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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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

篇1:浅议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

摘 要: 本文简要介绍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三种主要的会计管理体制类型,通过对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思考,探寻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理想模式,使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我们应把握的基本思路是吸收其他国家会计管理体制和我国关于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几种主张中的优秀成分和思想,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建立适应经济、政治、法律等会计环境的管理体制,由政府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并充分发挥民间会计组织的作用,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 企业会计管理体制 改革思路 理想模式

会计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界定会计管理组织形式、划分会计管理职责权限、设置会计管理机构、实施会计人员管理的组织制度,它取决于经济管理体制,并属于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施会计管理的机构和组织;二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计管理体制类型。

一是集中与立法管理型。所谓集中与立法管理,是指政府积极参与会计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进行,而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活动的管理中不占主导地位,只起着协助政府管理会计活动的作用。法国和日本是集中与管理型国家。

二是自我管理型。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政府对会计活动的干预较少,除某些必要的立法外,对会计活动的管理完全交给会计职业团体自行管理。英国、美国是自我管理型的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不仅不利于会计工作自身的发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企业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况及主要缺陷

世界各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因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而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占主体,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其特殊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基本上采用由国家和企业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各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均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关系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矛盾,以及会计造假问题并不突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企业体制陈旧,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这是窒息国有企业活力的根本因素,这也导致企业会计主体错位。企业管理不善,使得企业不能有效营运。在企业管理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会计人员进行的理财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强化会计管理已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这种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企业会计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我国先后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范,但由于相关人员法律观念淡薄,仍然有许多会计违法案件,导致会计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利益与法律冲突面前,会计人员出现摇摆不一的情况。

2.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着一定影响等行政性管理、相关经济法规“政出多门”且彼此之间多有矛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机关等国家机构都或多或少承担了一定的对企业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种“政出多门”、互相推诿、事无巨细的“全方位”行政性管理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3.国有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权益掌握在企业管理者手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往往“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失去了它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导致内部控制建设严重失控,滋生大量贪污、腐败等现象。

4.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监督职能弱化、财经秩序混乱。会计管理力量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加之外部监督不力,致使企业财会违法违纪、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严重干扰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篇2:浅议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

二、对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几种主张的主要评述

关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第一种思路是实行会计委派制,即把国有企业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由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强化会计监督。第二种思路是实行适度控制,政府对国有企业会计人员人事管理进行干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适度强化会计监督。第三种思路是实行间接控制,即会计回归企业,强化会计管理,政府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对企业会计实行间接指导、控制。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应采用何种管理体制,我认为,应从会计本质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选择。

三、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理想模式的选择

会计管理体制属于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经济体制的整体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会计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方法所做出的具体制度安排”。经济体制的整体要求,作为会计管理体制形成、发展和创新的内因,决定了会计管理体制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相符合,否则就会影响甚至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这就意味着,只有把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置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中来加以研究,才能更好地衡量会计管理体制的先进性和效益性,才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认为,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应把握的基本思路是吸收其他国家会计管理体制和我国关于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几种主张中的优秀成分和思想,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建立适应经济、政治、法律等会计环境的会计管理体制,由政府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并充分发挥民间会计组织的作用,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来讲,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把握政府对国有企业会计管理的主导地位。首先,要强化会计法制建设,把会计管理引导到法制道路上来。会计行为合法与否是以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作为判断标准的,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法制体系,使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真正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维护政府在企业会计管理中的“主管”地位,使全国的企业会计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的大方向。

2.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真正建立起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有效加强对会计人员和企业行为的监督和宏观管理。首先,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监督,注重经济事项的事前和事中监督,设立内部结算中心和内部审计机制,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

3.探索会计人事制度的模式,重新定义企业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有效保障企业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现阶段,可以尝试着分单位性质进行会计人员管理改革。

4.鼓励民间会计职业自律组织和会计职业市场的建设和完善。除现有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协会外,还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自律组织,如从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人员也应该建立一个自律组织,当然这些自律组织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能被某些利益主体所驱使。

5.强化对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和民间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间接管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使其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公守法的良好风尚,积极主动地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其反映和监督的作用。对待会计行业自律组织,要鼓励其从职业的需要和事业的发展出发,制定一系列职业管理方针和标准,保证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政府要参与注册会计师等执业标准的制定,强化其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规范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应把握建立适应经济、政治、法律等会计环境的政府型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由政府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并充分发挥民间会计组织的作用,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只要使我国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应经济、政治、法律等会计环境的要求,我们的改革理论就会真正产生指导意义,就一定能够为我国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理论支持,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必将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李端生.财会审问题综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4.

