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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术语与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煤监局鲁西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有关的有害作业。
6、上报煤监局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8、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核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2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职责
4.1安全科
4.1.1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设备科
4.2.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各车间
4.3.1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3.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3.5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3.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
5.4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
5.5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
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
6.2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
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
6.4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
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
6.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6.8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
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
7、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设施防护管理制度
一、范围
1、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如在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事故停车设施、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设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设施、机械运转部门防护的防护设施、载压设备的安全阀、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设施、低压真空的密闭设施、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火灾报警固定式设施、灭火设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设施,传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隔离栏杆、各种警示标志、生产场所的防护栏、盖板、各储罐区的.围堰等。
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称为防护用品(器具)。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各车间、部门公司二级核算单位。
二、管理职责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设施),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设施和避雷设施等)由设备部门管理。
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5、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和安全联锁设施的由计控部门负责管理。
6、生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和报警设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7、其余的安全设施由所在车间(部门)负责管理。
8、各安全设施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定期作专业检查和校验,将检查校验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三、维护管理
1、各种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须由设施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
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验、试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四、防护器具的选用和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和浓度等指标)正确选择和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3、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1 目的
1.1目的: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2 范围
2.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
2.2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声设施和净化设施等。
3、职责
3.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各使用车间、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防尘防毒设施)的责任单位,设备科负责维护、保养。
3.3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工作,如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上报,由工业安全小组协调处理。
4 、相关标准
4.1机械设备防护罩标准:
4.1.1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是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
4.1.2防护罩的安全距离是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1.3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4.1.4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4.1.5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4.1.7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4.2 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要求:
4.2.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4.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2.3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4.2.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4.2.5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
5. 安全装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5.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
5.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3各车间、班组所属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栏等均由各使用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组进行维修或更换。
5.4公共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柜、接线盒里的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等。
5.5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6设备科配合安全科对须由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校检的安全装置送相关政府部门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存入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浅析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和防护
通过对手术室各种潜在危害冈素的分析,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生理心理性危害,提出各种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使手术室护士从预防入手.加强自身防护意识,掌握必要的.防护措施.
作 者:陈芳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室,江苏,张家港,215600 刊 名:中国中医药咨讯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FORMATION 年,卷(期): 2(11) 分类号: 关键词:手术室 护士 职业危害 防护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一、目的与范围
1.1为提高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装置在事故预防中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方面的`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专用安全设备、与设备配套的安全装置、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总则
