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法律法规医疗期怎么算?(共含4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yochern”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问:我是本市某合资企业的职工,进该单位工作还不满2年,前不久,我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患上了大病,需住院治疗。据医生告知,这种慢性病短时间内不易治愈。对此,我很担心,我不知道单位是否会因为我的身体问题而将我辞退?专家能帮我解除困惑吗?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而就此进行必要的治疗,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将职工辞退的。这一点请你尽可以放心。
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而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
职工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如果你所患疾病使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也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那么,依据本市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再约定一个医疗期,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加起来不得少于24个月。
如果你医疗期满后,没有达到丧劳或者部分丧劳,但又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位在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向你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定。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医疗期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概念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医疗期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医学上的医疗期有所不同;
2、医疗期的起因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就要与职工患职业病或遭受工伤区分开来,后者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3、医疗期内职工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有一些例外);
4、医疗期内的职工仍然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上要比正常出勤的情况下要少;(参看: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5、医疗期有一套独特的计算方法,且全国的算法与上海市的算法不一样。
二、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与工龄挂钩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的起算点是病休的第一天,且为累计计算(而非连续计算)。
3、累计病休时间
所谓“累计病休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可以在多长周期内把医疗期累计休完,
对此规定是: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来说,一名员工根据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是3月15日,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当在6个月周期内(即.3.15-2016.9.14)休完。假设到208月10日,该员工已累计病休了3个月;那么其医疗期已满,在余下的8月11日至9月14日期间,该员工不得再休病假。假设到2016年9月14日,该员工仅累计病休了2个月,那么剩余的一个月医疗期将于9月14日作废,下一个医疗期将从下一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重新累计计算。如果员工在该周期内的最后一次病休是连续的并跨越了9月14日这个时间点,那么其下一个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当从9月15日起重新计算确定。如果员工在病休期间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导致医疗期增加的,那么其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应按照增加后的长度确定。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相较于全国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可谓简单很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8月17日),上海市医疗期的算法概括如下:
1、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简称:N+2)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医疗期的问题上,各地可以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化,以使之更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在这方面规定的十分细致,凡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工作的劳动者,都适用以下规定。
一、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详见下表: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第1年
3个月
第2年
4个月
第3年
5个月
……
……
第N年
N+2个月
第22年及以后
24个月
二、上海市病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的规定,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张烨律师将其概括为“七折N扣法”:
“七折N扣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注:(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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