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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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篇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每年上半年,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报刊上披露其年度报告。我国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有什么样的要求?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股民损失的,法律上有哪些处理规定?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

《证券法》第61条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披露方式的要求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报纸上,并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三)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要求

年度报告应如实陈述公司现状,全面披露公司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依据《证券法》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度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及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不当而产生的对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

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披露要求,对股民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要求,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披露要求,造成股民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作者: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童朋方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篇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从法律规范的角度重新考虑和审视这个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价格 法律规范标准

公开披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然而中国股市中却屡屡发生上市公司造假、信息披露过程中遗漏重大事项、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市场信心,对市场竞争法则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必须从各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

一、信息披露制度简述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全、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旨在通过公司信息的完全公开,防止欺诈或架空公司的行为发生,防止公司经营不当或财务制度混乱,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开始采纳和施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二战以后,日本在制定《证券交易法》时将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核心内容吸收。时至今日,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何种发行审核体制,公开制度在证券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没有改变。①我国证券法专门有一节对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开作了详尽的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时间、方法等。

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非常重要,是由于其深厚的经济学原因:证券市场和信息之间存在诸多联系,必须把市场和信息联系起来,分析彼此间的影响,才能把握市场动态和证券价格,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随机理论认为,在股价随机波动的前提下,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证券的供需双方均可以自由免费地获取信息资源,只有在双方都认为证券价格合理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证券交易。1950年代末期,经济学界又产生了“效率资本市场假使”理论。该理论在假使信息被得到充分利用的效率市场的前提下认为,证券交易价格在所有有用信息都被用于确定证券投资期待受偿度的效率证券市场上才能得到合理确定。所有的证券在相同的风险条件下有相同的收益或受损机会,不管证券投资收益或受损都将与市场是否可以全面反映有用信息有关。“现代证券组合”理论则将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区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两种风险的消除取决于对于市场和某单个证券信息的掌握程度。因此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不仅要获取宏观经济、政府政策、政治因素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信息,而且还要获取可能产生非系统风险的单个证券的全面信息。另外,1976年罗斯提出的套利定价理论对影响证券定价的各种信息因素更加重视,进一步加强了对因信息因素产生的.各种风险的测定。以上各种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整个证券市场对信息会作出迅速的反应,证券价格对于信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证券投资者的损益往往取决于对于证券信息的获悉程度。因此,要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券人的利益,必须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全面的信息,这就要求证券供给者依据法律法规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原则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或公开,各国法律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范标准,即通过立法制定出一种使用于信息披露或公开的行为尺度,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这个尺度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或者达不到这个尺度,其发行及其他行为将归于无效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构成。

(一)公开性。公开性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人必须依法向所有投资者和债权人公开和披露法律所规定的信息,禁止只向部分投资者或债券人透露信息而构成内幕信息,产生内幕交易和投机行为。公开性原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脱离了公开性原则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会造成违反公正性的市场不公平竞争,应该予以禁止并进行严厉的惩罚。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而不是只通告部分投资者和债券人,是严格遵循了信息披露的公开性。

(二)全面性。全面性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必须全面披露和公开供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有关资料。如果公开资料有隐瞒、遗漏情形,那么所公开的资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一般要求公开的资料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和收购与合并报告)等。这些需要公开的资料有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盈利状况等,从而对证券投资价值作出理性判断。特别注意的是,信息披露全面性和保守商业机密之间存在着统一性。投资者一旦成为公司的实质股东,完全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并成为直接受益者,因而准确界定信息公开全面性和保守商业机密,把握信息公开全面性的相对性是至关重要的。当然也要坚决杜绝以保守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全面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

(三)真实性。所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是指证券法行人向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严禁披露作假和失实的信息以误导投资者。我国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公司的全体发行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又如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敬礼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法律法规还对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监督措施作了强制性规定,如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及时性。及时性原则要求证券发行者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即所公开资料必须反映公司当前的现实状况,并且一旦有重大事项发生或重大变动就要立即作出公告。一般说来,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取决于公司将来的获利能力,而这必须依赖于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收益程度及发展方向的判断。如果信息因素发生后在相当长时间内未予以公开或披露,则其作为证券投资判断依据的价值将有可能失去并可能产

生误导作用。因此,我国有关法律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不同类别作了不同的时间规定。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予以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对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五)持续性。持续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一旦发行证券以后必须定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和披露有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报告,以使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状况有一较为完整和准确的了解和把握。任何产业和产品的发展一般都要经过形成或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的周期,持续的信息公开有助于投资者对于所投资的公司处于产业周期的何阶段和产品处于什么状况得到了解和把握,从而增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价值的理性判断,决定是否增加、减少或持续对该公司的投资。

