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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灵魂论文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1]学界前辈谢怀木式先生尝言:“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2]诚哉斯言!自由之于民法典,犹若灵魂之于生命。没有对于自由的信仰和崇奉,就没有制定民法典的必要和可能。在这种意义上,民法典就是保护和确认自由的法典。
民法典确认和保护的自由,就是个人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同时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调节手段,如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要复杂地多、缓慢地多、昂贵地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要低得多。”[3].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典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个人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于是,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就成为民法典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存在或不可能很好地存在,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的限制。现在可以预想到的,得以限制自由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战略安全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这些利益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仅与特定民事主体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再次是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现代民法,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相继认可诚实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民事活动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诸此种种,可以成为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就是通过强行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边界。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
在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中国,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实现,是自由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实现的一项必要条件。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是在民法典中实现自由的第一步。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授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4]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在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修正和补充。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基本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自由在民法典中实现的第二步就是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法律行为制度。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以及决议之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法律行为制度一方面通过其内涵的程序设计,如要约、承诺制度等,为法律上的决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又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经由针对这三项意思表示构成要素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设计,又为事实上的决定自由的实现开辟了渠道。通过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对法律行为的调整,在规范设计上,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导。这是在规范设计的层面上将自由实现于民法典的关键一环。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得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以合同行为为例,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须经由以下步骤: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相关事项设置有特别约定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其次,尽管当事人对合同相关事项未设置特别约定,但当事人愿意对该事项进行协议补充,并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再次,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相关事项设置特别约定,也不愿意进行协议补充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只要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即可得出适用于相关事项结论的,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另外,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相关事项设置特别约定,也不愿意进行协议补充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进行体系解释也无法得出结论的,只要当事人间就相关事项存在有交易习惯,还不发生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发生在上述四个步骤之后。这就使得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对自由的限制维系在最低限度。除任意性规范外,尚有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以及强行性规范与合同行为的调整有关。在合同行为的法律调整中,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都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都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但任意性规范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倡导性规范则仅发生行为规范的功能,从而使该类规范几乎不会构成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是基于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考量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此类规范唯有在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时,经由该特定第三人的主张方可适用。强行性规范无疑是对合同自由限制更多的规范类型。如前所述,唯有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适用强行性规范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法不仅仅是静止的条文,更是活的力量。自由实现于民法典,仅是自由实现于现实生活的必要条件。自由的真正实现,尚有赖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只有通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将民法典所认可的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秉承为权利而斗争的信念。权利是类型化的自由,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在为自由而斗争,就是在为民法典真实的生命而斗争!
参考文献: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第4页。
[2]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载《中外法学》第1期。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版,第151页。
