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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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篇1: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管理提供。分享了物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课件给大家!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篇3: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为了加强产品检验检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适应产品检验检测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加强产品检验检测执法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产品检验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产品检验检测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产品检验检测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1.产品检验检测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包括日常工作中的自学、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全体执法人员受训覆盖面达100%。

2.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使产品检验检测管理、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三、工作任务

1.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教育。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六六”普法读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学习和辅导。

2.举办法律文书制作讲座。

3.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组织举办针对性的集中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4.抓好在职自学。规定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自学时间和内容;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5.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组织选调及本系统举办的相关培训班、进修班。

四、组织实施

1、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

(1)时间:每季度一次。

(2)内容:产品检验检测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政政。

(3)参加人员:中心全体执法人员。

(4)组织形式: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2、在职自学

(1)时间要求:执法人员每月自学法律法规时间不少于4学时。

(2)学习内容:以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新知识为主。

五、学习培训要求

全中心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重要性。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做到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深刻领会学习内容,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效果,考试合格率达100%。

篇4:通信法律法规课件

通信法律法规课件

教学设计思路

《爱护通信设施,遵守通信规范》是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教科书品德与社会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四课内容。教材安排了“爱护通信设施”“电话机的自述”“私拆别人信件是违法行为”这些丰富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新课程中“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一课的安排,对于达到《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从小培养学生正确观察周围社会,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教学目标

1.知道爱护通信设施人人有责,知道打电话的礼貌,懂得私拆别人的信件是违法行为,要自觉遵守通信的基本礼貌和道德规范。

2.通过模拟打电话情景,让学生懂得日常生活中的打电话应具备的社会公德。

3.通过讨论和分析事例,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懂得和遵守通信的基本礼貌和道德规范。

教学重点:

培养学生对生活中遇到的通信道德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教学难点:

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懂得和遵守通信的基本礼貌和道德规范。

教学媒体

一些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的'照片,或学生拍的一些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的照片。

课时安排:

课前准备

1.收集社会上破坏和保护通信设施的正反两方面的资料或照片,

2.准备道具电话,以备表演用

3.制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投影片。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让学生拍照一些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的照片。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提问 同学们,大家回忆一下以前我们学过的通信设施有那些呢?

学生回答 略

承接 今天这节课就来让大家学习一下怎么保护这些通信设施。

二、讲授新课: 爱护通信设施

提问 刚才我们说了一些通信设施,你知道它们有什么作用吗?

学生讨论后回答。

讲述 这些公共通信设施可以方便人们之间的通信,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阅读 请同学们有感情地朗读教材P.47的小诗。

学生活动。

活动 让学生分小组调查自己学校附近的通信设施状况怎样,这些通信设施遇到了哪些问题。能拍照最好,画下来也可。调查完毕后,谈谈自己的体会。

展示 一些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的照片,或学生拍的一些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的照片。

提问 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的行为太多了,破环了之后的这些设施你还能用吗?

学生 不能。

提问 那对我们的生活又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哪?

学生 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启发 那怎么样我们才能使这些公共的通信设施一直“人人都可用,方便我们生活”呢?

学生回答 略。

小结 对!爱护这些公共的通信设施,我们才能使这些公共的通信设施一直“人人都可用,方便我们生活”。

承接 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

学生讨论后回答。

提问 你想对你身边的朋友说什么?

学生 爱护身边的通用设施,才能方便自己,方便别人!

活动 有条件的话,利用假日组织一次维护通信设施的公益活动。

篇5:护士基础理论培训课件

护士基础理论培训课件

为了有效促进新入院护理人员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提高年轻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医院护理部决定对全院1年内新护士进行集中培训,现制定此培训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护理核心制度、护理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二级甲等医院科、教、研标准为牵引,以初级护士规范化培训为抓手,通过集中授课、录像辅导及适当的现场演示,切实提高护理人员的个人基本素质,进一步规范化培训,夯实护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护理质量。

二、组织领导

此次培训由护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和时间

培训对象为1年内新护士。

培训时间定于201X年5月22日至8月27日。

四、方法和步骤

(一)培训准备(201X年5月22日前)

