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导游资格考试辅导之景区景点导游服务(共含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szsf”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服务准备
(一)熟悉情况
(1)了解接待的旅游团(者)的基本情况,如人数、性质、身份等。
(2)熟悉景区景点或参观地的管理规定。
(3)掌握必要的环境和文物保护知识以及安全知识。
(二)物质准备
(1)准备好导游图册或有关资料。
(2)准备好导游讲解的工具或器材。
二、导游服务
(一)致欢迎辞
欢迎光临,自我介绍,表示愿意为大家服务的愿望,欢迎多加指导。
(二)导游讲解
景区景点或参观地简况介绍,内容包括开设背景、目的、基本概况、布局、参观游览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1)带领旅游者按参观游
二、服务准备
(一)熟悉情况
(1)了解接待的旅游团(者)的基本情况,如人数、性质、身份等。
(2)熟悉景区景点或参观地的管理规定。
(3)掌握必要的环境和文物保护知识以及安全知识。
(二)物质准备
(1)准备好导游图册或有关资料。
(2)准备好导游讲解的工具或器材。
三、导游服务
(一)致欢迎辞
欢迎光临,自我介绍,表示愿意为大家服务的愿望,欢迎多加指导。
(二)导游讲解
景区景点或参观地简况介绍,内容包括开设背景、目的、基本概况、布局、参观游览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1)带领旅游者按参观游览路线进行分段讲解。讲解应视旅游者的.不同类型和兴趣、爱好有所侧重,积极引导旅游者参观和观赏。
(2)结合有关景物或展品相机宣传环境、生态系统或文物保护知识,并解答旅游者的询问。
(3)注意旅游者动向与安全。
四、送别服务
送别服务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致欢送辞,首先要对旅游者参观游览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征询意见与建议,欢迎再度光临指导,最后向旅游者赠送景区景点或参观地有关资料或小纪念品。
路线进行分段讲解。讲解应视旅游者的不同类型和兴趣、爱好有所侧重,积极引导旅游者参观和观赏。
(2)结合有关景物或展品相机宣传环境、生态系统或文物保护知识,并解答旅游者的询问。
(3)注意旅游者动向与安全。
五、送别服务
送别服务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致欢送辞,首先要对旅游者参观游览中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征询意见与建议,欢迎再度光临指导,最后向旅游者赠送景区景点或参观地有关资料或小纪念品。
导游资格考试辅导之领队服务程序
一、服务准备
(一)研究旅行团情况
(二)核对各种票据、表格和旅行证件
(1)核对旅游者护照和团队名单以及护照内的签证、出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单等。
(2)核对机票及行程。
(3)检查全团的预防注射情况。
(4)准备多份境外住店分配名单。
(三)物质准备
(1)准备好领队证、已核对好的票据、证件和各种表格(出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表、旅游证件、联络通讯录等)。
(2)准备好机场税款及团队费用
(3)准备好社旗、社牌、胸牌、行李标签等
(4)准备好国内外重要联系单位的电话号码、名片等
(四)开好出国前的说明会
(1)代表旅行社致欢迎辞
(2)向旅游者发放《出境旅游行程表》、团队知识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表》,并进行旅游行程说明(包括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食宿标准/档次;购物、娱乐安排与自费项目;组团社和接团社的联系人与联络方式;遇到紧急情况的应急联络方式)。
(3)介绍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及风俗习惯。
(4)提出要求,讲清注意事项、外汇兑换事项与手续。
(5)落实有关分房、交款、特殊要求等事项。
(6)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各种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组团社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情况,以取得理解。
二、全程陪同服务
(一)办理中国出境手续
(二)办理国外入境手续
(三)境外旅游服务
(1)抵达目的地后,领队应立即与当地接待社的`导游人员接洽。
(2)清点行李与团员人数。
(3)安排团队入住饭店。
(4)按组团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想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并督促接待社及其导游员执行旅游合同。
与当地导游人员商定日程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遇有当地导游人员修改日程时,应坚持“调整顺序可以,减少项目不行”的原则,必要时报告国内组团社。
②当地导游人员推荐自费项目时,要征求全体旅游团成员的意见。
(5)旅游途中应积极协助当地导游,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并随时留意旅游者的动向,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6)与接待旅行社密切合作,积极、妥善处理各种事故和问题,如伤亡、行程受阻、财物丢失或被抢被盗、疾病救护等,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请求帮助。
(7)指导购物。
(四)团结工作
维护旅游团内部的团结,协调旅游者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矛盾。
(五)保管证件和机票
(六)带领全团旅游者办理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离境手续和中国入境手续
(七)通过《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表》和其他方式认真了解旅游者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将其反馈给组团社。
三、后续工作
领队要详细填写《领队小结》,整理反映材料。
与有关方面结清帐目,归还物品。
领队还要协助旅行社领导处理遗留问题。
高级导游资格考试辅导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景区导游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