2.1安全防护装置是设备、设施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保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建立技术台帐,凡更改、报废均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
三、职责
3.1办公室是安全防护装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选型鉴定、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3.2设备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维修,组织车间进行保养等工作。
3.3生产车间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保养。
四、前期管理要求
4.1设备部在设备、设施选型时,应会同办公室、车间共同选用与主体设备、设施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设备或工程同时安装、调试。
4.3主体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经办公室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安全验收审批的,应由办公室在投入使用前办理好审批手续。
五、使用管理要求
5.1安全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2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功能,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
5.3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安全防护装置或改变安全防护装置的用途。
5.4 操作人员发现安全装置损坏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应停止运转设备,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办公室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应将安全装置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六、维护管理要求
6.1因维修设备需要临时拆下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并在设备修复后,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当班作业不能完成时,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6.2安全防护装置需要更换时,应选用同样的规格和型号;选用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原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
6.3安全防护装置改造或更换为不同型号的,设备部必须经使用部门、办公室共同确认后进行,改造(更换)完成后,应由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6.4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部会同办公室、车间共同确认,已经报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挪做他用。
七、性能检测
7.1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由设备部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7.2需要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法定检测的项目,由办公室、设备部共同实施。
八、考核
8.1对于研制、开发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8.2对于违反安全防护装置选型、使用、维修和保养的管理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造成事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5、控制记录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购置申请表》 管理部长期保存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维修记录》 管理部长保存5年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报废申报表》 管理部长期保存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油气中毒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油气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油气中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油气中毒危害。
7.2.1.4进入有油气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油气中毒知识教育,掌握油气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油气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油气,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油气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对油气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7.2.2.5要认真做好防油气综合措施,消除油气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6为接触油气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油气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透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潜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职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贵港军分区和武警贵港市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应急科),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职责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应急科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应急科(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应急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六)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
(七)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指导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
(二)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章: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职责人。值班员务必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料及其报送、处理状况。
第十六条:值班员务必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市应急办每两年负责协调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对贵港辖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和其协调、反应潜力以及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在可控范围内,每4年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不可控,并有可能引发较大危害的,应根据具体实际及时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各部门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
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务必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资料,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改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应急体系与潜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贵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潜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提高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潜力。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设全市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在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潜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贵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潜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校园、村委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并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六条: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个性严重(Ⅰ级,红色)或严重(Ⅱ级,橙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发布和解除。
