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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十五小 安卫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教育学生,预防交通事故的发
生,利用暑假,我学习了全文,对这一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作了以下
规定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
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
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
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
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这几条法律的规定,不仅是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最好内容,也让我学到
了许多交通安全的常识。因为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学生最容易违反,成人也
经常忽略的事。这一法律的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
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
他人、保护自己。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道路交通安全法》经采取
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责任。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都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交通安全法心得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通过学习甘谷电厂“5.13”事故通报和交通事故案例让我吸取教训,深刻反思。
结合学习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后,使我深深的感觉到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系着过往车辆行人的有序行车,同时也关系到每个道路交通构成者的生命安全。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法则重要性,体会到了“珍爱生命杜绝酒驾”的真正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时刻围绕着我们,只要我出门上路,便同道路交通安全打上了交道。在道路上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不仅是对城市交通的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教我们学会保护他人,保护自己。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学习,我了解到文明开车,文明走路的重要性。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时刻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像一个隐形杀手一样,潜伏在马路上等待道路违章违规的人出现。所以,不论我们是在开车,还是在走路,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忽视了这个虎视眈眈的隐形杀手。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路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多深重的悲剧“人的生命只此一次”,众多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出行,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运行环境,无疑是为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添砖加瓦,而和-谐的社会,又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撑起了一片蓝天。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和司机,我愿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珍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也是我们应该做到的!通过此次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我认识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日子里,不论我是开车穿梭在车流中,还是行走在人流中,我一定坚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爱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行车途中不接听电话,“系好安全带,不开超速车”。避免心存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处罚的对象是两种行为: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二、规定两种处罚、处置手段:1.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2.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
[交通安全法95]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般处罚规定和处罚幅度。
与行人、乘车人相比,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说也就更大一些。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但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其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的危害严重,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一一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以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
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
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交通安全法处罚]
违规停车怎么处罚
违章停车,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违规停车怎么处罚:
一、驾驶人在场处罚方法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
二、驾驶人不在场处罚方法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接受处理的方法
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把罚单处理了。
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违法停车不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然后会给你交费名称,接着去银行交费就行了。
3、一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等都能受理接纳交通罚款的业务。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安全法 违章停车]
第六十二条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是关于行人在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这里的“路口”一般是指十字路口或者交叉路口等。第二,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的一般要求则是:红灯是禁止通行的信号;绿灯是可以通行的信号;而黄灯则是红灯与绿灯交换时的警示信号,表示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当快速通过,还没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则不应再进入。第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所谓“确认安全”,是指行人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确认道路的安全情况。主要是指在通过道路时,要认真观察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情况,判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与自己的距离是否允许自己有足够的时间通过。
[交通安全法第62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交通安全法56条处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已经从违规变成了违法。我们每天都要出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认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行人通行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
第2款)。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还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处罚标准做了哪些新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
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6条);
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9、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9条)。
10、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0条)。
11、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106条)。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拘留是最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一)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第91条)。
(二)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99条第1款第1项)。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3项)。
(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5项)。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99条第1款第6项)。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99条第1款第7项)。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有哪些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乘车人通行有哪些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6、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孰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九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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