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法规求职者有知情权(共含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馥芮白”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外商投资公司打出了“高薪聘英才”的招牌,一时间,应聘者蜂拥而至,排起了长队。小罗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开始询问公司的聘人情况,如聘用人员将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却拒绝回答,只是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上班工作后,这些情况你自然就知道了。”一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好几次招聘会,招聘单位对他总是问这问那的,但当他想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情况时,单位却总是不太愿回答,有的甚至说涉及单位秘密,拒绝我的询问。
这种被拒绝的感受相信每位到过人才市场的求职者都有过。这就是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议论的求职者的知情权。俗话说“女怕嫁错朗,男怕入错行”。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一份好的工作既可成为人生的转折点,也会是一条分水岭。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地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地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地工作。劳动者地这种权利即我们平时所说地劳动法上的知情权。我国的劳动法通过立法形式对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予以了确认和保护。新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与补充。《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前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解完全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只要想了解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应受到来自外界的阻止与干扰,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长期这样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第八条所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招聘单位保证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使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与劳动者知情权相公,《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这两个规定,对我们平时所说的用人单位的“格式合同”和英文合同也做了规范,其目之一,也是为了让劳动者的知情权。
前一段时间,社会对劳动者在应聘的知情权给予很大的关注,有些用人单位感到了一定的压力,其实,与人才市场由供需两方面组成一样,应聘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共同享有的知情权,违反此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郑某以某名牌大学的本科文凭为优势,被某通讯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合同履行6个月后,公司查实到郑某的学历证明系伪造,遂通知郑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定劳动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郑某认为,公司根据他的工作经历招聘了他,并在实际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工作。虽本科系虚假,但公司在招聘时应当对其有核实的义务。公司未与核实其过错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现公司以 为由,解除其合同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郑某以欺诈手段使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这件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是否采取欺诈手段,公司在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道郑某所持文凭为假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如何承担的问题。
郑某采取欺诈手段与某通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某通讯公司在招聘有关岗位人员时,提出了对所需人员的要求,郑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大专学历,却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供系伪造的大专文凭,诱使某通讯公司相信其具有大专学历,受过专业教育,因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郑某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侵犯了某通讯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郑某与某通讯公司的关系应当恢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诉人郑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郑某)要求被诉人(某通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这件争议牵涉到知情权其意义和目的在于:一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充分互为了解,以此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虚假的情况即违反了对方所享有的知情权的权利。由此而引出的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我们特别要提醒劳动者在适用该《条例》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 用人单位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前;
第二、劳动者履行知情权的义务必须在用人单位招用之时;
