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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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

篇1: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

摘 要: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也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前提,石油销售企业认识到这一点很容易,但构建和谐税企关系,却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深度剖析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难点;整体把握税收体制发展的方向;深刻认识税收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点;充分发挥集团企业的整体优势。

关键词:成品油;销售企业;措施

纳税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职能部门打交道最为密切的是税务机关。随着国家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人员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应该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也应根据所属地实际情况,推进税企建设,促进国家税收法制化进程,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转。

1 加强税企建设的意义

1.1 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税法体制的不断健全,税收法规不断推陈出新。建立良好税企关系,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政策,一方面可以及时执行税收制度,规避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最快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2 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优良的运转环境是外部保障,不能存在被稽查通报、罚款整改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事项。建立良好税企关系,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政策讲解,有助于企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做遵章守法、信誉优良的纳税企业,树立良好外部形象。

1.3 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良好税企关系,有助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熟识相关会计法规、税法规定,有助于掌握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政策,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 税企关系容易产生矛盾的原因

宏观来看,国家税收立法进程、税收管理体制、国民纳税意识等因素决定税企关系容易产生矛盾。具体到中国石油成品油销售企业,以河南省来看,增值税执行的是豫国税函449号文“由河南分公司统一计算、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的政策,所得税执行的是豫国税函562号文“省公司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统一汇总缴纳”的政策,特殊的税收政策容易引起地方税务机关的重视与关注。

2.1 税收立法滞后,税收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于西方国家依然滞后,税收法规相对不完善,税收支持制度相对欠缺。税法建设仍处在国际趋同、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往往多变而不稳定,部分税法对收纳双方都未进行深入的培训,也未对纳税人进行足够的宣传与教育,甚至改革中必备的设备硬件未在税法实施时配置到位,从而导致征纳双方在执行上有时出现偏差,税企间容易出现矛盾。

2.2 征税人员素质及其依法行政意识有待提高

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征税人员素质对税务管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一方面由于税务部门人员进出机制的不规范,人才引进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征税人员素质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受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影响,税务征收机关行政手段征税现象明显,税收任务完成率在纳税人看来成为税收的直接目的。相当企业经济形势下滑,但仍“被纳税”直接导致税企间较大矛盾。

2.3 纳税人素质及其纳税意识较差

税制的实施与税务管理的进行都需要纳税人的密切配合与切实奉行。但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其基本表现为:许多规模较小的工商业者,从事生产经营,但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拒绝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凭证、账簿、报表等基础资料,纳税存在讨价还价的现象,大大增强了税务管理的执行成本,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中矛盾地增加。

2.4 特殊税收制度造成征收过程中的矛盾

成品油销售企业,特别是做为中国石油下属版块的销售企业,经营管理实行“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范,对外统一宣传”的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影响纳税方式,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增值税统一执行豫国税函[2004]449号文件。文件规定河南分公司按照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计算当期实际应缴增值税,并制作《税款分税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下发各分支机构纳税,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得到。由于进项税额统一在河南分公司核算,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认为对企业的税额无法直观管理,特别在未进行过这样统一纳税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解释过程。

3 加强税企建设措施

3.1 清醒认识目前税务体制改革形势

(1)税收征管法制化。

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升,税法及其法规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税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明确,法制意识不断提高。

(2)管理方式现代化。

目前税款征收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征管网络开始贯穿于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大量先进科技手段普遍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了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能力,而且信息自动化技术的运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让征税过程更加透明化。

(3)税务稽查刚性化。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使税务机关征收的精力大大减轻,税务稽查上的关注逐渐加强,专业化的稽查日趋规范化、日常化。税收法制化的快速进程、人员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使税务稽查人员能力提高,业务更加专业化,税务稽查后的处理、司法程序也更加规范化,税务稽查逐渐成为税务管理的一项刚性手段。

3.2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化纳税意识

中国石油下属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承担着“经济、社会、政治”三大责任,有着央企应该有的觉悟,对会计核算有着极高的要求,对会计人员也有严格的要求,既要求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工作中要严守职业道德,依法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保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双方工作才能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

信息系统的快速推进更加提高了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及核算的质量。近几年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系统建设突飞猛进,ERP系统的实施,四大系统的集成,使企业的销售、资金完全反映在信息系统中,数据一目了然,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认同感,有效促进了税企的沟通交流。

3.3 辨证理解税负概念,软化主要矛盾

从近几年的实际工作来看,成品油销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对税负的理解上,税务机关常常认为成品油销售企业税负相对于本地区平均税负、相对于其他行业税负偏低,从而加大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稽查力度。

税负,只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对企业纳税监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企业纳税必须达到的一个标准。企业的税负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发生相应变化,不同行业的企业税负有较大的差异,并不是企业税负低或下降就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成品油销售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处集团产业链的位置,对自己行业特征、企业价值形成做到心中有数,做为我们分析税负时的基础定位;其次对自己管理模式、纳税方式、销售策略等做到心中有数,例如统一销售价格的影响,汇总纳税的影响,以便税负波动时便于分析原因;再次养成主动分析、主动自查的习惯,税负有较大波动时对原因一清二楚,主动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争取理解。