(六)易得性。易得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披露的资料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获得,以消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由于公开方式不当造成的公开性原则“名存实亡”的情形,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等竞争。易得性原则不仅要求披露或公开的资料传播广泛,易为广大公众获取,而且还要求公开资料保持原状,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后者之所以称为易得性原则的要求是因为某些媒体比较倾向于发行人和证券商的利益,而与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我国证券法为保证公开信息的易得性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解决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策

衡量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上市公司走向规范化,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稳定的金融秩序,都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同时,“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贯彻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②因此,必须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

第一,要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这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或披露违规的根本途径。我国当前金融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监督不严格、管理有漏洞等问题,整个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是整个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依赖于并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就是要依据金融法规、政策、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金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进行制约,保证其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障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整个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将全面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外部因素,并对上市公司的自身行为形成进一步的约束。具体说来,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至少依赖于三个方面:其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金融组织和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严格的执法;其二,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监督者的监督要有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即再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其三,来自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第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往往是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掌权的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过硬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和公司的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均无利益牵连,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坚决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主管者进行严厉惩处,提高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危害“不是表现在没有使犯罪人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使已经犯罪的人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他们认为犯罪后可能逃避法律制裁”。③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作假,都是基于作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代价,这不仅暴露了我们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漏洞,还说明了我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和惩处的力度不够。加大打击强度和惩处力度,对作假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作假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还要限定其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永久性不得从事同类性质职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在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违规发生的过程中,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过关往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通同作假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对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品格可见一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职权被某些人看成是一种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资源,与资本、信息等资源一样可以获取丰厚的收益,而将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置于脑后。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与国外同行竞争的严峻挑战,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也是保证其在以后的竞争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

另外,提高我国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和判断的能力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上市公司的行为被大众所否定,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我国当前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恰恰是上市公司利用了公众投资者追逐消息的非理性心理。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原则并且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只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步骤,但其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金融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也必将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注:

①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81页。

②陆泽峰主编:《中国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0月第1版,第286页。

③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426页。作者:徐寿福

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邮编:33

Email:xushoufu@mail.shufe.edu.cn

作者:徐寿福

篇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请欣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程序;美国持的是整体观,视期中期间为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年度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相关的基础分摊到各个期间。“会计期间的恰当划分以及随之而来的各个期间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对财务报告的正确编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尤其是当我们期望它们每期之间具有可比性时,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但是具体到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假如以整体观为理论依据,似乎更加合适。

其次,从期中期间的划分来看,我国以半年为限,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披露中期报告。美国以月、季或其他更加短的期间为限,披露会计信息的时间间隔更短。正如美国FASB所提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只有在它还没有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才具有及时、相关性,否则,该信息毫无用处。我国在这一点上远远不完善、不健全。那么,以半年为限的中期期间似乎应该更具细化一点,以便及时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具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然而,缩短披露会计信息间隔时间,增加披露次数,又会牵涉“成本效益原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指出:企业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成本;如果要经过审计的话,包括审计的成本;将信息传递给需要者所增加的成本;可能引起诉讼的成本;因信息披露损及竞争地位的成本。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以上仅从中期报告来说明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处理上的差异。现实中,我们在会计信息披露处理方面还有许多与国际通行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地方。而正因为这一点,已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以及其向国际发展的进程。

通过以上分析,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发展趋势着眼,本人认为,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除加强上市公司自身建设,提高证监会法律地位,加强证券监管外,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做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一、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具体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公司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对投资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二、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了解企业一系列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是历史性会计信息,而且有些事项“无法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基于这些局限性,表外信息披露便势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丰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是现代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

国上市公司披露的表外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看都不理想,从量上来看,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表外信息量少,准确地说,其目前还是一个点的概念,不是一个集的概念;从质上来看,由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没有制定表外信息的披露准则、制度,没有规定具体披露方式,信息披露质量不够理想。这种状况有待改善。

三、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得到提高,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为规范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先后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内容,但是目前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还远远不够规范,表现为预测信息质量不高,披露成本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趋向于主动而且直接提供财务预测信息。那么,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采取各项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提供的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做出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对管理者的经营责任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四、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会使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那么合并会计报表也越来越普遍。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证监会在1997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实际上,这些内容涉及的会计信息面不宽,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难以真正达到当初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时的初衷。因此,我们应该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的上市公司能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在微观上能够有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使分部报告能够在证券市场中起预测性信息的作用,在宏观上切实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五、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又多,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但是,近年来有的专家学者已在研究不确定性会计,并提出了一些见解。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确定性事项包括:低度不确定性事项,中度不确定性事项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将不确定性信息或者加上低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中度的和高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这样就会形成几张会计报表,通过这样的几张报表对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判断和评价会更加准确。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严锦伟)