[2]杨萍.关于完善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思考.摘自商业文化,.5.

[3]张治国.关于完善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思考.摘自企业经济,.8.

篇3:浅谈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浅谈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法制日益健全的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工作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制约着审判工作的运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不可或缺的辅助人员,但在当前书记员管理制度中存在如下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存在弊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法官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即将书记员设置为法院最底层的群体。我敕ㄔ菏榧窃背晌晋升法官的必然途径。进入的法院的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必须先从书记员作起。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二是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是书记员工作缺乏专业性。在基层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可以说是无所不包,除了审判之外的任何工作,大多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从立案立卷到结案归档,从简单的粘贴材料到复杂的草拟判决,书记员都快成了“全能战士”,这与我们对书记员工作的最初定位是不符的,是与司法发展的形势不符的。

四是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书比例失调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法院只得让助理审判员同时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或者到别的庭去“借”书记员。有的法院干脆从社会上招聘书记员,素质难以保证,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书记员体制改革的意义

对书记员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因为书记员工作有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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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节奏步伐逐渐加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我们必须加大探索改革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但由于当前我国大部分的省级规划管理还存在着职能缺位和缺乏有效的上级对下级的城乡规划监管的现象。

因此,我们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规划委员会、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派驻规划督察员,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来推进良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篇5: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作为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的城乡规划,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也暴漏出了一些理由,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来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难点。

一、我国的城乡规划所面对的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一)我国为了实现小康社会,履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需要,必须进行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逐渐的增加,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了“五个统筹”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明确提出了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一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力度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我国城镇化建设以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建设磨损需要我们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改革。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的增加导致城市建设向周围地区不断扩展、蔓延,从而一些冲突与矛盾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也不断的凸显出来。

这就说明城市的发展不光考虑居民生活质量和自身功能组织的提高,更应改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效益和环境的质量,因此对城乡区域性的规划和编制,必须进行重视区域的协调性,进行区域规划实施的强化管理,

(三)我国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

从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现有的城乡规划管理面对的一些新理由、新情况也比较多,例如:由于盲目攀比,扩大建设规模,致使一些城市的经济和资源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有的城市对城乡规划引导不利,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和建设无序;有的地方政府无视规划,擅自批准建设等。

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城乡规划面对着:一是政府履行的职责没有做好;二是管理策略比较单一,重审批轻监管,注重管理轻视服务等。

新的《行政许可法》强调了行政审批制度,只要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健全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进审批制度不断的改革,必须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挥合理、科学地新局面。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主要理由

(一)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乡规划是指协调各城镇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共建和对各类资源进行共享等,但现实的状态是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没有明确的规划实施目标和责任,政府各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有利的规划管理协调机构。

目前我们面对的是省级规划管理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我国全省城乡规划的监督、指导、协调等职能缺位。

(二)领导重视度低,缺乏有效管理措施

目前,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的一些突出理由,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的监督缺位以及对于一些存在的理由。

领导态度只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现象,产生这些理由的主要理由,就是由于上级领导对下级规划部门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导致有的城市出现了随意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进而出现了一些“政绩工程‘现象工程”等劳民伤财的现象,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三)城乡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权限比较分散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比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始与政府作对,按照自己的'规划随着乱盖乱建,甚至有的开发区开始搞封闭管理,把一些规划特权和争权,这种现象的发生,破坏了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城市功能四分五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浪费严重等理由造成了城乡规划管理失控。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规划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为了进一步实现城市的区域管理,我国建设部门积极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要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一些地方领导的随意决策和自由权过大的现象,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来共同协商以推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以达到决策的目标。

(二)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的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新的要求,要求明确指出政府在建设重大项目的时,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要符合的政府的规划要求和规划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规划以后在进行实施”,然后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报规划机关审定。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部在审核时进行纠正,然后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对建设项目发放选址的意见书。

(三)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在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将行政责任划分有序,具体责任到个人,进一步让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管都能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另外,在城乡规划的建设中,还要对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要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然后对其进行法律等相关追究,对于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主要的领导责任人,进一步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同时保障国有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收入的增加,我国的城镇化得到了快递的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省域规划管理职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良好有序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1]仇保兴。

中国城镇化-机通与挑战[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仇保兴.城市经营、管治和城市规划的变革[J].城市规划, 2004,(2).

