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共含14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彧兴茹”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 教学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2. 教学重点/难点
1.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进行新课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76页,思考几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重要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问题1、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问题2、如何理解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是不是自治地方?什么是自治机关?包括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吗?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系。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问题3、什么是自治权?包括那些方面?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80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问题4、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78-79页内容。
问题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哪些显著的优越性?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课堂小结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2.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3.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3. 教学用具
一 教材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教版第 2 册第 7.2 节在此之前已经学习了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对于民族关系有了基本了解也为下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做了一定的铺垫,通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于国家处理民族关系政策的理解所以这一节具有重要意义。
二 学习者特征分析
高一学生通过对于本节内容的学习学生能够明确的知道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能够有意识的去关心国家民族方面 的大政方针。但是呢因为教授的学生多为汉族所以对于此制度的优越性没有那么直观的感受,学习起来估计有难度。
三 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能力目标:
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
教育学生理解并拥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四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含义及其基本内容以及自治权。
依据:1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含义及内容的掌握对于学生来说不会太难但是对于这一概念的掌握关系到学生对于国家的民族政策的理解并且这是本节的中枢是教材的重点内容。2自治权的内容要着重讲因为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难点: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要加以突出因为绝大数学生是汉族对于民族的一些政策不是有太深的感触所以是个难点。
五、教学策略选择与设计
(1)问题探究法。引导学生以问题带动知识,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
(2)直观演示法。利用多媒体等手段进行直观演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3)集体讨论法。针对教材提出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讨论,促使学生在学习中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的精神;
(4)讲授法。通过叙述、描绘、解释等来传授知识、讲解概念,引导学生分析和认识问题;
(5)读书指导法。通过引导学生看书归纳出知识点,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
(6)练习法。通过习题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环境及资源准备
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
教学资源:PPT课件 ;视频《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国的繁荣发展》;课堂习题
教学过程
导入:
师:同学们在开始之前呢请大家看一则材料并且思考问题(PPT展示材料与问题)
在民族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今世界,为什么中国各民族能够长期团结和睦繁荣发展?
生:1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国家民族团结中起了重要作用。
2平等共同繁荣的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师:同学回答的非常好,大家的思想非常的敏锐。今天我们要接触的呢就是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框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段视频《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国的繁荣发展》。大家看了以后呢请同学来谈谈感想。
生:看了视频后觉得国家是日益的繁荣与发展了而中国的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定保障作用是分不开的。因为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的保障。
师:非常好,同学们对于国家的发展有自己的很好的见解。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深入的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具体的分析为什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为中国的发展与繁荣提供重要的作用。
师: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主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对于含义我们要从内部了解适当的分解加以分析抓住关键词:国家的统一领导 自治机关 自治权通过对这3个词 的把握进而更加深刻的了解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前提:国家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前提下进行,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无从谈起。其次自治机关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特点:自治机关作为统一国家中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具有二重性特点:既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权机关,即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机关,又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利的机关。
既是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又是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最后自治权含义: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同学们现在有没有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有了了解啊!
生:有
师:好那接下来我们再具体的来了解一下自治权的内容。大家看到书上相关的地方或者看PPT看看我们的自治权包括哪些?
生:看书或者看PPT
师:看了上述的内容那我们就一起来总结一下有哪些自治权呢?
生:内容:1、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地方性自治法规
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3、变通执行权
4、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的教科文事业
师:很好,那接下来我们再一一对上面的权力进行分析。首先是经济自治权,这个怎么理解能,上数民族地区是怎样来实现的呢?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就你知道的了解到的来谈谈
生:少数民族地区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发展方针与战略,实现经济的发展。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能力目标:
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教学重点难点:
1、阐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2、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欣赏歌曲,探究主题:
播放歌曲《爱我中华》引出主题。
歌曲中有一句歌词:“五十六个星座,五十六枝花,五十六族兄弟姐妹是一家”,我们国家的五十六个民族为什么会和睦相处,像一家人一样?