来源:金融会计.10

篇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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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于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供投资者将过去的预测与目前的公司实绩相对照,以求分析差异,而且还应具有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及时。第三,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第四,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第五,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分析

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这表明,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首先应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他们的会计信息需求,然后再确定所应披露的具体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及其质量特征。如何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定位,即如何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会计信息需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最为广泛。债权人所关注的企业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是投资者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运用会计信息以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管制,它是以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的单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而这些会计信息也正是投资者所需要的。同样,职工、顾客及供应商的会计信息需求,如了解公司总体业绩、管理质量、长期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也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社会公众和财务分析与咨询机构的会计信息需求,因其运用目的不同,往往难以确定,但其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公司业绩、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等,也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由此可见,除政府部门因向公司征纳税收和社会公众与财务分析咨询机构因特殊目的而产生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以外,其余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几乎一致。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基本上能够满足其他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由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应以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咨询机构与社会公众的某些特殊信息需求。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未来的趋势

1.兼容历史与预测信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状况是使用者所最为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决定着他们的利得或损失。历史信息是使用者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它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而未来是历史的延续,只有站在历史的高度上,才能真正看清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故历史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具有有用性。但从会计信息的特性来看,预测信息比历史信息更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它能直截了当地表达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这说明会计报告在披露历史信息的同时,还应披露预测信息。忽视预测信息,是现行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遭受各国会计团体和会计学者批评的主要原由。

2.兼容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往往既涉及财务信息(收入、成本等),又涉及非财务信息(如职工人数及结构等),当然前者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绝大部分的分析结果都是借助财务指标进行表达的,如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等,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如会计报告中若披露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关键指标,将有助于使用者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的理解,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公司的发展趋势。

3.兼容综合信息与分部信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并不断趋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信息是集团公司反映其实力的恰当信息。以综合信息代替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会计信息既能节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又有利于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公司往往涉及不同行业并且在不同地理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不同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获利能力、经营风险、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司分别披露每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会计信息不可行的情况下,会计报告应披露反映不同风险和机构的分部信息,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具有不同风险和机会的分部信息对公司过去和未来业绩的影响,是使用者衡量公司风险与报酬的重要依据。

篇6: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摘要:充分的信息披露不论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还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制,其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非财务信息;分部信息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企业重要信息,以有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做出理性判断的,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着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数据和其它经济信息披露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其它报表和说明材料。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数量性数据、非数量性信息、期后事项和公司分部业务四个方面。

第一,数量性数据的披露。财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决策所需用的数量性数据。但因为公司披露的是具有稳健意义的、综合性的、只反映经济活动、仅以货币形式反映的历史信息,使会计信息具有局限性。一般认为,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除应重点提供历史和现有情况的信息,让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公司的未来做出自己的预测之外,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预测信息。

第二,非数量性信息的披露。非数量性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主要取决于决策上对它们的需要程度。因此,非数量性信息仅对决策者有用才是相关的,也应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予以揭示。比如会计政策的披露,应包括在编报财务报表时,说明管理当局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会计变更的披露,应保持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的一致性,对于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一直被看作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期后事项的披露。在会计期间终了结账日之后至报表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将会发生许多足以影响报表效果以及据以作出决策的事项,则应在报表上予以揭示。其中包括:(1)直接影响后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这种事项通常是指在会计期间内并不了解,而在结账日之后才了解,因而发现资产估价应该有所变动的一些事项。如果这类信息得到较晚,已不可能对报表作出全面更正,则应通过其它方式予以揭示。(2)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的连续性或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这些事项显然对前一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并不直接影响,但却对依据这些报表所作的决策很可能发生重要影响,甚至会影响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这类事项不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但需在报表中予以揭示。(3)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制定投资决策,为之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这类事项也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

第四,公司分部业务的披露。随着公司的多种经营和国外业务的发展,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聚合。仅凭一种聚合的信息,很难对公司进行准确估价以及对它未来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准确预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除了编制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要编制分部财务报表,并予以披露。此外,在上市公司对外报表中披露分部数据,还可以防止公司主管人员故意隐瞒某些不愿公开的情况。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数量、途径等,主要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影响和管理部门的需要。

2.其它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作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则启事,内容要全面、详尽、实事求是。除了介绍公司以往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之外,同时还要介绍筹资的目的、股本结构、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认购方式、盈利预测,还有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上市公告书,即对于获准上市的公司还应向公众披露具体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公司概况;②公司组织状况;③股东持股情况;④公司三年以来的经营业绩;⑤公司财务状况;⑥财务指标分析;⑦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⑧重要事项揭示;⑨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投向;⑩公司后三年盈利预测等。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要定期(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公布中期报告,其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项的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等内容。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与方式、报告正文的内容、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关联企业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交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在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收购的事件,也应及时公开披露。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账、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临时报告是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社会披露的公告,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公司发生收购行为等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第一,使信息使用者能平等地获得必要信息。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其它利益,使他们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能平等地获得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垄断信息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运行机制,使国家能通过证券市场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第三,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一方面能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外部使用者关于经济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数量化信息;另一方面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资源的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责任的成果的信息。因此,通过公司陈报的会计信息可以落实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公司资源的安全无损,并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篇7: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的要求有哪些

