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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承担的演讲稿
责任与承担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今天勇于承担责任明天成为栋梁之材》。同学们,首先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当过值日生,但是你会扫地吗?面对这个的问题,我想大家可能会带着不屑的表情说:“谁不会呀?”是的,像扫地这样的小事连一年级的小学生都会做,更不用说是我们五年级的大哥哥大姐姐了。但是,做值日的时候,大家每次都把地扫干净了吗?也不尽然。细心的同学会发现,每次值日生扫完地后,教室总有的地方没有打扫干净,一些小的纸屑和垃圾从笤帚缝中遗漏了下来。难道这些纸屑和垃圾无法清除的吗?不,绝对不是。那为什么每个人都会扫地却有相当一部分同学扫不干净呢?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责任心不够。作为一名值日生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岗、认真值日、团结合作、提高效率,把自己所分担的任务尽善尽美地完成。但是总有些值日生责任心不强,要么只想着早点完成任务好抽出时间玩一会儿,要么就直接在房区内磨磨蹭蹭不抓紧时间。所以,有的值日生把自己所分担的任务草草地干完后就跑到别处玩去了,也不管是不是打扫干净了;有的把卫生工具当成了游戏的道具,两个人拿着卫生工具互相打闹;还有的三个一群两个一伙凑在一起说说笑笑,早把打扫卫生的责任放在了脑后;更有甚者做了大半个学期的值日却总不记得自己值日的日期。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都明白了,一个责任心不强的人连扫地这样的小事都做不好。如果大家认为缺乏责任心仅仅导致了我们的教室不够干净、校园不够整洁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在学校不仅做不好值日,更会乱扔废纸、垃圾,破坏班级、学校的环境;一个不负责的学生在家必定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写完作业要家长帮着收拾书包,不知体谅家长的辛苦;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在社会上必定是违章乱纪、不守规则,给家长、学校丢脸。
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长大了更可怕:因为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将来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家长,他必将培养出一个不负责任的子女;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如果成为一名教师,那他就会信口雌黄、误人子弟;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如果成为一名医生,那他就会贻误病情、草菅人命;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如果成为一名政府官员,那他轻则危害一方,重则祸国殃民;一个不负责任的学生如果成为一名企业家,那他就很有可能像三鹿集团的管理者一样,祸害成千上万的儿童不说,还使我们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面临信用危机。
同学们,不负责任的后果如此惊人,如此可怕,你还敢做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吗?我想当每一个同学认识到了这一点后,一定会下定决心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我们的社会也离不开有责任心的人。20xx年12月21日《中国教育报》刊发了一条新闻,标题是《有责任感毕业生求职最受欢迎》,内容是山东人才网对200家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在挑选大学毕业生时,看重的十大因素中责任感被排在第一位。这则消息向我们宣告,目前我们最缺乏的东西不是高文凭,而是责任心。
每一个班级、每一个学校都需要有责任心的同学,每一个家庭都需要有责任心的孩子,每一个社会都需要有责任心的公民;每一个国家都需要有责任心的爱国之士。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同学们,你们热爱自己的国家吗?答案是肯定的,那就请你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吧。
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其实也不难,不需要我们去做惊天动地的大事,只要踏踏实实地做好我们应该做的事即可——对自己,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依赖别人;对家庭,要尊老爱幼,同甘共苦;对同学,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对集体,要有荣誉感,时刻为集体利益着想;对社会,要遵纪守法,主动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学们,我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需要我们去开创。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勇于承担责任,将来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材吧!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责任与承担的演讲稿800字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责任与担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是对亿万苍生的责任与担当;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对整个蜀国的责任与担当;林则徐“苟利家国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是对华夏民族的责任与担当。
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心系责任,行于担当。万源保卫战中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撒热血,是对劳苦大众追求翻身解放的责任与担当;“7·17特大洪灾”中,万源军民英勇奋战,全力抗洪,是对万源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与担当;李林森部长把工作当命,把事业当命、把命令当命,燃尽生命写忠诚,是对党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与担当。
“事不避难,责任在心,担当在行,奋勇向前”。20xx年离开象牙塔的我有幸成为一名国土卫士,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五年多来,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职工还是荣升为中层干部,我始终鞭策自己“做一个尽心责任、勇于担当的人”。地灾防治工作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名基层地灾防治公职人员,我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曾徒步五个半小时只为破除一个“地灾谎言”;加班加点只为做细、做全、做实各项群测群防工作;电话不断只为不厌其烦告知连群众自己都能倒背如流的地灾防治注意事项。哪怕受到的是群众的不理解、不耐烦,我依然乐此不疲。因为面对地灾防治工作,宁愿听千万次的骂声,也不愿听一次哭声啊!