论市场经济与民法典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机制作为调节器,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条件,应以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需要为依据,而不能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基础。高度分散并自主的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和利益分配,使之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表现,这就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的客观依据。可以说,市场经济呼唤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典;研究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0)01-0025-05(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云南昆明650034)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交易制度已是经济进程中的中心制度,商品同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衣食住行所需的种种物质资料几乎都离不开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才能获取。因此,市场经济关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市场运行机制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按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商品经济、交易制度需要根据市场共同准则,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赋予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这就是民法典的实质所在。
法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法是社会的调节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现存社会秩序。法律的这种功能不仅表现为每个法律在自己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而且表现为各个法律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科学体系,在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出整体功能。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仅关系到民法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且对上层建筑其他领域也产生重要影响。民法所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
“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马恩选集》第四卷第484页)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化,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由于民法的渊源在西方,人们在研讨民法时不得不光顾西方社会发展史。西方奴隶制社会时,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了罗马法,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又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现代民法。从“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历史虽然绵延两千年,商品经济一直在发展着,但是自罗马法开始所选择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以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普遍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本身具有26共同的客观规律。因此,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制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法权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最深刻的根源,来自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及这一活动中所生产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取决于世代流传的道德原则和人们在共同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人占有,形成了商品交换关系。民法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并且是商品经济的法权表现。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品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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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论文
一如两百年前一样,人们似乎依旧习惯于仰仗国家来统筹整理法律,并借助综合性法典来展现法律。文章将探讨这种信赖在法典编纂中的合理性。文章着力论证,在信息化时代,法典编纂的法律信息供给功能可以借由比依赖国家创设法律体系更好的方式予以实现。信息化社会使得法律渊源具有多元性,并赋予了市民选择法律来经营生活的可能性。从传统来说,大陆法系以及普通法系国家在编纂法典以实现法律信息的系统化供给方面的经验表明,这些法典化活动能够满足当时的法律信息管理需要,但是传统的法律编纂方式却难以应对信息化社会的挑战。这促使法律需要以不同的姿态面向大众――在国家编纂法典或法律科学的形式之外,借助多元的可供受众选择的法律信息管理模式。
0引 言
时至今日,法典编纂活动依然方兴未艾。荷兰(1992)、魁北克(1994)、爱沙尼亚以及罗马尼亚()等国相继编纂了新民法典,而中国亦正跋涉于创设民法典的征程里。这一系列的现象似乎表明:对于法律的呈现方式而言,国家的统筹和组织恍如两百年前一样重要。或许有人会质疑这种对法典编纂活动的炽热感情是否是理性的。然而,这些法典虽然是在两百多年前为民族国家或者迥然有异的社会情形而创设,却依然在今天的民法世界里举足轻重,这也足够令人惊奇的了。笔者认为,在信息化时代,相较于国家创制法律,法典编纂的最重要功能(供给法律信息)能够借助其他更好的方式予以实现。信息化的持续发展改变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典编纂活动也受到了信息化的影响。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法律信息的有序供给变得困难,因为面对各种铺天盖地而来的信息,人们在管理上难免顾此失彼。18,当萨维尼被问及编纂一部民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时,他掷地有声地说“没有”1。时至当下,答案可能依然是否定的。这并不是说人们无法成功编纂民法典,而是说编纂法典可能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进路。
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论证这种设想:其一,笔者将概述法典编纂的历史功能,并分析法律信息供给功能难再借助编纂法典而实现的缘由。其二,笔者将探讨普通法系国家供给法律信息的情况。申言之,诸如苏格兰和南非等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某些去法典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存在表明,民法典并非不可或缺。2然而,这些国家也可能没有较好地为民众供给法律信息。其三,基于新的信息管理技术带来的启发,笔者将分析能够替代法典编纂活动的方式。
一、法典编纂及其功能
1969年,法国历史学家让・麦莱(Jean Maillet)在一篇发表于《杜兰大学法律评论》上的开创性文章中问道:为何一国纷纷倾向于统筹编列一部法典以呈现法律规则?3让・麦莱归纳了法典编纂的三大历史功能,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法典编纂潮流之始末。4
首先,作为国家公布法律的一种形式,编纂法典是为了使现行法或者理想法通过综合的、理性的以及系统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无疑可以加强民众对法律规则的获取性以及预测性。5在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所生活的时代,法律并非人人皆可触及,为了寻觅解决之道,他曾写下这样一句名言――首要的是进行完整的法律汇编。法典之外不存在法律,因而不允许援引习惯、外国法、构想的自然法,抑或国际法。6在此意义上,杰里米・边沁所指称的“法律的可知性”也是法国编纂拿破仑法典的重要原因之一。7如果你前去拜谒坐落于巴黎第七区荣誉军人院(Les Invalides)的拿破仑墓,你会对这种看法恍然大悟。墓地四周环绕着法国雕刻家皮埃尔・查尔斯・西马特(Pierre-Charles Simart)所设计的12座浮雕,其中一座浮雕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献礼。浮雕上的文字所着重强调的两点是,民法典的朴素简明以及为万民所理解。1这在今天依然很有必要。荷兰之所以在1992年致力于编纂新民法典,是为了促使荷兰私法规则更为前后相吻,以及废除汗牛充栋的需要经由仔细翻阅才能明确个体的权利义务的判例。2无比巧合的是,当下关于欧洲合同法的未来的讨论也是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的顾虑所引发――欧盟法的碎裂化现状亟需通过协调化的重组而予以改善。3
