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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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形式(共含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wdxz”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合同形式

篇1:返利形式销售合同

返利形式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秉承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合作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材料

二、合作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四、产品价格

1、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的价格为_________形式销售。甲方客户在乙方购买产品或商品,按照甲乙双方协定返利比例,乙方返利给甲方。

具体比例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利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利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利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利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利_________%

五、结算方式

返利金额由甲乙双方按每个客户进行结算,所销售_________交齐全款后每单一结,甲方提供银行账号,乙方转帐结款,每月___日对帐,已交全款,并返退完毕的订单每月2日前结清返利款项。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合作过程中,由于乙方提供的产品、商品原因而导致的装修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出面解决。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及损失。

3)为了保证客户的装修质量,甲方在与乙方合作之初,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商品的经营权、代理权等有索要相关证明及资料的权利。

4)乙方调整市场产品价格或在一定阶段中搞产品促销没有或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补偿损失。

5)由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满足不了客户的要求,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而乙方对这种影响和损失又无解决和弥补的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责任。

6)为保障落实甲乙双方的合作权益,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信息录及维护费每年元。

2、义务

1)甲方应积极向终端客户介绍和推荐乙方的产品;

2)甲方积极协调乙方与终端客户的主材供应事宜;

3)甲方购买产品时,要通知乙方联系人或店面;甲方推荐客户购买产品时,需电话告知乙方该客户的详细地址、姓名、设计师姓名、预计客户来店面时间等;

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产品的技术、价格及合作的其他机密给予保密;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于甲方违反乙方价格政策的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警告,直至终止协议;

2)对于甲方蓄意扰乱乙方销售市场的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偿;

3)对于甲方攻击,贬低乙方产品,损坏乙方品牌形象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情形严重的,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4)如甲方设计或施工方案改变,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并索取赔偿。

2、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说明书样册,应用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光盘、标志、网站连接、电子资料。

2)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乙方在产品安装过程中,应遵守甲方施工环境的要求;

4)乙方应对所提供产品的安装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为___年,自安装之日起计算,乙方所提供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终端客户履行保修责任及义务;

5)乙方应定期委派专人给甲方提供培训,并提供宣传图片;

6)乙方有新产品推出应以书面报告通知甲方;

7)乙方应授权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接洽,代表乙方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被授权人发生变故,乙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未能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___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返利比例、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甲方结算返利金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9)___本合作协议为公司行为,乙方应杜绝为设计师私设返利,如果出现乙方私下给甲方设计师返点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八、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前30日,双方协商续约事宜;

2、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即可解除;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本协议自动解除。

九、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为附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参照本协议第十条第1款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所在地区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2: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篇3: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合同公证的形式,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文书表现形式。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为此,本文就中国法律规章中赠与合同公证的一般形式提示如下:

由赠与人、受赠人分别申办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的形式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据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可作如下定义并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

(一)赠与书公证。其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中国内地公证机构而言,其公证格式可以是:

赠与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或在××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二)受赠书公证。其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受赠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表示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并在受赠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中国内地公证机构而言,其公证格式可以是:

受赠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或在××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根据中国法律规章,“赠与公证书”相当于“要约公证书”,“受赠公证书”相当于“承诺公证书”。为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应当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的一种形式。

由赠与人、受赠人达成协议并共同申办赠与合同公证的形式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据此,从实践上讲,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赠与人、受赠人的共同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并在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中国内地公证机构而言,其公证格式可以是:

篇4: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

导读:本文为你讲述了合同可以哪些形式存在的知识,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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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合理确定合同形式

合理确定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于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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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是,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锁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供啊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汇总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

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是。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建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是,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订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是,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或总价固定具有一定的前提

所谓的单价固定或者总价固定是指在某种约定的条件下,不是无限制的,无边界的.固定,比如经过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可以固定的,否则超出的部分将作为调整的部分考虑的。

所以此处所说的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是基于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某种情况下的约束的固定,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就不属于固定的范畴了。固定价格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的固定价格合同是不存在的。

三、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使用总价包干。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

反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的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给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于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总结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和住房部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暂行法》(财建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四、工程量变化的约束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唯一的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了合同约束力。

工程量变化的调整需要在合同中加以说明和规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如下的原则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五、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1、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是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的方式,及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仲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2、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3、在实践运用中,要对如何界定需要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工期,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单价合同,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总价合同;还比如可以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多少以内的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4、使用总价合同必须是在施工图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完备,且经过甲乙双确认。

篇6: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张某的叔叔与其约定,如果张某考上某名牌大学,叔叔就给他一笔能够周游世界的费用。再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此房前修好一条道路时,甲将房屋卖给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学和房前修一条马路应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一条件限制,就有可能当时发生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有了这一条件就延缓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止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张某考上该名牌大学,甲的房前修好一条马路,则该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条件。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如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住,约定一旦自己结婚或自己母亲由外地搬来,甲应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这里,甲结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条件。此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条件解除的合同。

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条件的规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为了能够长期租赁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恋爱中制造障碍,或谋 害其母使其不能与甲同住,就构成了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结婚或其母搬来同住“的条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赁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继续有效,但法律视此种情况下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附期限同附条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样,条件属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则属于确定状态,期限设定的方式,无论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它终究一定会到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的,为附生效

期限的合同;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一定数额,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50岁,55岁)合同生效,此种合同即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的,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财产险合同,约定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到该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保险期间,此期间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一年”即为该财产保险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该财产保险合同失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

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篇7: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3、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三、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篇8: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时,合同虽然成立,却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立时,合同才开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

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们必须了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并依法行事。此外,我们还应了解造成合同无效的下列几种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篇9:项目代建合同形式是什么?

工程量变更、单价变更按照合同条款及国家及浙江省相应规定执行,并考虑设计变更、市场因素的影响调整价款(需确定合理的市场变化幅度):设备、材料、系统的采购合同,也拟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价款的调整只考虑设计变更因素,而不考虑市场因素。

篇10:合同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形式的种类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3.其他形式

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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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有缺陷有何后果

1、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

2、特别后果:合同无效

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

3、其他特别后果

除上述法律效果外,还可以有其他的特别后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因履行而治愈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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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三、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

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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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合同解除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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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诗歌形式

简历形式

国家电网面试形式

各种面试形式

write名词形式

党课开场形式

悼词形式及

初中作文形式

合同形式(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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