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的要求有哪些

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篇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篇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 “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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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加,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定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高潮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加;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和 Patten等()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s(1995)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 Inclan和AUFekrat,)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 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Y.T.Mak等 (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对至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加,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状况分析

( 1)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和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的71.21%上升到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理由,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2)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理由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理由。

( 3)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 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 4)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理由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与成因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建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作用。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

(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 二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理由的成因分析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

(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定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

(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

(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1)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推动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 2 )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 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发布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布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3 )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 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 4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网站发布。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1]殷晓红、陈世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略探》,《财会通讯》20第1期。

[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目前状况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期。

[5]肖华:《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

[6]李建发、肖华:《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7]焦若静、耿建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第1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徐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11]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12]孟凡利:《环境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版。

篇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1.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

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全文

4.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2016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6全文

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全文

7.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6全文(草案)

8.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9.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0.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201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拟修改

12.20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13.上海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15.20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7.2016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篇1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公开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能够将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直观的反映给信息需求者。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使用者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不断建立,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多年来倍受各界关注。

一、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性是会计的基本要求,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才是真正有用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将所有重要信息公之于众,但是很多公司倾向于公布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隐瞒可能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信息。每年都有企业不公布重大担保和诉讼的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也会影响使用者的使用效果,隐瞒此类消息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害。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只有及时公布才能够体现其效用。但是,一些上市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在最快时间内得到相关信息,影响其使用效果。同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也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机会,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会计信息披露中简单错误频发

根据证监会在抽查检验的结果,超过三成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存在低级错误。简单计算错误或者报表前后矛盾的问题频现。财务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会计数字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种简单的错误反映出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时的随意性,也会给使用者增加使用难度。

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

根据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任何组织和个体均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故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如虚增收入与利润,还有些企业为了不增加企业的负面信息,从而隐瞒重大会计信息,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和涉诉事项。另外由于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以企业的利润为依据,管理者为了实现更高的收入,希望公司的利润能够步步高升,从而有可能私自改变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

(二)市场分散制衡机制的缺失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企业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机构制衡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股权集中于极少数人手中,大股东容易操控董事会,这样会减少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阻力,更易造成违规披露的.情况。而上市公司监事会监查权力有限,因此无法有效制约企业的行为。同时企业对于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大多数企业的内控制度无法有效监督制约和规范管理者的经济决策,使得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时常发生。二是相关服务机构未起到制约监督的效用。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加剧,很多事务所通过低价竞争来获取客户,低价会不可避免的造成审计时间减少、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甚至有些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违背职业道德,纵容并协助上市公司作假,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审计变得毫无意义,也丧失了制约上市公司的一道屏障,使会计舞弊变得更加容易。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一是虽然我国的多部法律均对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不完善,如《会计法》中没有对虚假信息的含义明确界定,对虚假信息是故意提供还是失误造成的判定没有详细的说明,由此可能造成监管和法律责任界定的问题。二是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矛盾,财政部根据《会计法》规定可以监管所•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而证监会主要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的披露,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同一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这使得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时不知该遵循何种规定,也为企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提供借口。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忽视会计信息披露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违规披露的收益成本不对称,违规的处罚力度较小,惩处的效果不佳。

(四)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简单错误频发反映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需进一步加强。同时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假离不开会计人员的协助,也反映出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存在问题,道德观念不强。

三、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一是加紧制定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出台与现有法律相适合的相关法规和实施指南,明确定义现有法律法规中模糊不清的地方,成熟完整的法律规定才能使企业确实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理清监管部门关系同时加强各级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加强沟通,使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相一致。尽可能的减少多头监管的现象,理清财政部、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的监管内容和权限。对不按规定的披露行为进行严惩,提高违规披露的成本。对违反法律规定披露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对由于企业违法违规披露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给予赔偿。要提高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提高监管质量,缩短监管调查的时间。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分散股权,避免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做出违法违规的决策,股权分散使得会计作假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其次,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内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配备职业素质和技能较高的人员,明确内审部门的职责,使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最后,完善管理人员工资绩效评价体系,用股份+工资的形式代替单一的现金工资,让管理层员工将自己视为企业的一份子,防止管理人员为了私利而做出违规披露的事情。

(三)改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

逐渐改变这种以利润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发展多种综合性指标,构建全面有效能够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和未来潜力的评价体系。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质量,发展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内容建立全面反映企业发展潜力的评价指标。

