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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要求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1、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特殊情况除外)。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特殊情况除外)。
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者(特殊情况除外)。
15、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体检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杠,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在什么地方申请资格认定,就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去体检。教师资格证体检主要是视力、身高、体重、血常规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教师资格证体检一般就是血常规、尿常规。视力、听力、听诊、血压、心电图、胸透、肝功等检查项目,只要没有特别严重的情况,体检不难通过。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
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负责体检。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三)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四)体检过程中,体检表(附后)、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员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五)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规范填写。
(六)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七)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八)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九)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本标准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一、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非师范类(社会人员):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 教师资格证书 = 教育学成绩合格证+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说课(试讲
/能力测试) 二、认定提交哪些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
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
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社会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
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即试讲合格证)。
(8)申请社会人员怎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
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问: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报到哪里?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如何报,报到哪里,请注意各地的通知、通告,按照各地的规定操作。
问: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的毕业生,在校所学专业、所修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课程,以及进行教育教学实习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因此,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资格。
问: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他们将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问: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问: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怎样考察的?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包括在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方式灵活多样,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问: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报到哪里?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如何报,报到哪里,请注意各地的通知、通告,按照各地的规定操作。
问: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的毕业生,在校所学专业、所修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课程,以及进行教育教学实习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因此,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资格。
问: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他们将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问: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问: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怎样考察的?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包括在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方式灵活多样,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要缴费?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须知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双面打印,请勿修改版面及格式);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纸,下同);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师范专业人员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成绩单和《教学实习鉴定表》整套复印件(需由查档机构签章);非师范专业人员的《教育学B》和《教育心理学B》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对本人的思想品德做出鉴定,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样表在盐源教育网下载,未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已就业人员在正式任教学校或工作单位盖章);
7、本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承诺书》原件(附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原件(此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
9、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该条只针对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的人员,此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
10、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与报名上传照片同底)
2012年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公告
湖北省关于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我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部署,现将2012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春季
1.网络系统开放时间:4月1日-6月30日
2. 认定工作准备时间:4月1日―4月15日
3. 各地认定信息发布:4月10日之前;
4.网报时间:4月25日-5月10日
5.现场确认时间: 4月26日―5月20日(有效工作日)
(6、7、8略)
9、证书打印及颁发时间:各地自行确定。
(二)秋季
1.网络系统开放时间:9月10日-12月10日
2.认定工作准备时间:9月10日―9月25日
3.各地认定信息发布:9月20 日之前;
4.网报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
5.现场确认时间:10月10日-10月30日(有效工作日)
(6、7、8略)
9、证书打印及颁发时间:各地自行确定。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登录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三、要求: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以上工作安排,制定出本机构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计划,为方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2012年春季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特殊原因不开展认定工作的,要求以文字形式报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2、各地制定的各阶段计划(认定、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均应在全省统一计划的相应时间内。申请人需及时了解拟申请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工作安排,在其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
3、各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特别是对于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的数据、加入限制库的数据、证书的补发和换发等,需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并在网络版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
4、(略)
5、(前略)各级认定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防范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违反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联手骗取教师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以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
各地在认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联系。
湖北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