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职责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务必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息资料和上报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推荐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个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状况,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状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个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有关业务科室。
(二)对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提来源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三)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和报告秘书长。
(四)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应急办。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值班室负责转告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和落实。
(六)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应急科上报自治区应急办;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业务科室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到达必须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分管副市长指挥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分管副市长,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二条:对个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潜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根据实际状况,由市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理解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透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带给,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状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状况,总结处置工作,构成危害状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忙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应急科会同各部门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用心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资料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校园机构的教学资料,编制校园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用心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第五十九条:新闻出版部门要用心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修改、印刷和发行工作。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潜力,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资料。
二、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构成。
三、乡总体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乡人民政府同意,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企事业单位根据乡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根据面临的突发事件形势,对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为扎实抓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发生的源头问题,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风险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等。
二、乡政府和各部门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职责人;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对未履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职责,导致风险隐患转变为突发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职责。
三、乡政府要定期组织乡直各单位对本辖区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将风险隐患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等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档案,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乡应急办要对本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乡直各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请乡政府依照有关法规作来源理。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
为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应急控制处理措施的现场应急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职责单位。
二、监测的资料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方面,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二是事故灾难方面,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三是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四是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包括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
三、乡人民政府要制定监测计划,在易发地区确定固定的检测点,完善检测网络,根据统一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做到科学监测和预报。
四、预警主要包括公众所面临的已发生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范围及其所可能持续的时间等状况。预警分为四级,即Ⅰ级(个性重大事件、红色预警)、Ⅱ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Ⅲ(较大事件、黄色预警)、Ⅳ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信息的发布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程序依法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应急值守制度
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为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守人员要持续高度职责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应急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值守人员负责接听电话、传真,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信息,并做好值守记录。包括来电来访人姓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反映状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值守人员要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五、值守人员要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收到突发事件状况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要求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六、值守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记录资料。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为切实加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坚持在第一时间向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资料。
二、事发地和相关单位接报的,应立即组织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半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特殊状况下能够越级上报。
三、各村委,各部门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用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关注重点领域和要害部位,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四、突发事件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乡应急办报告警情,乡应急办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经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危害事件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结束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各环节均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上报通报,必要时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应急管理统计评估分析制度