其次,法典编纂的第二个功能在于统一法律。统一法律旨在实现两大目标,一是弥合地域间的差异性,消除内国法的分歧;二是统一民众的法律身份。就前者而言,这种功能主要是服务于经济,因为法律的统一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4这种希冀不仅风行于19世纪,亦且流传至今天。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认为法律现状尚未符合预期,《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单行法之间存在的协调问题或会危及市场经济尤其是愈来愈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1]无独有偶,王利明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也赞成建立民法典的体系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2](P3)借助《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114条所提供的有限授权,欧盟委员会采用了“促进欧洲经济发展”这种相同的理由来倡议统一欧洲合同法。另外一方面,就法典编纂的身份统一目的而言,这种需求伴随着民族国家的独立而变得急切。1867年,德国政治家约翰内斯・冯・米克尔(Johannes von Miquel)明确指出,对法律身份的需求是民族国家形成的必要前提。[3](P341ff)无怪乎人们有时候将《拿破仑民法典》称作法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因为这部法典致力于废除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进而创设公民之间的平等。
最后,编纂法典是出于国家立法机关保障法律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之需要。法律受众不再依附于习惯(如封建法)、外国法(如罗马法)、宗教法(如教会法)或者构想的自然法(如杰里米・边沁所一直强调的);相反,法律因作为民族国家的成果而具有民主政治的特性。法律经由国家议会通过而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性,法律所调整的公民也是法律的撰拟者之一。
以上分析促使我们去思索民法典是否仍然居于法律宇宙的中心,抑或重新法典化是否是我们找寻所失去的东西的必经之径。6不难看出,法典编纂的市场保障功能(一市场,一法典)不再是一国编纂法典的当然论据。法律的统一对于内国市场而言无疑有很大的益处,但是随着市场趋向国际化,这种相关性便减弱了。尽管如此,法律统一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真实关联仍待考证。7就法典编纂的合法性保障功能而言,在这个后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n)时代,我们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正统性的理解需要超越我们所熟悉的民族国家概念。[4](119ff)对于那些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并经由实践而早已获得其合法性的某些私法规则来说,这尤其真切。
本文集中分析法典编纂的法律信息供给功能,这种功能强调对法律信息的获取和预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法典化是不是仍能以较好的方式保障这种功能的实现?答案是否定的。今天的法律在来源上越来越具有多元性的特征,这种多元性很难为一部体系化的法典所囊括。2就欧盟而言,欧盟立法机关在消费者合同法等领域愈加活跃。在过往的二十年间,欧盟立法机关在私法领域向27个欧盟成员国发布了接近20项指令。3在这些正式而具有拘束力的规则之外,还伴随着几部得到欧盟委员会支持的软法,其中最重要的例子便是《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4编撰者们对这些软法怀着在将来被私人主体、立法机关或法院所采纳使用的愿望。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商事关系提供了相应规则。比这些官方法律更为重要的是,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具有自愿性质的规则。这不仅仅指国际劳动法(Lex Laboris Internationalis)和国际体育法(Lex Sportiva Internationalis),还包括企业间组织所采纳的规范(最为著名的便是关于公司社会或环境责任的行为规范)、技术标准化机构的规则(比如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以及其他类型的自律形式。这些规范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体高度相关,并且可以被人们用来预测组织或者个体的行为模式。
职是之故,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层次的私法格局,各种的“建筑师”同时在一座法律大厦里添砖加瓦。但是,国家在创设法律方面的垄断性造成了这种多层次的私法缺乏协调性的现状。这对于法律的获取性以及预测性而言无疑是一个威胁。而且,私人主体越加趋向于选择适用域外法、软法而非本国法。5他们基于其所好恶而做出各式各样的决策。比如,某一主体可以选择依据英国法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商业伙伴在意大利或者瑞典缔结合同,却选择适用德国法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如果一个意大利女子希望与其波兰女友“共结连理”,她们可以选择在加拿大公证同性婚姻。6国家也越来越接受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并愈加乐意推销本国的相应法律。7然而,相较于大型公司,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很少意识到这种选择自己青睐的私法规则的可能性。
即使是熟悉法律的人也可能会对此现象熟视无睹,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训练而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进而寻找到解决办法。法学界将可以适用的规则予以系统化,促使法律学者以及实践者彼此享有最大限度的共同话语。诚如爱德华・鲁宾(Edward Rubin)所言:法律学者不仅分析法官的判决,并且不由自主地自诩为法官,而以法官的口吻发表见解。[5](P1859)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法典编纂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术表达,妨碍着法律规则的全面展示。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教科书大多遵照本国民法典的文本顺序进行编排,因而未能较好地考虑欧盟发展以及学者活动对私法规则的影响。然而,编纂法典的目标不仅是告诉训练有素的律师如何找法,更是为了使民众了然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正如腓特烈・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所言,编纂法典的用意并非省却律师学习的压力,而是为了方便门外汉,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6](P252)虽然这个目标很难借助编纂法典而得以实现,但是这个目标理应得到坚持。
综合前述,虽然法典编纂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向各种主体提供现存法的信息,但是法源的多元性和个体选择法律可能性的增强使得这种功能愈渐减弱。无怪乎杰里米・边沁在18世纪晚期哀叹法律仅仅为少数人所可触及。时过境迁,在今天,大多数人却忽略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利用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选择来合理经营自己的生活。这促使我们思考:除了编纂一部法典,是否存在管理法律信息的其他途径?
二、法典化之其他:普通法系以及混合法系
显然,编纂法典并非管理法律信息的唯一方式,在大陆法系之外尚存在其他途径来促使民众理解法律。下文致力于探讨这些途径在确保法律信息供给――法律的获取性以及预知性――方面的功效。
在传统上,普通法系通过“遵循先例原则”来维持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范・卡内冈(Van Caenegem)认为每个司法区域对各种法源的重视程度不尽一致。[7](P113ff)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依赖于立法机关创设法律,而普通法系国家则赋予法官逐步发展法律规则的权限。先例被视作一种管理数量庞大的判例的方式。从传统上而言,人们认为这种“有机的”法律创设过程比大陆法系创设法律的过程更为民主。[8](P437ff)尽管如此,先例并非普通法系国家管理法律的唯一形式。在英国普通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曾尝试以一种连贯的方式呈现法律――既描述现有法,也出版法律报告(比如法律年鉴)。而且裁判方法在形式上也是依照从案件到案件(case-to-case)的推理方式。人们曾因为无法概览整个法律体系而将普通法诟病为梦魇,这些实用的推理方式能够帮助法律实践者在普通法之间穿梭自如。[9](P72)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这种推理方式会增加门外汉知晓相应法律规则的难度。
自20世纪以降,借助国家立法,普通法的系统化得以加强。筹建于1965年的英国法律委员会(English Law Commission)的职责是从体系化发展和改革的角度检视所有的法律,评估进行法典编纂的可能性,以消除异化的规则,实现法律的简化以及现代化。这迎合了英国法学界大力推动法律系统化的努力,正如戈夫勋爵(Lord Goff)所概括的那样――这是一个“寻法”的过程。对其而言,最好的法典就是法官的判决,而非立法者的相关汇编。英国法律委员会所编纂的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它确实通过简明的条文归纳了法律规则,进而促使法律共同体更为了解普通法。[10](P313)