篇1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公开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能够将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直观的反映给信息需求者。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使用者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不断建立,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多年来倍受各界关注。

一、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性是会计的基本要求,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才是真正有用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将所有重要信息公之于众,但是很多公司倾向于公布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隐瞒可能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信息。每年都有企业不公布重大担保和诉讼的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也会影响使用者的使用效果,隐瞒此类消息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害。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只有及时公布才能够体现其效用。但是,一些上市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在最快时间内得到相关信息,影响其使用效果。同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也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机会,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四)会计信息披露中简单错误频发

根据证监会在201X年抽查检验的.结果,超过三成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存在低级错误。简单计算错误或者报表前后矛盾的问题频现。财务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会计数字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种简单的错误反映出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时的随意性,也会给使用者增加使用难度。

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

根据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任何组织和个体均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故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如虚增收入与利润,还有些企业为了不增加企业的负面信息,从而隐瞒重大会计信息,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和涉诉事项。另外由于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以企业的利润为依据,管理者为了实现更高的收入,希望公司的利润能够步步高升,从而有可能私自改变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

(二)市场分散制衡机制的缺失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企业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机构制衡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股权集中于极少数人手中,大股东容易操控董事会,这样会减少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阻力,更易造成违规披露的情况。而上市公司监事会监查权力有限,因此无法有效制约企业的行为。同时企业对于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大多数企业的内控制度无法有效监督制约和规范管理者的经济决策,使得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时常发生。二是相关服务机构未起到制约监督的效用。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加剧,很多事务所通过低价竞争来获取客户,低价会不可避免的造成审计时间减少、审计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甚至有些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违背职业道德,纵容并协助上市公司作假,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审计变得毫无意义,也丧失了制约上市公司的一道屏障,使会计舞弊变得更加容易。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一是虽然我国的多部法律均对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不完善,如《会计法》中没有对虚假信息的含义明确界定,对虚假信息是故意提供还是失误造成的判定没有详细的说明,由此可能造成监管和法律责任界定的问题。二是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矛盾,财政部根据《会计法》规定可以监管所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而证监会主要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的披露,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同一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这使得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时不知该遵循何种规定,也为企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提供借口。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忽视会计信息披露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违规披露的收益成本不对称,违规的处罚力度较小,惩处的效果不佳。

(四)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简单错误频发反映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需进一步加强。同时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假离不开会计人员的协助,也反映出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存在问题,道德观念不强。

三、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一是加紧制定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出台与现有法律相适合的相关法规和实施指南,明确定义现有法律法规中模糊不清的地方,成熟完整的法律规定才能使企业确实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理清监管部门关系同时加强各级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加强沟通,使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适应相一致。尽可能的减少多头监管的现象,理清财政部、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的监管内容和权限。对不按规定的披露行为进行严惩,提高违规披露的成本。对违反法律规定披露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对由于企业违法违规披露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给予赔偿。要提高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提高监管质量,缩短监管调查的时间。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分散股权,避免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做出违法违规的决策,股权分散使得会计作假的难度和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其次,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内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配备职业素质和技能较高的人员,明确内审部门的职责,使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最后,完善管理人员工资绩效评价体系,用股份+工资的形式代替单一的现金工资,让管理层员工将自己视为企业的一份子,防止管理人员为了私利而做出违规披露的事情。

(三)改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

逐渐改变这种以利润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发展多种综合性指标,构建全面有效能够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和未来潜力的评价体系。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质量,发展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内容建立全面反映企业发展潜力的评价指标。

(四)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质

公司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要有意识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同时谨记不做假的帐的基本职业要求。财政部或中注协应对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进行严惩。

篇1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了数十年,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现了常态化和规范化。

随着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的加大,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要实现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有很长的路。

1.利用关联关系问题。

关联关系是指的:“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具体来说,关联关系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对企业的利润进行调节。

如通过关联主体之间的资产股权转让等活动来取得较高的收益;利用关联方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来调节企业的利润。

其次是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很多的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性以上市公司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最后是关联关系的的交易情况在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披露不透明,避重就轻,甚至存在着隐瞒非正当交易的现象。

2.分步披露有待改进。

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制度是实行强制披露,从现有的实现程度来看,上市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且也逐渐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实施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也可以看到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是部分的公司,尤其是单一经营的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相关的增减变化,而没有按照产品的品种来实现披露,

这非常的不利于使用者按照产品结构对企业的风险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还有部分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只只按行业披露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主营业务产品收入的比例,因此这使得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是部分披露。

二、如何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制度监督的缺失也有人为的原因。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世界范围内,董事会已经逐渐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者关系中,董事会权力过大,监事会监督效果差,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应该加强董事会的职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力,从而保证董事会的天然权力。