科学制定好方案(见附表1),落实培训内容及授课人,收集整理授课课件。召开护士长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科室对照参加培训对象、内容、方法、时间和要求,督促培训

对象做好培训准备,并结合科室特点,做好动员部署和工作统筹。

(二)培训实施(201X年5月22日~9月3日) 主要对培训对象进行理论授课、观看录像、操作辅导。

(1)理论培训、观看录像。重点对各专科护理特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安全等进行集中授课。

(2)操作辅导。重点对十二项护理操作技能等进行理论辅导与操作相结合。

(三)考核验收(201X年9月3日和9月10日) 利用闭卷测试及操作抽考,验收培训成果,考核成绩作为聘用制人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五、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科室要充分认清此次培训是针对新

进护士的现状,着眼提升个人基本素质和护理安全的重要手段。

2、要严密组织。授课人员要依据方案,认真备课;护士长及时督促并检查参课情况,同时要及时检查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成果。

3、要强化纪律。参课或训练期间要加强纪律观念,注意个人仪表,遵守课堂纪律,杜绝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严格落实考勤与目标考核制度。

4、要搞好统筹。各科室处理好工训矛盾,防止顾此失彼,确保培训效果。护士长要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科学统筹力量,保证参训,确保培训效果。

篇6: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组织此次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二是通过设备保障,事故预防来确保生产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部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安全生产是一项大事,作为部门负责人,应该明白,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将会给与

你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工伤事故只是一瞬间的事,必须高度重视。

(2) 班组长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因

素及时排出,若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一定要严加惩处,绝不给不安全因素留一丝漏洞,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公司进行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得不够好的班组将进行限期整改,并作适当处罚。班组出现工伤事故,班组长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必须接受行政及经济处罚。

(3)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一定要分析原因,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方

案,选择最佳方案。

(4) 安全纪律管理,班组长及管理人员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

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目的和作用是使公司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程制度。

篇7: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自20xx年4月份以来,我们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律进学校”的学习。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施行。这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大喜事。认真学习并研究采取指施贯彻实施《教育法》,是当前教育战线的头等大事。《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总揽教育工作的全局,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指导思想和教育方针等重大原则问题,以及涉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原则规定。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的最正确最全面的表述。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它表明了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进而也表明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度的第一部教育***,它是在总结了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宝贵经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全面法制的轨道。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体会:

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

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篇8: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历时三天的培训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在湘潭大学这么好的学习氛围中参加的培训是我工作以来第一次参加的培训,收获的不仅是法律法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知识,更重要的是结识了更多兄弟院校的老师。

本次培训的主题是法律法规,其实在我们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方面的事情,通过本次的学习,让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顺利的完成。从中国海洋领土主权问题的学习,到学生权益的保障与大学治理,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这就使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更加规范。要做到程序正当就要做到听取学生的意见、作出正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要当面送达。

2、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对学生进行处分或处理的依据,是对学生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和适用处分种类的依据,包括违纪行为处分的“定性”依据和“定量”依据。在平常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学生必须要有相关证据支持;相关证据必须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几种形式,可以使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在本次学习中,让我觉得最有意义的事情就是分组讨论。来至不同高校辅导员汇聚在一组,讨论我们作为辅导员一职的`方方面面。高校辅导员角色具有特殊性,他不仅代表学校立场教育管理学生,同时也站在学生的立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我们这次讨论中,提到最多的还是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说奖助学金的发放的问题,各位老师都说出了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有处理的好的老师讲出了自己的心得,其实总结下来就前面提到的两点,一个是注意程序一个是掌握证据。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注重公平、民主,让班上绝大部分同学没有意见。还有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问题、寝室卫生、查寝等问题。接下来老师比较关注的还是辅导员的地位和待遇问题,辅导员的待遇中央有精神,国家有政策,地方有法规,但很多地方总是落实不了,所以大家也想通过讨论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至于辅导员的地位问题,我认为辅导员的地位是自己给的,如果我们自己不把自己的地位看低,我们有高的学历,我们有好的办事能力,其它部门或者人是不会看低我们的,因为我们的职业是神圣的,我们也是育人,从某个方面讲我们的贡献或许更大。

