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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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九

篇1: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九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弥补,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以及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篇2: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四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违法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⑤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行为。在开设和使用账户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单位内部擅自开立账户;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开支;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活动;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⑥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篇3: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二

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4: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三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人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篇5: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五

(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就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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