3.4 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优势

作为中国石油下属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品牌形象、经营管理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企业必须利用好这一无形资产,对各地市普遍的涉税问题集中以省级公司与省税局进行沟通协调,在国家税收法规下,形成统一的法规条例,解决各地市税企间的争议。

企业应加强与各地方税局大企业管理科的联系,形成定期工作汇报沟通机制,以大企业管理科为桥梁,做好与各税务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

总之,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是创建和谐中国社会的一部分,是中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体现,做为众多中国企业的一分子,成品油销售企业也将为中国税收法制化添上自己浓重一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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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大明.税务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4]庞凤喜.宏观税收负担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

篇2:消费税论文

消费税是商品税中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从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实践上看,主要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课税,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逐渐出现了征收范围欠合理、税率结构不够精细,调节力度不充分、课税环节相对单一靠前等问题。本文建议应时调整征税范围,进一步精细化税率设置结构,将部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并对消费税是否作为地方税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做出讨论。

1我国现行消费税概述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在建国初期征收的货物税、20世纪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和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以及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至1994年征收的产品税,其中部分税目具有消费税性质,只不过一直未命名为消费税,或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设置了单独的消费税,它由原产品税脱胎出来,与实行普遍征收的增值税配套,对特定种类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20xx年12月1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5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上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其修订情况如下:20xx年11月2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20xx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目,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目,取消酒精消费税税目,“酒及酒精”消费税品目相应改为“酒”,并按照相关消费税政策执行;取消含铅汽油消费税的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20xx年2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xx年10月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的消费税,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名称变更为“高档化妆品”;20xx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气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2现行消费税的类型、征税范围及亟待改进的问题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宽窄划分,国际上将消费税的类型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模式。有限型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烟草制品、石油制品、糖、盐等传统消费品;中间型消费税还涉及食物制品、日常消费品,主要课征对象大多是消费品、奢侈品等;延伸型消费税课征对象则包括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征税范围普遍扩大。从各国实践看,随着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的需要,消费税征税范围呈现出由有限型向中间型、延伸型拓展的趋势。由于消费税是商品税中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从我国的消费税征收实践上看,消费税征税对象主要表现在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课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的特殊调节,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是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具体体现,其选择的结果又成为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消费税的征收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列入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共有15种应税消费品,这15种应税消费品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别是:一、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草、酒类产品等;二、非生活必需品类消费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等;三、高耗能及奢侈品类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等;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类消费品等。随着我国产业结构、消费水平的变化,现行15种应税消费品在征收范围上已不能适应当下的消费状况,如有些已成为日常消费品的商品不再适宜采用课征消费税的方式加以引导,而有些新出现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应当加以调整和引导;在税率设计上大多数情况下对一类应税消费品设定一个税率,使得税率结构欠合理;在课税环节上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课税环节相对单一靠前。这些问题使得现行消费税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调节时出现了调节范围不准确、调节力度欠充分等问题。此外,随着“营改增”的完成,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消费税的财政划分受到广泛关注。20xx年12月3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意见,推进消费税立法改革,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的现代金融财政体系。本文将从消费税调整范围、税率、征税环节及消费税的财政划分问题分别提出建议。

3应时调整征税范围

3.1对酒类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调整建议

世界各国对于酒类产品大多列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我国亦是如此。目前对黄酒及啤酒产品消费税改革呼声较高,现行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酒精含量大于1度(不含调味料酒)的酒类产品基本上都保持征税,这与限制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立法态度保持一致。在我国黄酒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普通百姓普遍饮用的酒类产品,随着酿酒蒸馏技术的提高,白酒已经成为酒类消费品的主流,而黄酒无论在销量还是酒精含量上均无法与白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相比。对于啤酒,虽酒精含量不高,有日常调味等功能,但目前由于消费量大,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且过度饮用对人体健康确实有害。因此本文认为对黄酒、啤酒产品完全不征税不符合对酒类产品征税的基本立法态度,应保留应税项目,但现行啤酒、黄酒消费税税率设置过于粗泛,应建议降低以上两类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3.2将高糖、高盐类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同烟、酒类产品过度消费对身体产生危害一样,高糖、高盐类食品过度食用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也已经得到医学的证实。目前很多国家为遏制高糖、高盐类食品的过度食用也相继将含有高糖、高盐类的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还未对此类产品课征消费税,但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糖、高盐类的食品的消费量已经越来越多,如不加以引导,造成的身体损害必将越来越明显。消费税本身具有引导消费理念的功能,建议参考食品营养健康的相关数据,制定高糖、高盐类食品认定的相关标准,将之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3.3对奢侈品及非生活必须品类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调整建议