篇6:企业会计管理论文

企业会计管理论文

摘要:预算会计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单位工作效率,关系到整个单位的正常运行。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工作中,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的建议,希望能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建议

预算会计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督职能与财政资金管理,降低违规违法操作,提升财务资金利用率,从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与工作效率。可见在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会计管理,对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单位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的现状

(一)预算报告体系不完善

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管理来看,虽然部分单位已制定财政年度预算收支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但是还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预算报告体系,各部门管理责权不明确,管理缺乏规范化、标准化,一旦出现问题,部门与人员之间相互推诿,降低了管理的效率,不利于预算会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预算会计监管力度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预算会计管理活动时,对于预算会计目标定位设计过低,只是简单记录公共资金流动,加上在实际管理时,预算会计监管力度不足,有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管理人员在进行预算会计管理工作中无据可查。此外,部分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受利益驱使,利用职务便利篡改财务信息,以获取相应利益,导致财务数据失真[1]。

(三)预算会计核算内容不合理

在预算会计管理过程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合理,不利于预算会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具体体现为会计科目设置过于单一,没有将基本建设资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到会计核算内容中,完善核算内容,加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模式滞后,难以适应现代化财务部门会计预算改革的需求。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预算报告体系

预算报告直接反馈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活动的效果与财务活动开展情况,因此在进行预算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有关制度,完善预算报告体系,将各项财务收入与支出的预测内容纳入到预算报告中,详细分析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款项的发生原因、收到效果。此外,为了强化预算报告,还需成立专门的群众代表监管与内部监管部门,加强单位规定支出、对外负债与净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

(二)加强预算会计监管力度

为了实现预算会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预算会计监督,提高预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具体体现为在进行预算会计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预算执行监管,通过跟踪审计方式监督财政部门预算会计执行过程,加强对资金项目规模与资金投入大的项目,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落实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由会计中心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台账登记工作,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力度,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完整性。

例如为了避免回扣现象的发生,某市规划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有关法规,在《会计法》和《预算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单位会计监督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将单位会计监督融入到法制化轨道中,成立财政稽查部门,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监督各部分财政经费支出具体情况,找出引起财政经费支出的异常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在会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决不容许“下不为例”的侥幸行为,从而提高财政监督能力[2]。

(三)合理规划预算会计核算内容

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必须完善已有预算会计可算内容,对预算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不断创新,全面准确的反馈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与收入情况。具体体现为完善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严格按照部门设置一级预算、二级预算与三级预算会计科目,对预算会计核算思想进行细化,延伸预算会计核算范畴,确保能够真实反馈单位预算实际情况。此外,还应对预算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创新,重新规划收支类账户明细核算内容,将基建工程项目放入到预算会计核算内容中,反馈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内容与方向。例如某市环保局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与国家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将工资福利支出、商品与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纳入到支出预算中,编制固定资产、“应缴预算款”与“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的核算方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预算会计管理机制,全面准确的反馈单位收支活动,从而促进行政单位的稳步发展[3]。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预算会计管理,有利于规范日常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但是要想做好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实现财务资金管理的透明化,必须从科学多方面入手,合理规划预算会计核算内容,建立完善预算报告体系,加强预算会计监管力度,从而确保预算会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娟.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的加强途径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56.

[2]董隆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管理的思考[J].会计师,,No.178(19):76-77.

[3]赵雅娟.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13(6):47-49.

