤子哭出来,“我买的你就说不好”!她什么也没说,走进去又走出来的时候说,“得洗啊,单独洗,可能还要刷过才能穿。”我于是把裤子藏在老衣橱,很多漫画,成绩不好的试卷,首饰等等都在那里。完了,我去睡午觉。
一觉醒来,听见厕所的“啧、啧”声。她蹲得像个青蛙在刷我的裤子,两条腿细细的,叉得很开夹在身子两旁,腰猫得低低的,头发黑的白的一齐搭挂在脖子后。“你干吗,模仿古代洗衣女工啊?”我说,她那种用力的样子,我越看越觉得很像。“还说?谁懂你下午不穿出去晾晾?”背对着我,小花褂子呈透明的8字型贴着她的背脊。
这种画面不是第二十次了。“你吃饭了?”我问。“不行了,拿面包过来,上班迟到了!”她直起腰,还弓弓的,脸上净是白的和花的头发丝。“我是去柏顿买的面包”。“啊?柏顿在哪里啊?”“上次我过生日50块钱一磅的那里啊!”怀疑她的记性。她久吃半个肉松卷,没碰漂亮的比萨和大半个沙拉包。“吃啊,这个好吃!”我说比萨包,还真是一天到晚吃面条不懂面包有多好吃。她尝一口,“嗯,真的好吃。”就不动了,我骗她说我吃过了,她才在我的连哄带塞下很快吃掉了三个面包。她盘着腿坐在地上,有些贪婪地舔还有肉松味的塑料袋上的肉松渣。“难怪你们年轻人爱吃这种面包,真是香,不过都放香精的,又贵又损害人体。”我怪她“恩将仇报”,推她去上班。
她和我睡的地上那两个枕头,她那个一拍有一大堆毛飞出来,我晚上被她咳的声音吵醒过,干脆就把我们的枕头调包了。
晚上睡觉,我一躺下来发现不对,原来又给换回去了。要和她换枕头。她有点怪的笑,头就是不抬起来。“我的枕头里面藏有宝藏啊,给你怎么行?”我问有什么宝啊?她侧过去像哄Baby一样地说,“不告诉你!”我连捏带推,她就是不肯给我。“给你的话宝藏就失灵了!”“我信你有鬼!”我说。
我们大概住到一放完假就搬走,这刚出租了不到半年的房子继续出租,简陋的枕头和家具都搬走。这样我就可以上昂贵的高中了。她叫我不要乱花钱,说你敢丢我的.枕头就扣你零花。我趁她上班把手伸进她枕头,摸出两团破布,自己被棉絮呛到流眼泪。看着这破枕头我的眼里变味儿了,接下来就该流泪了我想。可是快下班了,她一回来看见我抓着团破布哭怎么办。于是我把枕头塞进垃圾袋。然后立刻去床上用品店买了个鸭绒的,很大的枕头。
夜了,她先是表现出很凶的样子,骂我又乱花钱了。被我用枕头一打就笑得鱼尾纹跑了出来。我们一起睡着的时候,她头枕着枕头,两手托着两边,像小孩子一样打滚儿,嘴巴咧得大大的,鱼尾纹很深很深,眼睛都亮亮的,还不停说,好软啊,好舒服,是鸭绒的吧?贵不贵啊?我却只能平躺着,用抑扬顿挫的声调回答,因为怕眼睛里流出伤气氛的东西,或“呜……呜”的声音引起她的注意。她第二天说,我跟你换换吧,很舒服,很软的。
这位你不用猜就知道是我母亲,我不想再顺着回忆往下写了,因为不能再写下去了,纸已经全被我弄得又咸又湿了。
作文大赛 该你出牌啦
我愿借此告诉他们我爱他们
我的父亲母亲
江西师大附中 廖雅
无数次在心中勾画过美好家庭的形象。
父亲应该是一个没脾气,有本事,博才多学的人。对家人特别是我应是慈爱有加又不乏严厉,让女儿觉得他的肩膀总是最可靠的。是女儿心中的偶像,朋友,知己,未来的发展方向。满腹最新国际形势,又是运动将才,而且他的口头禅应该是“来,我们一起商量”,至少也应是“你来拿主意吧”。
至于母亲,不漂亮也行,但必须温柔有才气质高雅。能安静听我讲小秘密,给我出谋划策,讲许多她年轻时的故事。
然而现实总是令人悲哀。
父亲,幼年曾能说一口漂亮的英文,好脾气,但在高中的我看来,他老了。小时候每天和我一起傻乎乎对着收音机“主持”节目的父亲,离我越来越远,就像地图上1∶8000000的比例尺,放大我和他的距离。现在他最大的希望就是能一天中有44小时看见我坐在书桌前,口头禅是:大人的事,小孩子少管,现在学习这么紧,居然闲逛!