即使在混合法系国家,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对法律进行系统化的努力。在南非和苏格兰,遵循先例学说(至少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而法律信息得以管理的主要保障在于赋予法律学界推动法律体系化的使命。在苏格兰,编纂法律的悠久学术传统可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相媲美。南非深受普通法文化的影响,但是在现代也倚重学术著作来保证法律的可理解性。1
概言之,在保障法律的获取性和预知性方面,普通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做得好。如同大陆法系国家所遭遇的情形一样,这些国家的法律也较少反映法律渊源的多元性以及个体选择法律的可能性。诚然,学界推动法律系统化的努力促进了法律的可获取性,但是这些努力是直接面向法律共同体的。换言之,学者、法官、立法者以及其他法律实践者可以从中获益,但是这种努力并不必然增进大众对法律的理解。自立法机构所采取的克服法律规则的矛盾性、松散性以及不可获知性的相应技术观之,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存在着“出版年度法规汇编以及判决汇编”的“法律编纂技术”。[11](P973ff)比如《荷兰政府公报》(Dutch Staatsblad),《德国联邦法律公报》(German Bundesgesetzblatt)以及《美国法规概览》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等。1更为高级的形式是将现有法规整理为更为协调的顺序和结构,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莫过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其乃美国全部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和法典化,分为51个子项,由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每隔六年出版一次。而法国法典委员会(French Code de la Consommation)是官方编辑现有法规的又一典例。2诸如美国法律重述以及《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等民间发起的法律汇编也在帮助律师知晓现行法或者理想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法律编纂技术都未能令人满意地管理法律信息。
三、法典化的替代方式:迈向法律信息管理
在笔者看来,编纂法典是管理法律信息的主要进路,它是一种采集、汇编和管理各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向不同群体发布的方式。3安・布莱尔(Ann Blair)在新近的一本著作中说道,信息超载和信息混乱无序的`问题并非只存在于今天,我们可以从中世纪寻找到解决这些难题的经验。4在由索引、参考书目、作品选集、文摘和摘要等组成的信息管理体系里,法典化只是其中一种可能的技艺。而时下的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他的替代选择。可能令人感觉惊奇的是,在法律信息获取方面,新兴信息管理技术并未得到充分的应用。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Richard Susskind)所言,法律对公民的赋权首要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无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的人士而言,网络技术在增加和改善法律信息供给方面贡献甚巨。[12](P238ff)本文认为,良好的法律信息供给体系取决于三大要素,亦即“提供何种法律信息”、“如何展现这种法律信息”以及“谁作为信息供给的主体”。
首先,作为新型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它应该避免落入国家编纂法典时的窠臼,亦即不能仅仅关注国内法。5如果法律信息供给系统不但涵盖国内法,而且包括其他类型可以适用的法律(比如成为零售商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规范),那这种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将造福更为广泛的受众。它也应尽量从内国法院或者争端解决机制的视角,提供关于潜在的司法行为以及可供适用的法律的概览。
其次,应该以便于受众理解的方式编排法律信息。当下的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它不但倾向于对立法和判例进行分离,而且常常试图为国内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划定互不可逾的楚河汉界。这极大地减弱了法律信息供给网络的效用,并使得受众只能接触到关于可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完整的画面。6换言之,具有革新性的法律信息供给体系应该避免对各种类型的法源进行不恰当的分类。而且,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所强调的那样,不应沿袭传统的法律分类方法,而将这些法律信息划入合同、侵权行为或者物权等等阵营;相反,这些信息应该被视作一种公民可以马上与自己的身份或者处境相对照的“生活事件”(life events)。7比如,可以将这些信息分类为“我被解雇了”,抑或“我和房东存在纠纷”等等形式。1
在提供关于复杂事件的法律信息时可能遇上的一个难题是,目标受众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方式评估这些信息。受众只好依靠其他用户使用法律系统的经验,以及法律专家的筛选、标注和排列结果。2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产品比较和评估的网站为我们如何展示法律信息提供了范例。3它们可以根据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大小而对相关司法区域进行排列,并为用户提供分享经历的平台。4因此,每个用户都可以为该法律规则的其他用户提供一些导引。当然,如何开发出让每个人都接受的排列分类方法也是一个挑战。5
再次,就法律信息的提供主体而言,在欧洲,成员国立法机关并非最适宜的主体,因为它们有可能无法客观地反映其所创制的法律。而且,就呈现私法规则的全景而言,它们也未处在最适当的位置,遑论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适用的欧洲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相应信息了。另一方面,对于商业出版者以及律师,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仅向付费用户提供法律信息而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信息供给体系之外。笔者认为,乐意为大众利益服务的私人主体可以填补国家和传统法律服务提供者留下的空白。这给愿意面向公共群体开发选择性的法律信息供给模式的法律信息企业家(law entrepreneurs)提供了广阔的翱翔天地。6在受众拥有选择权的情形下,不同的法律供给模式在法律市场上互相竞争,进而这些模式的效用取决于用户的评价。
浅析触及灵魂的教育论文
摘要:通过“演讲、创作”的教学实践,探讨了灵魂教育的实质,即灵魂教育走进课堂的方式、内容、步骤、措施及其目标。
关健词:课堂灵魂支持;教育
什么是教育?教育本身就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如果一种教育未能触及到人的灵魂,未能引起人的灵魂深处的变革,它就不成其为教育。
有灵魂的教育意味着追求天际广阔的精神生活,追求人类永恒的终极价值:智慧、美、真、公正、自由、希望和爱,以及建立与此有关的信仰,真正的教育理应成为负载人类终极关怀的有信仰的教育,它的使命是给予并塑造学生的终极价值,使他们成为有灵魂、有信仰的人,而不只是热爱学习和具有特长的准职业者,为此,我将这一主旨贯穿到《大学语文》教学中,积极开展演讲、创作的活动,注重启发学生的理想、希望和意志,关注学生的灵魂教育,使学生对《大学语文》的兴趣骤增,从中学到了知识,学会了做人。
一、演讲。
1、活动时间。
一般在每节课的'开头,安排3位同学各3――5分钟的演讲。
2、活动方式。
可以以学号为序,也可以按性别男女生分开轮流进行,老师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要求,对每位同学的演讲作以简要而中肯的评说、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同学们是听众也是评委,对每位同学的演讲打等级,记录在案,作为“最佳演说者”的评议依据,使每个人“说”的潜能都得到充分挖掘。
3、活动内容。
(1)可以围绕课文选取相关内容,如教材中涉及的闪光思想,深刻的哲理,发人深省的问题等。
(2)教师根据授课外的材料,例如:涉及学生成长中遇到的精神压力、心理困惑、感情投向等有关大学生如何学会成长的问题等。
(3)提倡学生关注社会、围绕国内外发展趋势、大小热点问题,人们关注情况等等,都可以作为自己演讲的话题,或介绍、或评价、或阐发、或质疑、或多项类比,表达自己独到的见解。
4、活动步骤。
根据学生的不同分为四步:第一步登台后敢说,敢于面对大家,敢于大声地、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说到底;第二步登台后能说,能大方从容地面对大家,能较熟练地用普通话说,说得清楚、具体、完整;第三步站在台上会说,说得简明流畅,连贯得体、抑扬顿挫、声情并茂;第四步创造性地说,说出自己的个性。无论从取材、联系、联想、挖掘、发挥、结构、表达,一切都属于个性化的东西。
5、活动目标。
(1)认识自我,学会做人。
面对纷繁、复杂、迷惑的社会,人们往往容易迷失自己。步人青年期的大学尤其如此。他们更加需要师长的帮助和指点,因此,在《大学语文》学习尤其是演讲中,教师可以通过此类活动从学生心理出发,引导和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肯定和超越自我,更好的做人。
(2)演讲活动能带动各种潜能发展,促进多种素质提高,为灵魂的教育提供条件。
耍想说得好,必须听、读、看、思、写五者都做得好,长久下来,演讲活动大大地激发了学生学《大学语文》的兴趣,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增强他们各方面的素养,提高他们的多种能力,潜移默化地培养了他们高尚的情操。拥有了自信、自尊、自强、自立和自爱的精神财富。
二、创作。
1、活动方式。