篇7: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关于国有经济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创造一个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在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条件下管理好自己的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国有企业在改革与调整中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其他经济成分快速发展的同时,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也保持了较快增长。1989年至,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从3895.13亿元增加至14652.05亿元,年增长11.7%,比GDP年均增长9.3%高出2.4个百分点。国有经济布局得到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影响力、控制力进一步提高。20底,我国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903家,其控制和带动的社会资本约6300亿元;境外国有控股H股公司52家,加上国有控股红筹股公司,其控制和带动的国外资本约38亿美元。国有经济在石化、石油、电力、冶金等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系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上缴税金3639亿元,占全部工业企业上缴税金的67%,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明显优化,“小而全”、“大而全”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按销售额排序,排在我国前10位的都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加工能力、加工精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重要成就表现在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514户国有控股企业已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制面达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推进公司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形成。

这些巨大成就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能够利用市场经济来发展自己的。

但是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有很多企业仍然因改革严重滞后而难以摆脱困境。从现在看来,国企改革难点的关键所在仍然是企业自主权迟迟不能完全落实。甚至一些已经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包括有的上市公司,都因在重大发展决策和人事方面缺乏自主权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开拓与发展。没有自主权的企业,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方针、方向和分配、激励方面的权利不到位就难以有市场竞争的活力,生产力难以进一步得到解放。自主权不落实,根子就在于政企分离不够彻底。而政企分离达不到要求,关键又在于政府未能正确给自己定位。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总是担心放手后国有企业会出现失控。这种不正当干预成了当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少企业为了放开自己的手脚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施展才干,在竞争中取胜,被迫采取一些非常手法,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上级政府部门的干预,在国有资本之外加入了一部分本企业职工的投资股份,通过挤入集体经济成分,以便找到藉口顶住上级部门对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上的干预。这种做法效果虽然明显,使该企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代表政府管理企业是由多个部门分兵把口分别行使国家所有权。这种分散型的所有者职能代表架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弊端极大,一方面多部门的低效率,大大限制了企业的活力,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无奈地埋怨说,我们下属有几十个企业,我们都难于了解他们经营中面临的实际情况,你一个上级部门怎么能对它们的日常经营活动做出正确决定呢?另一方面,部门有权无责,又为企业内部人控制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管人的不管生产经营,管生产经营的不管人,没有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权责分散,权责不清,就必然发生两方面弊端,或政企不分,统得过死,造成低效率,效益损失,或监管不力,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建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在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与行使国家所有权部门分立,使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目标,这定会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为政企分开打下坚实基础。

国有资产管理上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一方面缺陷,就是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这是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致命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有了很大的增长,规模在迅速扩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到2001年底,国有资产总量达10.9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3万亿元。这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但是,对这样庞大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很明显的一点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一些国有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民营化等的改制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低估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在出售国有资产时,不是在市场中公开进行,而是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有的甚至一卖了之,或把国有资产直接量化到个人。一些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原始资产原本是国家的,但是由于管理散乱,公私不分,过了一定时期,这些企业糊里糊涂被定为集体所有制资产了。一些国有企业在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不善于经营,未能在市场大潮中学会游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效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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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国有企业管理中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有的弄虚作假,欺骗社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产生这种现象不少是在国有资产重组中造成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都是符合改革要求的,但由于国有资产量大面广,随着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国有资产基础上出现了大量控股、参股等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重组流动的情况愈加复杂,这客观上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增添了难度。不少改制后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不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为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企业经营者在资产、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权力过大,有时代替了出资人的权力,目前这种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这种情况要求应有专门的专业性强的资产管理机构来加强监管。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必须解决,必须有具体人和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使出资人到位。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现实情况表明,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的一个有形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所遇到的问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怎样来实现。所有权不是意味着为占有而占有,所有权要求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即使用它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国国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国有资产日益增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但是具体怎样来实现这种所有权,使国有资产不流失,不仅保值而且要不断增值,以进行不断的扩大再生产,保证全体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个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似乎也是最难解决好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能否成功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关键也在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针对这种迫切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国家所有制,即国有资产都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国有制是适应我国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我国发展生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根本力量。我们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说到底,就是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无论改革如何进行,这一个前提是必须坚持,不能有丝毫动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既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又通过改革使社会主义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国家所有应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通过什么具体形式实现国家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并使国有资产在使用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里首先遇到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如何在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中的定位问题。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即使经过调整、改制,目前还有大约18万户分布在各地。为了使管理有效,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么多企业是困难的。较好的办法就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他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这种分工包括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十六大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资产方面的划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主张应当把过去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监管)”的办法改为使地方政府成为所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原因是过去那种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不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发生责权不对称现象,助长了地方政府滥用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改制中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改制甩包袱,而不是在改制时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缺乏使国有资产增值的积极性。因此,必须用“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来代替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他们从理论上论证“分级所有”的合理性,认为“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这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地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理应归地方政府所有。

