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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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篇1: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1)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律师怎样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谋略运筹呢?我们认为:

(一)认真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

为提高辩护质量和效果,认真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要通过认真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情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的形成,是律师对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对各种情况融汇贯通。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研究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意见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如果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辩护论点究竟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无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依据辩护意见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客观可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根据辩护内容决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确切,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其往往也有差错。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志。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准备,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准备工作较差、随机应变能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准备,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认真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二)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大胆认真地进行辩护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

1、进一步端正辩护态度,明确辩护职责。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态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善于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配合”在辩护中“走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认真辩护;有的因业务素质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善于辩护。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善于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2、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法动。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满足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该协助法庭发问的要及时发问,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新的判断,对自己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3、沉着地进行辩护发言。

辩护发言要按照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须是叙事清楚,使用证据可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根据辩护实践,律师一般采取以下辩护对策:

1、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性准确的案件,只需要表明态度,不作无理强辩;

2、对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定性也准确的案件,只讲明意见和看法即可,不死抠证据,纠缠枝节问题,更不节外生枝、无话找话。

3、对犯罪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确实,或定性不准确实,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坚持原则,据理陈词,一辩到底。

总之,辩护发言,只要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言之依法,就有可能被法庭所采纳,达到辩护的目的,起到辩护的作用。

(三)深入地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这是第一轮辩护。这一轮辩护都是有准备的发言,双方对案件的基本观念和看法都摆了出来,相同点和不同点都完全清楚,随后就进入了第二轮和第三轮辩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进入第二轮、第三轮时,要有丰富的谋略可施,沉着冷静,合理安排辩论屋次与方法,抓住实际性问题进行辩论。

在第三轮辩论中,律师要抓住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辩论。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分歧的问题要抓住不放,一辩到底。法庭辩论,一般多采用反驳的方法。首先指明对方所提出的论题的虚假性,然后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反驳。做到立论准确、反驳有力、论证合理、论据确凿、结论明确,观点鲜明。同进,辩论要掌握分寸“火候”适可而止。停止辩论的原则是:辩论观点经向法庭阐述清楚,法庭也听明白了,即可主动停止辩论。

辩论是一场成功的法庭演讲。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容易。辩论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特殊环境中进行的,有其复杂性和突变性。在此,辩护律师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在双方交织的辩论中,去发现决定性的焦点,并运用敏捷的头脑,进行逻辑分析,当机立断,旗帜鲜明地展开辩论。要使法庭辩论达到演讲的水准、预期的效果,律师必须把握好以下运筹技巧:

1、善于在千丝万缕、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委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重要情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随机应变,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伤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排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据,说明立论之可靠性。

2、语言清晰,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楚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须口齿清晰,表达准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果断的印象,其内涵则是胸有成竹、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心。在辩论中,处于优势不可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可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态度和蔼,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四)辩论中的应变对策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具体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可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质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一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驳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律师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如果公诉人出现了这种情况,律师应以缓解的态度,恰当地不失时机地据理反驳,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免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如果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可无理强辩。

4、利用矛盾,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许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矛盾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采取借言办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论的目的。

在许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采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致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如果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成功,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 、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许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安排,使自己辩论永远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准备。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展开,道理与依据不可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篇2: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篇3: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

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账,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

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

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

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⑨善于放松情绪。

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

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篇4: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的维护一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作法:

1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2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3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

4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5忌无话找话辩;

6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7忌讽刺挖苦对方

8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

9忌将隐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

10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

11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12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

13忌手舞足蹈;

14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

15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篇5: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

1)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谋略运筹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要通过认真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情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的形成,是律师对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对各种情况融汇贯通。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研究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意见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如果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辩护论点究竟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无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依据辩护意见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客观可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根据辩护内容决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确切,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其往往也有差错。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志。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准备,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准备工作较差、随机应变能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准备,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认真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篇6:法庭辩论技巧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1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肺手と耍仁蛊淇凸圩髦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2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在法庭辩论中轻松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3

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篇7: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 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篇8:律师辩论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五)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篇9:经典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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