以学生课外练笔为依托,要求学生于课余时间学习写作,通过这项活动,达到教与学的统一。创作活动至少一周1――2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学生自行创作,可以结合课内学习,模仿教材中某一些作品进行创作,或真实记录发生在周围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更提倡课外走出去自行创作。另外一种是教师命题方式,根据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他们迫求理想个性,渴望独立、善于联想、注重理性思考。容易接受新事物,可塑性强,但对传统观念和行为有一种自发的叛逆心理,对为了教育而教育的方法极为反感。
研究和利用这些心理特点,对症下药,选好切人点,采用新颖活泼的方式,针对当前学生普遍存在的经受不起压力,在激烈的竞争中表现出软弱、害怕、烦躁不安、神情抑郁、动辄不知所措或盲目冲动等表现,通过命题作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预防工作,为了防止学生对空洞、简单化的“正统说教”产生逆反的心理。我在命题作文和提供材料作文上尽力贴近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实际,在讨论间题的方式上尽量做到新颖独特、不落俗套、充分利用题目的内涵和材料的寓意进行启发诱导,激发写作热情和灵感、让他们人人有事可写、有情可抒、有理可论。在思维训练中,渗透灵魂的教育,即让学生提高审题立意能力,又在不知不觉中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本着循序渐进、由浅人深,从感性到理性的教育原则,既兼顾记叙、议论文两种体裁,又兼顾命题作文和供材料作文两种命题方式,甚至还为创设诗歌,小小说和安排辩论提供材料,进而达到“说写结合”全面发展之目的。
2、活动措施。
每周要求学生交创作本一次。进行课堂讲评,采用自评、教师评两种形式。自评:由学生相互交换创作评阅,并写上中肯的评语,如评语与作文不吻合,可由原作者提出质疑。教师评:根据情况,教师写上个性化的评语,然后无论哪种方式都要进行课堂讲评。发言既可由教师引题,也可由学生评讲积极调动他们的参与性,作文评讲即是指导习作的关键步骤,又是学生学做人的成长过程,我们曾就一个学生习作《作弊之风何时了》,进行两节课讨论,通过每位同学的发言,充分认识到无论是有条件、有机会,还是无条件、无机会,做为一个真正的人,都不能参与考试作弊。讲评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介绍本次习作中的佳作,分门别类朗读评点,实际上是给学生一个公开发表的机会。
一个由“认识自我”向“展示自我”实现转变的机会,有机会在众多的同龄人面前露脸、展示自己的才学,对每个学生来说,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学生能够切实地感受到成功感和成就感,其实,这种真实的感受非常符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需要,而每一个人都会因此得到激励,成为下一次作文创作的动力以及对作文精益求精的约束力,这样学生就能形成一种比较稳重的、内在的心理激励机制,这种心理机制对学生的灵魂教育、学会做人、做文章来说都会充满激情和张力。
三、对演讲、创作的认识。
灵魂的教育就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教会学生做人是教育的首要目标,甚至是终极目标,当然也应当是我们教学中的重要目标,开展两个活动的目的就是:
(1)教会学生做人。
(2)教会学生做人的重要途径――演讲、创作和做人的有机结合。
两个活动既是学生学做人的真实再现,又能更好地铸就学生的灵魂,因为两个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心灵的交流中培养健全的人格,对生活的反映中铸就做人的素质。总之,学生对这两个活动的参与,学会了用心灵去咀嚼体验耐人寻味的现实生活,感情上引起强烈的共鸣,心灵沉淀厚实的文化素养,灵魂自然也就一步一步地得到升华,教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学生将来也就具有了能在激烈竟争潮流中游泳而不被淹没的力量。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推动民法典“下基层”“进农村”,做好基层群众的普法宣传,让民法典尽快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送“典”下乡要做到先学先悟。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基层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个人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方式带头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带着问题去学习,重点加强对涉及婚姻继承、邻里纠纷、生态环境保护等和基层一线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学习理解,及时回应农村社会关切,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做到自己先学先悟,带动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送“典”下乡要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作用,采用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进行宣传,真正做到让村干部“动起来”,让宣传氛围“活起来”,让学习热潮“火起来”,进一步推动法治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农家,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
送“典”下乡要贴近民生日常。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关键在于要贴近基层群众生活,“数次说教不如一次生动实践”,可以联系司法部门开展“以案说法”活动,邀请群众参加典型的涉农、邻里纠纷、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变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活例子”,增进群众对法典的理解。依托农村调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邻里纠纷的作用,“以法为准、以理为基、以情为引”,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送“典”下乡要树立良好风尚。在做好民法典宣传推进的同时,广泛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群众破除旧风俗,塑造社会文明新乡风。把民法典中体现的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孝敬父母、邻里互助、家庭和睦等淳朴乡风结合起来,将民法典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写入村规民约,树新风、助传承,建立起学法律、用法律等具有时代特色的新乡风,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形成遇事找法习惯,努力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让民法典长长久久走进人民心里。
党课,是每名共产党员的必修内容,也是开展党员教育、提升党员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向农村党员讲党课,单靠念理论文章、读政策文件,内容“深奥”“晦涩”,不易被接受;若换种方式,讲授党课带点“土味”,用更接地气,更贴近实际、贴近农村日常生活的话语来传达,相信一定会事半功倍,农村党员教育工作也将登上新台阶。
少些官方语言,让“土味”党课通俗易懂。
很多农村党员都是留在家中的老一辈,知识文化水平有限,若上党课完全按照书面材料“照本宣科”,当中的很多专业词汇文化水平高的人可能都需品读多次才能理解,农村党员自然更难明白。这个时候,就需要授课者将“官方语”转化为“大白话”“口头语”,换个让普通百姓都能明白的说法进行解读,才更容易被农村党员所接受。在党课学习过程中,要改变“上传下达”的机械授课模式,讲课不一定要在会场,还可以在“田间地头”、在“院坝门前”,与农村党员们进行现场交流,同他们谈认识、提意见、聊感受,用不一样的“土味”方式让农村党员接受更多、收获更多。
多些真实案例,让“土味”党课深入人心。
在农村,经常会看到三五人坐在一起,其中一人在中间讲故事、讲新鲜事,旁边人听得津津有味。对农村党员讲“党课”也可以如此,多些真实案例,多些周边故事,让党课变得生动起来,虽是“土味”,但也“芳香”,农村党员们定会喜欢。如一堂《民法典》宣讲课,可以先从本镇、本村发生过的一起纠纷讲起,如何发生、如何解决、当中谁对谁错,缓缓道来,最后再向大家讲述对这类案例《民法典》中的哪条哪款是如何评判,这样的方式,定然会让在场党员们听得聚精会神,内容也更加让人入脑入心,宣讲效果自然大大提升。
注重因材施教,让“土味”党课学能所用。
为农村党员上党课,若为他们讲机关党建、讲城市治理之类与他们生产生活不相关的内容,他们不会感兴趣也听不明白。所谓“看菜吃饭,量体裁衣”,针对农村党员,要讲好党课,不仅讲课方式要“土”,讲授内容也要“土”,这个“土”,是接地气,是农村党员能学有所用。可以多为他们讲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讲讲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的典型经验、讲讲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总之,农村群众盼望什么、农村党员想学什么,就为他们讲什么,让农村“党课”真正成为农村党员提升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增收、奔向小康的重要阵地。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十一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容全面,逻辑严谨,思想深刻,发人深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对年轻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轻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涵,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用实际行动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心中有法,方向不迷。