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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秀例文:
原告:贵州××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1号贵州××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场地内。
法定代笔人:黄××,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男,汉族,197×年×月18日生,系贵州××县和-谐小区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市××县县城和-谐小区项目部办公楼。身份证号:52×××××,电话135××××1. 诉讼请求:
1、请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壹拾伍万壹仟陆佰零捌元(¥151608元)整给原告;
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贰拾贰万柒仟肆佰拾贰元(¥227412元)整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经朋友介绍,原告于9月3日与被告罗××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第一条约定,“供方(原告)负责向需方(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钢材,数量为100吨左右。具体以需方所签清单为准”;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第八条约定,“...需方(被告)如不能在30日内付清全款,如需方不能按时支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第九条约定,“如一月之内付不清全款,按每日总款的千分之五的占用资金费给××谐小区工程项目部使用,向原告承诺工程开工就立即付款,但该工程即将完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和拖延。至今被告一分钱欠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经营受到影响。
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罗××再次向原告方承诺年元月15日付清全部钢材款。但仍然违反约定,没有付款给原告。
综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完全履行等法律原则。然而被告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违背合同约定,已经违反我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被告有义务支付欠款和违约金给原告。双方还约定由供方(原告)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庭及时审判,依法支持原告如前诉请为盼!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原告工商经营登记手续复印件1份;
3、钢材购销合同和欠款确认书复印件各1份;
4、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套;
5、贵州感君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 (向律师13608507782)。
具状人:贵州××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日
精选优秀例文: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迁离及向原告交回租赁房屋; 2、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月份租金人民币3465.00元; 203月份租金的滞纳金,计至租金付清之日,计算标准见附件第1条,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75.68元; 4、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年4月1日起至交回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按照双倍租金计算,计算标准见附件
第2条,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03.00元;
5、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1日起至付清房屋使用费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滞纳金,计算标准见附件第3条; 6、 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7、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9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条款》。
1、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原告将位于 D段一层152B房租与被告,面积为33.00平方米;
2、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
3、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
4、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租期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
5、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原告交付房屋时,可向被告收取租赁保证金6930.00元;
6、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原告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7、合同书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终止后,被告应予3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原告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8、《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5‰。
合同书其他内容详见证据。
第二、被告的违约事实。
1、租赁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时搬离并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经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拒绝搬离并交回租赁房屋。
2、被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即拒绝交付租金,其中2011年3月份租金为人民币346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约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一年四月
日
附件:
1、2011年3月份租金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465.00元×2011年3月5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天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费率5‰
2、2011年4月1日起至被告交回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计算办法: 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465.00元×2×2011年4月1日起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
3、2011年4月1日至被告付清房屋使用费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滞纳金计算办法:
被告拖欠房屋使用费的金额×自2011年4月1日起实际拖欠天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费率5‰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汉族,
控告对象: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徐明琰、事故科史科长)及社会人员闫肃。
控告请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索贿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口骑自行车与李某秀相撞,然后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区楼下见到她家属后,我主动提出要带她到医院检查,于是我和她家属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检查。因为我当时身上没带足够的钱,所以给同事打电话给我送钱,然后我带她主动挂号检查并拿出240元给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间由于我有事,我把我的电话和真实姓名告诉李某秀的家属。在争得她2位家属的同意后离开吉大一院。事后我回到医院没有找到他们。
20xx年5月19日晚8点在红旗街吉林大药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车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讯问。
讯问后我被交警用手扣扣到朝阳区交警大队7楼大厅的暖气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7点多,然后交警给我带到朝阳区交警大队2楼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发的铁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属的到来协商解决问题。在这期间交警说:“你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你和家属协商好,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们没谈成若家属继续追究,我们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鉴定以及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属都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鉴定和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期间交警还恐吓我说如果被判刑后在看守所里会受到种种非人待遇,由于单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尽力和家属协商。到下午4点多钟才和家属达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后不追究任何责任。但是家属提出当天必须把钱一次性拿走,因为当天是周六银行下班早,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让我这个家在外地的年轻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困难,最后在大家的帮助下我筹到现金叁万元人民币。
