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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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答问

篇1:教育部就《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答问

开创中国特色老年教育发展新格局

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答记者问

问:《规划》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何意义?

答: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加严峻,“未富先老”的特征日益凸显,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产生全面而深远影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要重视老年教育”。

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老年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组织、教育、文化、民政、老龄等多部门共同推进老年教育的格局。但是,我国老年教育还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协调亟待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需进一步拓展等问题。《规划》的出台是对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做出的部署。

问:《规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划》指出,发展老年教育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关键,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教育发展新格局。

发展老年教育要坚持“保障权益、机会均等,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优化布局、面向基层,开放便利、灵活多样,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基本原则。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规划》明确指出,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教育。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年,“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规划》明确了发展老年教育的五项主要任务。

第一,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第二,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优势、经验优势、技能优势。第三,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通过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渠道,加强优质老年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推动信息技术融入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整合文化体育科技资源服务老年教育。第四,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举办主体、资金筹措渠道的多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促进老年教育与相关产业联动。扩大老年教育消费,推动投资增长和相关产业发展。第五,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培训、理论与政策研究和国际交流。

问:《规划》提出了哪些重点推进计划?

答:围绕老年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规划》提出了五项重点推进计划。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计划。编写相关读本,设计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项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老年人学习和活动之中。二是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计划。整合资源,改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到2020年,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各省(区、市)选取若干个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教结合试点。三是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计划。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探索建立老年教育通用课程教学大纲、遴选或开发一批通用型老年学习资源、形成系列优质课程推荐目录。到2020年,各省(区、市)都应初步建立起支撑区域内老年教育发展的老年学习资源库。四是远程老年教育推进计划。探索以开放大学和广播电视大学为主体建设老年开放大学,开发整合远程老年教育多媒体课程资源。到2020年,力争全国50%的县(市、区)可通过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五是老有所为行动计划。组织引导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好声音,建立由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所专长的老同志组成的老年教育兼职教师队伍,推动各类老年社会团体与大中小学校合作,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到2020年,争取每个老年大学培育1—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老年学校普遍建有志愿者服务组织。

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规划》提出了五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二是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涉及老年教育的相关制度。探索开展老年教育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老年教育发展状况评估和研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与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四是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切实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五是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努力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篇2:教育部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就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作了基础性准备。

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本次修改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三、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四、本次修改如何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

答:一是切实保障扶持政策落实。现有民办学校均属于非营利性学校,但合理回报的规定与非营利性组织法律制度不衔接,影响相关扶持政策落地。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内涵,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扶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

二是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

三是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修改决定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情况,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的,在终止时可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这一制度安排有力地保障了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实现民办公办平等地位。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规范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修改决定进一步健全了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了监管措施,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五、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六、如何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七、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答: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八、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

答: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九、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答: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十、现有民办学校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十一、下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何考虑?

答: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积极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尽快出台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保证修改决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实施层面尽快予以落实。四是适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篇3:教育部就20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有关情况答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针对近日社会关注的江苏、湖北两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安排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每年的高校招生计划是怎么安排的?

答:每年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量,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教育部研究提出初步建议,经全国人大审议确定的。之后,教育部主要根据各省高考报名人数、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综合测算提出各省的招生计划安排建议,商国家发改委研究确定。

问:为什么要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

答:由于历史形成的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不平衡,部分省份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各省高考录取率存在差距。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启动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每年专门安排增量计划,由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丰富、录取率较高省份的高校承担,面向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录取率较低的中西部省份和人口大省招生。通过多年努力,省际高考录取率差距明显缩小,,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的15.3个百分点缩小到5个百分点以内。

问:协作计划的实施是否会对支援省份的高考录取率造成影响?

答:安排协作计划,以不降低各支援省份的高考录取率、本科录取率为基本前提。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支援省份近年来的高考录取率、本科录取率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逐年提高。如-年,江苏省的高考录取率从85.8%提高到88.8%,湖北省的高考录取率从80.4%提高到87.0%。据测算,预计两省2016年的高考录取率和本科录取率都将比2015年有所提高。关于两省今年的计划安排问题,两省教育厅已与教育部进行了沟通,并向社会做了说明。

问:对于做好今年的招生计划安排,教育部还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精心编制招生计划,确保各省2016年高考录取率、本科录取率稳中有升。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放心,全心投入备考,争取好的成绩。

篇4:教育部就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答问

教育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负责人。

记者:“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以来效果如何?

答: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简称“硕师计划”)于启动实施。这是通过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计划”等政策导向,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服务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教师培养模式、造就大批高层次高素质骨干教师的重要举措。截至,全国共有4400多名“硕师计划”研究生赴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学任教。

“硕师计划”的实施,为贫困地区学校输送了一批优秀本科毕业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学教师缺乏的矛盾。而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这一举措,又拓宽了大学生就业渠道,同时创新了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提高了农村教师学历层次。

记者:“硕师计划”的培养和服务方式是什么?

答: “硕师计划”是从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中,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并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约聘为编制内正式教师。

“硕师计划”研究生先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三年,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寒暑假集中面授等方式学习研究生基础课程。再到高校脱产集中一年学习核心课程,并完成教育硕士论文答辩,毕业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记者:年“硕师计划”有什么新的政策调整?

