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养犬管理宣传标语(共含12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微辣美女”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请让狗狗远离老幼病残孕等弱势人群,共建卫城和-谐社区。
2、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4、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5、为避免狗狗走失被盗打斗车祸等,请您牵好犬链。
6、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7、一旦选择,一生负责。请您给予狗狗充分的关心和照顾。
8、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9、您是爱犬的主人,更是城市的主人。
10、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1、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12、加强养犬管理,预防传播疾玻
13、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4、爱犬是我们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我们的义务。
15、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16、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17、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18、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19、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20、为了狗狗对人类的忠诚,请您不要让它成为一条流浪犬。
21、人需要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22、请随身携带袋子卫生纸等,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23、请为爱犬办理犬证和相关证明,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
24、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25、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26、狗是我们的朋友,享有共同的生存空间。
27、为了狗狗和他人的健康,请您务必及时为它注射相关疫苗。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1、自觉做好防疫工作,严防狂犬疫情发生。
2、家犬得了病,照样咬家人。
3、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4、提倡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5、无情未必真豪杰,爱犬如何不丈夫。
6、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疾病传播。
7、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8、生命不分贵贱,犬只也是自然的子民。
9、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10、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1、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12、人需要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13、做犬的主人,更做文明人。
14、严格规范犬类管理,树立文明城市形象。
15、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16、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
17、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8、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
19、持证养犬,文明养犬,争当可爱人。
20、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21、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22、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23、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24、加强犬类管理,有效预防疫情。
25、生命不分高低贵贱,狗狗也有沐浴阳光的权利。
26、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27、从我做起,依法养犬,()创建和谐平安无锡。
28、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29、狗是我们的`朋友,享有共同的生存空间。
30、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31、环境文明靠我们,宠物卫生靠主人。
32、认真贯彻养犬条例,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3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34、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35、犬类治理,势在必行。
36、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37、文明养犬,爱护环境。
38、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39、小狗是宠物,大狗是朋友,我们要与朋友风雨同行。
40、养犬要安全,免疫是养关键。
41、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
42、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关于文明养犬的宣传标语
1.您是爱犬的主人,更是城市的主人。
2.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4.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5.爱犬是我们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我们的义务。
6.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7.请为爱犬办理犬证和相关证明,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
8.为了狗狗和他人的'健康,请您务必及时为它注射相关疫苗。
9.一旦选择,一生负责。请您给予狗狗充分的关心和照顾。
10.为了狗狗对人类的忠诚,请您不要让它成为一条流浪犬。
11.请让狗狗远离老幼病残孕等弱势人群,共建卫城和谐社区。
12.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13.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14.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15.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6.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17.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8.加强养犬管理,预防传播疾病。
19.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20.人需要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21.为避免狗狗走失被盗打斗车祸等,请您牵好犬链。
22.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23.请随身携带袋子卫生纸等,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24.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25.狗是我们的朋友,享有共同的生存空间。
26.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27.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文明养犬标语精选
1、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2、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3、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4、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5、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6、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7、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8、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9、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10、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11、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2、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3、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14、加强养犬管理,预防传播疾病
15、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16.养狗不偷懒,爱狗爱环境,遛狗更要顾大家,和谐社会初养成
17.做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区生活。
18.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19.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20.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21.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山庄业主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山庄业主和谐共处及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相关管理细则。
一、本山庄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严禁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山庄宣传栏内张贴禁止饲养犬种)。
四、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5)、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6)、携带犬只外出的,随意放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小区文明养犬的宣传标语
①依法注册:
请为爱犬办理犬证和相关证明,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
②注射疫苗:
为了狗狗和他人的健康,请您务必及时为它注射相关疫苗。
③承担责任:
一旦选择,一生负责。请您给予狗狗充分的关心和照顾。
④相伴一生:
为了狗狗对人类的忠诚,请您不要让它成为一条流浪犬。
⑤牵好犬链:
为避免狗狗走失、被盗、打斗、车祸等,请您牵好犬链。
⑥制止乱吠:
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⑦清理狗粪:
请随身携带袋子、卫生纸等,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⑧避让行人:
请让狗狗远离老幼病残孕等弱势人群,共建和谐社会。
各位养犬的市民朋友们: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犬。狗是人类的朋友,为养犬家庭增添了不少乐趣。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众多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特别是“狗患三宗罪”(狗吠打扰居民休息、随地排泄污染环境、恶犬伤人吓坏路人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损害了城市形象,引发众多强烈反感。
朋友们,为了创造优美的社区环境、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避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朋友们能够自觉增强文明养犬意识,少一些随意、多一份规范,少一些自我、多一份责任,少一些放任、多一份管理。在此,我们提出倡议,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
一、遵守公约,规范养犬
文明养狗要提倡不离不弃的精神。狗狗领养回家,要及时给它报户口做防疫。如果因工作或者居住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继续饲养爱犬时,请为爱犬寻找其他合适的主人,不应将其丢弃。它可能只是您生活的一部分,而您却是它全部希望,请您不要辜负这一份生命的重托,请为爱犬一生幸福负责!宠物主人的责任还有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尽述。
二、加强管理,爱护环境
不携犬或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休闲场所等公共草地花圃,避免犬只进入公共水域。要坚决避免犬只在公园、休闲场所、道路及绿化带等地随地排泄,如发生类似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犬只排泄物进行清洁。
三、和睦邻里,尊重他人
要体谅他人感受,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早、中、晚居民正常休息时段,要尽量避免犬只在生活区内狂吠。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和睦邻里,避免纠纷。犬只外出,要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接近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携犬禁入的规定,不带犬乘坐公交、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做好防疫,避免传染
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及时到防疫部门为犬只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领取免疫证和免疫牌。如发生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要积极对伤者实施救治、采取免疫措施。病犬求医期间,不得随意外出遛狗,以免互相传染。
我们身处拥挤的都市,承受着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您抱怨邻居们不够宽容的同时,可曾想到自己的爱好是否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天下的狗狗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文明养狗从我做起!
溪水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为养犬家庭增添了不少乐趣,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众多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已引起市民的高度关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为了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避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防止犬只伤人,我们在此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如下:
一、文明养犬。由于住宅楼里空气流通不好、空间有限,在住宅楼内养犬会增加疾染病的传播机会,犬只经常吠叫,会影响邻居生活,造成邻里矛盾。因此,请勿在住宅楼内饲养犬只。
二、卫生养犬。犬只随意排泄粪便,养犬居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容易滋生各类传染疾病。因此,请勿在公共场所遛犬或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科学养犬。养犬居民未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增加了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因此,请为饲养犬只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
四、安全养犬。养犬居民外出遛犬不用绳索牵领,容易造成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惊吓,甚至会威胁群众的人身安全,从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巨大。因此,请在外出遛犬时使用绳索牵领;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为了建设美丽铜川,建造美好家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不在住宅楼里养犬,特别是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遛犬必须用绳索牵引,及时给犬只免疫接种。凡是住宅楼里养犬造成环境有污染和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一经举报公安机关将坚决清除。凡是外出遛犬不用绳索牵领的,一律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
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 健康管理宣传标语
★ 6S管理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