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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合理有效投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促进合理有效投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实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工作。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促进合理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国办函〔〕140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送审稿)的请示》(发改投资〔2015〕253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工作。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评估、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复制推广意见和建议;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有关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为加强对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社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加强对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
(四)推进村(居)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
(六)加强对各地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社区建设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区建设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区建设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定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制定动漫产业行业标准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布局和规划,订立基地相关标准,负责基地的认定,建立有关评估机制;协调解决推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联席会议由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个部门组成,文化部为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任由文化部一位负责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
国办函〔〕73号
工商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法制办、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邮政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工商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方针政策在**的贯彻执行。
(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组织原则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属于党政联席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及经理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意见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服从多数人意见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进行表决。
(四)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决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问题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组织结构调整、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改革、改制方案,以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用工、分配、奖惩、福利、培训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等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派出监事会成员。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宜。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在确定议题前,应征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会前做好调查研究。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通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讨论研究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由总经理主持会议;讨论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事项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会议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会议决定事项,采取口头表决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应逐个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党群工作部或综合行政部根据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指示,拟定会议议题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的书面材料。
(八)会议由党委秘书和行政秘书负责记录,视情况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向未能参加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九)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办公室、宣传办公室、统战办公室、工会、团委、妇联等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乡(镇)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2、听取乡(镇)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的汇报,通报前一阶段党建工作情况,对下一阶段党建工作进行部署;
3、对乡(镇)党的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并指导开展工作;
4、研究制定党建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方案,加强对乡(镇)党建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分类指导;
5、研究解决乡(镇)党的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
1、联席会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由党委有关领导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各单位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与分管同志联系,议题确定后,提前告知各成员单位,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临时召开,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3、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加以落实,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
4、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全面落实,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 (简称职代会)制度,促进xx公司决策民主化的进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为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xx公司工会或公司行政提议,由北京中远物流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
第三条 xx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成员由xx公司工会委员会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职权
一、审议、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审议属于改革和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意或否决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
3、职代会闭会期间,听取、审议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职工意见及评议结果,并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和奖惩、任免干部的建议。
4、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问题。
5、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
二、研究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讨论制订召开xx公司职代会的方案和大会议题的建议。
2、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已经职代会原则同意,但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研究布置职代会精神和各项决定、决议的落实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处理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全面工作,密切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各专项工作的新路子,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地区环境,促进街道整体建设,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街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街道工作联席会议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街道管理的发展要求,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增进工作的合力为目标,由街道工委、办事处牵头组织,上地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负责人参与服务管理的一种协调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一)研究贯彻上级精神,研究辖区发展。
(二)对街道工作和街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各方的行动。
(三)讨论研究辖区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对街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和交流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走访、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四条 根据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议题的需要,通知属地专业部门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涉及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服务管理的议题。
第五条 属地专业部门需要街道协调统筹辖区的重要事项或帮助解决本专业部门遇到的重大问题,本部门负责人应以面谈或书面汇报形式,报告街道工委或办事处,街道根据议题确定会议形式并通知参会部门单位。
第六条 专题联席会议由街道召集或委托召集的部门主持,定期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会议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同时抄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街道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请假等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平等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的办法,充分尊重地区单位的意见。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决议。
第九条 每次会议后及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与会单位。下一次会议,各单位应报告本单位执行会议纪要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负责专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地区行政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推动法院与政府、检-察-院的良性互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讨全市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意见,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
(二)市法院与政府、检-察-院互通主要工作安排;对法院、检-察-院准备提交市政府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商议;
(三)对拟提请市人大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前进行通报;
(四)对市法院代表所提出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和部署;
(五)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市政府领导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市政府会议、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由市政府会议确定。
第四条
会议由市政府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委托法院、检-察-院领导任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遇有全市性的紧急工作或任务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法院办公室与政府、检-察-院办公室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进一步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院与政府、检-察-院联席会议召开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政府、副,党组成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五天,由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的通知及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应依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书面向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召开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
一、会议的范围和内容
1、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镇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4、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劳力安置分配方案,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安排及承包方案。
5、村干部报酬和交际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障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方案。
6、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实施方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7、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规则
1、由村支委、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准备提交审议的报告,材料和研究提出具体方案。
2、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并做好归档工作。
1、 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行政)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2、 共驻共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付诸实施。
3、 联席会议设主任1名,由社区共驻共建单位推选,副主任3名,一般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成员由社区党组织(行政)成员和机关(企事业)党组织(单位)负责人组成。
4、 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时间上具体定在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12月份。
5、 联席会由社区党支部牵头组织,共建单位有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由联席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
6、 遇到重要的共建活动,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商讨共建工作进程、成果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社区党支部与其它单位协商确定。
7、 共驻共建联席会议主要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共驻共建的文件精神,分析社区党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下阶段共建工作任务,讨论研究社区党的建设的有关重大事项,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8、 每次召开会议前15天,各参会方均应向社区提出协商议题,由社区协调各方后,确定突出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并报告主任、副主任。
9、 每次召开联席会议,社区党支部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10、 各共驻共建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一名正式党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单位党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不定时深入社区并向本单位领导和党员大会汇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加快推动大数据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大数据重大问题,加强对大数据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促进部门和行业间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审议大数据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并跟踪督促落实,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主要工作推进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保密局、人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气象局、阳泉银监分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建促进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促进大数据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相继批准建立了一些部际联席会议,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明确由主办部门进行协商。为进一步规范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名称以及刻制印章、行文等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
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均须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部际联席会议的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
四、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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