答: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服务范围由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到所有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由中西部21个省份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二是培养方式由“3+1+1”五年制改为“3+1”四年制。三是结合“特岗计划”,采取两种方式: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并同时应聘为特岗教师,先到设岗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务三年,并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一年,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三年聘期内年度(或绩效)考核至少一年优秀并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表现突出的特岗教师,经任教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培养学校单独考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四是参加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由58所增加至86所,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由30所增加至73所。

记者:2010年“硕师计划”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为保证向农村学校输送高质量师资,“硕师计划”严格按照下达推免名额、报名推荐、复试录取和培训派遣等程序进行。

首先,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培养学校和推荐学校商定2010年“硕师计划”硕士生培养计划,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根据各地需求下达“硕师计划”硕士生推免名额,计划单列,不得挪用。2010年实施“硕师计划”县(包括实施“特岗计划”的设岗县)、学校名单及拟聘教师人数、专业要求等相关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0月12日前通知推荐学校,推荐学校公布“硕师计划”研究生报名办法和实施“硕师计划”县、学校名单及拟聘教师人数、专业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拔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年10月25日前,经学校推荐并被省级招办确认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进行网上报名,11月10日至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2009年10月25日之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学校与“硕师计划”研究生的供需见面会,按照正式教师聘用或特岗教师录用程序进行考核和面试,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培养学校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的考生进行复试(含面试),通过复试的考生取得“硕师计划”研究生录取资格;对不符合培养学校要求的考生,可不予录取,《教师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继续执行。若未被签约录取的,可于2009年10月25日-31日重新填报统考志愿。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集中组织“硕师计划”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硕师计划”研究生要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经过岗前培训后申请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于2010年8月前按有关规定到任教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的“硕师计划”研究生,于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并入学。任教未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硕师计划”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其他“硕师计划”研究生,户口、档案转至培养学校。

记者:“硕师计划”研究生享有哪些待遇和保障?

答: “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免缴学费,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安排,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

在3年服务期内,“硕师计划”研究生的待遇按照在职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执行。其中聘为特岗教师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3年服务期满后与当地教育部门续签教师聘用合同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脱产学习一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执行。

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记者 苏婷)

篇5: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

就新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近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专业设置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

为推进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切实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近年来,教育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目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从管理制度来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均有专门文件指导,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长期以来参照全日制教育,在专业设置的管理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从专业设置现状来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专业设置口径不一,有些专业存在社会需求萎缩、内容陈旧、口径偏窄、学生规模过小、名称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行统筹规范。从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要求来看,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改革在逐步推进。2015年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审批权相继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结合的相关要求,专业设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亟需跟进。综上所述,研究制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提升专业管理水平的固本强基之策。

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遵循的思路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教育部统筹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第一份文件,主要思路是: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明确责任和程序,加强过程监管与信息服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政策。统一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及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的管理政策。二是目录管理。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基础上,结合继续教育的特点,制订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既解决与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相衔接问题,体现了规范性;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者多样化需求,体现继续教育的灵活性。三是告知管理。除国家控制专业的设置要按照教育部现有审批办法进行管理外,高校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四是信息管理。教育部将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内容共5章21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二是提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三是提出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家组织,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作用。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专业目录。一是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适用于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自考)组成;二是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专业增补建议,经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后适时向社会发布。三是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主要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确定的国控专业,不新增国控专业。

(三)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一是提出了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4个基本条件。二是明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三是明确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新设专业需通过材料申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教育部公布等程序。对于国家控制专业,需通过材料申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教育部依法审批等程序后方可设置。四是明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要在清单范围内选择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四)监督与评估。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监督。教育部、全国考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监测掌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和动态信息。二是通过建立制度进行监督。提出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三是要求高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五)附则。主要是要求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问:《管理办法》印发后,普通高等学校在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方面将需要做哪些调整?

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这一政策实施后,普通高等学校将不再举办本校全日制教育专业范围外的学历继续教育;没有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不再举办专科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这一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各自举办全日制本科、专科层次教育的办学优势用于举办相应学历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进一步推进内涵式发展而做出的安排。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充分依托学校自身学科、专业和师资等优势,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本校全日制教育与继续教育协调发展。高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层次、类型、规模、质量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社会声誉相适应。

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三部分组成,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考虑到继续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以及各类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工作的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三部分共同组成。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目录内自主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对于长期以来在全日制专业目录外开设的专业,我们进行了分类梳理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对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需求、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专业予以适当保留,整理形成了适用于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的“补充专业目录”(目前含13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今后补充目录将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解决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与全日制本、专科专业更加紧密衔接的问题。

问:请问《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后续管理工作还有哪些考虑?

答:科学合理地进行专业设置,强化专业建设,优化继续教育专业布局,既是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环节之一,也是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内涵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中,对后续工作已提出相关要求。下一步,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将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各地各校新入学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不仅对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推进整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教育部将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高等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内涵建设,不断深化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高校继续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学习型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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