另外一个是学风建设问题的讨论,普遍看来,高职院校的学风建设远不及本科院校的学风。为了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用尽心思去占个座,这是本科院校处处可见的事情,但是看看我们高职院校的教室里,就连平常上课全班所有的同学都到课都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所以,在未来的工作中,学风建设可能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过这次学习,不仅学到了知识还结交了不少朋友,希望不管是国家还是学校,更加重视我们辅导员的工作,多组织类似的学习班。

篇9: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我们部门对职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 让职工能更加直观的去解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指导方针。这次培训由公司安保部领导作为主讲。以下就是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 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 的培训,使广大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在以后安全生产管理上能有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 进一步明确只有 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二、 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 题安全培训。

三、丰富学习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 课件,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

四、 利用了现场安全事故实例,来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并对职工工 作作为一个警醒。

五、 对职工进行一些现场应急事故的自救知识的讲解,让职工在施 工过程中碰到一些小的事故,能够及时的进行自救处理,降低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六、 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今后 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培训,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动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 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 确保现场施工过程安心管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篇10:护士礼仪培训课件内容

通教程对我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让我受益非浅。今后学习生活以及工作中,我将以教程为标准,严格规范自己的服务言行,在个人修养、心理素质、专业素质等方面加强学习与提升,努力为班级争光彩,为学校添荣誉。

过学习礼仪教程,让我产生很大感触。从个人角度来看,一是有助于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二是有助于人美化自身、美化生活,三是有助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改善人们的人际关系;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美化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以前,总认为自己服务态度已经很好了,素质比不般人也不差,对照教程一看,差距还不小,比如说自己对于各种礼仪的掌握还不够,或多或少还有“按着制度做,服务态度准没错”的思想。详细学习教程后, 我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让自己做的更好,服务态度更热情与诚恳,服务质量更上一层。

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团结共事;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在这次礼仪培训会议上,老师倡导学生干部要从上述八个方面树立良好的风气。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我认为,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实际上是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完整的学生干部行为准则体系;总书记倡导的“八好风气”语言朴素、内涵丰富,意味深长。这一重要论述并非豪言壮语,只是以平实的语言教导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理论和知识的更新,心里,要团结同学一起工作,要尽可能过朴素的生活,要结交良师益友,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素来是一个温文尔雅,落落大方,见义勇为,谦恭礼让的文明礼仪之邦。华夏儿女的举手投足、音容笑貌,无不体现一个人的气质与素养。荀子云:“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文明礼仪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基,是我们健康成长的臂膀。

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名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说的就是教师首先要教育学生要做一个真诚的人,而学生的学习也应该首先学做人,学做文明之人,学做社会中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无不遗憾的发现,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公民的文明素质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新华社10月7日报道了一则新闻:“十一”黄金周的第二天,新疆乌鲁木齐市南山旅游景区出现80多名韩国游客集体捡垃圾的场面,其中包括30多名儿童。这些远道而来的客人在游览途中看到景区垃圾遍地,便自发地组织起来清理垃圾,短短20分钟,方圆近1公里的垃圾被清理得干干净净。在驱车将5个装满垃圾的纸箱送至垃圾站后,韩国游客才安心继续游玩。参加集体捡垃圾的韩国游客柳仁圭说:“野外应该是一片净土,但令人惊讶的是,这么漂亮的地方却有很多垃圾。”

外国人到我们这儿来捡垃圾的事儿并非头一遭:在咱们的城市街头、园林景区以及长城上,都留下过外国人捡拾垃圾的身影。他们或是一人或是数人乃至数十人,为我们的环境保护充当“义工”。 而我们国人乱扔垃圾,却成了自然,因此即便到外地旅游,也照样与陋习一路同行。前不久香港迪士尼乐园开幕,在迎客首日,内地游客在乐园的非吸烟区肆无忌惮吸烟,横躺座椅、胡乱吐痰、随意插队,种种陋习给迪士尼乐园留下了一曲不和谐的'音符。再比如到国外旅游,中国游客大声喧哗,不排队,不遵守公共秩序,没有良好卫生习惯等在国内已见怪不怪的陋习,在外国背景的反差下更凸现得淋漓尽致。