回顾上节课所学内容:歌曲《天路》中唱到“各族儿女欢聚一堂。”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逐步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另一个重要原因还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就是本节课需要探究的主题。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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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的意义: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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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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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注意: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自治地方的检察院和法院。
②、它的职权具有两重性,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⑷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① 含义: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② 地位: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③内容: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
知识拓展:
立法自治权
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性条例.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
经济自治权
1984年后,在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极大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
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
变通执行权
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
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
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姻分别降低两岁。
文化管理自治权
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近40年间,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中的94.9%来自中央补贴.近十年来,共计援藏干部多人,援助资金及物资101.66亿元(不含中央同期的117个援建项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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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⑴ 历史特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⑵ 现实情况: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⑶ 政治基础: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党和政府必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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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问题总结:
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地基本政治制度?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⑴ 历史特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⑵ 现实情况: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⑶ 政治基础: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党和政府必须依法行事。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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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训练:
选择题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 )的自治。
A.少数民族高度独立 B.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C.少数民族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D.类似联邦制式
2.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机关包括 ( )
A.自治地方的人大,政府和法院 B.自治地方的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C.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D.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3.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叙述正确的是
A、财政权、立法权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政府
B、外交权、外贸权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政府
C、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D、终审权在民族自治区
4.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③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的国情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正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地区相比较,既有一定的特殊性,客观上又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允许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广泛的自治权。
(三)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它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注意,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等等。(五)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六)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tongxiehui.net/by/54626.html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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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标 提示与建议
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用实例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课前自主预习】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⑴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⑵民族自治机关: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⑶我国自治机关职权: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⑴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⑵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
【请选择】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①人民代表大会 ②人民政府 ③人民法院 ④人民检察院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解析: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答案:B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
【课堂合作探究】
一、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情境导入】邓小平说:“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如解决民族**,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盟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对这段话,你是怎样理解的?
提示:这段话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知识归纳】⑴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⑵内容:①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②实行区域自治的范围: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能把“各少数民族”理解成“各民族”,也不能把“聚居”理解成“居住”。
③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④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和其他自治权。
⑤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
⑶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要性:①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②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重要性(优越性):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②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辨别比较】民族区域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异同点 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
区别 设立的地区 港澳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自制程度 高度自治权 一定的自治权
社会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设立的目的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 为解决民族**,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作、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
相同 两者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学以致用】(全国卷3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从这里可以看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①是该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 ②可以依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③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④其自治权即立法和文化管理自治权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解析:材料体现自治机关在国务院授权下,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行政法规,②③符合题意。自治机关包括政府和人大,①错误,④对自治机关自治权表述不全面。
答案:B
【迁移训练】1月16日,x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通过了《关于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x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制定《关于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是在行使
A.立法自治权 B.独立立法权 C .经济自治权 D .文化管理权
解析:在我国,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本题容易错选B项,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立法自治权,但立法自治权不能等同于立法权。
答案:A
【课后提升演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据此回答1-4题。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 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A.自治区政府 B.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国家统一
答案:D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A.乡政府、镇政府、自治州和自治区政府 B.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
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答案:B
3.下列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①自治区 ②自治州 ③自治县 ④民族乡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答案:C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B.自治权
C.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 D.各民族共同繁荣
答案:B
自1947年在内蒙古成立第一个省级自治区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走过60多年的历程。6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模范地开创了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充分印证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据此回答5—6题。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内蒙古在我国能够最早成立少数民族自治区,主要是因为
①蒙古族在长期奋斗中与我国其他各民族形成紧密地相互依存关系 ②蒙古族对国家统一有强烈的政治认同 ③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人口构成单一 ④内蒙古地区是我国蒙古族相对聚居的地区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人口构成单一”,不符合内蒙古地区的民族分布得现实状况,③项观点错误,含③的选项均应排除,故答案选B。第4题,题目要求回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因,②④项观点正确,故答案选B。
答案:B
6.内蒙古自治区能够模范地开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得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
①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②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 ③使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④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①项讲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原因,③项讲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原因,均不合题意。
答案: B
7.中国现在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这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长官都是由少数民族担任,在自治机关的有关部门都必须尽可能的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这说明
①我国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②民族区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③我国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④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解析:材料中内容反映了我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①②③项符合题意,故选答案选C。④项中“根本原则”说法错误。
答案:C
8.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坚持实践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
①维护国家统一 ②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
③促进现代化建设 ④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9.辨析: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解析:本题属于缺乏条件型辨析题,在作答时首先肯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性,然后补充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条件,即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的努力以及国家的支持。
参考答案:该观点是片面的。
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⑵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还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团结原则。
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需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还需要国家、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
10.材料一:最近,《人**报》撰文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维护了我国安定团结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60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的好政策、好制度。
材料二:内蒙古自治区30年辉煌成就
(1)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的好政策、好制度”?
