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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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章程

篇1: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 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 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建帐,民主管理。

第八条 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 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 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 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面额为_________元,总股份为_________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_________股,最高持股限额为_________股。

第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 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有持股会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七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持有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 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 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 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 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 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资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 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 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

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持股会成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其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2: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自愿入股,按章转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建帐,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面额为_________元,总股份为_________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_________股,最高持股限额为_________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有持股会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七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持有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资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并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持股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其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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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 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 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建帐,民主管理。

第八条 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 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 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 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面额为_________元,总股份为_________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_________股,最高持股限额为_________股。

第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 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有持股会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七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持有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 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 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 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 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 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篇4:职工消费合作社章程

职工消费合作社章程

职工消费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xx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简称:××××职工消费合作社。

第二条 性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关于工会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由××××工会发起,单位职工自愿参加、共同所有、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成立的群众合作组织。该组织有利于探索试验农民生产合作社与职工消费合作社“社社对接”的农产品流通新方式,满足社员对农产品的安全、绿色、适价消费需求,同时,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宗旨

倡导绿色环保、优质安全、健康消费的理念,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员农产品的消费成本,最大幅度地保障社员农产品的安全水平。倡导合作文化,提升社员合作共赢意识。

第四条 原则

合作社以职工办、职工管、职工受益为基本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平等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一人一票。

第五条 任务

发挥合作社的优势,为社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农产品。

(一)通过选择、培育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供应商,开展农产品商品团购等服务, 向社员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农产品货源;

(二)建立为社员生活消费服务的互助性设施;

(三)为满足社员不断增长的健康消费需要兴办教育培训事业;

(四)对社员进行合作社事业的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社员开展生产体验和交流互动,增强合作社的信誉和凝聚力;

(六)向社员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责任

合作社的一切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员非因消费合作社授权的行为,或本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负责,合作社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章 社员

第七条 资格

合作社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社章程,履行社员的权利与义务,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积极参与合作社活动的××××职工均为本社会员。

第八条 社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三)享有了解本社情况,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四)享有在合作社购物平台上购买价格优惠商品权利;

(五)享有合作社盈余返还的权利;

(六)享有对社务活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社员义务

(一)按章程和有关规定缴纳入社股金;

(二)遵守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本社委托的工作;

(三)在合作社购买商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积极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关心集体,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声誉;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入退社手续

社员入社填写入社报名表,缴纳入社股金, 由合作社提供入社缴费收据。社员退社应提前申告。合作社自接到申告一周之后, 凭社员入社缴费收据办理退社事宜,退还其入社股金。

第十一条 出资

社员出资是合作社得以运营的前提,是互助合作的体现。

(一)社员入社的股本金每股200元,每人1股;

(二)社员的入社股本金不得转让他人,也不得抵偿债务。

第十二条 分配

合作社年终分配按交易总额返还。

第十三条 除名

(一)社员违反下列规定,经合作社常务理事会审议除名。

1.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提醒、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 损害合作社利益,影响合作社声誉,妨碍合作社事业发展或有较严重丧失信用行为的。

(二)合作社不得以除名威胁社员。

(三)除名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除名的社员。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社员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制,投票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社员大会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本社成员超过180人时,每5名社员选举产生1名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应当是热心合作社事业,工作积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克己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并有参与民主管理能力的社员,原则上以处室为单位选举产生,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

合作社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届理事的人数由该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民主推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负责协调合作社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为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制定合作社规章制度;

(五)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完整;

(六)为合作社聘请顾问;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能及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察机关,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应当由单数组成。各届监事的具体人数和人选由该届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监事的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人员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监事各一人。监事长、常务监事由监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监事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章程实施情况;

(二)监督合作社财务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勤勉和廉洁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和监察工作计划,接受社员投诉;

(五)列席理事会议。

第六章 社务会

第二十条 社务会的职能和社务会的产生

社务会是合作社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分工由理事会根据合作社活动需要安排。社务会成员的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社务会机构和人员构成

(一)社务会设社务主任1人,由理事长兼任,负责协调社务会的工作。

(二)社务会设社务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负责社务会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社务会设购销部及其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开展合作社的产品购销服务。为社员寻找、购销安全质优价廉产品,为社员购买合作社产品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

(四)社务会设财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合作社的财务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编制财务报表并提交监事会监督。

(五)社务会社设培训部及其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调查研究和社员培训等工作。提升社员对合作社组织、办社宗旨的认识与理解,通过调研、宣传、培训、对外参观交流等活动促进合作事业发展。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

