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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通过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利都不能超越它。
三、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1、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法选举产生。
2、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三政治教案
第九周 第一节
【课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与技能】使学生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过程与方法】通过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
【教学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难点】同上。
教学过程: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利都不能超越它。
三、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1、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法选举产生。
2、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等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小结: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组成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高中政治教案: 第五课 5.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一、教材分析
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且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的权利有了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而努力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四、学情分析
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学生对人民代表大会接触的较多一些,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接触相对较少,有些学生对它认识很少,这样在教学中就有了一定的难度,需要对基础知识逐个分析以达到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认识和全面了解,以便解释生活中政治现象。
五、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六、课前准备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2、导学案的编写与印制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二)导入新课,展示目标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8页“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材料,同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这一组镜头反映了我国国家机构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是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建国家机关、开展管理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的。
1、我国的政体
(1)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国家机构一般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不同国家在具体设置上有所不同。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同其他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2)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共产 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思考: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 则?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学生活动:阅读、思考,积极回答问题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形成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保障,只有统一人民的意志,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离开民主的集中和离开集中的民主,就会导致专制独裁和无政府主义。
(2)表现: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法予以罢免。
这表明我国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民主 基础,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
第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60页“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所提问题。
学生 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这表明我国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分工实施,各司其职,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权力制约和监督。既有利于权力机关在民主基础上集中统一行使权力,又有利于其他国家机关在集中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职权。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这表明我国中央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地方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工实施。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
教师活动:根据上面学习的内容,请同学们总结一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学生活动:讨论、总结、发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师活动:请大家阅读教材61页“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系统简表”,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关系?
学生活动:积极讨论并踊跃发言。
教师点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实现。可见,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建立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实践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
(4)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四)课堂总结、点评
本节联系大量政治生活实际,让我们感受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九、板书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2、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十、教学反思
教学中依据教材给提供的材料,把教学内容和有关材料结合起来,充分的做到理论和材料的结合。同时把生活中的一些热点材料,时事融入到课堂中来,提高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高三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复习学案
【最新考纲】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基础整理】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含义
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基石
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组织和活
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基本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等
2.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含义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主要
表现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重难点解析】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原因
①国体决定政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政体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资源库③实践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
④优越性
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它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它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它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资源库(2)要求
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
②坚定制度自信,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中国共产党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它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③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资源库2.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几种关系$来&源:
(1)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区分我国的国家制度、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资源库(1)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狭义的国家制度是指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的总称。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命题预测】
命题角度一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典例3】 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2 761票赞成、81票反对、3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说明( )
资源库①全国人大代表有决定权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审议权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④符
合题意。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说明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②符合题意。全国人大代表没有决定权,①错误。审议权是人大代表的权利,③错误。故选C。
C
►变式训练3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三审”。此过程表明( )
①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最高决定权 ③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旨在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以及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并且经过“三审”环节,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材料中人大和人民的关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③④正确。材料中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政府,因此排除①。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材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职权——立法权,②错误。故选D。
答案:D
命题角度二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公正司法
【典例4】 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负责管辖审理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行政和资源诉讼案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旨在( )
①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②排除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干扰 ③提升司法公信力 ④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目的在于排除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提升司法公信力,②③符合题意。这一做法与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均无关联,排除①④。故选C。
C
►变式训练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下列表述符合法治精神的是( )
①“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②“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 ③“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④“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②的说法属于“人治”,而非法治;③“良法”“善治”、④“公正”符合法治精神。故选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九年级政治教案
★ 2023政治教案
★ 七年级政治教案
★ 政治教案原始社会
★ 政治安全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