这种看法与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不一致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这一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国家所有,也就是全社会所有。这种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而实行的。不能把它看成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而应看作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可以集中主要力量办大事的这一根本优越性所必需的。况且我国现在区域经济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差别极大,实行地方所有会造成许多难以顺利克服的困难,并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不同于过去“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地方,并不在于改为地方

政府所有,而是如文件上所讲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里涉及到如何认识所有权改革与产权改革的区别。在理论上把所有权与产权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有重要意义。

过去在我国经济学领域中没有“产权”这个词。理论界是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学输入后广泛使用开来。国家文件中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开始提出“理顺产权关系”。但是人们在使用它时有着不同的内涵。一般地是把“产权”这个词作为“财产所有权”的简称,这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例如有人说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有的说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这些说法都表明他们把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划等号,甚至认为产权概念比所有权的涵盖更宽。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它们的内涵的。从外文用词上可以看出二者的明显区别。所有权在英文中是property,而产权经济学中产权用的英文词是property  rights(马克思表述它所包涵的内容时用的是the  right  of  property)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的涵义是不能等同的。所有权(property)指的是物或财产本身的归属问题,而“产权”(Property  rights)强调的是握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如果讲二者有联系的话,那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就是说后者只是前者实现其所有权时所产生的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各种具体复杂的权利关系。马克思就说过不同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可以有同一的财产权利即产权关系。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从所有权来看,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资本家,小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关系则是产品属于劳动者。这两种所有权是本质不同的,但从商品交换的权利关系上看,二者又是同一的:互相承认对方是自己产品的所有者,在市场上实行等价交换,产品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马克思所以强调二者的区别,这是因为资产阶级总是企图把资本主义所有权与小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混同起来,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作辩护。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所有权与产权二者内容上的区别很重要。否则易于引致认识上的混乱。有的人在产权改革的名义下讲述所有权改革。例如有人说,“非国有化的实质就是将国有企业产权由归属全体社会成员缩小为归属于部分社会成员或单个社会成员。”这里讲的内容是要改变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应当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对资产的管理或支配权利上的变革,不是根本经济制度的改变,而是对财产的管理体制的改变。例如我们讲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时,第1条就是产权清晰。这里的“产权”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很明确的,产权清晰针对的绝不是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清晰,而是指政府与企业在管理企业的权利、权限上不明确。江泽民同志6月26日在青岛召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时的讲话中对此作了清楚的阐述,产权清晰就是“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责”。因为目前有些企业管理、监督和经营工作不到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人负责。江泽民同志提出:“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要有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有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不能只要管理的权力而不负任何责任。”这里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的实质作了明确的解释。

在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时,面临着从概念上明确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问题。在讨论中提出将产权定义为“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这个定义的表达并不是很清楚。这种看法表示出了所有权与产权二者的区别,不过没有说明区别在哪里。譬如,他们这样说:当产权的概念适用于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时,它指的是所有权;当产权的概念适用于国家所有权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财产归属时,则是指经营权。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明。尽管表述得有些模糊、不明确,不能用同一个名词来表示两个性质不同的事物,但它毕竟显示出了二者的区别。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一种权利关系,不能与所有权本身直接等同。西方产权经济学把所有权规定在产权的概念中是不科学的。所有权改革涉及的是不同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产权改革只是指同一所有权内部不同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利。

明确这一点当前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关系问题。这次改革的性质是所有权改革,还是产权改革,这一点应当是很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是改革的前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来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

与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不同的,不是在于把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改变为“分级所有”,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上的变革,而是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这次规定各个地方对划归它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起来。这种改革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这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一直没有解决的“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另外也应清楚,一定要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不动摇,国家仍然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有立法权和终极处置权。

从产权关系即管理权利关系上看,中央、地方的国资管理机构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是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特殊法人,但它们都必须在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制定全国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办法,这些规则和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

三、实行政资分开的重要步骤

以上分析说明,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克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和政企分开不到位的现象,建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依据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这个机构将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由国务院授权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营运进行指导和监督。