母亲,也似乎总是在忙她那总也忙不完的家务,总唠叨着总也唠叨不完的不满,黄斑占去她本来白皙的脸,谈话三句不离学习。
于是,那就让逝去变为可爱。
父亲还是天天添置家具,即使买了四条凳子也足以让他炫耀上好几天,之后又开始酝酿他的新计划,好似海潮起潮落,无休止。有时也追着我屁股后用打牌来引诱我洗碗,以至于我已经一个月没洗碗了,因为他总是输。说他时尚又不是,他居然不认识小天王周杰伦、谢霆锋、古天乐,还好意思翻动我的抽屉找歌带,听完后又说比不上刘天王、罗大佑,有时我真怀疑他是否被带到外星,洗过脑,如此守旧。
母亲仍然很唠叨,但我知道她很急,急我不上不下的成绩,急我考不上大学,也急我喝水总也不记得盖上盖子。不过她已经给了我很大自由,至少我还能与可爱篮球为伴,看《灌篮高手》,尽管她曾发誓再也不让我看这已经看过三遍的又总唬她不记得情节的动画片,陪着我笑樱木花道头上新隆起的大包,急湘北为什么总进不了球,乐他们终于拿到全国大赛门票。
突出学历或经验
如果你是名牌大学毕业生,那就尽量突出你毕业的学校;若是你所学的专业与应聘的工作内容非常对口,那就尽量突出你的专业背景;如果你学历背景没有优势,那就想方设法在经验上胜人一筹,好好挖掘自己的经验,比如你参与过的所有社会实践、实习活动、所研究过的课题等,尽量找出那些足以证明你的经验优势的信息来。
递简历时巧用心思
第一,给对方简历前,要尽量多地提前做些功课,好好上网查查招聘企业的资料,并针对性地修改简历,然后再去那个企业应聘。
第二,在企业招聘会现场给企业递交简历时,要选择人不是很多、很乱的时候,要争取多跟用人单位聊聊,增加对方的印象,最好能让对方把你的简历做上重点标注或者当时决定约你什么时间去公司再次面试,否则你的.简历极有可能被淹没在一堆竞争者的简历当中永无出头之日。
第三,多准备一些自己觉得比较满意、能体现你的气质的近照,在给对方简历的同时也附上你的照片,这会加深对方对你印象。
第四,还应该尽量选择好要应聘的职位,找把握最大的职位应聘,不要对同一个公司应聘好多个不同的职位,那样用人单位会觉得你定位不清楚,不是专业人才。
第五十三条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八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的限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六十条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二条 【法人的设立】
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
第六十三条 【法人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目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 【设立中法人】
设立中法人可以从事与其设立目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人应当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设立中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六条 【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的财产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没有登记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解散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因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
(二)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七十三条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
第七十四条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营利性社团法人的下列登记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资本;
(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七十五条 【信息公开】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社团法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 【商事登记公信力】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商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
第七十七条 【商事登记簿与营业执照的效力关系】
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商事登记簿为准。
第七十八条【商事登记簿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营利性社团法人注销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设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所称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等。
第八十一条 【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
成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二条【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成员大会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十三条 【社团法人的监督机关】
社团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关。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八十四条 【财团法人的定义】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第八十五条 【财团法人的核准、登记】
设立财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
捐助章程应当载明捐助目的以及所捐财产情况。
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的,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指定。
第八十七条 【财团法人的机关】
财团法人应当依照捐助章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 【违反捐助章程行为的法律效力】
财团法人的理事或者理事会,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财团法人违反捐助章程使用捐赠财产的,捐助人有权要求财团法人遵守捐助章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助行为。
第九十条【财团法人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一条【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其他组织以及其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九十二条【其他组织的法律适用】
其他法律对其他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合 伙
第九十三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其他组织。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个人合伙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第九十五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
第九十七条 【入伙】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 【退伙】
合伙人退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合伙债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百条 【隐名合伙】
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经营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事务,专由出名营业人执行。
第三人不得就出名营业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向隐名合伙人主张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表见出名营业人】
隐名合伙人参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有参与执行的表示,或者明知他人声称自己参与执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与出名营业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损益计算与利益分配】
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出名营业人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时,计算营业的利益与损失,支付利益中应归自己的部分。
第一百零三条 【禁反言合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该合伙进行交易的,该合伙人以外的人须对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九条 【法律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 【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条 【溯及效力】
本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 【出生与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 【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
第十八条 【体外受精胚胎】
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告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撤销该宣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丧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丧失监护资格的,按照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该精神障碍患者的原则从下列人员中确定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成年协议监护】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成年选任监护】
成年人虽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精神、智力、年龄等原因,不能处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的,经该成年人、其近亲属或者住所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中为其选任监护人。选任不得违背该成年人的意愿。
被选任的监护人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事务,代理其实施法律行为。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八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考虑其意愿。
第二十九条 【监护人的指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其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条 【指定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职责的委托】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受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国家的监督、保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以及其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国家应当进行监督、提供保障。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失踪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中止其监护资格,并在中止期间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恢复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八条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组织中指定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九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