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行政法规定了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和程序,年轻干部应当不断挖掘法治内涵,汲取其中养分,知行合一,学以致用。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要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增强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同时给其他国家的社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也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思必用法,视野开阔。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总结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如何明辨是非、分析对错。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各种价值观念激烈碰撞,年轻干部如果没有原则、底线,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坠入深渊。年轻干部要培养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棘手问题、化解复杂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让人民群众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都能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实实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年轻干部思维活跃,可塑性强,要自觉将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宣传法律,做普法宣传的“排头兵”,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行必依法,道路平坦。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天下的事情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如何依法办事。年轻干部要把“法治”记在心里,更要落实到行动中去。要带头践行依法治国,在公在私,都要将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相对照,不越轨、不脱轨。也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摒弃“人治思维”,莫存侥幸心理,维护法治权威。年轻干部只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遵守纪律的意识,才能一马平川、行稳致远,不断实现人生价值。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文章,其中对民法典的重要地位、颁布的重大意义、如何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对学习贯彻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在用心学法、严格守法、为民执法上走在前、当先锋、作表率,携手人民群众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坚持“用心学法”,真正让民法典刻在“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先行者,要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对其中的7编1260条内容先通读再精读,用心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要对比之前颁行3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相关零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着眼历史沿革,对比前后变化,领悟立法初衷,把与自身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学精悟透,扎实练好用法基本功。
坚持“严格守法”,真正让民法典落于“行”。“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无论是社会风气的引领,还是法律规章的执行,都需要党员干部走在前、作表率,在守法上也是如此。党员干部作为知法守法的引领者,要带头严格遵法守法,真正在言论上尊崇、行动上遵守民法典,把对民法典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守法的自觉和行为的规范,影响带动群众紧跟其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井然,坚决杜绝不把民法典当回事带头以身试法的行为,不做知法违法的“糊涂人”。要立足自身岗位的工作实际,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在法律约束的“聚光灯”下行权、主动在制度笼子的“放大镜”里用权,坚守法律边界的“高压线”,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担当,当好维护民法典的模范践行者。
坚持“为民执法”,真正让民法典护好“民”。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个人权利密切相关,是维护人民群众包括“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鸡毛蒜皮”等大大小小合法利益的“守护法”。党员干部作为民法典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主体,要牢固树立民法典思维,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认真把民法典贯彻执行到位,有效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真正用民法典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准确细致把握民法典内容,坚持创新思维,健全完善依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把民法典精神融入人民群众大事小情的处理中,让民法典更好回应百姓呼声、维护百姓正当利益,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体现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给人民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已经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而是依法治理的举措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员干部要主动当起法治建设的“施工员”,深入基层搞调研、促实施、保质量,全力打通群众身边的法治“便民路”,引领人民群众走上建设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
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夯实民意民情的“路基”。坚守人民立场,饱含人民情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如一底色。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进步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要求党员干部们增强法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号召基层干部真正下沉一线,广泛调研、广纳建言,走入院坝话家常,踏进家门聊近况,通过与群众零距离交流,了解群众面临的急难愁困,掌握群众法治方面新需求。重点围绕解读土地承包、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等方面,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归纳,主动思考谋划。将群众期盼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根之源”,着眼群众现实生活所急所盼所需,将法治建设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工作聚焦点、解难点、疏困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压平公平正义的“路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架构在理论层面的“空中花园”,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才能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脚步走得铿锵有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民法典宣传保障群众各项民事权利;“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政务服务部门“门难进”“事难办”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刚性执法有了人性温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群众营造安宁和谐社会环境;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亲历审判现场,见证公平实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提升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增添美好生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安居乐业,共享法治成果。