其次是设立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管理作用,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为了防止大公司的权力滥用,解决董事会内部职权行使无效的问题。

再次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在欧洲国家监事会的权威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在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上有非常大的权力,有权对年度会计报告和董事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2.完善健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不断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实现了更新,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但是当前的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制定更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只有有了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的披露才更加的清晰、有效。

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包括现有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心概念;能够有助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充分披露信息;必须被准确的解释和理解,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及时性,这需要在会计制度中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透明性进行保证。

3.完善相关监督配套体系。

会计信息的监督中最重要的部分毫无疑问是证券监管部门,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严格的规定,应该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的执行上市公司摘牌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相关法律中已经被明确提出,但是现在却没有出现正真摘牌的企业。

除了严格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布中还应该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现股东对于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和监督。

在现有的法律模式下,股东想起诉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有非常繁杂的取证过程,而且对于投资者非常的不利,因为相关的证据不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股东所拥有。

因此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只需要投资者能够证明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过失,而不需要去得到相关的举证,这种操作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的普遍。

三、小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布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的主体众多,除了文章提高的监管主体、公司管理者、投资者之外,还涉及到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

而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

篇15: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毕业论文

一、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了出来。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知持续发展,必须注重环境的保护以及资源的开发。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以绿色会计提供的信息确立环境目标,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不仅促进了我国企业按照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发展经济,还促进了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

二、我国企业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需要得到尽快理顺

由于我国绿色会计理论以及体系仍然处于研究初期,缺乏明确的定量方法以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因此在信息披露、环境成本以及受益的操作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更大层次上来说,由于目前的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因此绿色信息的披露很难实现,由于企业的盈利性,绝大多数的企业都不会主动暴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所在承德环境成本,即使有所暴漏,也只是小部分而已,这就严重的削弱了绿色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二)政府机构对需要进行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单位监管不够

由于我国政府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地管理,环保局、证监会又很少会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去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作出限制,再加上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国有企业的存在,因此政府对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的作用微乎其微,只有加强对企业讲讲营活动的监管,及爱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环保立法和执行方面的力度不够

尽管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在很多方面企业却陷入了追求经济效益以及保护环境的两难之中,企业通常会为了追求效益最大会而万文刚泛起对环境的保护而转向对经济的掠夺,因此就需要企业政府加大对环境立法以及执法方面的监督,督促企业实现追求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双赢,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会计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

绿色会计是从会计学、环境学、生态经济学以及可持续发展多个方面从何而在的一门学科,因此绿色会计人员必须拥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与灵活运用能力,但是由于我国财会人员没有具有培养人才的环境,因此培养出来的人才大都拘泥于表面文字,而没有向更深层次发展,这就严重治愈了绿色信息的披露,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标准制定

提高我国绿色会计系信息披露的主要措施是在日常核损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标准,给投资者、企业管理者及附近区民提供充足的信息,从而反映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合理信息,从而进一步为人民服务。

三、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绿色会计理论研究

,经过我国财政部的`批准,会计协会成立了我国第一支“绿色会计专业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对绿色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研究,提高我国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并积极吸取国外绿色会计培养的先进经验,不断促进我国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绿色会计法规环境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会计则和制度

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会计制度以及环境保护制度是造成目前信息披露困难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空白,绿色会计理念的推广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绿色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绿色会计准则制度,才能尽快的建立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可持续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绿色会计审计制度,加强绿色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

企业如果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就不会全面、系统的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以披露,因此只有加强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额监督,才能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建立,政府应该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设立相应的审计组织,从而监督企业绿色经营的产生,只有加强对绿色信息审计制度的建立才能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从而促进绿色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提高绿色会计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绿色会计知识水平

绿色会计是一门涉及环境保护以及财会信息大的综合性学科,因此加强对绿色会计人才的培养就提高了企业领导着以及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只有加强对绿色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视,不断加强各种人才的培训,不断使用绿色会计的要求,从而进一步促进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五)建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发展和完善绿色会计的信息披露及报表

信息披露是绿色会计发挥职能的主要途径,因此要想尽快发挥绿色会计的职能们必须加强绿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另一方面将大力发展以及完善绿色会计的信息披露以及报表制度。综上所述,建立和实施绿色会计不单单是只涉及会计领域,同样也关系到环境的保护以及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绿色会计在我国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越发展,会计的作用就越为重要,因此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越发严重地时候,绿色会计的理念就被越发关注起来。加强绿色会计理论研究完善绿色会计法规环境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会计则和制度、建立绿色会计审计制度,加强绿色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提高绿色会计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绿色会计知识水平以及建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发展和完善绿色会计的信息披露及报表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降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篇1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全

为了掩盖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的会计信息中故意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