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失踪人所负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财产代管人的更改】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判决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停止代管行为,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
第四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第四十四条【宣告死亡的申请】
自然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第四十五条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时。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不影响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身份法律效果】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住所
第四十九条【住所】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产生】
自然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字号。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其住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又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各依其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表见代理】
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该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相对人的审核义务】
代理行为中,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尽此义务的,不能认定其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一)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假冒他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二)被代理人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遗失或者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期日、期间的定义】
期日是指特定的时点。期间是指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的时段。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期间的起算点】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终止点】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决定】
以日定期间的,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间,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星期六、月终、年末为期间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期间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间,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得就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
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强行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 【时效利益的放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为义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再行提出抗辩。
第一百八十四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以及其起算】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未定清偿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务人死亡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定期给付债权之各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定期给付债权中各期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各期给付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条件成就之日起分别计算。
本法所称定期给付债权,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间内一再发生的,定期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标的物的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基于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依法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进行的,自确定撤销或者解除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张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三条【遗产继承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遗产的请求权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开始或者停止】
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的,最早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二)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权利人申请仲裁;
(五)权利人申请支付令;
(六)权利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
(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八)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九)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十)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十一)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抵销;
(十二)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请求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请求而中断的,自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因请求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一百九十七条 【起诉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之日发生,在受确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终结诉讼前,继续中断。
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如果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则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事项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继续中断。
第一百九十九条【主张抵销与告知诉讼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或者将诉讼告知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中断的,在该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诉讼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二百条 【中断及于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之间。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之一为承认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同样发生中断效力。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二百零一条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动产满五年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已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满十年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取得时效的准用】
对其他物权的取得,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二百零四条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
第二百零五条【除斥期间的开始】
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失权期间
第二百零六条【失权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百零七条 【适用范围】
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六节 或有期间
第二百零八条 【或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
第二百零九条 【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百一十条 【民事权利的举证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张权利存在的,应当就该权利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存在限制的,应当就该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事权利的限制】
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环境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百一十四条【容忍义务】
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及时、充分、合理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一十六条 【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
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