扎实营造群众氛围,筑牢法治文化的“路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倡导人人敬畏宪法、尊崇宪法,将传统普法宣传的“润物无声”转变到依法治理的“掷地有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构建良好家风优化乡风文明。加大群众身边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围绕困难群众赡养老人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热点问题,主动迈出脚步,延伸服务至群众家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实现法治服务到村到户到人,特别为贫困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解决问题的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扭转社会上存在“找法不如找人”“信法不如信访”的不良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全面依法治国即将开启奋进“十四五”的全新征程,人民当道,阔步法治大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与法相融相惜,让人民群众在法治进步中感受更多正义,收获更多温暖!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员干部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又是示范者、引领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在学法普法用法守法上作表率,点亮“法治之光”,推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燎原之势”。
学法为先,蓄积“法治之能”。学法知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也是为官干事做人的基本要求。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划推动工作,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必将流于形式、成为空谈;党员干部缺乏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和约束,必然增加触碰红线、踏足雷区的风险。党员干部要着力蓄积“法治之能”,通过“线上学+线下学”“集中学+个人学”“向理论学+向实践学”等方式,全面学习掌握基本的法治知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将法治贯穿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各方面。
普法为基,唱响“法治之声”。全民普法是全民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今年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打好“十三五”收官战、赢得“十四五”开门红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七五”普法、“法律八进”等活动,深入宣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知识,当好普法宣传员,唱响法治最强音。要依托“双报到”、挂包驻帮、调查研究等,下沉基层一线尤其社情民意复杂、法律意识淡薄地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让群众感受法治温暖,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用法为本,行稳“法治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党员干部示范带领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用好法治武器,才能行稳走好致远“法治之路”。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始终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用权视为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用法治思维提升执政理念,用法治素养提升执政能力,用法治水平提升工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守法为要,树好“法治之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打铁尚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把“法治之尺”立得稳、守得住,带头尊法守法、敬法畏法,群众才能心悦诚服自觉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早日实现。要把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事的准绳,自觉尊崇法治、敬畏法纪,严格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和约束自身言行,绝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基层党委政府应当好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筑基队”,筑牢依法治国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善用活用立法、普法、守法“法治理念”,为基层治理“赋能”。
凝聚立法“向心力”,为基层治理赋有法可依“势能”。“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基层作为国家依法治理的薄弱区和边缘区,基层党委政府当用好法律这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一方面要保持法律的严肃。严格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硬法”,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制度条例,让群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把握法律的温度。在实际基层治理中,群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是“柔性”的、“感性”的,所以必须结合“软法”与“硬法”,创新“德治”与“法治”,既讲法律准则,又讲道德原则;既有法律的“硬度”,又有法律的“温度”。
加强普法“牵引力”,为基层治理赋有法必依“动能”。“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坚持基层法治建设。一方面加强普法力度,让法律深入人心。坚持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民法典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法典宣传,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法律、培育法治思维,深入群众、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真正走进基层、贴近基层。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基层依法治理人才队伍,培养尊崇法治、联系群众、素质过硬、充满活力的基层依法治理人才队伍,让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乡土化法治建设骨干为群众送上“信任之法”,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让法治阳光普照每个家庭。
纵横用法“合力”,为基层治理赋执法必严“机械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一方面要带头培养法治理念,用身体力行践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标准,始终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保持对权力的一颗警醒之心,不将手中的权力视为“万灵药”,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另一方面要推动依法治理向纵深发展,加强学法用法建设,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群众“信法”不“信访”、“找法”不“找事”。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基层党委政府要坚持法治理念、培养基层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心中常怀法纪敬畏、头上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实实在在为民服务,踏踏实实干事创业。
“你笑起来真好看,像春天的花一样,把所有的烦恼所有的忧愁,统统都吹散;你笑起来真好看,像夏天的阳光,整个世界全部的时光,美得像画卷……”冬日里,老干部的笑容干净而温暖。在暖阳照耀下,一张张笑容凝聚起对中国力量的坚定信心,汇聚了服务群众的点滴力量,承载着昂扬向上的生活状态。老干部的微笑不一定是最美的,但因其背后的精神力量而成为一种无与伦比的美丽。因此,我想对老干部说:你笑起来真好看。
