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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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篇1: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财办建[20XX]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114号),五部门决定启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

二、各省推荐的城市应按《20XX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细编制-三年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突出区域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各省应在20XX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和推荐城市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五部门将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竞争性选拔工作。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06

chenjiao@mof.gov.cn

网络平台:财政部门户网站/经济建设司频道/在线服务/创业创新申报平台

篇2: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张掖被列入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以后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也是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个支持项目,对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很大作用,根据总体要求,结合学习调研,了解其他城市的做法,黄市长亲自主持制定了这样一个扶持政策。

第一个要讲的是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总体特点是简明扼要、方向明确、含金量高,在办法里面我们分了初创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初创型企业,主要针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这个政策叫做“五免一补”,六项政策。

1.对入驻市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孵化期和初创型小微企业,发放1万元创新创业券,采取报账制,小微企业整体运营产生的一些费用,都可以使用创新券,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凭支付方的创新券去财政报账。还需要制定完整的流程和实施细则,要简单可靠便于执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有着创业梦想的人。

2.免房租。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前三年免房租,后两年减半,是很优惠的一项政策。按标准厂房100平方米计算,一年就要1.2万租金,这样对比就能显现出我们政策的含金量和价值。

3.免税。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免息。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以下的贴息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一半,第三年贴息30%,这些政策连贯性好。

5.免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

6.补贴培训费。对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

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对成立1年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采取“五奖两补”的扶持政策。

1.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当年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2.入规奖励。工业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他各类小微企业纳入“限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融资奖励。鼓励和培育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实现上市或成功融资的按照市级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主板奖励200万元,新三板奖励30万元。

4.质量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认证及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小微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改造升级补助:小微企业为扩大生产购置厂房或机器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过改造扩建晋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信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7.贷款利息补助。成长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并根据其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所以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就是前面讲的,“五免一补”和“五奖两补”,内容简练,含金量高。

另一个重要方向面对基地,基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建或改造,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场所,包括:工业园区、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两创示范”基地的扶持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性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具体为“两补四奖”。

1.改造费用补贴。对纳入我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创业创新基地和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及税收、就业贡献情况,参照空间建设投资额同等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2年补贴。

2.租金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园)和特色产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面积(即入园企业租用面积)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运营机构应向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房租优惠。

3.业绩奖励。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每孵化毕业1个项目并在我市新注册1个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晋级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融资奖励。鼓励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引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的,按实际到位股权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6.服务平台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省内知名设计、研发、咨询、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这方面是我们的薄弱环节,考虑在创富中心入驻,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篇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4: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遵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象可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从事基地运营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三)与运营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运营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八)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运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图片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所属运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名单。

第十条 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结合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文)同时废止。

篇5:国务院三大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措施助力小微企业,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减税降费撬动更多创业创新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再次迎来利好。

今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三大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

一是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说,在鼓励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是主力军。能够在小微企业起步阶段给予税收的优惠对稳定经济增长有很大意义,对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小微企业规模虽小,但小微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却有着大影响。去年,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在中国7.67亿的就业人口中,小微企业解决的就业人数已达到1.5亿,而且7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集中在小微企业。截至2013年年底,小微企业共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

报告指出,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型微型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5倍。同时,小微企业还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如果小微企业做得好,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就有活力。”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但小微企业发展面临诸如融资难、社保负担重等困难。

他认为,政府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将助小微企业发展一臂之力。从这个角度看,今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是找到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用税收的手段为小微企业减负,帮助其成长壮大。

“小微企业有两种,一种是不可能壮大的,另一种则有可能在各种政策扶持下发展壮大,成为大企业。”杨志勇说,为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吻合的,发展小微企业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活力,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国家已经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小微企业是普遍的生存形态。

政府为此不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起,国家陆续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两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0月起,这一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2012年起,国家对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2014年,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型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达到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其中减免增值税307亿元、营业税204亿元。三大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

“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的财政税收肯定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刘尚希说,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在起步时原本也不可能缴很多的税。

在刘尚希看来,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是花小钱办大事,损失不多的税收就能撬动一大片创业,能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创业创新的队伍中,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好处显而易见。

小微企业会计制度

小微企业调查报告

江南大学成省首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小微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小微企业借款合同

小微企业应急预案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园区企业获奖

小微企业员工辞职申请书

小微企业安全应急预案

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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