我说可以给你们打个欠条周一给补齐剩下的壹万五千元人民币,交警还不同意放人。
在这期间有一个被办案交警称其为科长的人进出我所被关的房间数次,问了下案情便说:“你这种情况够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得追究你刑事责任,肯定得送他”。
单位出壹万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伤者家属都不同意,最后是用单位出的壹万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担保人一起的条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并让我承诺周一带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来把支票抽回。就在这时一个叫闫肃的人对我说他们科长不同意放我,得给他们科长钱,他向我要4000元人民币说是给科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给闫肃4000元人民币。这个叫闫肃的人从20日早上7点多一直在我被关的屋里,有时还负责看守我,带我去厕所。我们一直以为他是交警,因为我们一直在叫他闫警官,他一直没否认。但后来他们队长说他不是交警,是来帮忙的。在离开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之前我都是戴着手扣与家属协商的,并且在被交警讯问过程中也一直戴着手扣。
20xx年5月22日上午我们带着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再次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交警大队。把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办案交警并把壹万伍仟元支票抽回。当我们向办案交警要手续的时候,办案交警说:“我不能给你们出手续,你们和伤者家属签个协议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写这个协议,办案交警便给我们起草了协议:
协议书
经双方协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医疗费用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0xx年5月20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申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费县探沂镇沈家村。
联系电话:5611870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费县探沂镇沈家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xx年4月18日(20xx)费民初字186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xx)费民初字186号判决;
2.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被重复收取的货款28580元人民币并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6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沈某某发生一笔板材买卖交易,被申诉人沈某某向申诉人交付单板一批,申诉人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1033856111173774068陆续向该帐号打款39000元。
此笔交易完成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沈某某再没发生任何交易。
可是被申诉人沈某某却于12月16日根据原告未收回的欠条(申诉人在上海,是通过银行向被申诉人沈某某打的款,申诉人因客观原因未将欠条收回)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7月22日强制执行申诉人33640元。
申诉人不服,认为申诉和被申诉人的买卖单板的交易已经完成,申诉人已经将款打给被申诉人提供的帐号,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申诉人已不欠被申诉人任何钱。
费县人民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诉人应当退回其重复收取的货款并赔偿给申诉人所造成的损失。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费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高某某
20xx年10月24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证据一宗。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x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
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
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
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
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
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
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
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某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1号楼220号。
申诉人:方某某(兼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汽车公司第一保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1号楼220号。
申诉人因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债务人杨新立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申诉理由:二审法院判决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一: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该录音来源不合法,系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取得。
该录音的取得时间是20xx年6月9日,而申诉人早已于20xx年5月9日将该案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杨新立已经知道自己被起诉,所以他千方百计的以引诱、欺骗的方式套用申诉人的语言,以此证实债务已经顶抵医药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15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性别: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偿还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_________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_____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____________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____________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____________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___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丹景牡丹真国色_800字
我自小生在彭州,十二年的日日夜夜,见证了它的前昔今朝。这座宁静美丽的小城,虽没有首都特区的繁华先进,却有它自己独特幽雅的韵味。彭州乃天府之都的一片土地,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四面环山,绿树成荫,气候怡人。若问这春日里哪一座山最为美丽,那便独属丹景山。丹景山,以漫山的似云霞的牡丹而远近闻名。其品种繁多,较为稀有的为绿牡丹,常见有美人娇、大红牡丹、白牡丹等,或清或雅,或幽或浓,被古人视为祥瑞富贵之花,冠以“花中之王”的美称,与“花中之后”月季相齐名。曾有诗赞其花曰:“唯有牡丹真国色,花开时节动京城。”
若问丹景山何时景色最为美丽,那自然便是三月花开时。在那晨雨蒙蒙的早上,你斜举一把油纸伞步入山中,那幽静弯曲的古道,那两边沉默的古木,那一团在细雨如愁中模糊的绿意,那迎面而来的潮湿的山风,皆令人流连在这片静谧中。缓步走到路的尽中,眼前阔然开朗,一片平整的斜坡上,种满了大大小小红白粉黄的牡丹。她们就那样站在那里,亭亭玉立,不染纤尘。雨丝化为水珠,落在那娇嫩的花瓣上,水映出花的'色,花的色染浸了水,在丝丝绵雨中,竟是那般出尘脱俗。这样唯美的花朵,种满了平地,种满了天际……上坡有一座古亭,古亭前满山的牡丹,让我恍惚间不禁感叹,人间能有几回如此美景?那花似幻化为仙子,轻舞水袖,衣带飘飘,在满山锦绣中嬉戏……除了三月花开,五月花落也美得令人窒息。为一睹牡丹凋落的人们不远万里来到丹景山一饱眼福。
牡丹花落时很奇特,牡丹花盘生得大而娇媚,落时不似其它花朵般片片花瓣落下,而是整朵花一同坠于泥地。牡丹生时是天香国色,谢了也依旧保持整朵美丽,这种精神着实令人叹为观止。大片牡丹齐齐随风落下,只余一杆孤枝傲立,凄美的让人们心中不免泛起苦涩。丹景山的牡丹象征了在孤世中傲立,一枝独自宁静优雅的品质,这不正是彭州的精神么?不管外界多么纷扰,彭州也依然宁静美丽,其乐融融。不管过十年、二十年乃至一生,我都忘不了彭州,这个纯朴美丽的城市,我永远的家乡。我为丹景山,为彭州的美丽而自豪。我是彭州人,我为彭州而骄傲!
★ 民事离婚协议书
★ 民事答辩状
★ 民事再审申请书
★ 民事授权委托书
★ 民事授权委托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
★ 民事委托书
★ 于丹语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