从上述职责来看,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切实完成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这里关键是要明确什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职责就是股东的职能,国资委代表政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为了完成这些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设置相应职能机构,分工职责明确,真正从制度上保证有专人负责。机构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知识的专业人才。

在国有企业管理上过去虽然明确所有权属于国家,可是“东家”这个位置却是空缺的,有厂长,有经理,还有党组织起核心作用,可是谁都不是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经营都不负主管责任,国资委成立后,明确它是“大东家”,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这是真正的出资人代表,这就使企业出资人代表由虚变实,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它不是政府行政机构的组成部门,不纳入政府序列,属于事业单位,它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这个机构的专有职能就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管和保值和增值。这就使它与原来的行政机构完全分离开来。显然,这个专门机构的设立就为实行“政资分开”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既然国资委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那么原来属于国家的相关的各个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不再存在了。国资委成了专门的出资人代表,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就成为专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了。这就自然地实现了政资分开。

多年的改革实践表明,虽然政企分开一开始就是当作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但一直是效果不明显,难以落实,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现象严重存在,问题的根子在于政资没有分开。有些省、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了资产经营控股公司(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成)。但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为了削弱各相关部门在人事、事权、财权上分散干预企业的现象,有的在省级机构里成立了相关各部门统一的领导小组面对控股公司。但是不同部门仍然都是企业的老板,他们越过控股公司直接插手企业的人事安排、经营活动仍然发生,谁都管,谁都不负责任。所谓的国有控股公司处境尴尬。这种情况表明没有政资分开,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完全分开,进而在组织机构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与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机构彻底分开,政企分开就难以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就难以真正成为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实践证明,政资分开是政企分开的基础。国资委建立之后,就从机制上改变了过去政府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职能于一身的状况,中央和地方省、市(地)两级政府分别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这就从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上促使各行政部门集中精力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这必将大大推动多年改革实践中难以解决的政企分离问题的顺利实现。

我们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的还是为了搞好国有企业。所以国资委成立后,最重要的还是弄清楚它将如何管理好国有企业。国资委的成立表明政资分开得到了实现,但是也产生了一种疑虑: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力增加了,是全部国有资产的大股东,这种增大了的权力会不会更加强了它干预企业经营生产活动,成为了企业的一个新的“婆婆”呢?这里问题的实质仍然在于如何保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完全分开。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共同要求,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大,科学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必然趋势,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并在竞争中取胜的客观要求。因此,国资委成立后,如何划分清楚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界限,明确二者的职责范围是此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的重大问题。

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独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强调指出:“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从根本上理顺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试金石。

国资委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出资人空缺的问题。它的职能有了明确的规定,出资人职责就是政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三项出资人权益: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不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的规定是清楚的。但具体实行过程中,总会发生难以区分的现象。出资人职责与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之间有时就不易区分,引起争执。而且争论往往不是发生在有关重大决策问题上,因为都不愿承担

责任,而是在一些非重大问题上。例如有的企业,为了管理层的一个人事安排,直接经营者说这是日常生产经营,而上层管理者则认定这属于重大决策,应由他决定。这种争执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所以,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细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出资人职责,建立更有效的管理体制,在国资委与企业之间设有中间层次――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这类经营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在这些中间层次下面就是国有企业,相当于中间层次公司的子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中间层次经营机构对国资委来说,它是资本经营者具体实施出资人职能,按照公司法运营,负有对国资委的保值和增值任务,并接收后者的监督。不能倒回到当企业“婆婆”的地位。在设立这类中间层次机构的试点中,一些地方作过许多有益尝试,应当进一步总结这些经验,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企业群,分布的行业庞杂,各处特点也大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置不同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方式,也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尽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都只能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

现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它对于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它虽然还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但它对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将会起重要作用,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篇8: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论文

0引言

铁路事业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重要的使命。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如何应对当前格局的变化,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管理体制的变革和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当前铁路运输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即体制如何面向市场化,实现自主经营,如何寻求自身的发展等。这些都是我国推行政企分开后,铁路总公司应该承担和面对的风险和问题,该如何明确自身的职责,打破传统的管理理念和体制,勇于创新,实现铁路运输管理的科学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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