目前现行消费税对奢侈品类的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有: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超豪华小汽车,非生活必须品主要是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群众对这两类商品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消费呈现出需求旺盛且持续性增长的特点。对于部分进口商品,由于各国税率不同,商品的差价极大,导致我国大批消费者纷纷在国外采购,不利于国内的营销环境及税收收入的增长。而这两类商品的消费又往往伴随着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等市场特征,如单纯扩大奢侈性、非生活必须品类消费品范围,会使法的调整显得粗暴无度,不利于税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故此,提出如下建议:(1)对私人飞机、五星级酒店、高档(私人)会所、高档私人订制服装、高档皮草等高档人群消费品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根据不同消费金额设计不同消费税税率;(2)对个人使用修饰类彩妆、高档护肤品、高档手表等应税消费品目前的认定标准是: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文认为,以上标准已经严重不符合目前的消费水平,应进一步对上述两种应税消费品进行分类,提高应税门槛,并且在税率设计上应有所区别,对于消费价格奇高的可以规定较高税率;(3)对高端电子产品,本文认为,高端电子产品体现最新电子科技,应予以鼓励和扶持,不应纳入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4)对高尔夫运动征收消费税,除对球具等物品征收消费税外,还应在个人消费金额基础上征收消费税;(5)对摩托车,除应按照摩托车排量设计税率外,还应对超高价格的摩托车加征消费税;(6)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白色塑料包装物应纳入征税范围。

4税率结构设置应进一步精细化

对于同类商品而言,生产者或基于技术水平,或基于消费层次,总是设计不同档次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对于应税消费品而言,对同类应税消费品设计相同税率,虽有利于征收管理,但调节力度不足,不利于更好发挥消费税立法本意。现行消费税对于同一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设置过于简单,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议对同类应税消费品根据销售价格做出划分,根据不同价格设计逐步提高的消费税税率,并且有针对性的对价格奇高的应税消费品设计较高水平的税率,可以更加精细的展现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课税的目的,更好的发挥消费税之调节作用。

5部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的讨论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对个别应税消费品在其他环节征税,这种源泉扣缴的方式在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的情况下有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随着我国税控系统的使用普及及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种收税环节的设置弊端逐步显现。如由于商品流转而使得销售价格的自然升高,生产环节的计税依据显然小于最终消费环节的计税依据,因此在生产环节计税的税额也自然小于最终消费环节的税额,故而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设置在生产环节要比设置在最终消费环节所取得的税收总额要少。本文认为,将所有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可用于连续生产类应税消费品,如将征税环节后移,会使消费税的计算复杂模糊,不利于征收管理,更不利于应税消费品的进一步流通,有碍于连续生产的其他商品的进一步生产,源泉扣缴的方式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些问题,故不宜将纳税环节后移;对不能连续生产而是直接用于最终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如奢侈品等,将纳税环节后移,则可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调整到更加合理的范围,更利有税款的征收。

6是否作为地方税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应延后讨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况下,各方均十分关注十分消费税改革后是否会划归地方,并认为消费税的改革重心是如何将消费税设计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就营改增完成后近三年的消费税税收总额与营改增完成之前营业税税收规模最高的三个年度比较,20xx、20xx、20xx三个年度消费税的总体金额分别是:10225.09亿元、10631.75亿元、12564.44亿元,而20xx、20xx、20xx(20xx年营改增已经开始试点,营业税总体税收金额有所下降,故不做比较,而20xx-三个年度营业税税收水平总体最高)三个年度营业税总体税收金额分别是17233.02亿元、17781.73亿元、19312.84亿元。可以看出,就目前在消费税税收总体水平上升的情况下,即便将消费税全部用作补充地方财政因营业税取消而缺少的财政收入,仍然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更何况不加任何规划的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可能带来诱发地区间恶性竞争、加剧地域发展不平衡、扭曲地区产业结构等风险。故此本文认为,消费税的改革应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细化征税范围、税率、税目等税制设计。应在减税降费的主导思想下进一步细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税目等税制设计,既要保证制度设计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促进无市场歧视、惠及整个市场,还要为积极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以实现消费税税收总额进一步增长。既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品市场活力。第二步,在坚持中央立法的原则和实现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设计收入分配方案。为避免扭曲消费税调控的目的,有必要将消费税上缴至中央后,由中央按照个地方具体情况进行整体分配。因为涉及引导健康生活目的、规制奢侈消费、保护环境的税目,其税收收入的来源均有地区性问题存在,如某一个税目类别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恰好能在全国总体平衡的条件下达到地区平衡,将此税目直接划归地方税种自无不可。然而在目前条件下,各税目类别全国总体税收水平、个地方税收水平与个地方财政具体缺口之间尚无准确数据可供参考测算,又期待通过税制设计进一步提高消费税总体税收收入,因此消费税的分配改革建议在细化消费税税制设计之后,经过总体测算及平衡,再做中央与地方的具体财政划分。