合作社的全部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制度

××××消费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解散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依法撤销;

(三)其他原因。

理事会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合作社解散的通知在决议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社员,并在本社社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向社员退还股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施行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由××××消费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职工消费合作社筹备组

×年×月×日

篇5:资金信托协议(职工持股)

资金信托协议(职工持股)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 信托计划:指《_________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篇6: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名称: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委托人姓名:_____(自然人填写)

为投资于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股份_____股,占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金额¥: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帐号:_____。

第五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六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七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b)根据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帐号:_____。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在受托人网址_____上公告;

(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十九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篇7: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 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篇8: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内容提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形式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有效运作的问题。目前,国内实践尚未找到一个在法律框架中可行的形式。应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比较国外已采用的合伙形式、有限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择其善者而行之。并且,不必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

【关  键  词】职工持股会/合伙/有限公司/信托……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必要性

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注:参见[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平成6年改正商法》,日本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94年版,第24页。)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注:参见[日]三枝一雄:《从业员持股制度的商法上的问题点》,日本明治大学《法律论丛》第67卷第2号、第3号(1995年1月)。)

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3日)。)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注:《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6月19日)。)现在人们提倡的“员工持股制”,是在接受“内部职工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经验,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而且可以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

如何达到这一目的?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成为实施职工持股制度不可或缺的措施。社会实践表明,职工持股的目的几乎不可能依靠单个股东实现。并且,职工股的购入、管理也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因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员工在企业改建为公司时出资设立“员工持股会”,并由其作为发起人,或者在募集设立的公司中向员工配售内部员工股;公司存续中,也为加强其管理而设立员工持股会。(注:参见李杰:《一家职工持股会控股两家上市公司》,一平:《四通产权变革》,《上市公司》第11期。)在此情况下,有的持股会仅有保管股份和代表员工行使权利的职能,则该种股份仍是普通员工股;有的员工持股会则直接持股。由此,人们不能不考虑,职工持股制度中的持股会应采取何种法构造,立法应采用何种形式。这些,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二、我国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分析

我国恢复商事公司制度以来,职工持股现象最早出现在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参见宗陔:《中国员工持股的发展回顾》,《上市公司》第10期。)职工持股会的大量出现则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事情。1995年以来,上海、北京、江苏、安徽、青海、甘肃、陕西、黑龙江、宁夏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职工可以组织共同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实现职工持股的有序运作。目前,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新设社会团体法人

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此种形式的特点是不依赖于既有组织,而是靠新设的社会团体法人运作。北京、青海均采用此种形式。为了使职工持股会采用新设“社团法人”的形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特制定了《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依此办法,该种职工持股会制度的要点是:

1.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设立,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2.每个公司只能成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3.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的条件是: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会员共同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建立相应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4.职工持股会以筹措的全部资金为注册资金,并将其全部资金向公司投资。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出资人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参见《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5条、第6条。)

5.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无疑,采用“社团法人”形式的持股会,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因限制股东人数而妨碍职工投资的限制,解决了职工持股的管理问题。但是,它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的“社团法人”宜恢复其全称“社会团体法人”。因为,“社团法人”是国外民法中法人的一个类别,尚不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之中。而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法人,它有别于国外的社团法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注:参见国务院1989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如将其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它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又如何从事投资行为,并将其利益分配给投资者?上述职工持股会是专司投资的团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宜采用社会团体法人的形式。同时,如依照上述第4点所规定的那样,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职工不是公司的持股人,而是职工持股会的持股人,这样做,显然是不可能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的,也是违背职工持股制度本意的。

(二)设立非法人团体,依托工会运作

它是指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上海、江苏、安徽、甘肃、黑龙江、陕西等省市采用此种形式。尽管它们的具体做法各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是:

1.持股会有自己的组织,包括持股职工大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长。理事长代表持股职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持股会有自己的章程,对其各种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第6条;《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

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20条。)

4.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的试点办法》第7条;《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7条。)

5.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注:上海市、江苏省、甘肃省、陕西省等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均有此规定。)

显然,这种职工持股会不同于第一种形式。由于它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因此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列,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它确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具备团体的特征,因而是非法人团体。并且,在持股职工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退出不影响持股会地位等方面,与社团法人类似。根据国外的经验,非法人团体准用合伙之规定。(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54条、《瑞士民法典》第62条。)由此,此类职工持股会不依赖其他组织是可以运作职工持股的。但是,现在我国采用此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并未适用我国关于合伙的规则,而是依托公司的工会。并且,一方面,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职工持股会的行为却要由公司工会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这两种“承担责任”的关系并未揭示清楚。并且,职工持股会需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也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如果说,将这种职工持股会形式径直理解为工会直接操作,则与现行法律有更大冲突。因为,工会不能进行营利活动。此外,采用第一种职工持股会形式的流弊,将同样在本类职工持股会中出现。