“每一处地灾点必须走到、走全。”这是一代代万源国土人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与担当。我们不会忘记,为掌握因“7·17特大洪灾”而陡增至数千余处地灾患点的第一手资料,国土人顶着烈日酷暑,踏着烂泥地深一脚浅一脚的奔赴各地。塌方阻断了前行的道路没关系,有坚毅的步伐;磨破了脚没关系,有装满衣兜的创可贴;汗水迷了眼没关系,有布满结晶体的衣袖;荆棘掩盖了灾体没关系,有手脚并用的爬行!搞地灾就要甘当“山耗子”、“泥腿子”。
中国“地质之光”李四光是我的偶像。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亟需石油能源时,67岁高龄的他亲自主持石油普查勘探工作,以他自创的地质力学为理论基础,指出石油勘探工作应该打破“偏西北一隅”的局面,“到新华夏构造体系的坳陷带找油”。在他的理论指导下,勘探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先后发现了大庆、胜利、大港、华北、江汉等油田,一举摘掉了“中国贫油”的帽子。时至今日,这依然是那个时代最振奋人心的标志性图景。是什么让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能够孜孜不倦地为祖国寻找石油,正是铭记于心的责任和为国分忧的担当。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份责任,言行中都折射着一份担当。学生有学习知识的责任和担当,老师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和担当,作家有笞恶扬善的责任和担当,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和担当。责任和担当是一种境界、是一种精神。我们的队伍中不乏抱着“得罪人”的事不干,“讨人嫌”的话不说,不愿负责,不敢担当之人。忽视国家所赋予的岗位职责,对工作松懈,遇问题推卸责任,上班玩游戏、逛淘宝,下班觥筹交错,打麻将...没有丝毫的主人翁精神,没有责任担当意识,这就是极大的失职啊!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讲责任,讲担当,无需豪言壮语,无需惊天壮举,只需我们放眼当前,从本职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为我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贡献自己的力量!
如果责任是颗渺小的种子,那么担当就是肥沃的土壤,一旦播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会生根、发芽;它就会开花、结果;从而点缀你的人生,充实你的人生。责任和担当,是一缕璀璨的阳光,照亮每个人的心底;责任和担当,是推动人类历史、开创人类文明的那滚滚车轮。让我们将责任时刻铭记于心,将担当处处落实于行,做一个有责任,勇担当的人。
谢谢!