7结语

消费税的改革与立法是相融并进的关系,应当恪守消费税的本质属性。在《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消费税改革方向,表明消费税改革还处于初步的启动阶段,因此,首先应尽快更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设计更加精细、科学的税率结构,并适当将直接用于最终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后移征收环节、税收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划分等措施需要借鉴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技术,边试边改。对于消费税整体改革而言,要将消费税置于我国税收体系中通盘考虑,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国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变化和国家政策导向,找准税制改革路径,切实发挥消费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使消费税制走向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篇3:消费税论文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篇4:消费税论文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4.销售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篇5:消费税论文

一、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

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

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

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扣除率计算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是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时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为6%。

二、免税优惠

增值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商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零售——批发,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国家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相关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予以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1)出口迟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2)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3)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省一级国税

篇6:消费税论文

面对气候恶化和资源紧缺带来的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欧美许多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税收手段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调节,建立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消费税制。

一、现行消费税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1.未将污染环境、有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现代经济生活中,居民的生活垃圾,企业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均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些西方国家已开始征收垃圾税、噪音税等相关税收以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

2.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仅对轮胎征税,而未对例如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包装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能源,且在使用过程中和废弃后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破坏的产品征税。上述产品未被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限制消费税节能环保及绿色功能的发挥。

3.能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涉及的具有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税目仅有7种,分别是烟、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而除成品油以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绝大部分能源产品如煤炭、天然气等却不在该征税范围之内。目前一些国家已对该类产品征收碳税,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价格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色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采取价内税模式,即消费税税额被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以其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在这种征税方式下,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动负税,无法准确了解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因此,这种价内计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引导、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绿色功能的'实现。

(三)税率结构不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

1.对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不利于平衡同类应税对象之间的税负,更不利于节能环保。我国于20xx年进行的消费税税制调整从消费结构出发,将护肤护发品从征税品目中剔除,意味着对该类产品免征消费税,同时继续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而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给化妆品生产厂家留下了偷漏税空间,且护肤护发品的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2.在其他同类应税对象中,未能通过差别税率体现节能环保的政策取向。例如对酒类产品未按照酒精含量制定差别税率;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的税率相差无几等。

3.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作用有限。20xx年9月实施的汽车消费税新政规定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升到40%;排气量在1.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虽然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有所上升,但该税率仍偏低。此外,对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及越野车的生产与消费也缺乏调节力度。

4.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消费税的节能环保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由于税率偏低以及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致使其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衷。

(四)征税环节的规定不利于营造社会低碳环保风气

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除几种特殊产品及特殊情形之外,应在生产环节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征税。这种单一征税环节模式的突出优点是简便易行,可降低税收成本,便于控制税源。而缺点在于:1.因生产环节征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厂家且实行价内税模式,消费者不能清晰地掌握其税负负担状况,因而政府通过税收杠杆调控消费者行为、营造社会节能环保风气的政策意图很难实现。2.由于消费税的Commercial Accounting 20xx·8·23期税收与税务SHUI SHOU YU SHUI WUS征收集中在生产环节,一旦发生偷、漏税很难追补。3.相对于多环节税种而言,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税模式无法保证其税种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五)税收优惠难以发挥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必须将税款征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现行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的税额,并未明确规定与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和绿色产品相关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没有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害产品不得免税或不予出口退税的规定。

二、完善低碳经济环境下绿色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税目结构

为提高环保节能作用,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等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配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将一次性纸制品、电子产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化学肥料、机动车船等产品有选择地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强化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

(二)将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价外税模式下,其计税依据是该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这一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和计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该措施既有加强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价外税使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的具体税额,相应减少对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此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消费双环节。该模式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以增加税收收入,又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氛围。在生产环节征税便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平衡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的税负,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使税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绿色功能。

(三)提高不利于低碳环保产品的消费税

税率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要求按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时同类产品税负应基本保持一致。因此,应将护肤护发品尽早纳入征税范围,并提高其与化妆品的征收税率。从增强实际调节效果出发,也应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进一步发挥差别税率的作用,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应予以大幅提高。此外,应根据酒精含量设置酒类产品的税率,提高含铅汽油税率,使其与无铅汽油税率形成合理差距。

(四)在税制调整中后移征收环节

由于生产环节单一征税模式下税收易被规避,应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这一改进虽然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但是扩大了税基且面向广大消费者,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目前我国消费税作为间接税主要以价内税形式由消费者承担但由生产企业缴纳,将征收环节后移可使纳税人了解消费产品所负担的税负,为消费者纳税意识的培养以及消费税从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奠定了基础。

(五)适度运用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行为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于20xx年7月公告了第一批入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71款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规定排量为1.6升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每辆可获3 000元补贴。该措施表明有关部门已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建议有关部门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继续扩大消费税税收优惠的范围。例如对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或工艺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可给予税收抵免待遇。