(三)企业法人形式

山西省是职工持股会采用企业法人形式的代表。为在企业中建立企业法人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起草并经山西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颁布了《山西省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依此办法,合股基金会制度的要点是:

1.合股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投资盈利(应为“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经济组织。

2.合股基金会成员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力,对基金会承担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对公司以投入的资本享有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

3.合股基金会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4.合股基金会成员只与合股基金会及其代理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股基金会可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全体合股职工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合股基金会代表人,是参加公司的股东代表。不设理事会的,可选举一人为合股基金会的代表人。

6.合股基金会理事会或代表人负责收集职工投资,向职工开发收据,从公司分取红利并及时向合股职工分配股利,财务手续可委托企业财务办理。

7.职工股权已达合股基金会总额10%以上时,可退出合股基金会,经股东会同意转为自然人直接股东。

8.合股基金会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监管。

9.合股基金会须向公司改组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上述表明,合股基金会作为经济组织,其与投资的基金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类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且,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才能成立,实际上是作为企业法人对待的。就职工投资的自主性而言,将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采取企业法人的形式,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投资的职工完全与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可能实现职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也不可能激发职工对公司的关心与热爱之情。同时,职工退出基金会,要经股东会即由基金会和与基金会平等的其他股东共同决定,也于公司法的法理不通。再者,基金会作为股东与其投资的企业是两个商事主体,为什么要由企业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呢?这些,无疑是合股基金会的制度设计者必须解决的法律上的难题。

以上表明,职工持股会的制度实践尚没有给立法提供可选择的模式。

三、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未来选择

职工持股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并称作“职工持股会”,这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这是需要探讨的。

(一)选择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原则

确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应遵循什么原则,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职工持股会采取的法律形式应有利于密切职工与公司的关系。职工持股是对职工所在公司的持股,应密切持股职工与所在公司的联系,以使公司职工真正具有公司经营风险的意识,具有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

2.职工持股会采取的法律形式应有利于职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采用的法律形式,必须方便并保障职工行使利益分配权和决议权等。

3.职工持股会采取的法律形式应有利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单个职工的持股很难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只有多个职工的持股才能产生对公司治理的实质性影响。为此,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将职工持有的股份集中起来是必要的。据日本的调查,日本公司的职工持股会所拥有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中居大股东的前10位。(注:参见[日]《企业与法社会学》(共同研究)中的《从业员持股制度与公司支配》,日本《法社会学》第38号,1986年。)显然,如此职工持股会的股份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但是,仅仅是职工持股会拥有相对多数的股份是不够的,职工持股会行使表决权还应表达持有股份的职工的真实意思。

(二)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选择

如上述,职工持股会不可能采用社会团体的形式,也不可能采用政府机关的形式,而从我国职工持股会的经验教训和国外经验而言,只能采用这两种形式以外的形式,主要是:

1.合伙形式

所谓职工持股会的合伙形式,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持股职工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有别于公司的组织。这种组织形式,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

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关系的调整是职工持股会存续和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基本条件。调整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关系的依据是民法中合伙的有关规定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设立合同。通常,职工持股会章程和职工持股会设立合同的标准文本是由委托管理证券的证券公司提供的。

职工持股会设立合同由加入职工持股会的全体持股职工共同订立。该合同应表明所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哪一个公司的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设立持股会的目的,共同投资的性质,遵守持股会章程的表示,以及由持股职工选出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已经承诺就任的记载。这些条款,是确认职工持股会关系、成立职工持股会的基础性根据。

职工持股会章程是规范职工持股会组织、运营和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规则,具有自治法的性质。章程规定应包括:职工持股会的性质、目的、入会资格、出资、奖励金、股份的购入、组织机构、事务处理的委托、经费负担、章程的变更。在日本,大多数职工持股会的`章程将职工持股会的性质确定为民法上的合伙;理事会负

责职工持股会的运营,监事负责对理事(含理事长)的业务监督;理事长受托管理会员的股份,并依各会员特别指示行使表决权。(注:参见[日]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累积投资部编:《持股会的设立与运营实务》(参考3・从业员持股会规则),日本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95年版,第46~51页。)