为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以系统、完整、直观的统计数据,分类统计和定量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统计工作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状况两项资料,其统计项目分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状况。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工作,做好日常基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全面、准确、深入和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项目要求,认真开展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规范,避免重复和错漏。
四、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分析,并按时上报乡乡应急办。
五、建立健全统计综合数据库,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带给参考依据。
应急管理信息员制度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信息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信息员是指由乡应急委成员单位确定人选,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登记,具体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应急管理信息员在乡应急委成员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应急管理信息员推荐表》,报乡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文确认。
三、应急管理信息员主要负责协助村、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和承担应急管理信息收集、汇总、研判、报送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信息员培训由乡应急办统筹安排。应急管理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的培训,理解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应急管理信息员,乡应急管理部门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
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职责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职责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有全面领导职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职责人,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职责。
二、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状况,作为党政干部个性是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资料;被追究职责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疏忽排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按其失职、渎职情形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在乡政府的领导下召开,主要负责分析全乡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讨论基层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研究、讨论全乡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全乡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掌握全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状况以及共同协商、解决全乡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乡应急委成员单位组成,乡应急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乡应急办负责。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状况增加开会次数。
四、联席会议议题由乡应急办提出,并提前告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前1周报送乡应急办。
五、联席会议结束后,构成会议纪要,印发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六、各成员单位要用心支持,相互配合,构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应急管理联动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要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原则,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乡政府要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
三、乡政府要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的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构成应急管理合力。
四、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加强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赢得信息及早发布、及早处置的时间。
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发挥各自作用,服从指挥,加强各部门之间配合,提高协同应对潜力。
六、各村要经常组织开展区域合作,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构成区域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应急管理督查制度
为确保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资料包括: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状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状况;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状况;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状况;应急保障措施落实状况;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状况;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督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经常性督查等形式进行。
三、制定督查工作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工作任务,明确督查的重点和要求,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四、被督查的单位要用心主动配合督查组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实事求是地向督查组汇报工作开展状况。
五、督查工作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乡应急办牵头组织实施。督查活动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以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状况,并构成督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证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单位,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比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归口管理。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程序执行。
四、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经评审、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等内容,做到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手术室工作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摘要 目的:探讨手术室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方法:通过临床观察和分析,认识到手术室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受空气污染、生物感染、电离辐射、心理危害的环境中,采用了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避免生物感染、避免电离辐射、防止身体疲劳等一系列防范措施。结果:增强了手术室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意识,对人们的健康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减少了环境污染。结论:减少或消除造成职业危害的各种因素是防范措施的关键。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新的化学物质及高科技技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各种手术的普遍开展,举世瞩目的艾滋病(AIDS)病例的增多[1],给我们的临床带来了挑战,工作量的明显加重,工作节奏加快,致使手术室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空气污染、生物感染电离辐射,心理危害的环境里,他们的健康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就此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探,并提出一些防护措施。
1 职业危害