(2)运用有关民族知识,简要说明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发生如此巨大变化的政治原因。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问题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论证问题的能力。第(1)问,实际是要求回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可以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回答。第(2)问,注意题目的知识限定——民族知识,解答本题可以从处理民族关系原则、政策、民族关系、国家扶持、发达地区帮助等方面分析。
答案:(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这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和利益,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
(2)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②贯彻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③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④把国家的扶持、发达地区的帮助与少数民族地区党和政府及人民的艰苦创业结合起来。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00多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如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党和国家还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
据相关部门统计,20,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开始实施,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于202月28日公布实施。其特点为: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有充分保障;在经济体制、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的条款可操作性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扶持力度大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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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可归纳为以民族整合为核心、以领土整合为先导、以价值观念整合为基础、以目标取向整合为前提、以行为方式整合为重点等五个方面的功能。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整合;自治制度
一、政治整合的涵义
政治整合也被称为政治一体化。从字面上理解,政治整合是指若干个政治单位结合成一个整体。在一般意义上,政治整合又被理解为地域上的统一与一体化,包括民族主义与民族统一、国际上地区间的整合、国内地区间的整合、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政治稳定以及联邦主义等内容[1]。具体而言,它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政治整合指几个独立国家的结合。“其最严格的定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由于学术流派不同,对于广义的政治整合的理解也略有区别。功能主义学派关注于行为主体创建的或在其中进行活动的机构和制度。新功能主义者的注意力集中于政治行为主体的行为。如新功能主义学派的创始人哈斯把政治整合看作是一种规范的过程,用来使那些处于独特的民族国家环境中的政治行为主体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归属到一个新的中心,这个中心的机构拥有或要求拥有对在其以往存在的民族国家的管辖权。多元主义学派将政治整合与“和平变革的可靠期望”,而不是与机构联系在一起[2]604。广义的政治整合概念在对欧洲共同体及欧盟的分析中被频繁使用。
对于狭义的政治整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一致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具有共同政治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的统一与联合[3]。第二种观点从冲突的视角,把政治整合作为应对社会分化所带来政治冲突的策略[4]。第三种观点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把政治整合作为后发国家解决解决政治发展危机的策略。这一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米隆·魏纳。他认为政治整合一词涵盖了民族整合、领土整合、精英与大众整合、价值观念整合以及行为的整合。因此政治整合的内涵涉及了将广泛的人类关系和态度——多样的和单个的文化归属感整合起来,并发展成为一种国族情感;将不同的政治单元的整合成一个拥有政府并可实施权威的地域单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整合以及将公民整合为一个共同的政治过程和将个人整合进入一个有目标行动组织当中等诸多成分[5]52-64。类似的观点还有亨廷顿等人的观点,认为政治整合“也就是政治不以沿着种族、宗教、阶级、文化或领土界线截然分割开的做法为其特点的程度”[6]160。
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定义政治整合,既包容了民族、领土等宏观政治单位的整合,又兼顾了微观政治单位,如价值观念、行为的整合,因而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政治整合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该定义也明显存在着过于重视西方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把民族国家作为后发展国家政治整合终极价值目标的嫌疑。实际上,西方民族国家内部也存在着政治整合问题。因而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对于政治整合的概念还有进一步修订的必要,使之更具有普适性。
参考以上几位学者的定义,笔者倾向于认为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采用狭义的政治整合概念,意指将一个国家内部差异明显的民族、领土、价值观念、目标取向、行为方式等要素进行有效协调和统一的政治过程。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政治整合是与民族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不仅新兴民族国家需要政治整合,而且老牌民族国家也同样需要政治整合;第二,民族国家内部异质性因素很多,政治整合并不是同质化,而是在保持程度差异性基础上,对于差异性较大的异质性要素的协调和统一;第三,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第四,政治整合是一个动态的、全面的政治过程,而不是一种静态的、局部的描述。
鉴于不同民族国家内部所面临的整合问题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使政治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必要在定义中选取一组合适的变量,但所选取的任何一组变量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应当随着政治整合侧重点不同而增减。根据中国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的特点,以下试从民族整合、领土整合、价值观念整合、目标取向整合、行为方式整合等变量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发展中所具有的政治整合功能。
第五课 新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教案
第五课 “万方乐奏有于阗:----
“新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演讲擂台赛
---学习与探究之一
课程标准: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史实。
活动目标:
1、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了解,明确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的保证。
2、搜集资料并识读地图,了解我国各民族分布区域及建立省级民族自治区的大致情况,考查学生获得有效信息的能力及综合归纳能力。
3、演讲擂台赛的形式,旨在对学生进行包括口头表达能力、独立应对能力在内的多种综合素质的考查,同时,通过搜集和整理历史资料的过程,提高阅读历史文献资料的能力,培养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问题的意识。
4、通过小组竞赛的形式,旨在塑成公平竟争的意识,营造平等、团结、民主、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5、通过对我国民族知识领域丰富的了解,确立基本的民族观念,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立场,焕发出民族意识和情感,摆脱狭隘的民族观念,增强国家统一的历史责任感。
活动过程:
由主持人致发言词,宣讲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由学生演历史短剧:解放前的少数民族生活状况
进入活动的主题:演讲擂台赛
共分五小组,各小组的忠心发言人进行演讲,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以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介绍各省级民族自治区建立、发展情况,对所代表的少数民族的历史起源及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介绍其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如节日、服饰、艺术等,以此展现56个民族的共同开拓、共同塑就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评委根据各小组成员在擂台赛中表现进行打分,设置多种奖项。
最后,在歌曲《爱我中华》的音乐背景中,主持人总结,正是56个民族汇聚在一起,交融相处,声声不息,共同铸造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保障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功立业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 教案示例(人教版)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在我国,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了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而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个体内容,又是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被体现出来的呢?我们说它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合同体现出来的。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什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这就是我们在这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
讲授新课
四、劳动合同制度(板书)
(1)什么是劳动合同(板书)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并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同学们在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庆当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同时,劳动合同还具有社会性质。因为,劳动合同不仅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作为以订立合同形式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性质:
1)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都相应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社会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但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所以,在现代企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方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这是我国劳动合同与资本主义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要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它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如果合同双方都是用人单位,双方都是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劳动合同。另外,这一特征也表明,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该单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录属关系。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对方的一员,并在用人单位内离开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安排。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劳动者个体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除规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时间外,一般还应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不但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权、利,而且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医疗等问题;职工因病、工伤、残废、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上面我们分析了劳动合同这一概念,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三个问题: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是谁?