以上表明,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即会员的关系适用民法上有关合伙的规定。持股会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持股会的理事长是作为每个持股的职工的代表人而实施其行为。职工加入职工持股会,适用合伙合同;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的关系适用委任关系,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理事长则作为受任人。就形式而言,每个持股职工是公司的股东,但其股份是作为持股会成员的团体所有。实质上,职工持有的股份是持股会成员共同所有的。职工个人购买的公司股份由作为持股职工的全员代理的理事长以其个人名义保有。职工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权利均通过理事长行使。实际上,职工对于公司的直接投资要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长)间接参加。(注:参见[日]道野真弘:《从业员持股会的问题点》,《立命馆法学》6号(256号)1552(343)页。)需要提及的是,虽然职工持股会作为民法上的合伙,会员和理事长的关系也有表述为信托关系的。此时,职工的持股成为信托股份,理事长成为受托人,基于信托而进行管理、行使表决权。(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第6条;《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20条。)但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证券事务的管理都要委托证券公司或信托银行管理。(注:参见[日]道野真弘:《从业员持股制度研究》,《立命馆法学》1995年4号(242号)1096(76)号。)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所谓职工持股会的有限公司形式,是指持股职工作为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已为德国所采用。其基本形态是:(1)社团契约形式,即持股职工订立社团契约,以设立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2)隐名合伙契约形式,即每个持股职工同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隐名合伙契约;(3)入社契约形式,即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入社契约。

以上三种形态,(注:上海市、江苏省、甘肃省、陕西省等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均有此规定。)只是持股职工和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成立依据不同,但其本质上是相同的。持股职工仅作为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不可能再作为被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相反,持股职工仅作为后一种公司的雇员。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被投资的公司是作为法人股东出现的。持股职工仅与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股份利益分配关系,而与其服务的公司不存在股份利益分配关系。并且,持股职工仅以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职工持股会则对其自己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信托形式

所谓信托形式,即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一种信托组织作为持股职工的共同受托人,职工持股通过这个共同的受托人运作。(注:参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背景报告》,载《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月11日~13日)。)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将持股职工和持股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委托人(或信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对待。这种做法的特点是:(1)持股职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需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处分;(2)持股职工和受托人须订立股份信托协议,载明信托目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同时也作为受益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4)受托人根据股份信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以上的职工股份信托,由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人,因而仅能是一种自益信托。同时,受托人是接受众多职工委托的股份信托,因而是一种集团信托。(注:参见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5页。)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持股职工不可能与公司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其与公司之间设置了受托人为屏障。受托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包括议决权和受益权。由此,持股职工很难有作为股东与公司的密切关系。但是,持股职工却可以依信托协议实现自己的“受益”,而少承担风险。

4.合伙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的比较

无疑,上述三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都可以既实现职工持股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对职工持股的管理。但是,三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其对职工持股的影响也各异。

首先,职工持股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信托形式,可以使职工持股形成法人团体股份,较易形成统一意志,易于形成对公司法人治理的影响;职工持股会采用合伙形式较难形成统一意志,对公司法人治理的影响不及有限公司形式、信托形式。

其次,职工持股会采用合伙形式,虽持股职工委托理事长购入股份和行使股东权,但持股职工仍可以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较易密切持股职工与公司的关系和持股职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在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中,持股职工的股东身份与职工身份分别表现于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服务的公司,他不可能再与所服务的公司有同前一种形式那样的认同感;在股份信托形式中,持股职工关心的是受托人是否依协议管理股份,并不那么关心所持股的公司。因此,在这两种形式中,持股职工关心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和受托人的程度将远远超过其所服务的公司。显然,仅就这一意义而言,合伙形式更符合职工持股的目的。

再次,职工持股会采用合伙形式,不受人数的限制;职工持股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由于《公司法》有股东人数最高额50人的规定,因此多于50人的持股职工将在采用此种形式时遇到困难。

最后,职工持股会采用合伙形式,将意味着持股职工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职工持股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持股职工仅以出资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信托形式中,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则风险更小。

当然,国外的学术界也在探讨其他的职工持股会的法人形式,譬如国外民法上的财团法人。但是,还尚未见到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基于上述各点,在采用上述形式时需扬长避短。就一般意义而言,职工持股会采取合伙形式,由于仅仅是一种职工持股的管理,合伙并不借贷,因而不会发生连带责任问题。如需合伙借款购入股份,只要采用由他人担保的做法,也可以大大分散风险。况且,所有投资都意味着承担一定风险。无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持股职工承担的风险小,但无法克服因股东人数限额而产生的困难。并且,不能实现持股职工对所服务公司的利益认同感的问题则更难解决。

四、职工持股会一定要采取立法形式规制吗?