责任与承担的演讲稿范文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肩负着祖国复兴的重任。我们要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在踏入社会之后可以回报祖国、社会和家庭,做一个真正爱国、爱家、敢于承担责任的人。
作为21世纪的社会一员,我们必须要用充足的科学文化知识来武装自己,学习不仅是响应时代的号召,也是自身成长发展的需要。周总理曾经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激励了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他为心中这份信念而学习,发展自己,报效祖国。这不仅仅是一个目标,更是一个人学习必要性的体现。学习不仅是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更要胸怀天下,为祖国的建设出力。这是我们学习的必要性。
学习需要有一个乐观的、积极向上的、不骄不躁的、不惧困难的良好的心态。有一句话说:“态度决定一切。”有什么样的心态,就有什么样的人生,一个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人会享受到生活和学习的快乐。反之一个颓废的、不思进取的人,永远不可能有所成就。华罗庚是我国伟大的数学家,他有一次在研究数学题的时候遇到了困难,冥思苦想也没有研究出来。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气馁,而是更加努力的去思考,终于在经过许久的思考之后,有了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乐观积极,不惧困难的心态。才造就了华罗庚伟大的一生。由此可见,良好心态对于学习的重要性。
对于学习,时间的把握尤为重要。时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珍惜时间就能有所成就有所突破,反之,浪费时间则会一败涂地。我国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先生就是一个珍惜时间的人。他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来看书和学习,他曾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挤,总是有的」。在他眼里,时间就如同生命,他说“倘若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其实是无异于谋财害命的。”正是因为正确的时间观念,他才成为了一位伟大的文学家。珍惜时间,把握时间,合理利用时间,我们的人生会更加绚丽多彩。
方法是学习中最有力的武器,有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会在学习上事半功倍,没有一个好的学习方法就犹如在逆水中行舟,困难重重。高斯是德国伟大的数学家,有一次,老师出了一道题,许多人都做不出来,高斯思考了一会儿,另辟蹊径,用另一种方法做了出来。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只要有一个适合自己的方法,就能更容易的走进成功。从而更快捷的走到梦想中的天堂。
学习,使人思维活跃、聪颖智慧;学习,使人增长见识、谈吐不凡;学习,使人心旷神怡、如沐春风。
国旗下的我们,在此刻向国旗宣誓:美好青春,只争朝夕。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罗曼罗兰曾说:“灵魂最美的音乐是善良。”于我来说:灵魂的乐章中跳跃的音符是责任。责任来源于生活,生活是一种责任。
在这已有50历史的文明古国,尽职尽责之人数不胜数。
我们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忧国忧民,心系天下,任何时候都不忘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南宋大将文天祥,宁死不降元——“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青照汗青”;清末政治家林则徐,担忧民族安危,虎门销烟——“苟利国家生死从,岂因祸福避趋之”。这些都是古代名士忧国爱民的崇高责任感的体现。
张丽莉,这三个字也许你听过见过并且曾被她的事迹感动过。在一次事故中,这位女教师不幸丧失了双腿。事故的地点是她任教的学校门外。当时正是放学时分,校门口的学生蜂拥而出。路边的一辆客车突然失控撞向学生。一旁的张丽莉老师却不顾自身的安危,将学生推向一旁,自己却不幸卷入车轮下,造成双腿截肢,生命垂危。张丽莉老师用自己柔弱的身躯拯救了两个生命,她身上可贵的敬业精神再度使我落泪。
责任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不少人觉得它遥不可及。事实上是我们从未意识到它无息的存在感,因为我们脆弱的心灵惧怕它的到来,畏惧它所附带的沉重的负担。其实,责任本身的快乐来自于承担。若是你有一双善于发现生活的眼睛,你就会知道承担责任是你意想不到的简单,即做好自己该做的每一件事。当工人的安心地装好机器上的一个零件,当医生小心翼翼地做完一台手术,当老师认真地上完一堂课,当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诸如此类,都是承担责任的表现。生活最沉重的负担不是工作,而是无聊。假设你成天无所事事,不知所想,那又何为生活,又谈何责任,又何来的乐趣呢?