你笑起来真好看:党和人民的事业欣欣向荣,恰好你也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时刻牵动着干部忠诚炽热的心,这是自古有之的精神传承,是将国家荣辱与个体紧紧相连的格局情怀。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第一时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时时萦绕在老干部的心头。但当他们能够亲自守住小区、村口防控关卡时,他们笑了,因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有他们在,社会发展形势也在不断向好。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他们第一时间学习全会精神。在看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迈出新的一大步时,在看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宏伟蓝图时,他们笑了,因为这就是能够实现不断超越的中国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第一时间,浙江省三门县老干部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因为这标志着国家在朝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迈出了一大步,他们因见证社会发展而无比荣幸、无比自豪。
你笑起来真好看:群众事无小事,做好群众事,恰好你也在。“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人民始终是干部的“心上人”,群众事一直是干部的心头事,这一点不会因干部岗位调整、身份转变而产生变化。调解室招募调解员、“开学第一课”招募思政讲师、送文艺进“农村文化礼堂”招募志愿者……在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少老干部舍下安逸生活,积极踊跃投入到服务群众中去。老干部的笑容美在何处?美在看到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后笑起来,自己也笑了的那一瞬间。将心比心,用老干部的真诚相待换得群众的真情相对,这是三门县退休干部马孝秋心中的一杆秤。如果你问一件交通事故协调二十余次,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我想,马孝秋的答案是否定的。群众事无大小之分,干部干部,就要干好每一件事,这也是他一直能够把交通事故调解成“好故事”的秘诀所在。
你笑起来真好看:脚踏实地,仰望星空,恰好你也在。“向阳花木易为春”,在之前几十年的时光里,老干部能守得住清苦、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从年轻干部到荣誉退休,从弱不禁风的幼苗转变为经得起风雨的参天大树,并非偶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干部几十年如一日做好一件平凡的事儿,心无旁骛、专心干事,拥有着面对工作和生活挑战的淡定从容和积极乐观。安于平凡,又不止于平凡,是老干部昂扬向上的真实状态。退休只能改变老干部的工作状态,却不能动摇老干部的干事心态,在退休生活中依然保持着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讲解260多场次、受众近2万人,这于老干部而言是不小的工作量,而三门县退休干部章宏奖就恰恰做到了。他主动扛起讲解“八任书记接续奋斗”初心故事的职责,将弘扬红色精神做得淋漓尽致。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
2020年第12期《求是》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阐述民法典涵盖内容、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等,提出要做好五个“加强”工作,切实实施好民法典,以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进入“民法典时代”,如何让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走到群众身边、走进人民心里,如何更好地实施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成为我们必须答好的“命题”。民法典内容繁多、涉及领域广泛,与人民权益密切相关,综合性、实践性都非常强,这对我们实施好民法典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要在讲好、用好、发展好三个方面着力下功夫,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真正保障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人民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讲好民法典重大意义和基本内容,是实施好民法典的基本前提。法律要发挥作用,就需要全社会认同、尊崇法律,而这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宣传教育,也只有深入、彻底地讲清楚、讲明白了,专业性、综合性的法律才能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才能真正为民所懂、为民所用,真正惠及百姓。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特别强调要做好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和民法典普法工作,这也为我们讲好民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思路方向。一方面,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和理解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宣讲释疑、座谈交流、社会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知民法典重大意义的范围和渠道,引导人们清楚认识到,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从重要性、必要性上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地位作用,进而从思想上重视加深对民法典的学习和运用。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聚焦民法点总则编和各分则编,需要重点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要求,特别是要做好与民众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才能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科学规范用好并落实贯穿于执法司法全过程,是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途径。民法典承载着人民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向往,承载着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使命。这也意味着,既学好讲好、又用好落实好,才是民法典实施的根本要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科学运用与贯彻落实,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领会和深入学习民法典立法精神和重要理念内容,以上率下、贯彻落实,把民法典贯穿落实到具体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全过程中去,在运用与实践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履职尽责,将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新的价值理念贯穿运用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秉持公正司法,加强民事司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诉求,提高司法公信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更针对、有效地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配相关社会力量、建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长效性的纠纷化解机制,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完善发展好民法典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是实施好民法典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所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探索。理论研究是无止尽的,实践也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民法典是基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积淀和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向我们走来,也必定依赖进一步的深入探索实践和理论研究走向未来。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深入分析研讨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短板漏洞,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民法典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发展,适应时代和人民的需要。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工作,深入研究探讨民事领域的焦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智慧锦囊和理论支撑。
从颁布到落实,民法典的实施工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需要走。但,只要我们认真学好、彻底讲好、规范用好、科学发展好,就一定能这部“人民法典”真正服务于民、惠及于民,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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