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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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篇1: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xx,女,39岁,汉族。

被告杨xx,男,41岁,汉族。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一案,本院于xxx1年7月5日受理后,于xxx1年7月23日向被告杨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霍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xxx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原、被告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xxx3年9月中旬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xxx9年4月13日原告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无消息,其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婚生女张以林。

被告杨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主要载明原、被告出生日期分别为xxx2年11月6日、xxx0年8月11日及结婚登记日期为xxx8年2月25日。

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载明张以林出生日期为xxx2年9月10日。

3、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主要载明:我辖区居民杨xx,男,xxx0年8月11日生,原在我辖区通用厂院xxx号楼西单元2楼中户居住,因家庭不和,夫妻常有争吵,关系紧张。该居民自xxx3年9月中旬因吵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4、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美英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辖区居民杨xx因与张xx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xxx3年9月与张xx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5、证人薛建新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院居民杨xx因与张xx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xxx3年9月与张xx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达八年之久。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xxx9)山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证明xxx9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xxx9年8月27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系公安部门对张以林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的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证据5足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xxx3年9月杨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系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以证明自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x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xxx3年9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xxx3年9月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不归,分居已达八年,导致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和好不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以林由原告张xx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石xx

人民陪审员 姜xx

二○xx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篇2: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原告任某某,男,55岁,汉族,山东人,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杨克满,男,46岁,汉族,慈利县人,住慈利县零阳镇,系慈利县岩泊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64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得光于xxx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年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克满、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相识后,于xxx6年6月在慈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xxx6年以来,因现实生活,双方开始分居,xxx8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应被告要求而撤诉,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不是因此缓和,而是感情走向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慈利县零阳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任某某与朱某某系北街社区居民,现住零阳镇007号,两人是合法夫妻,原结婚证遗失。

2、xxx8年民事起诉状,证明原告于xxx8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原因是从xxx6年开始双方没在一起生活及与子女之间的问题。

3、原告的代理人对证人谭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①原、被告租住在西街,住在那里的时候两人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很少,②平时都是原告任某某一个人单独生活的。③被告朱某某依靠自己的.子女生活,并不是依靠任某某,证明两人从这时起就没有什么感情了。

4、原告的代理人对王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①原、被告之间分居至少有两年以上了,②被告朱某某和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没有和任某某一起生活,③任某某一个人单独生活在一边。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小孙子要人照顾,被告才住到儿子家的,原、被告分居是从xxx0年7月才开始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明一份,证明xxx9年4月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

3、本院(xxx8)慈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朱某某欠外债1万元。

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原告所举慈利县零阳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对证据证实的双方系夫妻关系无异议,且与被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观点一致,本院确认该证据这一部分的效力,该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

原告所举xxx8年民事起诉状,被告仅对起诉一事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这一部分的效力,该证据证实xxx8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

原告所举代理人对谭某某、王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告仅对其中反映的原、被告分居无异议,但认为分居是从xxx0年7月开始的。

被告所举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效力,该证据与原告所举慈利县零阳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起,共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

被告所举证人朱某的证明,原告有异议,且该证据的观点与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观点不一致,其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庭审,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相识后,于xxx6年6月在慈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xxx6年以来,因现实生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xxx8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要求而撤诉,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不是因此缓和,而是越来越淡漠,xxx0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庭审中原、被告对财产认可如下: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小手工做坊(在慈利境内、房子是租的别人的),平房一栋(坐落在山东省境内),保险公司保险费2万元左右;原、被告双方无存款,无共同债权;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欠王芳的借款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长,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xxx6年以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关系开始恶化,xxx8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应被告要求而撤诉,此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不是因此缓和,事实上双方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xxx0年7月,被告朱某某为照顾孙子独自住进儿子家,双方正式分居。故被告在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漠上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且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xxx

二0xx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舒xxx

篇3: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原告:XX,女,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所地:XX市XX镇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所地:XX市XX镇XX街,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月XX日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一个月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我们双方的年龄都比较大了,将近30还未嫁娶,双方的父母都比较着急,而且民间流传的说法称无春,是“寡年”,不宜结婚,故父母们都强烈催促我们在20内登记结婚。迫于双方父母的压力,我们于年 12月25日在XX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双方一直没有共同居住,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生育子女。