第三、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对用人单位相关的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这几个主要的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这几个主要的关键信息告知劳动者的,那么,就会产生劳动者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法律后果。
第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这几个主要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地向用人单位告知这几个主要的关键信息,或者产生了本案所发生的虚假情况,那么,对劳动者带来的将是一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知情权的享有必然会产生知情权的使用即由知情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常见的结果往往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任承担的划分难度比较大。因此,为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知情权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相关的信息,并予以保存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充分的证据。同时,也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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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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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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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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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 阅9次
・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 阅327次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2009-4-8)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2009-4-8) 阅215次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 阅4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2009-4-3) 阅50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3) 阅200次
・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8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 阅272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梅州市农产品食品出口实施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1次
・ 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卫生及安全条例、薪酬与假期的相关规定,劳动部及其他相关部委出台的配套细则、条例、意见、通知、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细则、条例、意见、通知、办法、要求等,所在行业的行业规范、公约,再加上单位本身的相关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就上述两点讲,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育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其次,教师要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这本身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要求。同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重要作用,这就更能使我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我还应学习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广泛地学习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认识社会和人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一轮
第一篇依法治国篇,内容共52页,以了解、熟悉的内容较多,可以花费约一个星期的时间进行浏览,学习,并根据大纲划出重点内容。同时,在划重点的时候,对于时间、关键词例如根本基本等进行重点标识。因为最终笔试是客观题,所以出题思路中会出现选择关键词的选项,所以在划书的时候,不要只是一笔划过。而是,带着出题人的思路去划出重点。
第二篇政策篇,大纲中的要求是以了解、熟悉的内容为主。所以一个星期的时间,参照第一篇进行浏览、学习,并画出重点内容和重点关键词。政策中有大量规划的内容,所以时间是一个重点内容。
第三篇法律法规篇,这是重点学习的内容。建议需要花费两个半月的时间去详细学习,划出重点和关键词。
第二轮
有了第一轮的重点和关键词,第二轮的复习是进行精读、理解和记忆。脑海中已经有了整本教材的大致框架,那么在整个框架下,就有必要将所有的内容进行填充,以及对各个内容进行相互间的联系。客观题的一个特点,是给出选项,让考生去选择答案。这其实给我们进行复习的时候,就给出了一个策略。首先,第二轮复习可采用口读的方式,让自己的耳朵也加入记忆的行列。语感有时候能帮助我们找到文字与文字之间的感觉,给我们的选择带来帮助。但是,不要太过依赖。口读的方式,也会加深记忆,帮助我们去记忆知识点。
其次,归纳与总结。记忆的方法很多,到了第二轮,对于各个知识点、各个关键词,就有必要进行总结和归纳。虽然第三篇的章节是按照不同的法律分门别类进行分章的,但是在学习过程中会发现,每章内容上都会有联系。一部旅游法贯穿其中,所以到了第二轮,可以不一定要以每一部法律分开记忆。可以使用案例,或者典型事件去记忆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如此这般,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才会方便。另外,由于教材中出现的时间、事件等较多,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专门总结出所有时间知识点,所有的事件知识点等。这个时候,也可配合着练习题复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阶段建议花费三个月的时间去完成,每一个章节控制在1个星期去精读、整理、归纳和记忆。
第三轮
最后的一个月,以总浏览,查漏补缺,做综合练习题为主。
每天浏览一遍,自己所列的知识点,已经记忆的打上勾,有疑问的做好记号,第二天进行时巩固一下。