责任,它是朴实的,厚重的,正如多姿多彩的生活,美好,崇高。人的一生就好比那滔滔不息的江河,姹紫点缀的高山是责任,流经的风景是生活,只有这样才能流向更远方……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在我家的不远处,有一著名的博物馆,叫梅园新村纪念馆。馆前矗立着一尊铜像,他就是我心目中最崇拜的一个人——敬爱的周总理,他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这句名言,一直深深的激励着我,让我在学习路上奋勇向前,不敢懈怠。
读书学习,学好本领,是我们青少年当前最主要的任务。而学习的目的,即为了什么而读书,则是我们bixu首先要弄明白的一个问题。因为只有弄明白了这个问题,才像远航的船儿有了指南针,才能不惧迷雾和狂风,驶向光辉的彼岸。
有人说,读书学习时为了让爸爸妈妈高兴,有人说,读书学习是为了出任头地,将来找个好工作,我觉得这些都不全对,因为这些说法都没有说出我们青少年对于祖国,对于社会的那份责任。我们今天是桃李芬芳,明天是社会的栋梁。将来建设祖国的重担即将落到我们肩上。
习近平主席给我们描绘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他还在十九大报告中队我们青少年寄予了厚望,他说:“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中国梦想要尽早的实现,我们青少年就要好好读书,认真学习,xuehao本领,将来才能接过建设祖国的接力棒,这是我们应有的担当。
同学们,我们很有幸处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祖国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环境,可是我们有些人只是享受着优越的生活环境,却成天庸庸碌碌,无所作为。甚至不想学习,只想着享受。这样的人和寄生虫又有什么区别?让我们再次呐喊”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口号,为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吧!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放学铃响了,同学们迅速的离开教室,大家匆忙着朝校门涌去。校门口两边的人行道上满眼望去接孩子的家长和一些发各种传单者,地面上躺着五颜六色的纸张,看似彩妆大道。
我从放学人流中挤到了人行道上,脸上露出一天学习后放松的笑容,和同学有说有笑的朝校门口小店走。这时突然一只手伸到我面前,微红的手上捏着一张红色传单,我随手接了过来,并朝过去看了一眼:是一个个子不高的女大学生,戴着一副黑框眼镜,穿着一件印着字的红色马甲。我瞥了一眼传单内容,是一家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也就随手朝小店门口的垃圾桶扔去,落在了垃圾桶旁边,我随后进入小店买东西。
当我买好东西出来时,猛地发现仍在垃圾桶旁边红色传单不见了,垃圾桶里也没有此颜色的传单,我好奇的张望搜寻着传单的去向,在校门口处看到一个穿红色马甲的女孩正低头捡着红色的传单,也就是发我传单的大学生。我忽然发现只有她这种颜色的传单没有遗落在路上。顿时,我心头一震,脸上有点发热,后悔当初自己那种随意的动作,文明行为应像红马甲一样做起,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于是我也不由自主的弯下身子捡起了身边看到的传单,扔到了附近的垃圾桶里。
我捡起一张红色的传单递给了红马甲,红马甲姐姐微笑的说:“同学,谢谢你!”我也就随口问了一句:“姐姐,你为何要捡起别人仍掉的,早点发完可以回家了呀?”她说:“我的责任是把传单发给需要的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多实在的一句话、多感动的一个举止,我又一次接受了教育。
是呀,责任对每个人来说是多么重要,我们应该做一个有这责任心的人。校门口人员散去了,地面上躺着五颜六色的纸张终于消失了,留下一条原色的街道。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责任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定金合同的履行责任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履行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责任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定金合同的履行责任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可能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的原因。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要是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话,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有的单位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减轻自己对其的一些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明显是不对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职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规定的一切合法待遇。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买受人有如下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履行付款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地点没有确定,则一般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时间没有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首先,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其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将此情形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双方的利益都是一种保障。但现实中有的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受到处罚的,除了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外,还会视为他们之间已经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单位对劳动者应负的义务也不会因此减少。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违反培训服务器约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结台20xx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如何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以及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
(2)补偿方法,应事先约定事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未领取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发放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不能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合同就无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该违约行为的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经要求后又明确拒绝,则竟业限制无效;如员工故意不受领、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领,则竞业限制仍有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才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究竟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法律对劳动者是给予了很多保护的,这里的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一种保护。所以,以后劳动者要是再遇到这样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
2、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5、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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