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遗产分割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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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遗产分割离婚起诉状

篇1:经典的遗产分割离婚起诉状

遗产起诉状【例一】:

原告吴某,女,66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卢某,女,43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杨某,女,20岁,汉族,住址(略)

原告吴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卢某,杨某(以下单独提及时称姓名,一并提及时称二被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我的儿子是杨某刚,杨某刚的妻子是卢某,杨某刚的女儿是杨某,杨某刚的父亲于去世。9月16日,杨某刚因公出差的途中所乘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刚不幸遇难。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1、杨某刚名下轿车一辆。2、工伤抚恤金103480元,归我所有。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529090元,其中36564元为我生活费归我所有,其余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理赔金00元,要求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

二被告辩称:轿车虽然是杨某刚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扣除卢某的份额,再进行分割,原告在协商分割遗产时,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汽车的继承,所以汽车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同意按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原告的2、3、4项。杨某刚生前的债务190000元,应该在分割遗产前先行偿还。杨某墓地的费用58000元,应在遗产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杨某刚之母,杨某刚父亲20去世,杨某刚的妻子是卢某,杨某刚的女儿是杨某。

,杨某刚购买小客车一辆,价税共计110000元,登记在杨某刚名下。审理中原告与二被告表示车现价值为70000元,原告主张车的折价款,二被告主张车的所有权,并表示归归卢某所有,由卢某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卢某不需要向杨某支付折价款。

209月16日,杨某刚因交通事故身亡。

5月5日,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载明关于交通事故,杨某刚的死亡赔偿金529090元,卢某已领取42万元,还有109090元未领。经本院询问,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表示该死亡赔偿金系针对所有遇难者确定的赔偿总的数额,然后按遇难人数均分的.,没有具体构成,无法确定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份。

205月,杨某刚所在单位出具《因工牺牲抚恤金发放明细表》,载明一次性抚恤金1034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已用于杨某刚殡葬等开支。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原告系该要堙民,常年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二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表示居委会无法主下明原告的经济能力。原告提交了诊断报告,病历等就医材料,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病情不予认可。经本院询问,卢某表示结婚后原告就一直有病,我就一直在给原告钱,给原告治病买药。

审理中,二被告为证明墓地费用,提交了陵园证明一份,显示卢某为杨某刚购买墓地一个,价格5800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表示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实际办理。经本院询问,二被告表示上述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但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二被告为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向他人借款,原告对此不认可。

关于人身意外保险金,原告表示尚未进行理赔,投保人是杨某刚所在的单位。

审理中,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刚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父已先行去世,其遗产应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母亲予以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原告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且卢某表示显示原告存在生病情况,故在分配遗产时,本陆军在综合考虑原告与二被告生活、收入等相关情况基础上在分配遗产时对原告予以照顾。

关于车辆,因该车系杨某刚与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刚去世后,属于杨某刚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二被告表示原告曾放弃对轿车的继承,但提交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表示卢某不需向杨某支付折价款,对此本院亦不持异议。

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36564元为其生活费,但原告提交证据中对此未有显示,经本院询问,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表示无法确定该死亡赔偿金中含有被抚养人生不知费,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无法显示该死亡赔偿金中包含原告主张的生活费部份,故对原告要求在扣除36564元基础上再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对该死亡赔偿金在均分的基础上适当对原告予以照顾。

关于人身意外保险金,因尚未理赔,该人身意外保险数额、性质、受益人等情况均未明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与二被告可待相关情况明确后另行解决。

关于杨某刚生前工作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因此款系为抚恤杨某刚亲属而支付的款项,原告要求归其一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该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属于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共有,本院对此予以均分。

关于二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主张的丧葬费用,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对二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轿车一辆归卢某所有,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某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元。

二、 死亡赔偿五十二万九千零九十元,吴某分得十九万元,卢某分得十六万九千五百四十五元,杨某分得十九万元,卢某分得十六万九千五百四十五元(卢某已实际取得四十二万元,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某、杨某各十四万元)。

三、 一次性抚恤金十万三千四百八十元,吴某分得三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元四角,卢某分得三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元三角,杨某分得三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元三角

四、 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遗产起诉状【例二】: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2:分割遗产起诉状

分割遗产起诉状样本

原告:贾x,女,196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青海xxxx集团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路xx号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女, 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青xxx公司供电段职工,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遗产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x分之x归原告:

1、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60万),x分之x计xx万;

2、西宁市城东区x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20万),x分之x计xx万;

3、银行存款xxx万元,x分之x计xx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估值75万),x分之x计xx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xxx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于199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王xxx月x日、x月x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xxx万元,并且婚后有两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xx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60万);西宁市城东区xxx路x号楼x单元xxx室(估值20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栋xxx室(估值75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用有的房产。被继承人王xx于x月x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王xx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确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得到保障。

此致

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3: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产一套,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房产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事起诉状

原告:周X,女,77岁,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乡**村**号。

被告:王X,男,54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被告:王XX,男,43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案由:析产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王东君遗产。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于198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与已故妻子刘X育有两子,即王X、王XX,后被继承人与原告于1994年5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号购买楼房一套,房产证号。该处住房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于9月25日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王东君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现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4: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状

精选优秀例文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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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秀例文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 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师建议】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篇5: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状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状

精选优秀例文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月起至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精选优秀例文

原 告:秦××,男,××××年××××××××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西二区****。

被 告:柳××,女,××××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西二区××××。联系电话:××××(宅)

法定代理人:柳××,被起诉人××××,××××岁,文盲,现住××县竹××××××村一组,联系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 女儿由原告抚养;

4、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 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 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 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递交诉状法院:××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起诉的日期:××××

篇6:离婚起诉状财产分割

离婚起诉状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书范本【1】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 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

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

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

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师建议【2】

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

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3】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

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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