综上所述,面对低碳经济这一全球必然趋势,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采取开征二氧化碳税,免除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适度调整燃油消费税,对已有税种进行修订,使用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消费倾向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和设计税率时,要考虑现有相关的成品油消费税、行业垄断情况以及不发达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主体利益、相关行业的产业特征及居民承受力等因素,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致力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革新新能源技术、减排环保,从而实现低碳经济。

篇7:消费税论文

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求做好产品定价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因为产品定价决策,将导致的不同税收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重视产品定价,从而达到节税效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予以阐述。

一、降低销售价格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一般而言,产品销售价格越高,企业获利越多。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则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时候,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反而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例1}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万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x 170}0=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 x17070=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 x 200}0 =20xx(元),共计纳税3700元。税后收益为:11700 - 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筹划方案:从20xx年4月1日起(消费税政策调整之日),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x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x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手表生产厂反而能多获利9900-8000 = 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筹划方案可以避开缴纳消费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价格提升后造成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0}0;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2}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x250x36%=6270(元),企业税后利润:( 68 x 250-8500-6270) x(1-25070 )=1672.5(元),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x250x56%=10790(元),企业税后利润:(76x250-8500-10790) x(1-25070 )=-217.5(元),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xx元(76x250-68x25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从而增加了消费税10790-6270 = 4520元,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217.5元)。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消费税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如提高产品价格,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三、巧用临界点消费税税率变化来确定产品价格

消费税税负一致,产品低价策略更促销售。其实纳税人应该明自低价销售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众所周知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篇8:王基铭建议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王基铭建议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3月13日,正在北京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基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已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议案,建议国家更好地发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减少资源消耗的作用.

作 者:杨扬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 英文刊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9:浅论成品油物流管理论文

浅论成品油物流管理论文

引言

成品油销售企业重视、加强与优化物流管理,对于降低成品油的物流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市场份额与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内成品油销售企业在面临国际油价不断上涨,国际大型石油公司的激烈竞争情况下,盈利难度与压力越来越大,经营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因此,通过分析国内成品油销售企业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优化整合物流系统,建立一个以信息为核心,以运输、装卸、自动化仓储、库存控制为支撑的完善的现代化物流系统越来越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1.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管理体制制约发展,难以做到全局优化

从国内成品油销售企业当前成品油经营管理模式及物流模式来看,由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国内特有的行政区划特征:一、二次物流优化人为分割,成品油销售物流难以实现统筹优化。一次物流任务由北京总部和大区公司承担,二次物流的任务由各省市公司承担,各省市分公司在处理成品油业务时受到各自考核指标的限制和影响,通常优先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因此造成物流优化局限于较小的区域,难以做到整条成品油供应链整体优化。大区公司负责资源的出厂组织,但难以准确知道各分公司的市场销售情况和实物库存;省市公司负责市场的销售和库存的管理,同时掌握市场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为确保完成销售计划、利润目标,会出现“多”要货或者“少”要货的情况,物流成本控制困难。

1.2物流节点布局不合理,压缩物流费用受到较大制约

从在成品油物流整个流程来看,最终通过加油站零售是主导模式。因此成品油物流是联结炼厂、成品油油库、加油站以及用户的一个庞大、复杂的物流网络。其节点主要包括炼厂、油库和加油站。一是油库布局不合理,由于当前油库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开始规划和建设的,基本上是每个地市县都有一个油库,因此油库的布局并不是消费需求和经济流向等科学决策下的结果。二是加油站布局不合理。加油站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的基层网点,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成品油销售的成本和利润。许多加油站的建设是很盲目的,既没有对加油站附近的.车流量进行统计分析,也没有对正在运行的加油站进行实地监测从而获得预测基数进行可行性评价。

2. 对策研究

2.1规划布局优化

应对物流节点(炼厂、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布局进行优化,考虑供需状况和油库吞吐能力,科学分析预测配送中心未来的物流量,确定油品种类、年周转量和最大库存水平。按照炼厂布局和油库能力,以系统总成本最低为目标函数建立数学模型合理布局配送中心。在成品油二级物流活动中,油库是按过去行政区划设立的,虽然当时解决了生产和消费的矛盾,但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所以必须对其做出调整,可按照在一定的合理销售半径内,只保留一座油库作为骨干的原则,关闭重复设置、效率低下、安全隐患严重的油库,提高油库的周转率,降低仓储费用,积极促进配送体制的形成。对新建油库,应选取最优的位置,并确定最佳的配送路线。加油站的选址与一个区域经济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加油站可以集中存在,在对立中生存。因此,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零售网络开发工作,发达城市、中心路口、车辆密集区仍是加油站布局的优选方向。坚持快速有效的原则,加快网络开发速度,要突破距离的局限,树立加油站群的概念。注重做好库站集合,真正形成销售网络,避免库站脱节,造成配送成本太高。