具体而言,有的上市公司发布的会计信息中往往隐瞒了本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债务情况是公司偿付能力的直观体现,它将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该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对公司债务的隐瞒是对投资者的误导。

其次,一些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掩盖公司的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因其规模庞大,各个下设机构的运营情况参差不齐。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一些上市公司会将经营不善的下属机构的会计信息省略,从而营造出一种公司欣欣向荣的假象吸引投资者注资。

上述两种做法使上市公司避重就轻,选择性地披露公司会计信息,均违背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1.2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发布是为了如实地向市场反映本公司的运营情况,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公司发布的会计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虚假伪造成分。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股价,常常发布虚假的公司会计信息。

一方面,一些公司为了能够取得国内的上市资格使公司顺利上市,在公司的上市报告书中编造虚假的盈利信息,在上市中期报告中夸大利润缩小亏损。

另一方面,已经上市的公司虚构公司的业绩盲目吸引投资者投资,在公司盈利的预测信息中,盲目夸大公司盈利,丝毫不考虑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

蓝天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因为发布虚假业绩,最后由于公司泡沫经济的破灭导致了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既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的投资信心;长远看来会计信息造假将严重损害国内的股票市场交易[2]。

1.3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滞后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投资的最重要参考指标,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及时有效披露会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但目前国内的现状是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滞后的问题。

尽管这些滞后发布会计信息的行为事后都会受到证监会的谴责,但已受损的股东利益是无法挽回的。

更严重的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滞后发布严重影响了整个股票市场。

正因为信息掌握在少部分手中,股票市场才会出现各种黑幕交易,内部消息爆料等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股民受骗造成财产损失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重大消息早已确认而股民却毫不知情,往往会造成投资者的恐慌心理,不利于上市公司与股市的长远发展。

二、解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1.1加快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行法规还急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国内当前对该领域的惩罚主要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当很多会计信息造假问题还没达到刑事处罚阶段时,违法者往往能够逃出升天。

因此,建立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民法能够更有效地对各类会计信息披露犯罪问题进行分类,使责任的追究更加明确化。

其次,国内缺乏对会计信息犯罪的具体认证方法,这依然是法律上的盲点,使得会计信息犯罪的认定变得十分抽象,难以辨别。

所以,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国内应有相应的法律就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一旦上市公司违背了有关会计披露的要求与准则,有关部门就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惩处。

一方面,国家应出台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民事惩罚法,另外国家更应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细化会计信息犯罪的认证方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

为了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应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约束健全会计信息的披露。

首先,我国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外国先进的会计准则以着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

为了使指定的准则与国情接轨并能与时俱进同时,有关部门应每年安排一个星期作为专门的会计制度研讨会。

就研讨会的参加者来说,国内会计行业的精英,国外会计行业的学者,部分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投资者都应参与其中。

这样既能制定出适合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会计制度,又能了解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望,从而真正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内部开始规范化。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将威慑上市公司,引导其发布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3]。

1.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国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所出现各种问题与目前薄弱的监督体系密不可分。

除了在法律上约束上市公司,更多的监督措施也应该运用到上市公司会计公开披露的过程中去。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会计审计师的培养,提高审计师的水平有利于通过专业手段来揭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大的审计师团队也能对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督促国内上市公司发布有效准确的会计信息。

另一方面,作为国内证券交易的主要监管部门,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发布,及时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以确保会计信息发布的有效性[4]。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发布还存在着信息不全,信息虚假,信息滞后等问题。

有关部门应加快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篇17:析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析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不实的问题由来已久。据统计,至新发行的公司,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有的甚至在当年就出现亏损。在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家完成了其所作的预测。

当前,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已近尾声,但是,盈利预测不实的问题依然严重。截至4月5日,在刊登了招股说明书并进行了盈利预测的40家新上市公司中,已有29家公布了年报,但其中有13家披露了未完成招股说明书中预测净利润的信息。某些上市公司完成利润情况则远远低于企业原来的目标水平,如潜江制药报告期完成的净利润仅占原计划的81%;刚上市不久的宝光股份报告期实现利润总额较盈利预测减少了40%左右。因此,如何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包括盈利预测在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证券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目前,我国规制预测性信息的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原证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解释性文件中: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20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

但仔细分析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盈利预测。对于盈利预测虽有所规定,但有关规定也是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法律层级和位阶较低,规定较为零乱,且各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已有的规定也往往是只适用于某一种特殊的情况,缺乏系统性规定。对于发行人进行盈利预测应符合的要求,立法虽有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完善且仅仅是针对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此外,我国还未建立起美国证券法上的安全港制度与预先警示原则。