2)双方当事人为解决什么问题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
3)劳动合同具有什么性质与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一员,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为确立劳动关系和为明确在劳动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社会性质。劳动合同的特征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行政方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适用期;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什么是劳动合同制度(板书)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制度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相互选择和科等协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反映劳动关系的制度。也就是说,从经济角度讲,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是一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一种合同制度,实行上述用人制度时,必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教师可结合下面的图表来讲)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它出现于80年代,9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95年我国颁布,《劳动法》又将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并加以规范。到1996年底,我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下更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劳动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交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另外,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都息息相关,它是每一个劳动者在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的协议。
3。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板书)
1)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板书)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那些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依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职务(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纠纷处理(劳动争议)。
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它包括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必要劳动条件,有了必要劳动条件,合同才能成立。而解决子女入托、上学及住房等问题则是补充条件。以上这些内容只要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完全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双方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没有必要再写进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因为,这些条件对于高速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2)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目的(板书)
请同学们结合前面讲过的内容思考和讨论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宰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目的就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板书)
订立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下列三项原则来进行签订。
平等自愿的原则(板书)
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依附于对方;自愿,即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板书)
协商一致,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特别是在出现意见分歧时,要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使双方的意见达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强加于人的和欺骗等手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础,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协商一致则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达形式。可见,协商一致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和结果。
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原则(板书)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企业一方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履行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劳动者一方则应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年满16周岁、能以自身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才个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则属无效合同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讲授以上三项原则时教师可结合书上例子及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具有欺骗行为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胡某调入该公司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免于起诉判决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同年双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免于起诉。该公司调查之后,以胡某隐瞒受过处分的情况,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仲委会认为,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因违法违纪先后两次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属欺诈作为。公司、用人单位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此案以胡某撤诉而结案。
案例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交承包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交通事故中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认为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便发生了职工上诉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必须按照宪法及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支付职工的一切有关伤残待遇费用。
这一案例说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不论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样的承包,都不能违背宪法和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权利”这一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板书)
签订劳动合同书(板书)
所谓签订,就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表示对条约或合同负责。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劳动法还未普及,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还不强,口头合同没有文字的依据,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空口无凭,难以处理。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得到全面履行,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有可靠的文字依据,易于解决。
鉴证劳动合同书(板书)
所谓鉴证,就是审察的意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送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的目的是证明劳动合同是否真实与合法,对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审察有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能毁约。如一方有毁约行为,要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教师可结合教材中涉及毁约行为的案例讲,但讲完案例后要进一步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板书)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板书)
长 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胀制度。这种固定工的特点是:国家对劳动者的招收分配,统得过死,包得过宽,劳动力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也无权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一次分配定终身”。
长期实行这种固定工制度,使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使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这就是说,实现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如各级各类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板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固定工制度,使劳动者的就业完全靠国家下达指标来实现。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都可就业。而且一经到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就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即使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另外,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其劳动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包到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竞争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替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板书)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目的是使职工在上岗这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生死与共、荣辱共担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劳动收紧密结合起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共同利益,使劳动者能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去关心企业,是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板书)
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这就要求劳动者能够配合做到:第一,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珍惜自己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论受雇于谁、不论就业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单位,都没有改变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第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明确和牢记自已依法享有的那些劳动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气壮,据理力争,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把损失找回来。(教师可结合教材中涉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案例讲)
以上,我们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增加劳动者竞争意识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等方面分析说明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总之,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加强现代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巩固新课
(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请学生思考和回答以下问题)
什么是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签订的目的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什么?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发言稿制度
★ 报销制度
★ 巡视制度
★ 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