2.2运输管理优化

首先,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成品油的运输方式主要分为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公路运输四种。运输方式与成品油运输的单位成本--运输费率直接相关。运输方案同时也与运输配送距离存在密切相关,运输方案不合理导致运杂费增加。应当在成品油一次配送领域大力发展管道运输。管道运输不仅运费低廉,而且物流通道十分顺畅,可以同时实现费用最省、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物流目标。要建设更多的成品油管线,联网成片,从而改变目前成品油物流的格局,做到准时配送,进一步降低安全库存水平。其次,要选择合理的油品运输工具、制定科学的运输计划、确定最佳的运输路线,实现油品流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通过采用现代化的车辆运行管理技术,组织合理运输,提高油罐汽车利用率,减低配送运输费用。所谓合理运输,是指在实现社会产销联系的过程中,选取运距短、运力省、运费低、速度快的最佳运输路径和最佳运输方式所组织的货物运输。组织合理运输,不仅可以节省运输能力,挖掘运输潜力,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提高运输效率,而且可以减少货物的中转环节和装卸次数,减少货物的损耗,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加速货物周转,节省运输费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2.3整合成品油配送体系

成品油配送体系是基于销售供应的物流管理,它与加油站营销业务的联系最为紧密。从国际上来看,发达国家经过经济结构调整,推行现代物流运作模式,综合成本普遍降为10%左右。面对传统配送的问题,加快成品油配送整合,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是能够有效压缩成品油流通的综合成本。通过有效整合,缩短业务作业流转和处理时间,改善作业程序,加快业务作业速度,直接减少运作成本;通过科学组织优化,实现主动配送、跨区域配送,实现加油站的库存最优化,降低库存成本。通过优化配送路线和组合配送,降低运输成本。二是通过优化配置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帮助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实现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保持核心竞争力。三是服务意义深远。在对客户的服务上,以成本效益方式为客户提供“增加价值”。在对营销等业务部门的服务上,最大的销售额往往并不代表最大的利润,原因就是要综合考虑营销成本,其中运输成本是关键的可控制成本。而配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系统的科学的管理降低运输费用,输出数据可以直接提供给购销存系统,实现与购销存系统的整合,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篇10:优化成品油公路运输论文

优化成品油公路运输论文

1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现状

成品油的公路运输配送指的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将成品油及时、按量地通过公路运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服务活动。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的主要特点包括:

①成品油的公路运输配送是以配送油库为中心,将油品装卸、储存、送货等活动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功能是多样化的;

②先进的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过程应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装备做保障,实现从单纯的送货向送货服务的转变,进而实现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过程的增值;

③成品油的公路运输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分工方式,这在大规模、专业化的油品流通领域体现的更为明显。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领域发展迅速,各种信息化物流管理手段被应用于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体系中,对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效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与此同时,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的“长鞭效应”问题较为突出,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中,不同层级间的信息传递较为缓慢,且信息的真实性偏低,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并降低了物流活动的效率。此外物流系统层次多、环节多、物流需求失真、组织管理条块分割等问题,也严重影响着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的效率。集成管理模式下,组织内的各种信息、资源、技术得到有机结合,条块分割和部门间协调不足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因而应用集成管理理论对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进行优化,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2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优化策略

2.1管理理念的集成

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管理理念集成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思想集成。目前的成品油营销体系中,成品油配送的从业人员基本上按着已有的渠道工作,具有习惯性的一面。各自为政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下,很少有人顾全大局,从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成品油物流配送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利益。这也是传统管理模式和管理思想所造成的影响。就实质意义而言,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提高物流配送系统效益的重中之重,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一体化物流集成的优势,才能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与其他竞争要素共存共长的关系,才能实现集成体的功能倍增和适应进化性。

②供应链集成。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对成品油物流流程进行改造和集成,实现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有效管理、强化成品油调配提供流程支持。

③价值链集成。科学分析炼油厂、配送服务部门、加油站等价值链,将炼油与销售的.成本分解为多种功能性成本,以更好地辨认出可能的差别资源及价值链组织的合理性。

④企业资源规划集成。就运用成品油公路运输网络、现代化企业管理系统、设施、设备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销售、物流、管理人才资源等集成企业资源,实现对企业资源的统一规划和优化配置,使其在成品油公路运输过程中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2.2能力资源的集成

所谓物流服务能力,指的是物流企业所具有的在尽可能低的总成本下,提供有竞争优势的顾客服务的一种评价。物流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①在物流服务中必备的实体资源,如运输设备、仓储设备、信息网络等等;

②在物流服务中必备的无形技能资源,如网络设计、组织管理、货运组织方式等;

③在物流服务中需要的知识资源,如物流管理知识、物流运作知识等;

④过硬的物流管理团队。在互信和共赢机制下,对物流企业的无形资源和有形资源进行系统化集成,以形成一个有机的资源整体,实现系统功能的倍增,促进成品油公路运输系统的高效运行。