1.1 空气污染 空气污染包括化学消毒剂的挥发,高频电刀使用时散发出的气味及全身麻醉药物在空气中的弥散。甲醛、煤酚皂、戊二醛、臭氧都是手术室常用的挥发性化学灭菌剂[2]。它们用于手术室的消毒、浸泡标本、器械消毒等。均为刺激性物质,对皮肤粘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且甲醛还具有致敏、诱变及致癌作用,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溶液,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及染色体异常。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1%时,空气状况开始恶化,出现不良气味。安氟醚是8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于临床的一种新的含卤素的麻醉药,含乙烯基,是一种潜在的致突,致癌物质,其化学性质稳定,对呼吸道无刺激作用[3]。在高浓度,低Paco2时可产生惊厥,深麻醉时抑制呼吸及循环,对肝肾只表现可疑损害,而国外细胞遗传学已证实,可使手术室工作人员的SCE增高,具体二者之间有何关系尚需等进一步的研究。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应用,环氧乙烷气体的消毒也越来越多。空气污染是极微量,它们长期低剂量存在于手术室通过皮肤,呼吸道而进入人体及其他生物,以化学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危害最大。空气污染物的损害效应决定于它的特征,化学结构,浓度和人体接触的时间,而大气中经常是多种有害物质的混合性污染,这时最常见的`是有害物质的毒性相加现象,低浓度的污染物质长期地作用于人体会产生慢性的远期效应,这种效应往往不易被人注意,而且难以鉴别。手术室内空气污染有特殊的一面,与麻醉方法、麻醉机的防漏质量、麻醉持续时间及室内有无通风设备,手术器械、仪器使用、消毒剂浓度有效时间和使用方法有关。不论何种污染物,在同一时间内与污染源、排放量、污染程度均成正比,污染物在手术间内每个角落的污染环境的综合时限不相同。麻醉师在麻醉机旁,与从气襄及病人呼出的残余麻醉气体接触机会多,手术医师使用高频电刀机会较多,与高频电刀使用时由皮肤或组织散发出的气味接触多,器械护士接触甲醛、戊二醛的机会较多。
1.2 生物感染 由于手术室特殊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分泌物、呕吐特等,受感染的机会很多。如针刺损伤是最常见的职业事故,其危害不仅限于针刺损伤的本身,还可传播疾病,易感染甲、乙、丙肝病毒
[1] [2] [3]
论文关键词:手术室,护士,职业,危害,因素
手术室护士是一群在特殊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特殊护理工作的人群。手术室的特殊环境使得手术室护士经常暴露在一些危险的因素当中,从而威胁手术室护士的自身健康。因此,作为在手术室工作的护士,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手术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强化自身的防护工作,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物理性危害因
1.1.1射线的危害:有资料证实:射线可激发空气中气体电离,产生氮化物、臭氧、
自由基等有害物质,少量多次接触射线可致癌或致畸。
1.1.2紫外线及臭氧的危害:紫外线是手术室空气消毒的常用消毒方法。紫外线能将空气中的氧分子分解成臭氧,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对皮肤黏膜和肺组织都有强烈的刺激性,长期接触可引起角膜炎、结膜炎及皮肤红斑、肺气肿和肺组织纤维化等。
1.1.3噪声危害:噪音对人体的听觉有明显损害:听力下降;对心血管系统的损害:血管平滑肌对缩血管物质的敏感性增加。血管收缩,导致血压升高;对内分泌系统也有影响:烦躁、判断能力和持续记忆力减退,降低灵活性,导致精力分散,工作易出错。噪声超过50分贝可影响人的休息和睡眠,声级达到7090分贝,会使人感到厌烦,影响学习和工作的效率,噪音长期刺激可引起耳聋,机体植物神经紊乱和内分泌功能紊乱等。手术室平均噪声应是60-65分贝,这是机体8h内允许的最高水平,但常达到90分贝。所以,手术室属于噪声严重污染的科室。手术室的噪音主要来自于监护仪、高频电刀、超声清洗机等的噪音等。
1.2化学性危害因素
1.2.1各类化学消毒剂的危害:如甲醛、环氧乙烷、戊二醛、含氯消毒剂等。长期接触各种化学消毒剂,轻者刺激皮肤,引起接触性皮炎、鼻炎、哮喘等,急性大量接触可致肺水肿、同时能使细胞突变、致癌、致畸等。
1.2.2麻醉气体的危害:微量的麻醉废弃可对手术室工作人员的听力、记忆力、理解力、读数字能力及操作能力产生影响。长期暴露于微量麻醉气体的污染环境中,有引发自发性流产、胎儿畸变和生育力降低的可能。
1.2.3抗肿瘤药物的危害:恶性肿瘤患者在手术过程中使用抗肿瘤药物非常普遍,抗肿瘤药物可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损害正常细胞,出现白细胞下降、脱发、月经不规律等。另外,抗肿瘤药物还可以通过胎盘运转,造成畸胎等。
1.3生物性危害因素和意外损伤:手术室护士每天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患者的血液、体液、排泄物等容易被传染各种疾病;锐利器械、针头等不当的操作会发生血源性感染。常见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螺旋体病毒等可因锐器刺伤直接传播。研究表明,医务人员职业感染中,80.6%由锐器刺伤所致,医务人员因针刺到或损伤接触受污染的血液,感染乙肝的危险性为2%~40%,感染丙肝为3%~10%。电损伤:高频电刀、电钻等设备的广泛使用,大大增加了护理人员电击伤、电灼伤的概率。
1.4生理和心理因素:手术室护士每日精神高度紧张、注意力高度集中、工作节奏快、所面临的工作具有高危性、高风险性、高强度性、无规律性。长期处于此环境中,使手术室护士存在诸多的威胁。手术室繁重的工作可使手术室工作者颈椎病和腰背损伤的几率大大增加;同时手术室的工作节奏快,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往往会使人产生疲惫感,影响手术配合质量;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及空腹、饮食不规律等易致手术室护士患胃溃疡、偏头痛等;长久的站立工作导致下肢静脉曲张等。
2防护措施
2.1制定职业暴露管理制度:根据职业防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以及应急预案,完善消毒隔离制度,制定防护流程,完善防护设施,建立医护人员利器伤管理制度,处理及上报制度。
2.2加强医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知识教育:把职业安全教育作为在职培训的内容,医院应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职业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并进行考核,以此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知识。
2.3执行严格的自我防护措施:(1)预防物理性危害:手术室应设立射线专用的手术间,术中要使用射线照射时,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手术室护士应该暂时回避,如不能回避,要事先穿好铅衣。参加手术的护士应该定期轮换,避免短期大剂量接受射线的照射。对于怀孕的手术室护士应避免接触射线;在手术室进行紫外线消毒时,手术室护士应回避;在手术间内限制不必要的.交谈,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关门轻。对于手术室的医疗电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淘汰陈旧的设备,引进性能好,声音小的设备。(2)预防化学性危害:对于化学制剂应妥善保管,放在阴凉通风处,易挥发毒剂要密封保管。消毒剂现配现有,剂量应准确,避免大剂量使用,使用时做好防护措施;手术室要定时通风换气,使麻醉废气等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在接触抗肿瘤药物时,要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做好防护措施,使用后的物品及时焚烧处理。
(3)预防生物学危害及意外损伤:对于手术病人,术前做好乙肝三系检查和HIV测定等相关检查,查明为阳性患者应在手术通知单上注明,让手术室工作人员能够早知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手术室护士应定期自我检查,及时发现破损的皮肤及粘膜,及时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使用带有保护设计的针头、套管针;做静脉穿刺时或与患者的血液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时,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地戴手套操作,如果没戴手套,在操作后要及时洗手,简单有效的洗手可清除手部90%以上的微生物,重要环节可用75%的酒精或0.5%的碘伏等消毒液浸泡。参加手术者一律戴手套最好戴双层手套。研究表明: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乳胶手套或聚乙烯手套,医务人员接触的血量比未戴手套可能减少50%。根据国外报导,双层手套穿孔率为4.7%,其中外层8.9%,内层<0.5%,而单层手套的穿孔率达11.5%-50.0%;洗手护士在安装、准备手术刀片时,应使用工具,不要徒手安装,防止误伤自己;手术刀、穿刺针、缝针、刀片,注射针头等锐利物品放在手术台上的小碗里,不可随意丢弃;手术中,缝针、手术刀、注射器针头应放入弯盘内传递,防止误伤他人和自己;不要重新给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戴保护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针头、穿刺针、刀片、缝针等用后应放人锐器盒内,并加盖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锐器盒后,针刺到受伤的发生率降低了50%;在尖锐物被丢弃前,应检查锐器盒以确定未装满或针头未突出,以防止运送时造成锐器伤等。
2.4适当调整护士工作强度和心理压力:在工作中适当调整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工作的次数,既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注意缓解护士因工作带来的身心疲劳,缓解紧张的程度。让手术室护士注意节约体力和能量,减少无效劳动。管理者应合理设计流程,保证手术室工作的高效率性。可以在手术间播放轻柔缓和的音乐,使手术室护士放松身心,为手术室护士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同时在工作之余让手术室护士学会调整自我,积极做好手术室护士的心理健康维护。
3小结
医学科学的发展,推动了护理事业的进步。在医疗工作中,护理事业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保障护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是当今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手术室这一特殊的工作环境,手术室护士由于各种职业因素及工作环境的原因,面临许多的职业伤害的威胁。虽然许多医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降低伤害的发生,但作为在手术室工作的护士来说还是应该加强自身的防护意识,只有这样才是降低伤害发生的最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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