每天至少做一套综合题,巩固记忆。
刑法
刑法民法作为法硕基础课,所占分值较大,难度较之综合课也有所提升,重在理解,需要我们从初期就付出时间学习理解。鉴于三月以来,大家对刑法的知识已经有一定了解,本月对刑法的学习,需要上升一个层次,暑假期间有同学会选择面授课,也有会选择网络课,大家的时间安排会不太一致,强度也会不太一样,六月需要为暑假的强化阶段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大部分同学已经对《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中基础课内容看过一遍,对整体知识有了初步了解,且正在或者已经听完了辅导机构的去年的法硕课程。华城法硕小编建议,本月进行基础阶段的收尾工作,完成基础课的第二遍或者第三遍学习。针对没有听过或者没有听完课程的同学,本月重点可以放在听辅导机构提供的去年的法硕基础班课程,因为今年的基础班和强化班课程会在暑假更新,为了尽早对知识有进一步的掌握,加深对知识的理解,需要我们提早使用去年的课程进行学习。对于课程的选择,大家可以通过法硕联盟论坛上的考研经验贴或者请教周围的学长学姐进行合理的选择,华成法硕每年会提供免费的前一年的法硕课程录音,大家也可以自行下载。考生一定不可省略听课这一步,尤其第一遍听课要特别认真,对知识的第一印象对我们后期的学习影响很大,要在讲义上做好笔记,便于后期回头复习,法硕考试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具体而言,刑法的课程可以每天听1~2章的内容,在课后,使用《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配套练习》或者华成法硕版的《2018法律硕士联考通关题库》的习题进行相应的练习。针对已经听完课程的同学,本月重点可以总结近几个月的学习内容,对自己的学习效果有个细致的分析,达到对知识有个初步理解的程度,为强化阶段的学习进行准备。本月重新看考试分析,每天看2章左右的内容,前期知识并没有完全掌握,所以每一遍看书都是一个全新的感觉,这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对于其中不熟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重新听该知识点的课程,对于不太清晰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查询法条书得以解决,利用《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律法规汇编》中的法律原文以及司法解释帮助理解。然后看书的同时做配套习题,可以每天做两章左右的《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配套练习》或者《法律硕士联考通关题库》的习题,并进行错题总结,已经做过的习题也不要掉以轻心,习题与分析一样,也是需要不断重复来提高正确率,加深理解。但是真题此阶段还不建议开始使用,暑假强化阶段开始做真题较为合适。
以上书籍,有的2018的还没有出版,也可以用2017的进行先期练手。
民法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体系庞大,内容较多较杂,重在理解,整体而言复习方法与刑法类似,但由于其体系性较弱,需要自行阅读考试分析后进行知识框架的总结,初期总结起来比较难,需要在民法知识有相对的熟悉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可在强化阶段进行此工作。本月的学习同样可以找辅导机构的去年的基础班课程来听,每天听1~2章的课程,在讲义上做对应的笔记,对于老师讲课中的一些帮助理解的案例,讲义中没有的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记下来,有助于后期复习。但是笔记不要贪多,课程对应的讲义本身很全面,大家要合理利用该资源。听完课程的同学重复看考试分析,每天看2章左右的内容,相信大家也都听过,考试分析在考前需要看10遍以上,所以大家在看完一遍后,就需要总结分析,便开始下一遍的阅读、理解。现阶段看书,能够记住的内容并不是很多,目标达到对知识初步理解即可。看书的同时做配套习题,初期的习题只需要做选择题,现阶段不需要着手开始主观题,每天做两章左右的选择题题目,对选择题进行错题总结,回归考试分析这本书找到对应知识点,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理解错误,应用错误,记忆错误等。小编建议单科复习结束后进行下一科目,即完整的一轮刑法复习结束后开始民法的复习,之后再重新开始下一遍刑法的复习。
综合课
综合课考察重点在于记忆,理解内容相对较少,所以前期不建议太早开始学习。小编从七月份开始正式学习综合课,所以六月份综合课上花费的时间不需要太多,可以作为基础课学习之余的调节之用,简单熟悉一下综合课的内容。
但是,绝大多数同学都是五门课一起复习的。每个人的复习方式不一样,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记忆特点合理安排。
英语
英语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无论从何时开始复习考研英语,都离不开单词二字,且需要一直坚持到考研最后。华城法硕小编的英语复习是从三月份开始,到四月底第一遍过完全部单词。之后使用单词软件利用碎片时间进行重复背诵。小编建议大家六月前将单词至少过完完整的一遍,单词量对于阅读的学习影响很大,所以应该给予足够重视。真题小编建议本月开始着手做阅读真题,选择较早年份的真题,重点进行长难句学习,像00—06年的真题,可以作为本月的主攻题目进行学习,逐句进行翻译,必要时候很难的句子可以自己写下翻译,再找出错误进行整理。
政治
关于在政治的复习,本月不需要开始,也无须做准备工作,考生可从七八月开始,所以此处不做赘述。
最后华成法硕小编对于法硕考研的书籍选择进行整理。首先关于书籍的选择,小编备考期间使用的均是法硕联盟论坛的推荐书籍。书籍使用上一定有一个原则就是,以《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为主,《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是官方出版的书籍,所有考试范围均在考试分析上,任何书籍都不可能比分析更为权威。关于分析,由于今年最新的分析在9月份才会出版,那么前期的复习就需要使用去年的分析,这就产生一个问题:9月份要不要换新书。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2017考研中,考试分析变动较大,增加大概50也左右的内容,那么如果只是对原来的书上变动的地方自己标注,工作量就会比较大。相反,如果大纲变动不大的科目,建议不要换新书,因为旧书上的笔记实在是太重要,且哪个知识点在哪个位置我们也有了一定记忆,这样的位置记忆法也是一种背诵方式,大家可以买一本新的《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对变动大的科目使用新书,变动不大的科目通过法硕联盟论坛发布的新大纲变动对比,找到相应的页数,对小的变化进行标注。关于配套练习等其他用书,同样的,与考试分析相配套书籍较之其他练习书籍也更为权威,也更能切中考试范围,考试重点,所以选择小编备考毫不犹豫选择了该系列书。大家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选择,这里小编想要特别推荐的是不同于市面上的普通真题卷——《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章节分类详解(非法学、法学)》,按照知识点对真题进行重新编排,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实现查漏补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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