2.3信息资源的集成

现代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的运行与改进离不开信息资源的支持,因而在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优化过程中必须对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优化。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的集成目标是:紧紧围绕成品油物流配送系统的战略目标,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价值链的思想合理化系统内业务开展的流程,借助IT技术,实现信息在系统内快速、安全、畅通地流动,带动成品油配送物流在系统内的快速运动,并利用现有的数据建立合理的数据模型,为系统的生产与销售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信息共享而实现物流运作全过程的可见性,由可见性物流服务全过程的可控性,由可控性而物流系统的适应性,由适应性而物流系统输出的一致性和产品的可得性,进而达到提升顾客满意度的目标,这就是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信息资源集成的基本思路。由于现代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的一体化程度逐渐提高,系统内各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因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和不断完善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长期合作、共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4物流流程的集成

对物流流程进行集成,有利于提升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的连贯性和流畅性,以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成果,物流流程的集成包括:

①业务流程集成。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对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内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工,同时构建岗位间、层级间信息流动的有效机制,减少信息失真和滞后;

②组织集成。根据完成任务的流程的特点,采用专业的物流配送管理团队形式,以完成单个成员无法承担的系列活动。成员空间距离的拉近意味着很多问题不再出现,一旦出现问题也能迅速得到解决;

③与供货方集成,改善与炼油厂或供货企业的关系和沟通方式,增进协调合作和信息交流,以消除不必要的手续提升组织效率;

④与客户集成。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流程,为实时控制物流过程提供条件,从而实现过程同步、交货准时、响应敏捷并提升客户满意度。

3总结

综上所述,集成管理论在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优化中有着极高的应用价值。本文在介绍集成管理理论、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现状,以及两者的契合性的基础上,就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的优化提出了一些对策。期望从管理理念集成、能力资源集成、信息资源集成和物流流程集成四个方面提升成品油运输配送系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而达到节约成品油运输成本和提升经济效益的目标,期望为相关企业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系统管理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

篇11:成品油道路运输配送评析论文

成品油道路运输配送评析论文

1评价体系的建立

油品配送是成品油销售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在建立模型时应根据这一特点为上下层次界面留有接口条件。成品油配送要求及时、准确、经济、安全地将油品从发油库送达目的站,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社会职责,确保成品油供应安全,因而在建立评价体系时应以社会总体效益最大作为评价目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应本着综合性、实用性、可比性和最优化的原则。综合性指标评价体系能够从网络布局、设施效率、运力配置、配送优化、服务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配送体系的总体水平;实用性指标评价体系简明易用,便于实际操作;可比性反映了评价指标的量化程度;最优化原则着重强调的是社会总体效益[3]。成品油配送主要由油库发油、油罐车运输、加油站接卸三个环节构成,其评价体系关联配送油库、承运单位、加油站三方面的总体运营水平,因此本文从7个方面构建评价体系:

①网络布局,评价配送油库与销售网络现状的匹配程度;

②设施效率,评价油库和加油站的功能与销售现状的匹配程度;

③运力配置,评价运力与运量的匹配程度及其运输效率;

④配送优化,对比最优配送状态与实际配送状态之间的差距;

⑤服务水平,从服务时间和可靠性两方面进行评价;

⑥经济效益,配送损耗和费用指标评价;

⑦社会效益,评价配送作业对环境和交通状况的影响程度。

2评价指标体系

2.1网络布局

成品油配送网络由配送油库、加油站(包括要求送货的`机构客户)以及连接期间的道路组成。由于网络内的每一座加油站所对应的最近油库是唯一的,如果所有加油站在选择最近油库时的运输费用最低,则最短平均运距和最低吨油运费能够反映出该网络形态的优劣。

2.2配送优化程度

从理论上讲,当库站的位置和经营油品的品号确定时,各加油站的每一品号油品所对应的最短运距油库是唯一的,因此最短运距是固定不变的,最理想的配送方案就是能确保每笔货单都能采用最短运距,此状态下的运输费用最低。在实际配送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因一些诸如资源配置、一次调配、发货能力、业务需要等因素的影响,货单往往不能执行最短运距,从而造成了实际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

3评价方法

对于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的评价,应根据需要选择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对于本身具有最优目标值的指标项可采用目标评价法,如满载率的目标值是100%、总运费目标差的最优目标值为0;一些指标项,如油库年周转次数、油品装卸耗时等,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极值,但其优化收敛趋势明显,故可根据统计数据设定标准,即采用所谓的标准法进行评价;对于诸如最短平均运距等发散性的指标项则宜采用对比评价法。将上述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表达式)与选用的评价方法。

4结束语

就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评价体系而言,评价指标数据资料的采集与积累至关重要,而信息化的广泛推广应用使得繁重的评价计算工作变得简单易行,从而能够实现运用多指标体系进行深层次的动态综合评价。

篇12: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论文

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论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