我们认识不到3个月即登记结婚,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完全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的'性情及其为人处世方式让原告无法忍受与其继续生活下去,试举几例:其一,被告生活极为封闭。同被告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半年,原告从未见到过他有过任何的朋友,一个都没有;其二,被告性格颇为奇怪。我们有时候闹矛盾,我不想听他的电话,他就一直拨我的电话,有时候一天可以打两百个以上的电话,致使我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严重干扰;其三,被告情绪变幻无常。经常是早上打电话或者发短信来辱骂我恐吓我,到了晚上又是极力讨好,百般温存,情绪变化之大,实在让原告无法忍受。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于婚后不久即提出协议离婚,我们自己及亲戚们都认为我们已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甚至多次以此威胁恐吓我。

原告认为,我们双方之间完全没有感情基础,而且性格完全不和,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篇4:离婚起诉状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5:离婚起诉状

原告:吴xx,男,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日生,无业,住所地: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王xx,女,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征婚相识,由于当时原告已年届三十,考虑对方条件还不错,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着美好的憧憬与她交往,4个月后,即xxx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以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儿后,原告非常疼爱孩子,尽管被告每次吵架都会提出离婚,但是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原告一直没有同意,并且对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

为了逃避这痛苦的家庭生活,xxx年起原告外出工作,从此双方两地分居,本以为距离能让双方矛盾缓和,无奈事与愿违,不但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反而分歧越来越大,在原告短暂的回家期间,几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争吵越来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激烈冲突,原告得知后非常难过,遂不再对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两次回家与被告商量离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且签有两份离婚协议,但是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篇6:离婚起诉状

原告:孙##,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乡##村。身份证号:410##############。

联系方式:##############。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福建省##县####村#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59#############。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决儿子张##归原告抚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婚前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不久之后于5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1月2日生有一子,起名张##。因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极其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端怀疑、打骂原告,甚至持菜刀要划伤原告的脸,诅咒原告父母,原告实在难以忍受。现在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严重破裂的程度,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诉诸人民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范文二:离婚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

委托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律师 13809837***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女儿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女儿XXX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

3、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月11日登记结婚,生育有女儿XXX。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常年不和,缺乏沟通,已经失去了婚姻存在的感情基础。 被告居住在原告家,而原告一直在外生活,实际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夫妻感情感情破裂,无法复合。基于此,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5月10日

范文三: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

2、依法判决孩子张xx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x元给原告(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按每月xxxx元计);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xxx年xx月份与被告认识,经媒妁之言,奉父母之命,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省xx市x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孩子张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不同,婚后双方产生了大量的家庭矛盾,被告也对原告充满了不满,xxxx年夏天,被告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家。自被告离家后,原被告就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分居已满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无法忍受冰冷的婚姻现状,原告在xxxx年上半年曾找到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也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基础破裂,无任何修复的可能性,当即表示同意协议离婚。后因原告户口本未在身边而未办理成功,待原告找到户口本再次找到被告请求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仍表示同意离婚,但拒不配合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儿子张xx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成长,尤其是其离家出走后,再也没有对孩子尽一丝抚养义务,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现在收入稳定,且经常不回家、无法取得联系,为给孩子张XX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XX元。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7:离婚起诉状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与被告李××19××年×月×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 … 。现有房屋×平方米,… … 。债权×元,债务×元。原被告经常因×××事争吵,… …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无法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条、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提出起诉,并列上述诉讼请求,望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附:本状副本____份

篇8:离婚起诉状

原告:李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8年

民族:汉 职业:服务员

籍贯:陕西咸阳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电话:

被告: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

民族:汉 职业:司机 籍贯:陕西咸阳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电话:

诉讼请求:

1 要求与被告离婚;

2 由原告抚养女儿唐xx;

3 由被告每月20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付女儿唐xx(至18周岁)抚养费,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15日生育女儿唐佳欣,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与其结婚,被告沾染有赌博陋习,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拒不改过,输掉了家庭积蓄,被告还向亲友借钱赌博,导致家庭经济长期处于紧张状况。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感情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咸阳市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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