作为中国人,我们在对外宾捡垃圾的行为表达敬意的同时,也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中国有让我们引以为骄傲的秀丽风光,更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然而秀丽风光今天仍在,美好礼仪却被一些国人丢得差不多了。

再来看看我们的孩子们吧。在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生长起来的独生子女,在文明礼仪方面也存在着诸多的不文明的言行:在家庭中,长辈们重智力学习轻德育教育,认为孩子只要学习好就行了,忽略了对孩子文明礼仪的教育,导致了他们对家人冷漠自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不与父母沟通,不理解家长的辛苦,不珍惜家长的钱财,不分担家庭的劳动,一味索取不知奉献;在学校里,不听从老师的教诲,说一些时髦的脏话,穿一些奇特的衣服,留着时尚的发型;不知道认真学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同学们的健康成长,也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孔子云“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文明礼仪时刻提醒我们周围还有别人的存在,我们的行为会相互影响,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一种现代化的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

其实,要想成为一名“讲文明,树新风”的时代青年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只要我们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就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还记得中央电视台的一个公益广告吗?一个晨练的青年,一边跑步锻炼身体,一边帮孩子拿下了不小心扔到了树上的篮球,还把路边的垃圾扔到了垃圾箱,还还帮助一位费力上坡的三轮车老人推车,早晨跑了一路,好事做了一路,快乐了别人也满意了自己。

还有,10月25日,由新华网等单位举办的首届“中国十大民间环保杰出人物”评选结果揭晓。当选者中有一个很特别的女孩。说她“特别”是因为她是当选者中年龄最小的一位,今年只有15岁;说她“特别”是因为她是一个只有两个手指的女孩;说她特别是因为她用仅有的两个小手指,从10岁到15岁的5年时间里,利用业余时间捡了6000多枚废旧电池。她就是潘娜威,营口的一个中学生,是她以自己真诚的环保行为为辽宁争得了惟一的“十杰”称号。

还有美国汽车公司的巨头——福特公司,它的总裁福特大学毕业后,去一家汽车公司应聘。和他一同应聘的三四个人都比他学历高,当前几个人面试之后,他觉得自己没希望了。但既来之,则安之。他敲门走进了董事长办公室,一进门,他发现地上有一张废纸,便弯腰捡了起来,并顺手扔进了纸篓里。然后才走到董事长的办公桌前,说:“我是来应聘的福特。”董事长说:“很好,很好!福特先生,你已被我们录用了。”福特惊讶地说:“董事长,我觉得前几位都比我好,你怎么把我录用了?”董事长说:“福特先生,前面三位的确学历比你高,且仪表堂堂,但是他们眼睛只能“看见”大事,而看不见小事。你的眼睛不仅看见了小事,而且你的文明行为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福特就这样进了这家公司,并成为了总裁,而且使美国汽车产业在世界占居鳌头。

所以,同学们清除陋习需要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讲文明语言,做文明学生,平时不讲粗话、脏话;遵守校规校纪,不旷课、不迟到早退、不打架斗殴、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吐口香糖、不乱扔垃圾;仪表整洁大方,在校期间不化浓妆、不配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尊敬师长,见了老师主动问好;团结同学,互帮互助;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不在桌椅上乱涂乱画;不进网吧,提倡文明上网,科学上网;不看不健康的书籍和录像;生活俭朴,不比吃穿,不浪费粮食。在家尊敬长辈,孝敬父母,体谅父母工作辛苦,生活节俭。

社会的全面进步不仅体现在物质的充足、技术的先进上,更需要陶冶完美的精神、高尚的人格。促进全社会成员健康人格的构建,需要重建礼仪,让人们心灵相通,友好相处,在和谐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满足。这就需要我们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礼仪基础上,重建新的、体现时代要求的文明礼仪,让中国在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也成为新世纪的“礼仪之邦”!

篇11: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根据我院《20xx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不断优化服务环境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积极准备,扎实开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不断强化医院治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8%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1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培训

1Z304011 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Z304012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2 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什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4)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幼师师德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教师民法典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培训课件优秀

营销培训课件

英语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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