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

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

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

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

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

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

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

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

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

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

(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

(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篇13:成品油的营销模式电商论文

成品油的营销模式电商论文

1、没有围墙的较量

跟着加入WTO过渡期的即将收场,我国成品油销售业务正融入国际化经济大循环中,国内能源市场跨国公司的身影更为活跃。近几年来,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前后在我国投资建厂,进入我国石油石化行业除了批发之外的上中下游各个领域。如BP、壳牌等,在加入WTO过渡期里通过合作、合资、入股等情势进入我国成品油市场。据不完整统计,截至目前国外石油公司在我国已经具有逾千座加油站。

2、以渠道为核心的营销模式

成品油市场新1轮“洗牌”期近,以渠道为核心的营销模式将是成品油销售的1项首要战略内容。

(1)锥体四P。人们通常把营销四P(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地点或者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看成是在1个平面上的4个点,现在咱们把它变为锥体:其中1个P是战略性的,其他三P缭绕这1个P来组合,这类超静力结构无比有力。由此,咱们可以把营销模式分为以产品、价格、渠道以及促销为核心的模式。在以渠道为核心的营销模式中,渠道place这个P是战略性的,其他三P(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缭绕渠道这1个P来组合,从而构成强有力的锥体战略组合。

(2)营销模式。近期,将有更多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对于于外资来讲,市场完整放开后,他们可以从国外把油直接运到我国的油库乃至加油站,对于我国成品油市场发生冲击。但是,国外的成品油质量要优于国内的石油成品油,从成品油质量来看,国内成品油处于劣势。目前,我国大多炼油厂的装置要比国外先进炼油装置滞后10年乃至数10年,其出产的油品尽管到达国家标准,但与国外大石油公司的成品油质量相比,还有差距。在这类劣势下,以产品为核心的营销模式断然是国内成品油销售企业不能采取的。

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参数之1。因为我国成品油价格未与国际完整接轨,二00四年以来,“价格倒挂”使炼油企业成为了直接“受累者”,按捺了企业的出产踊跃性。国际化市场营销必然请求价格的并轨,成品油价格已经不但是百姓关注的焦点,更是市场并轨的症结。同时,跟着政府职能的进1步转变,国家对于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干预也愈来愈少,产品价格也将完整市场化,必然致使竞争加重。因为油品“价格倒挂”已经经挫伤了炼油厂的踊跃性,如果采用以价格为核心的营销模式进行营销,降价促销必将会挤压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毛利空间,使炼油厂雪上加霜。

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下发全世界通用银联卡片,凭此卡既可在商场、超级市场购物,又可在中国石油的加油站加油,并可享受百分之1的优惠。这1举措的施行,表明我国石油在成品油销售中采用了必定的促销手腕。成品油销售环节的促销流动刚刚起步,与更多的外资以及民营资本相比,中国石油只是比他们多迈出1步而已经,并没有显明的优势可言。所以,以促销为核心的营销模式其实不是中国石油成品油销售的占优策略。但是,以渠道为核心的营销模式却使中国石油显明优胜于外资以及民营石油公司。首先,中国石油在一九九九年重组先后1直在中国市场经营,对于中国的石油市场需求、客户散布等情况了如指掌,这些可贵的资料是刚成立的民营石油公司所不具备的,更是那些外资石油公司需要花费1段时间才能够获取的。其次,在多年的成品油销售进程中,中国石油累积了可贵经验,这些经验的累积对于今后甚至未来的成品油销售都是1笔可贵的财富。固然,国外大石油石化公司也会有丰厚的经验,只惋惜他们的经验不是在中国大地上获取的,这些经验能否与中国的成品油销售市场有机融会还是1个未知数。而对于于刚成立的民营石油公司,他们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最后,中国石油的成品油销售已经经并正在履行以渠道为核心的成品油营销模式。中国石油股分公司管理层指出,要把加强零售网络建设作为当前销售工作的1个主攻方向。在“做好销售”上下工夫,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高销售质量以及运营效力,使销售结构不断患上到优化,营销本钱延续降低。自一九九九年以来,经由近7年的大范围扩张以及逾越式发展,中国石油销售网络范围不断扩展,物质基础进1步增强。目前,已经经构成了笼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市场营销能力显着提高,终端市场份额不断扩展。跟着市场需求的日趋增长,国内现有的八。一万多座加油站中,四0%的社会加油站取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石油占了二0%摆布。3年前,1场被誉为“圈地”运动拉开了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的序幕。中国石油从企业发展战略斟酌,在零售市场以及批发市场放开以前布点建站,收购与特许经营,合资控股,全力打造销售黄金终端。以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为例,加油站数量已经由一九九九年的五三座增添到了三六0座。

垄断是相对于的,竞争是绝对于的。在以渠道为核心的营销模式运作下,中国石油势必以其雄厚的实力,严格的管理,1流的技术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实现其“奉献能源,创造融洽”的企业主旨。

成品油调查报告

成品油运输协议书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论文

征管科岗位职责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运输合同简单

税务局征管处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精选税收征管工作报告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论文(共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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