正因为我国立法对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缺乏系统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善意的发行人在进行预测性信息披露时感到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另一方面,又使得恶意的发行人有机可乘,通过发布虚假的盈利预测,欺诈投资者,使投资者权益遭到损害。为此,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对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应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应当鼓励自愿性预测信息披露,只要这些信息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的事实基础上,都可以在任何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而不再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其次,应在我国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此外,证券监管部门应借鉴美国SEC的做法,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以建立起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在美国证券法律制度下,盈利预测如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诉称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提起证券欺诈之诉,要求对其损失做出赔偿。然而,我国目前对不能实现的盈利预测有关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中没有包括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也主要是集中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虽有规定,但缺乏进一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因此,投资者如果因不实盈利预测要求赔偿,既无直接规定可以援引,如若适用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也缺乏进一步具体的规范。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就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欺诈的形态、责任主体、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等做出具体的规范,以充分有效地遏止我国证券市场上比比皆是的信口开河的不实盈利预测行为。

引进先进法律制度

在完善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下,投资者对于不能实现的盈利预测可以提起证券欺诈之诉,要求就其损失获得赔偿。然而盈利预测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也不可能确保预测一定能得以实现。为保护善意发行人免于承担证券欺诈责任,必须为发行人制定一定免责条件,使得发行人依据法律做出合理的盈利预测,以供投资者尽可能地依赖市场信息做出合理的投资判断,从而使资源得以最优化的配置。美国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理论正是为发行人提供了这样一种免责保护。有鉴于此,我国应对发行人的免责条件做出系统的规定。

首先,应引进预先警示理论,要求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其次,应建立起安全港制度。该制度应当规定何种信息受该制度保护,哪些类型的发行人受该制度保护,谁负有证明“合理基础”和“诚实信用”事项的举证责任,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是否在该制度范围之内,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发行人具有更正先前陈述的义务等等。

作者:南方证券律师、厦门大学国际金融法博士生 邱永红 来源:《证券时报》

篇18: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要求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鉴证服务,提供鉴证报告。一般来说,该鉴证(审计)报告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信性。但是,在日益复杂的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与管理当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审计师与管理当局的审计被审计关系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审计师所形成的审计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充分,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不可信和无用性。目前,国内外发生的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例和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危机,使得审计委托人或广大投资者日渐对审计师缺乏信任,对社会公众的失信意味着审计职业存在基础的动摇。因此,如何重塑审计师的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公众,就需要审计信息充分、真实披露和快捷传递,营造高透明的'审计市场,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监管部门打击公司财务造假和CPA审计造假提供有用信息。

二、审计信息与会计信息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会计信息可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财务会计信息,二是审计会计信息,包括CPA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内容,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会计信息。这里审计会计信息即生成于调查与审计报告过程中的审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可能是审计信息,也可能不是审计信息。二者关系见下图。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CPA审计报告。而审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是AOB,即审计报告、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由上图可知,审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扩展的空间,扩大审计范围,缩小未审计信息的空间,同时,加大披露审计调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以便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

在证券市场上,按审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不同,审计信息可分为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审计信息,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中的审计信息,补充报告中的审计信息等。本文讨论CPA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生成的审计信息的披露问题。

三、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及特点

我国自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地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初步形成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规。其中,较为集中的披露要求是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尤其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中有关审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具体。《年报准则》自1994年试行,1995年正式实行,已经过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多次修订,从审计信息的披露方面来看,信息披露逐渐充分和完善,体现了对独立审计的更高要来和审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一)重要提示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1998年修订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这一披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导投资者注意阅读和利用审计信息,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的监督。

(二)董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年报准则》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关审计信息,其特点:1、从1994年试行稿开始就强调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变更信息,到1997年明确要求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在1998年修订稿改为在重要事项中集中披露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从1996年开始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到1998年已扩展到对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这一披露要求一方面体现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体现了审计师、管理当局对投资者的各自责任。

(三)监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要求1、《年报准则》1997年首次要求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到1998年全面扩展到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发表独立意见;2、1999年修订稿要求监事会要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应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1999年修订稿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这种由单一发表独立意见改为对财务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和对董事会的说明独立发表意见,即双重意见,这些变化体现了监事会的基本功能,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四)重要事项中审计信息披露1、1994-199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并且从1997年开始取消对审计师变更的披露要求;2、2001年首次要求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情况。这一披露要求充分体现了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以及监管者对CPA独立性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视。

(五)财务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1、从1994年《年报准则》试行稿就强调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CPA出具,1995年进一步强调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两名具有证券资格的CPA;2、要求披露审计所依据的准则;3、披露审计意见全文。这些披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质量要求以及披露的全面性和公开性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审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一)审计报告信息披露失真。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CPA.这些事件多数都与CPA职业道德有关。另据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的统计有34个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案例中,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有20个,占54%,融资过程中涉及审计报告失真案例15个,占41%,由此可知,审计报告信息失真的严重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要求

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实习报告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总经理的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述职报告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整理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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