在我国,所谓职工持股会采用立法形式规制,是指对职工持股会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统一规定。对此,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职工持股会直接作出规定;一是对实行职工持股、采取职工持股会的税收、信贷等事项作出规定。

(一)国外经验的启示

当今世界实行公司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实行职工持股的制度。采用的立法

措施主要有:

1.促进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立法措施,即为了推动公司积极实行职工持股而进行的立法。在这方面,美国的立法最具代表性,如美国1974年的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1975年的减税法、1976年的税制改革法、1978年的收益法、1979年的美国铁路协会法、1979年的技术性更正法、1980年的小公司员工持股法、1980年的贷款担保法、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收法、1984年的赤字削减法、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19的减税法等,都是旨在通过具体的利益分配措施鼓励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立法。

2.在商法(包括公司法)中提供实行职工持股的空间,即在商法(包括公司法)的规定中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留有余地。《日本商法》虽未规定职工持股如何进行,但在其规则中已使职工有股可持。《日本商法》第210条原本仅规定允许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例外情形:(1)为销除股份时;(2)因合并或承受其他公司全部营业时;(3)当公司行使权利,为达其目的而必要时;(4)零股东请求公司买回自己持有的零股;反对决议的股东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注:参见《日本商法》(1990年)第210条。)但在1994年(平成6年)《日本商法》改正中增加了第210条之二关于“为了向董事、使用人转让而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依其规定,公司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不拘于第210条的规定,为向董事、使用人(包括经理和其他员工)转让股份,可以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1/10的范围内,取得自己的股份。(注:参见《日本商法》(1994年)第210条之二第一项。)显然,这一规定是对公司自己股份取得及其保有规制的缓和。(注:[日]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关于自己股份取得及其保有规制的问题点》。)为什么要对其缓和?法务省提出了8点必要性,其中第2点为“从业员持股制度运营的完善”。(注:[日]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关于自己股份取得及其保有规制的问题点》附件一。)换言之,商法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规制缓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法律环境。在《日本商法》改正之前,欧共体的第2号公司法指令第19条第3款、《德国股份法》第71条1项(2)、《法国商法》等也在立法中采取了类似措施。

上述表明,各国立法仅是创造实施职工持股制度的环境,但并不对职工持股会的运行规则直接作出规定。并且,在上述规定之前,这些国家已经存在职工持股和职工持股会。

(二)法理给我们的启示

如果我们将职工持股会采取的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讨论,即讨论它采取何种法的形式,而不是仅讨论它采取何种法律规定的形式,那就势必涉及到法律规范渊源。然而,当人们在讨论法律规范渊源时,不得不注意这样的事实,即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委托立法产生的规则,还必须承认自治立法的地位。所谓“自治”,即“指人或组织而不是政府制定法律或采取类似法律性质的规则的权力”。之所以存在自治立法的“飞地”,是因为“政府法律仍留下了许多空白领域,须由或能由行使私的或半私的立法权力来弥补。今天存在着国家批准和允许的、未被占领的领域,这些领域在宪法体制范围内可以用公共规则来填充,但只要管理它们份内事的私权的主要部分没有被国家的一般法律所触及,这一事实就不能剥夺这些领域的自治性质。”(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0~381页。)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以极大的注意。之所以国外的立法机关没有通过立法文件对职工持股会作出直接的规定,是人们充分注意到职工持股会采取什么形式、如何运行,是属于自治范围的事情,本质上属于私权范畴,因而应由自治法规定,而不必由国家制定法规定。国外实践中,人们重视职工持股会设立合同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作用,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篇9: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xx大学研究生委员会,简称xx大学研究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xx大学研究生会是xx大学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拥护党的领导,团结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文娱活动,增进各个校区研究生之间、研究生与校方之间以及研究生与社会各方之间的感情交流和对话了解,弘扬xx大学“山之魂,海之韵”的精神,促进全体xx大学研究生成为祖国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研究生会工作的开展;

(六)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xx省学联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七)本会在工作中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取得xx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学院研究生会、各班委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研究生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xx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选举产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研究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xx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研究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委会有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召集;

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研究生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四)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校)研究生 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校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调整、任免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召集研究生代表委员会(各院主席联席会议),向研究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院研究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院研究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院研究生会主席或班长;并对各院研究生会主席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向学校党委汇报研究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各院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定期听取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研究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对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研究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研究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五条 各院研究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由院研究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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